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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进一步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0:41:57  浏览:85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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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进一步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3]295号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进一步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的非典型肺炎疫情得到了有效控制,取得了重大阶段性胜利。在这场斗争中,全国交通行业的干部职工万众一心、勤奋工作、无私奉献,构筑了一条防控非典疫情的坚固防线,有效控制了非典疫情通过车船等交通工具传播,保证了防非典紧急物资和社会生产生活物资的及时运输,保障了交通畅通和正常的社会秩序,为全国防治非典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在做好防控非典工作的同时,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努力保持交通运输生产的正常运营,保证各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正常进行,把非典疫情对交通事业的影响降到了最低程度。交通行业之所以能够圆满完成防控非典的各项任务,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决策正确是取得防控非典工作胜利的坚强保证

  在4月份疫情较为严重的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及时做出重大决策,成立了以吴仪副总理为总指挥的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把防治非典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及时采取各项措施,有效控制了疫情的蔓延。在个别地方不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擅自阻断交通时,吴仪副总理又及时作出“不得中断交通”的重要指示,有力保障了交通畅通和经济社会的正常秩序。党和国家的领导人又多次做出重要批示,指导交通部门防控非典工作。在疫情初步得到有效控制后,党中央、国务院又及时提出了“一手抓防治非典不放松,一手抓经济建设不动摇”的指导思想,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狠抓防控非典毫不放松的情况下,积极采取措施、克服困难,努力恢复客货运输生产,加快各项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进度,保证了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是取得防控非典工作胜利的有力保障

  非典疫情爆发后,部迅速成立了以张春贤部长为组长的防控非典领导小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运输企业高度重视,按部和地方政府的要求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防控非典领导小组,组建了专门工作机构,建立了工作制度,明确了责任,实行24小时值班,自上而下形成了统一领导、齐抓共管、运转协调、各负其责、群防群控的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从组织机构上保障了各项措施及时上传下达、落实到位。为确保防控非典的各项措施和制度落到实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还深入一线,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力地推动了防控非典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措施果断、落实到位是取得防控非典工作胜利的决定因素

  在防控非典期间,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时制定了客运应急预案和货运应急预案两个预案,明确规定了在客运站、车船交通工具上发现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采取的措施,组建了应急运输车队,实行了《防非典紧急物资运输特别通行证》制度,确保防非典紧急物资和社会生产生活物资的及时运输;全面实施了旅客登记制度、卫生防疫制度、巡视和测温制度、信息报告制度、进站上下客制度五项制度,有效地防止了疫情通过交通工具向其他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传播和蔓延;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坚决及时地纠正了个别地方出现的因中断交通造成交通堵塞的现象,加强了公路路政管理,确保了交通畅通,努力做到了“交通不断、货流不断、人流不断、病源切断”;与公安部门联合开展了打击“黑车”的专项行动,努力消除“黑车”可能给疫情传播带来的隐患;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了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的路检路查工作,及时控制和阻断了病源输入;华北五省区市和辽宁、山东等地交通主管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了联合控制疫情扩散的工作机制。这些措施有力的控制了疫情的传播,保障了交通畅通,保证了紧急物资的运输。

  四、广大干部职工恪尽职守、忘我奉献是取得防控非典工作胜利的坚实基础

  在抗击非典的斗争中,全国交通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日夜奋战在防控非典工作的第一线,加班加点,尽职尽责,无私奉献,保证了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涌现出无数感人的先进事迹和模范人物,有的同志甚至付出了宝贵的生命,以实际行动实践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展现了交通行业广大干部职工迎难而上、团结奋斗、无私无畏、勇于奉献的精神,表现出了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信息畅通、报送及时是取得防控非典工作胜利的重要因素

  在防控非典工作当中,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交通部要求,落实值班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准确地将各项信息报送到部,遇有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和反馈,为正确决策、及时调整工作措施提供了重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是北京、海南、河北、内蒙古认真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圆满完成了信息报送任务。

  尽管防治非典工作已取得重大阶段性胜利,我们仍要充分认识到非典疫情的反复性和严重性。今后一个时期,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仍要对防控非典工作给予高度的重视,要在认真总结经验、巩固成果的基础上,再接再厉,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扎扎实实地做好防控非典工作,逐步把防控非典工作转入正常管理。根据《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进一步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1号,见附件1)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将今后一个时期交通部门防控非典的措施调整如下:

  一、继续保留各单位防控非典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但防控非典工作由应急工作机制转为常态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目前的两个应急预案,做好随时应付突发情况的准备。

  二、调整旅客进站测温制度。对进站上车的跨省出行的旅客仍要继续坚持测量体温,体温在37.5°C(以水银体温计为准,下同)至38°C的旅客暂缓登乘交通工具,作进一步观察、检诊和登记,拒绝检查者不得登乘交通工具。超过38°C的旅客不得登乘交通工具,按有关规定进行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处理。在车辆运行途中和到达地一般不再对旅客测量体温。对在省内旅行的旅客可不再测量体温。

  三、继续坚持巡视制度,站务人员和司乘人员要加强对旅客的巡视和观察,对发现身体明显不适的旅客应对其进行测量体温,必要时转送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检查。

  四、将客运站、车船交通工具的消毒工作调整为清洁卫生工作。客运站和车船上的驾乘人员和站务人员每天都要加强对客运站、车船交通工具的清洁卫生工作,以保持车站、车船干净卫生,通风状况良好,确保站容站貌和车(船)容车(船)貌整洁,同时要做好客运站和车船交通工具的常规性消毒工作。

  五、停止执行《健康申报卡》制度,不再要求旅客填写《健康申报卡》。但在车船上或客运站内发现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必须对同一车船上的所有旅客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登记并按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

  六、撤消各地设置的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不再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消毒,不再对车辆上的人员进行登记、测温,停止《车辆消毒证》的使用。

  七、停止使用《防非典紧急物资运输特别通行证》,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将已发放的《防非典紧急物资运输特别通行证》收回并销毁。

  八、调整信息报送制度。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华北五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天不再向部报送前一天有关统计数据;各省份不再报送旬报和月报;原规定的各省份每周一、周四上报的信息改为每周上报一次,并要与建立道路运输行业快报制度(具体要求部将另行发文)相结合,每周一下午5点前应将上周情况报部,主要内容是客货运输情况(见附件2);发现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以及其它重大紧急事件,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送部防控非典办公室,夜间及节假日期间报送部值班室(010--65292421)。

  九、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减免受非典疫情较重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税费的政策。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受影响的程度,确定减免的范围、标准、时间,并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减轻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负担。

  十、做好总结和表彰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防控非典工作的经验,增强交通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要对在这次防控非典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励交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更加努力工作,为交通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一、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进一步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

  二、道路运输行业周报统计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

国务院办公厅发电

国办发明电[2003]3l号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进一步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

(第十二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25号)下发后,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积极调整,努力将防治工作纳入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轨道,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也反映现有的一些防治措施需进一步调整。为进一步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实行政府对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继续保留指挥协调组织形式,保持应急处理机制和能力,工作方式由应急转入常态,具体工作由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承担。既要确保做好经常性防治工作,又要做到一旦发生疫情,能够迅速启动应急工作体系,及时、有效控制疫情。

二、坚持实行出入境旅客填写《健康申明卡》并检测体温制度。取消国内旅客填写《健康申报卡》的制度。调整国内旅客体温检测办法,对跨省(区、市)出行旅客只在出发地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检测体温,对省(区、市)内出行旅客不再检测体温。撤销临时设置的交通卫生检疫站 (点),交通工具消毒工作按日常管理制度执行。

体温异常旅客处置原则:体温在37.5℃至38℃(以水银体温计测试腋下体温为准,下同)的出境旅客和国内旅客暂缓登乘交通工具,由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旅客卫生检疫点作进一步观察、检诊和登记,对无其他非典型肺炎相关症状(如咳嗽、呼吸困难等)者准予继续旅行,并做好跟踪观察的相关工作;体温超过38℃的出境旅客和国内旅客不得登乘交通工具,由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卫生检疫点登记后送指定医院作进一步检查,诊断为非典型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按有关规定隔离治疗、留验。有关卫生检疫点对非典型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要按规定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做好疫情报告。

三、在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前提下,可恢复正常的社会公共活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和商场、餐饮、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口密集场所要坚持日常消毒、通风做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托幼机构、工厂、建筑工地等集体生活单位对有发烧症状人员要采取检查措施,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隔离措施等加以控制。

四、在综合性医院保留预检分诊点,继续做好发热患者检查和转诊治疗工作,继续保留隔离的传染性呼吸道疾病门诊(原发热门诊),方便患者就医,严防医疗机构内疫病传播。

确定适当数量医疗条件好、治疗水平高、符合传染病治疗要求的综合性医院,作为收治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患者的后备医院,保留基本隔离设施、必要的救治和防护设备,既用于平时,又备急需。

加强医务人员传染病隔离、消毒、防护知识,重点传染病诊断和治疗原则、传播特点、预防控制知识,以及法定疫情报告程序和方式等培训,保证应急医疗救治工作需要。

五、坚持并改进现行疫情监测报告制度,医疗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安排专人对口负责医疗机构疫情监测,严格疫情监测报告措施,及时做好流行病学追踪调查和处理工作,务必做到对非典型肺炎患者和疑似患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要用制度形式将过去行之有效的疫情监测、报告、处置办法和措施固定下来,并不断完善,长期坚持下去。

六、大中小学校要根据本校实际情况恢复正常校园管理办法。对进城务工农民不得设置任何务工障碍,由接受单位和所在街道承担疾病预防工作;要继续改善农民工生活工作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发生和蔓延。

七、定期组织开展传染病执法监督检查,督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落实非典型肺炎综合防治措施。坚持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公共环境卫生,铲除疾病滋生蔓延条件。积极进行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使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传染病防治知识,改变不良卫生习惯,提高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八、集中非典病毒资源,统一建立国家非典型肺炎病毒样本库。加强P3实验室建设统一规划,从严审批,严格管理,坚决制止各行其是、盲目建设。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

              2003年7月21日

附件二:

道路运输行业周报统计报表



省份:   日期:自 月 日至 月 日

完成货运量
万吨



完成客运量
万人次



完成客运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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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友好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友好条约的决议

(1964年6月9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9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友好条约,决定由刘少奇主席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友好条约,自签字之日起本条约立即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友好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总统,
愿意巩固和进一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之间的浓厚友谊;
深信,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完全符合于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有利于巩固亚洲和世界和平;
为此目的,决定缔结本条约。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保持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之间现存的和平友好关系。
第二条 缔约双方决定以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作为两国关系的指导原则。
缔约双方将采取和平协商的办法解决双方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问题。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本着平等互利和友好合作的精神,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和文化关系。
第四条 本条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
除非缔约一方在期满前一年用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条约,本条约将继续有效。但是任何一方都有权在条约生效十年后,用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条约,并在通知之日起一年后开始失效。
本条约生效后,1958年1月12日在北京签订的中也友好条约即行失效。
本条约于公元1964年6月9日、回历1384年1月28日订于北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解释上有分歧的时候,以阿拉伯文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阿拉伯也门共和国总统
刘少奇 阿卜杜拉·萨拉勒
(签字) (签字)
相关文件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友好条约的决议





国家教委关于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的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的意见

1989年12月16日,国家教委


《幼儿园管理条例》业经国务院批准,《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亦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办公会议通过,均已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从明年2月1日起施行(或试行)。现就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条例》和《规程》是政府加强对幼儿教育管理和指导的两个重要行政法规。两个法规的施行(试行),将使我国幼儿教育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推动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管理教育的职能部门,必须把实施《条例》和《规程》的工作认真抓紧、抓好。要调查研究,分析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和幼儿园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或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条例》和《规程》是举办、管理和评估幼儿园的基本依据。各地应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并采用报告会、讲座、培训班等形式,广泛宣传两个法规,使各有关部门、广大幼教工作者、幼儿家长以及社会人士都能知晓。
宣传、学习两个法规,对不同对象应有不同要求。在当前,应重点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幼教工作的行政人员、教研人员,各类幼儿园主办单位的有关人员或公民个人,以及幼儿园园长、教师进行学习。通过学习,使他们了解幼儿园的任务,管理体制与原则,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保育、教育工作的目标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以及法律责任和执法、监督等,树立以法治教的观念,做到依法办事。
三、实施两个法规,要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要采取积极态度,努力创造条件,但不要搞“一刀切”、“齐步走”。在办园条件和水平上,应在坚持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条件的幼儿园,分别提出不同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也可制定不同类型幼儿园的具体工作规程。在实施步骤上,应本着积极、稳步、扎实的精神,依据可能条件,逐步实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还应选择基础较好的地方和幼儿园,先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依实施规划逐步推开,使本地区的幼儿园分期分批达到《规程》的基本要求。对现有幼儿园中办园条件差的,要采取措施推动他们积极改善办园条件,调整、充实、提高保教人员,逐步提高保教质量,一般不要采取关、停等简单办法处理。
四、《条例》和《规程》规定了国家对幼儿园的基本要求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各地应根据需要,按照职责、权限,制订相应的地方性行政法规和必要的规章、制度。如:幼儿园审批、注册办法,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审定、进修和考核制度,幼儿园编制标准,幼儿园经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幼儿园收费办法,幼儿园教育督导、评估制度,等等。制订地方行政法规、规章,应通盘考虑,区别轻重缓急,有先有后,统一安排。
五、实施《条例》和《规程》是推动和深化幼儿教育改革的过程。当前幼儿园保育、教育和管理工作较普遍存在忽视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的现象,因此必须从端正教育思想入手,使广大幼教工作者、幼儿家长以及社会人士明确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指导思想、培养目标和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建立正确的儿童观和教育观。各地可选择基础较好的幼儿园进行试点,鼓励幼儿园教师和专家、学者相结合进行教育改革实验。要办好示范性幼儿园和农村中心幼儿园。这些幼儿园应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教育思想端正,锐意改革,有创新精神,能真正发挥示范和骨干作用。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教研活动。建立督导、评估制度,研究和探索一套科学的幼儿教育评估体系,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幼教工作的干部和教研人员,是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的组织者、指导者,应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行政管理和教育研究的能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对他们的培训,有计划、分期分批地普遍进行轮训。
园长和教师是办好幼儿园的关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各类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管理,建立园长、教师资格审定、进修和考核制度。今后,新任教师应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聘用。在当前新师资的培养尚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把好职前培训关。要加强在职教师的培训,使不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逐步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或达到合格学历)。对已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也应继续培训提高,使他们中能形成一批教育工作的骨干。对不适合作幼教工作的应进行必要的调整。此外,应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对各类幼儿园园长进行岗位培训。
要研究和制定幼教行政干部、园长、教师等各类人员岗位培训的标准,确定培训要求、课程、教材、教学时间以及考核制度。
两个法规的实施,对幼儿师范(含中师和职业高中幼教专业)和高师学前教育专业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个问题需专门研究,各地可先行研究和实验。
幼儿教育科研应加强对当前改革中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应用性课题的研究,以加强对幼教改革的理论指导。
七、要搞好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起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幼教工作纳入工作日程,按国办发〔1987〕69号文件精神,逐步理顺管理体制,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和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和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在幼儿教育方面的综合管理作用。要有一名负责人分管这项工作,建立和健全管理机构,配备和充实有一定政策水平和行政管理能力、懂专业的行政管理干部。地方教学研究、教育科研以及师训、干训机构,都应依据各自的职能分别把幼儿教育方面的教研、科研和师资、干部培训纳入工作日程,统一安排。这些机构也应根据工作任务,配备必要的教研和科研人员。教育行政部门要面向各类幼儿园,分类指导。要主动同政府有关部门和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密切配合,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取得全社会的积极关心和支持,共同推动《条例》和《规程》的施行,促进幼教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