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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内部审计工作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53:47  浏览:88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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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内部审计工作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内部审计工作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部门、单位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相关资产,监督与评价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第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和配置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未设立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部门或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内部审计人员,行使内部审计职权。
第五条 部门、单位领导应当把建立和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领导,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人员,在本部门行政首长、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营管理、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国有资产控股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还应对本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审计监督,并对直接领导者负责和报告工作。
重大的审计事项和审计决定,应当同时向审计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选择热爱审计事业、熟悉审计财会业务、掌握财经法规、具备必要专业知识、有一定综合分析能力的专业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借故设置障碍,妨碍审计人员履行职责。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开展业务、组织人员培训等所需的经费应当予以保证,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支出计划。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计划或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建设项目的预(概)算、决(结)算;
(四)经营实绩、经济效益情况和经济责任;
(五)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活动;
(六)国家财政法规和本部门、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七)上级交办或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部门、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等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本部门、单位经济管理进行审计调查,并配合审计机关或上级内审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尊重内部审计机构的评价和处理意见。经过测评认定的内部审计工作成果,可以作为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工作的参考依据。内部审计机构审查全面、处理恰当的事项,审计机关一般不再重复审计。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主要职权是: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机构、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帐目、报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对审计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反映。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本部门、单位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签制度。
第十六条 部门、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和本部门、单位的具体情况或主要负责人的要求,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部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同时,应将审计项目计划报本级审计机关备案。
(二)审计实施前,应当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四)审计终结,应当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报送本部门、单位负责人,该负责人应在30日内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认真采纳审计意见。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部门、单位负责人提出,该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答复。在没有作出新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之前,应当执行原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六)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七)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八)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省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的内部审计工作,市地、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辖区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对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具体是:
(一)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同级政府的要求,制定内部审计准则和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组建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对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业务进行监督。对不执行内部审计机构决定或内审机构没有查出的违纪问题,审计机关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组织内部审计理论研究,培训内部审计人员。
(五)总结、交流、推广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先进内部审计机构和个人。
第二十条 本省非国有经济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河南省审计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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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二年第11号令


  《保障措施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已经于2002年2月10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3日起施行。

部长:石广生

二○○二年二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保障措施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保障措施调查的公平、公正,维护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保障措施调查程序中举行的为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及其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而进行的听证会。

  第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具体组织本规则所称听证会。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听证会应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决定后可采取其他方式举行。

  第五条 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应利害关系方的申请举行听证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如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决定举行听证会。

  第六条 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自行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事先通知利害关系方,并适用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本规则所指利害关系方为保障措施调查的申请人、出口国(地区)政府、原产国(地区)政府、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或个人。

  第八条 利害关系方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向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提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听证会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和有关情况;
  (二) 申请的事项;
  (三) 申请的理由。

  第九条 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应当在收到利害关系方的听证会书面申请后15 天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会,并应及时通知有关利害关系方。

  第十条 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
  (二)决定举行听证会的理由;
  (三)各利害关系方在听证会前的登记的时间、地点及相关要求;
  (四) 其他与听证会有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 各利害关系方在收到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后,应根据通知的内容和要求及时向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登记,并提交听证会发言的书面概要和有关证据。

  第十二条 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应当在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所确定的登记截止之日起20天内对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听证会会议议程做出决定,并通知已登记的利害关系方。

  第十三条 听证会主持人在听证会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听证会会议的进行;
  (二)确认参加听证会人员的身份;
  (三)维护听证会秩序;
  (四)向各利害关系方发问;
  (五)决定是否允许各利害关系方提交补充证据,是否对已出示的证据进行鉴定;
  (六)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听证会;
  (七)需要在听证会中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参加听证会,也可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会。

  第十五条 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 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出席听证会;
  (二) 遵守听证会纪律,服从听证会主持人安排;
  (三) 如实回答听证会主持人的提问。

  第十六条 听证会应当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听证会纪律;
  (二) 核对听证会参加人;
  (三) 利害关系方陈述;
  (四) 听证会主持人询问利害关系方;
  (五) 利害关系方作最后陈述;
  (六)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七条 听证会旨在为调查机关提供进一步收集信息和为各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及提交证据的机会,不设辩论程序。

  第十八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听证会主持人、笔录记录人、参加听证会的各利害关系方应当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利害关系方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会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载明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决定可以延期或取消举行听证会:
  (一)听证会申请人因不可抗力的事件或行为,且已提交延期或取消听证会的书面申请的;
  (二)保障措施调查终止;
  (三)其他应当延期或取消的事项。

  第二十条 听证会延期举行的原因消除后,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应当立即恢复听证会,并通知已登记的利害关系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指通知形式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特殊情况下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可以采取其他形式。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使用的工作语言为中文。

  第二十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本规则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2年3月13日施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口岸办等部门《无锡市口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口岸办等部门《无锡市口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口岸办、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制订的《无锡市口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三月四日


无锡市口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口岸办、市财政局、市法制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口岸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和促进口岸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口岸管理工作推进口岸经济发展的意见》(锡政发〔2003〕13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3〕14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口岸专项资金是市政府设立的,主要用于水港、陆港和空港口岸建设和发展,促进口岸经济全面持续发展的专项资金。口岸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本市口岸企业、口岸查验单位;当年安全生产无事故、无不良记录的进出口企业。
第三条 口岸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口岸专项资金必须用于支持本市口岸运行管理、口岸通关物流等工作的开展,不得挪用、截留、挤占。
(二)效益原则。口岸专项资金使用,必须坚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厉行节约,降低成本,防止损失浪费。
(三)依法管理原则。口岸专项资金管理,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口岸建设与发展的各项政策和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做好资金的预算、决算、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口岸专项资金由政府按照口岸管理需要,根据在锡航空公司和无锡机场公司上缴的营业税(五年内)、有关行政性收费和基金中地方留成部分,以及在口岸形成的政府性资产收益,每年在预算中安排。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口岸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专项用于口岸建设与发展的扶持、补贴。主要包括:
(一)水港、陆港列入国家、省级和市级口岸发展规划的重点建设项目贷款贴息。近两年的重点是“大通关”建设、依托口岸的保税物流园区建设、公共型口岸码头建设等项目。
(二)空港无锡机场政府性资产日常运营中的维护或技术改造费用安排,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三)口岸重点目标任务补贴。近两年的重点是:海关、检验检疫等查验部门实行“5+2”全天候工作制补贴;建立海关、检验检疫协管队补贴;鼓励本市进出口企业在无锡新区直通点和下甸桥二类口岸等本口岸办理通关业务补贴;实施“空陆联程”、“空空联程”等新的通关模式补贴;鼓励在锡航空公司开通国际客货运包机业务补贴;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实施电子联网监管补贴等。
(四)口岸运行管理费用。包括海关、检验检疫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奖励,申报争取口岸开放、口岸窗口文明共建活动等工作经费。
(五)口岸基本建设投资(属政府性投入的),纳入市政府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另行核拨、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口岸专项资金管理由市口岸办、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并各司其职。市口岸办负责口岸专项资金年度计划的具体编制,项目的组织申报、初审、依据计划分拨使用及跟踪考核。涉及空港方面的资金编制,须征求市空港办意见。市财政局负责口岸专项资金的预算和决算,项目的会审,项目资金的拨付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口岸专项资金的申请、核准与使用管理,应当严密程序,严格审核,完备手续,规范操作(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费的管理和核算,专款专用。市口岸办每半年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报市财政局备案,重大事项支出一事一报。市财政局不定期进行抽查,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