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科发计〔2008〕17号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科技局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2008年8月18日印发
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提高实施效果,参照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获得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立项,由在厦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产学研合作攻关、重大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决策前研究等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监督及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在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监督和验收等环节,市科技局可以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处理项目管理中的事务性工作。
受托机构向市科技局负责,承担相应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接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引导申报和主管部门策划主题招标相结合的体制。
申报单位依据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共同编制和发布的年度《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进行项目申报;或者由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和科技发展需要,组织策划科研任务主题,引导申报。
第六条 所有本市科技计划项目都应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管理经费、监督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七条 项目管理过程实行回避制度。
(一)项目管理者的回避。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相关管理人员与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二)咨询专家的回避。与咨询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正式提出要求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
(三)受托机构的回避。受托机构进行招标投标、评估评审或监理等工作时,与投标人、被评估人或被监理项目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八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应逐步实施信息化管理,保证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管理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除《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科技保密法规要求外,应面向社会公布各类计划及相关管理办法,每年发布《申报指南》,公开受理项目申报,公正进行项目评审,向社会公示拟立项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指南发布、网上申报、项目受理、专家评审(估)、实地调研、行政研审、市政府审批、公示和签订合同等程序。
第十条 《申报指南》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发展重点任务,明确立项原则、重点支持领域、计划种类、项目申报要求和资助方式等。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者(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在所申报的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背景和研究基础、技术优势、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经验,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实施(依托)单位在厦门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和较充裕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项目实施所必需的人员、技术、经济等工作基础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拟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当有前期研究,一般应对厦门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有直接贡献和较好促进作用;
(四)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
(五)项目负责人和实施(依托)单位具有良好信誉,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申报指南》的要求如实填写单位和项目信息,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项目申报由市科技局指定受托机构统一受理。
第十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采用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决定。市科技局按照项目技术领域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对项目创新性、可行性提出量化评价和推荐意见。市科技局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调研,评估项目实施条件和能力,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是否立项的建议,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核一致后,报市政府审批。
评审专家一般由技术、行业、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人员数一般为五至七人,社会发展(含战略与决策研究)、高校、科研院所等类型项目一般主要由技术和行业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符合科技招投标条件的研究开发或公共技术平台类项目应当招投标。招标任务书、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以及开标、评标等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之前应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有重大异议者,市科技局应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列入市科技计划的项目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签定计划项目合同书,并按合同实施和管理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近三年内若有承担项目逾期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有两个以上项目在研或异常结题的,一般不安排新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两年,不超过三年。大型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类项目依具体情况可以分期实施。
第十九条 项目合同书规定市科技局为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为乙方,双方责任如下:
(一)甲方的责任
1.按合同规定拨付科技经费;
2.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跟踪服务立项项目;
5、组织项目结题验收。
(二)乙方的责任:
1.按合同规定组织项目实施;
2.保证项目自筹资金按期到位及政府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3.按甲方要求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报送年度统计报告;
4、及时向甲方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提交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按时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监理,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资金到位及支出情况,协调和帮助解决承担单位遇到的与项目有关的实际问题。监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更换、关键技术方案调整等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合同内容。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按合同实施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市科技局审核后作出中止或撤消项目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间,市科技局或受托机构对项目进行检查或中期评估,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没有按合同实施的,或在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项目合同基本目标的,市科技局将采取通报批评、直至终止或撤消项目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所需经费由承担单位自筹、财政科技专项拨款等构成。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主要分为项目费和项目管理费,其开支范围分别是:
(一)项目费开支范围: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规定合理开支。
(二)项目管理费开支范围: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时,承担单位应就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以及项目取得的经济效益等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告的具体要求应按照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审计规定要求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结题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约定验收期限到达当月向市科技局提出组织验收申请,市科技局审核后,确定验收方式和主持验收单位,对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验收申请的,市科技局须在合同验收期限后的三个月内组织验收。
申请提前验收的项目必须全面完成所有的投入、产出和技术等指标,且提前验收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验收期限前一个月内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市科技局申请延期验收,经市科技局审查并批准后执行新的期限。
验收项目时必须进行科技成果登记。需要申请科技成果奖励的项目,其成果鉴定可与验收同时进行。
第二十七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下达文件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三)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四)项目验收专项审计报告;
(五)属市科技局委托监理的项目,须有监理机构出具的项目实施情况意见;
(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涉及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有关产品的第三方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享受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减免或纳税证明、专利证书等其它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应以项目立项文件及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确定考核的技术与经济指标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立项文件及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实现情况;
(二)项目成果的创新性、实用性及知识产权情况;
(三)资金到位情况及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第二十九条 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社会发展(含战略与决策研究)项目、高校、科研院所项目可采用简易验收程序。简易验收程序只需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七条中的(一)、(二)、(三)、(七)项材料。
第三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分为会审、函审、网络评审等形式。项目验收一般由市科技局聘请行业技术与经济专家五至七人,组成项目验收小组,按验收内容组织实施。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异常结题和不合格四种,并将验收结论记录到科技信用评估数据库中,经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颁发《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作为承担单位申请拨付资助资金余额及以后申请项目信用审查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投入额、达到合同任务指标的为验收合格;基本完成合同投入额或大部分指标达到合同任务指标的为基本合格;投入额超过合同额的70%,因客观因素无法实现合同技术经济指标的可申请异常结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合格:
(一)投入额未达到合同要求并且产出经济指标未达到合同额的70%,或主要技术指标未达到合同要求;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创新性、无先进性或无实用性;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完整、不真实或有蓄意欺骗之嫌的;
(四)超过合同验收时间三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或无特殊理由提出延期申请的。
超过合同验收时间三个月验收且有资助余额的项目,即使获得延期许可,其资助余额也不予拨付。
第三十二条 主持验收工作的项目管理处室须填写“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调查表”。逾期未验收且未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的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将被作为不诚信行为记入科技信用评估系统。
第三十三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此后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若因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不力造成的,市科技局原则上在以后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报,不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
项目验收不合格且情节恶劣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市科技局有权追回资助资金。
异常结题项目的处置办法同验收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项目验收的,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规定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市科技局有权追回资助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厦科发计[2004]7号)同时废止。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一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十一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办法》(国专发法字[1998]第11号)以及《关于进行专利吨代理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国专发法字[1998]第12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在1998年已对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的281家专利代理机?
购停辜疑嫱庾ɡ砘菇辛俗ɡ砘鼓昙臁O纸着ü?998年年检的227家专利代理机构予以公告。
北京市
机构代码:11002
农业部专利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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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专利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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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11111
京市梦实专利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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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100037
负责人:苏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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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工程专利代理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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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朱 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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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科技专利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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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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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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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李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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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杨构代码:11129
北京市海淀区专利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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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11132
小松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前门西大街8号楼1002室
邮 编:10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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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010-63172986
机构代码:11135
华能集团专利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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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100036
负责人:管新国
电 话:010-68223972
机构代码:11136
大兴县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大兴县黄村兴丰大街北头
邮 编:102600
负责人:高云瑞
电 话:010-69242225
机构代码:11137
北京金之桥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9号希格玛公寓A座108号
邮 编:100080
负责人:林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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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专利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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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何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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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11139
北京科龙环宇专利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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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100088
负责人:孙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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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11200
北京大学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红一楼102号
邮 编:100871
负责人:陈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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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11201
清华大学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院内
邮 编:100084
负责人:丁英烈
电 话:010-62784623
机构代码:11203
北京工业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平乐园100号
邮 编:100022
负责人:张 慧
电 话:010-67392381
机构代码:11204
北京北化大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
邮 编;100029
负责人:霍京华
电 话:010-64214681
机构代码:11205
北京农业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17号主楼138房间
邮 编:100083
负责人:张红莲
电 话:010-62336241
机构代码:11207
北京科技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学院路30号
邮 编:100083
负责人:刘月娥
电 话:010-62332553
机构代码:11210
祥云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蓟门东里2号楼
邮 编:100088
负责人:秦月贞
电 话:010-62044013
机构代码:11212
北京市第一轻工业总公司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交道口菊儿胡同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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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010-64010612
机构代码:11214
北京申翔知识产权服务公司专利代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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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100088
负责人:杨庆云
电 话:010-62058625
机构代码:11215
小龙专利代理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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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容敦璋
电 话:010-66812529-9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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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幸商标专利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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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刘激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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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思创专利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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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100013
负责人:韦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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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100020
负责人:穆德骏
电 话:010-65002933
机构代码:11221
北京邦大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40号
邮 编:100088
负责人:魏殿绅
电 话:010-62028637
机构代码:11222
北京市化工专利代理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郊化工路西口
邮 编:100022
负责人:刘 钧
电 话:010-67723642
机构代码:11225
北京京强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小区蓟门商场招待所201房间
邮 编:100088
负责人:林 强
电 话:010-62021633-36
机构代码:11226
北京法苑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31号牡丹宾馆7001室
邮 编:100083
负责人:陈俊由
电 话:010-62025544-7001
机构代码:11227
北京集佳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甲42号
邮 编:100088
负责人:唐 华
电 话:010-62352183
机构代码:11229
北京亚沛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1号5号楼205室 (希格玛写字楼内)
邮 编:100088
负责人:王亚轩
电 话:010-62214423
机构代码:11230
北京万科园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77号北京电影制片厂内
邮 编:100088
负责人:张亚军
电 话:010-62352426
机构代码:11232
北京慧泉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21号
邮 编100083
负责人:王顺荣
电 话:010-62013322-4150
机构代码:11233
北京科兴园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3号
邮 编:100016
负责人:王 蕴
电 话:010-64355266
机构代码:11234
中国商标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甲1号
邮 编:100044
负责人:李彦章
电 话:010-68369685
机构代码:11235
北京奥瑞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北三环西路1号
邮 编:100088
负责人:朱黎光
电 话:010-62017895
机构代码:11236
电力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德外六铺炕
机构代码:100011
负责人:常 力
电 话:010-64015184
机构代码:11238
北京博圣通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57号远望楼宾馆14号
邮 编:100088
负责人:黄 薇
电 话:010-62354433
机构代码:11239
北京映泰专利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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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100088
负责人:李恩泰
电 话:010-62070070
机构代码:11240
北京蓟阳专利事务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1号5号楼1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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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邓亚琥
电 话:010-62225136
机构代码:11241
北京双收专利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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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11242
北京港归专利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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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韩宝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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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
机构代码:12002
天利专利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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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3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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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12100
天津市专利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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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王融生
电 话:022-23346040
机构代码:12101
天津市机械工业管理局专利事务所
地 址:天津市红桥区金钟桥大街15号
负责人:300091
负责人:杭九全
电 话:022-27272017
机构代码:12103
天津市卫生局专利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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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1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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