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指定报刊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收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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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指定报刊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收费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指定报刊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收费问题的通知
1995年6月5日 计价格[1995]648号
中国证券报社、金融时报社、经济日报社、上海证券报社、证券时报社、中国改革报社、证
券市场周刊社、中国日报社: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证券市场管理、保障
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要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3年3月建立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制度。这项制度建立以来,对于保护投资公众的利益,向投资者迅速准确地提供
股票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的信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保护公众利益,监督披露信息,
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保护公众利益,监督披露信息,减轻企业负担,现将指定报刊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制度的建立,不仅赋予了被指定报刊经营此项业务的一
定垄断权,而且披露上市公司信息具有一定的社会服务性。因此,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收费
标准应低于普通商业广告收费标准。
二、指定报刊披露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的具体收费标准,应
以披露信息的成本费用为基础,充分考虑上市公司的经济承受能力,在不超过普通商业广告
收费的70%的幅度内。由报刊与企业协商议定。
三、各指定报刊要按照上述要求制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具体收费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收费办法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向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向各指定报刊收取的信息披露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五、为防止信息垄断.保护公平竞争,各指定报刊不得为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而对
上市公司或其经办人支付回扣费;上市公司或其经办人也不得收受回扣费;证券交易所所在
地的报刊不得以各种借口阻止上市公司向其他指定报刊披露其信息。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视其情节轻重,采取警告、暂停或者取消指定报刊资格等处理措施。
国家计划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杭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审计局
杭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审法〔2005〕114号
各区、县(市)审计局,市局各处室:《杭州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1.杭州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
2.杭州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格式(略)
杭州市审计局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杭州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执法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审计工作的实际,根据审计署、省审计厅的有关规定和《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项目实施后,根据已生效的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主要内容;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三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本着“积极、稳妥、谨慎、细致”的原则逐步推行,公告内容应当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范围为:
(一)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
(二)对下级人民政府财政决算的审计结果;
(三)各级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四)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五)重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六)政府性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七)本级党政领导机关交办的重大事项的审计结果;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布的其他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结果公告通过以下载体公开:
(一)政府门户网站和审计机关子网站;
(二)报刊、广播、电视中的主流媒体;
(三)书面公告;
(四)新闻发布会。
第六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做到: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
(二)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以后进行;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涉及不宜公布内容的,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修改。
第七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发布应当经过以下审批程序: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及对下级人民政府财政决算情况的审计结果公告,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向市政府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经杭州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征得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同意。
未按审批权限批准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第八条 市局办公室负责审计结果公告发布的具体组织和文字核稿工作;实施该审计项目的业务处负责审计结果公告的起草;审计复核机构负责对审计结果公告内容的复核。审计结果公告经分管局长审批后,由局长签发。
第九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及选用的载体,应当经审计业务会议审定。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公告内容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条 审计结果公告内容必须征求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者)的意见。实施审计项目的业务处应当对审计结果公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审计结果公告涉及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项目,相关事实内容应当经该审计机关确认。
第十一条 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包含以下要素:
(一)引言:包括审计依据、时间、范围等。
(二)基本情况:包括对被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介绍,以及审计机关作出审计评价。
(三)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包括问题事实的描述、定性及法规依据。
(四)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简要描述审计机关的处理情况。
(五)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被审计单位针对上述问题的执行、整改情况。
(六)附件: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报告整改情况及执行审计决定的回函或者审计机关审计回访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结果公告的标题统一为《杭州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审计结果》,文号单独编制(具体格式详见附件2)。
第十三条 审计结果公告形成的有关材料应按规定归档。
第十四条 审计结果公告发布以后,审计机关应当做好相关来信、来访的接待、解答工作,确保审计结果公告产生较好的社会效应。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审计局法制处负责解释,全市各区、县(市)审计局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
公布10项建材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 告
二○○二年第93号
公布10项建材行业标准
国家经贸委批准10项建筑材料行业标准,其中推荐性标准7项,强制性标准3项,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建材工业出版社出版。
附件:一、7项建筑材料行业推荐性标准
二、3项建筑材料行业强制性标准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一:
7项建筑材料行业推荐性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推名称
被替代标推号
采标情况
1 JC/T902-2002
建筑表面用有机硅防水剂
/ 参考BS6477:1992
2 JC/T903-2002
吸声板用粒状棉
/ /
3 JC/T904-2002
塑性体改性沥青
/
参考UEA tc M.0.A.T.No30-84,
ASTM D6222-98
4 JC/T905-2002
弹性体改性沥青
/
参考UEA tc M.O.A.T.No31-84,
DIN 52132-85,ASTM D6162-97,
ASTM D6163-97,ASTM D6164-97
5 JC/T632-2002
汽车安全玻璃术语
JC/T 632-1996
参照ISO3536:1999
6 JC/T906-2002
混凝土地面用水泥基耐磨材料
/
参照ASTM C779,MA20
7 JC/T907-2002
混凝土界面处理剂
/ 参照EN 12004:2001
附件二:
3项建筑材料行业强制性标准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被代替标推号
采标情况
1 JC 901-2002
水泥混凝土养护剂
/
参考采用ASTMC309-98,
ASTMC156-98,BS7542-92
2 JC 476-2001
《混凝土膨胀剂》第1号修改单
/
3 JC 908-2002
实体面材
/
修改采用ANSI/ICPASS-1-2001实体面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