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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40:07  浏览:84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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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2001]2220号
二00一年十月三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近几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直接领导下,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转移,增加了外出务工人员收入,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一些地方以加强管理和服务等为名,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巧立名目乱收费,严重损害了务工人员的利益。因此,为保障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决定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主要面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各种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凡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缔。符合上述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要重新审核,除证书工本费外,暂住费、暂住(流动)人口管理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城市增容费、劳动力调节费、外地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外地(外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每证最高不得超过5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从低的原则重新核定。

  为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经营性服务的收费必须符合"自愿、有偿"的原则。坚决纠正各种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强行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取消一些地方规定的向务工人员强制收取的购买车船票组织服务费。

  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规定清理整顿本系统的收费。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对本省范围内的清理整顿工作做出统一部署安排,并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负起责任,努力将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抓出实效。

  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公安、建设、劳动保障、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除组织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的自查工作外,要重点对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的各种管理审批行为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予以取消;符合规定的,也要简化审批手续,并以规章制度形式确定下来。

  三、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纠阶段,于2001年12月底完成。各级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经批准的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全面清理,摸清收费底数,区分哪些是符合规定、合理的收费,哪些是不符合规定、不合理的收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清理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同时,要组织各个收费执行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要求执收单位将自查自纠结果报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备查。

  第二阶段为审核处理阶段,于2002年2月底完成。在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批准的涉及外出或外来务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逐项重新审核,按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减轻务工人员负担的原则提出取消、保留或降低标准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并向社会公布。要坚决纠正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行为。

  第三阶段为检查阶段,于2002年4月底完成。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抽调人员,集中时间,在前两个阶段的基础上,结合各收费单位自查自纠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单位、重点检查项目。对检查出的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要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处罚力度,对一些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检查结束后,要写出检查情况总结报告,5月25日前上报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和财政部(综合司)

  第四阶段为整章建制阶段,于2002年6月底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于2002年6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清理整顿主要面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情况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并针对清理整顿中出现的问题,制定规范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管理行为的具体措施。国家计委、财政部汇总全国清理整顿面向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情况,上报国务院。公安部、建设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分别对本系统规范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审批行为做出规定。

  四、各级价格、财政、公安、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以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流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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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1996年12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为切实加强银行业的监管,督促商业银行稳健经营,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和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参照国际惯例,我行对1994年制定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及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38、171号文印发)进行了修订。新的指标分为监控性指标和监测性指标,并把外币业务、表外项目纳入考核体系,以期真实、完整地反映商业银行所面临的经营风险。现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有关新指标的填报口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通知》(银发〔1996〕335号)已作统一规定。
新的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同时废止。以往其他有关规定中,凡与本文相抵触者,均以本文为准。

附:一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
一、监控性指标
(一)资本充足率指标(本外币合并考核)
资本净额与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不得低于4%;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资本净额
1.------------------≥8%
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
核心资本
2.------------------≥4%
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
注:资本净额=资本总额-扣减项
(二)贷款质量指标(对人民币、外汇、本外币合并分别考核)
逾期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呆滞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5%,呆帐贷款余额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2%。
逾期贷款期末余额
1.------------≤8%
各项贷款期末余额
呆滞贷款期末余额
2.------------≤5%
各项贷款期末余额
呆帐贷款期末余额
3.------------≤2%
各项贷款期末余额
(三)单个贷款比例指标(本外币合并考核)
1.对同一借款客户贷款余额与银行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对同一借款客户贷款余额
---------------≤10%
资本净额
2.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50%。
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
------------------≤10%
资本净额
(四)备付金比例指标
1.人民币指标。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库存现金与各项存款之比不得低于5%。
(在人民银行备付金存款+库存现金)期末余额
-------------------------≥5%
各项存款期末余额
2.外汇指标。外汇存放同业款项和库存现汇之和与各项外汇存款之比不得低于5%。
(外汇存放同业款项+库存现汇)期末余额
------------------------≥5%
各项外汇存款期末余额
(五)拆借资金比例指标(仅对人民币考核)
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4%;拆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
拆入资金期末余额
1.------------≤4%
各项存款期末余额
拆出资金期末余额
2.------------≤8%
各项存款期末余额
(六)境外资金运用比例指标(仅对外汇考核)
境外贷款、境外投资、存放境外等资金运用与外汇资产之比不得超过30%。
(境外贷款+境外投资+存放境外)等资金运用期末余额
-----------------------------≤30%
外汇资产期末余额
(七)国际商业借款指标(仅对外汇考核)
自借国际商业借款(含出口信贷)和境外发行债券(不含地方、部门委托)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得超过100%。
(自借国际商业借款+境外发行债券)期末余额
-------------------------≤100%
资本净额
(八)存贷款比例指标
各项贷款和与其存款之比不得超过75%(其中:外汇各项贷款与外汇各项存款之比不得超过85%)。
1.人民币、本外币合并指标
各项贷款期末余额
------------≤75%
各项存款期末余额
2.外汇指标
各项贷款期末余额
------------≤85%
各项存款期末余额
(九)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
1.人民币指标。余期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中长期贷款与余期一年期以上的存款之比不得超过120%。
余期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中长期贷款期末余额
---------------------------≤120%
余期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存款期末余额
2.外汇指标。余期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外汇中长期贷款与各项外汇贷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60%。
余期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中长期贷款期末余额
---------------------------≤60%
外汇贷款期末余额
(十)资产流动性比例指标
各项流动性资产与各项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低于25%(其中:外汇各项流动性资产与外汇各项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60%)。
1.人民币、本外币合并指标
流动性资产期末余额
-------------≥25%
流动性负债期末余额
2.外币指标
流动性资产期末余额
-------------≥60%
流动性负债期末余额
二、监测性指标:
(十一)风险加权资产比例指标
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
表内外风险加权资产期末总额
-----------------×100%
资产期末总额
(十二)股东贷款比例指标
向股东贷款余额与该股东已缴纳股金之比。
对股东贷款余额
--------------×100%
该股东已缴纳股金总额
(十三)外汇资产比例指标
外汇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
外汇资产期末总额
------------×100%
资产期末总额
(十四)利息回收率指标
实收利息与到期应收利息之比。
本期实收利息总额
------------×100%
到期应收利息总额
(十五)资本利润率指标
利润总额与资本总额之比。
利润期末总额
----------×100%
资本期末总额
(十六)资产利润率指标
利润总额与资产总额之比。
利润期末总额
----------×100%
资本期末总额

附:二 资本成份和资产(表内外)风险权数、信用转换系数
一、资本、资产包括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和外币业务的金融资本、金融资产(含表内、外)。
二、根据不同资产的种类,设定风险权数。风险权数分为0、10%、20%、50%、70%、100%六个档次。根据风险权数计算出的资产称为加权风险资产。
三、表外资产项目是指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但有可能随时转换为表内项目的资产。信用转换系数是衡量表外资产转换为表内资产的风险程度的指标。将表外资产项目的本金数额乘以信用转换系数,乘出的数额根据表内同等性质的项目进行加权,从而获得相应的风险权重资产数额。
四、资产成份
(一)核心资本
1.实收资本
2.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
4.未分配利润
(二)附属资本
1.贷款呆帐准备
2.坏帐准备
3.投资风险准备金
4.五年(包括五年期)以上的长期债券
(三)应从资本总额中扣除项
1.在其他银行资本中的投资
2.已在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中的投资
3.已对工商企业的参股投资
4.已对非自用不动产的投资
5.呆帐损失尚未冲减部分
五、表内的资产和风险权数规定
项目 风险权数(%)
-------------------------------------------
(一)现金
1.库存现金 0
2.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款项 0
3.存放同业 10
(二)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
1.对我国中央政府的债权 0
2.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债权 0
3.对一级国家和地区的中央政府与中央银行的债权 0
4.对二级国家和地区的中央政府与中央银行的债权 10
(三)对公共企业的债权(指邮电、水、电话、煤气、交通等基础部门)
1.对一级国家和我国国家投资的公共企业的债权 20
2.对我国省市政府投资的公共企业的债权 50
3.对二级国家和我国市以下政府投资的公共企业的债权 70
4.对其他公共企业的债权 100
(四)对一般企业和个人贷款
1.信用贷款、透支 100
2.担保贷款
(1)保证贷款
①商业银行及政府性银行保证 10
②非银行金融机构保证 50
③中国境内注册外资或中外合资银行保证 10
④中国境内注册的外资或中外合资非银行金融机构保证 50
⑤中国境外注册的金融机构保证
一级国家和地区 20
二级国家和地区 100
⑥国家特大型企业保证 50
⑦国家大型企业保证 70
⑧其他企业保证 100
⑨其他保证 100
(2)抵押贷款
①土地房屋产权转让抵押 50
②居住楼宇抵押贷款 50
③动产物业抵押 50
④其他抵押 100
(3)质押贷款
①人民币存单质押 0
②外币存单质押 10
③一级国家及地区和中国政府的国债质押 0
④二级国家及地区的国债质押 10
⑤现汇质押 10
⑥金融债券质押 10
⑦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承兑票据贴现 10
⑧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50
⑨其他质押 50
3.融资租赁 100
(五)同业拆借
1.对本国同业拆借
(1)商业银行 10
(2)非银行金融机构 50
(3)中国境内注册外资或中外合资银行 10
(4)中国境内注册外资或中外合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50
2.对中国境外注册的金融机构
一级国家和地区 20
二级国家和地区 100
(六)其他 100
六、表外资产成份与信用转换系数规定
项目 信用转换系数(%)
-------------------------------------------
1.等同于直接受信 100
2.和特定交易有关的或有项目 50
3.短期的可自动清偿和与贸易相关的由于货物
移动所产生的或有项目 20
4.回购协定 100
5.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 100
6.买入远期资产 100
7.部分缴付款项的股票和代表承诺一定损失的证券 100
8.超远期存款 100
9.票据发行的循环包销便利 50
10.初始期限为一年以下的可随时无条件取消的承诺 0
11.初始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其他承诺 50
12.利率、汇率合约 暂不考核
注:1.一级国家和地区是指OECD组织的成员国及沙特和香港地区
2.二级国家和地区是指OECD组织的成员国、沙特、香港以外的国家和地


附:三 表外项目释义
一、等同于直接信用形式
(一)一般负债担保
一般负债担保主要是指对国际融资业务开具的保函,包括:借款保函、透支保函。
1.借款保函指的是在国际借贷活动中,应借款人的要求,银行向贷款人出具的本息偿付保证。借款人若未能如期向贷款人偿付本息时,银行有义务代为偿付。
2.透支保函指的是银行为国内法人驻外机构向当地银行申请开立透支帐户而开具的银行保函,以保证申请人按照透支契约的规定及时补足透支金额。若申请人未能如期补足透支金额,开具透支保函的银行有义务代为补足透支金额。
(二)远期票据承兑和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
1.远期票据承兑指的是银行作为票据承兑人,对票据完成承兑行为后,即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后,承担对票据的付款责任。
2.具有承兑性质的背书指的是银行对无追索权票据的背书行为。银行作为背书人将对被背书人承担票据的付款责任。
二、特定交易项下的或有项目
特定交易项下的或有项目包括: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预留金保函、认股权证。
(一)投标保函指的是在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时,担保银行应投标人的申请而开具给招标人的书面保证。若投标人未能履行契约中的义务,银行则承担支付赔偿责任。
(二)履约保函指的是担保银行应卖方申请而开具给买方的书面保证。若卖方未能履行契约时,银行则随时对买方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三)预付款保函指的是银行向买方提供担保,若卖方未能履行契约时,银行则承担向买方偿还已预付的款项及利息。
(四)预留金保函又称留置保函,指的是应卖方申请,担保银行开具给买方的留置保函。在某些合约条款中,规定合约价款的部分款项,待项目全部竣工后,才能付迄。这样,既保证卖方能够及时收到应收款项,又保证买方能够在卖方未全部履行义务时,向卖方进行追索。
(五)认股权证指的是可以凭其在规定日期内按协定价格向发行公司购入若干普通股的权利证书。
三、短期的可自动清偿和与贸易相关的或有项目
该项目主要指的是有优先索偿权的装运货物作抵押的跟单信用证(包括出口和进口跟单信用证)。
四、回购协定
回购协定指的是受信人将自己持有的有关资产(一般为证券),按协议规定的售价卖给授信人,并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按协议规定的买价向授信人购回的一种短期融资行为。
五、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
资产销售指的是银行出售贷款债权行为。出售贷款债权,既可以减少银行贷款数额,从而降低风险资产,提高资本充足率,又能获取手续费收入。因买方对该项债权保有追索权,故银行仍需承担信用风险。
六、买入远期资产
和资产销售相对的,就是资产购入。若银行购入无追索权的贷款债权,银行就要承担该项资产所引致的全部信用风险;若购入有追索权的贷款债权,银行也要承担向售方(债务人)索偿或向前手追索的信用风险。
七、部分缴付款的股票和代表承诺一定损失的证券
(一)部分缴付款项的股票又称未缴足股票,指的是已认购而未缴足股款的股票。
(二)代表承诺一定损失的证券简称证券,一种融券行为,一般是指银行向证券投资人出借证券。
八、票据发行和循环包销便利
(一)票据发行便利,是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中期授信承诺。根据这种承诺,受信人(票据发行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发行短期票据,而授信人(包销银行)则需要承担已承诺的授信额度内的票据包买或给予备用信贷,以便使票据发行工作能顺利地完成,筹措到必要的资金。
(二)循环包销便利指的是银行保证证券承销机构在一定额度内可以循环承销的融资额度。银行负责承销未有售出的全部证券或提供等额的备用信贷。
九、初始期限为一年以下的可随时无条件取消的承诺
初始期限为一年以下的可随时无条件取消的承诺指的是已正式签约的为期一年以内而未曾动用授信额度或尚未正式签约的授信意向。
十、初始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其他承诺
初始期限为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其他承诺指的是银行已与受信人正式签约,而资金尚未到位的部分授信承诺。
十一、利率、汇率合约(此项暂不列入考核内容)
(一)利率合约包括:单一货物的调换、基准利率的工具调换、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期货、利率买入期权以及类似的金融工具。
(二)汇率合约包括:交叉货币利率调换、远期外汇合约、货币期货、货币买入期权以及类似的金融工具。

附:四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监管报表(略)


附:五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国银行业的合法、稳健经营,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暂行指标执行情况以法人为单位进行考核。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各商业银行总行的考核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分行可根据总行的授权对辖区内的商业银行进行考核;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是辖区内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考核行,根据各商业银行总行对其分支机构的分解指标进行考核。
第三条 被考核的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
第四条 各指标均以会计科目和相应的专项统计数据进行归类计算、填报。
第五条 监控性指标是要求各行必须达到的指令性指标;监测性指标是参考性指标,是监控性指标的必要补充。两类指标都必须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
第六条 监控性指标中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国家商业借款指标、境外资金运用比例指标、单个贷款比例指标、贷款质量指标等按季考核;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资产流动性指标、存贷款比例指标、备付金比例指标、拆借资金比例指标等按月考核。
第七条 监测性指标中的风险加权资产比例指标、外汇资产比例指标、资本利润率指标、资产利润率指标、股东贷款比例指标、利息回收率指标均按季上报。
第八条 按季考核(或上报)的指标,各行总行必须在下一季度第一月的20日前,按月考核(或上报)的指标,各行总行必须在下一月10日前,报送人民银行银行司。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报送各项指标的时间,比照上述规定。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有权对未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性指标比例和违反本办法的各商业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该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行司。


关于加强建设系统政策研究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加强建设系统政策研究工作的通知


建法(20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的政策研究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建设系统政策研究工作体系,不断适应建设事业改革的发展的需要,提高建设工作决策科学文化水平,结合当前建设系统政策研究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对政策研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加强宏观调控和法制建设,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已成为各级政府的主要职能。政府工作要从过去抓具体事务切实转变到抓宏观管理,抓依法行政,抓重大政策问题的调查研究等方面来。建设系统的政策研究工作涉及面广,质量要求高,肩负着大政方针在建设领域研究和落实的双重任务,关系国计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加强建设系统政策研究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密结合建设系统各行各业的实际,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根本标准,围绕建设事业的工作中心开展政策研究工作。公正客观,务真求实,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和方案,为建设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政策研究在建设领域工作实践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努力适应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形势对建设系统政策研究工作的客观需要,积极进取,努力工作,争取每年在重大政策问题上有所突破,为切实加强建设系统的政策研究工作贡献力量,推进建设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二、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认真做好建设系统重大政策问题的研究

  一是努力搞好调查研究。调查研究历来是党和政府的主要工作方法之一,也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认识社会、掌握动态、取得发言权的法宝。政策研究工作必须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无论是对于推动加快立法、严肃执法还是深化建设体制改革,都必须进行大量、深入和切实有效的调查研究。注重调查研究,是做好政策研究工作的关键。要围绕部的中心工作和建设领域亟待研究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由部相关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及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组织联合调研,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参与,对有关政策问题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撰写专题调研报告并提出政策建议。二是切实加强建设系统各项综合政策的协调研究,搞好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与配合。要主动登门拜访,求同存异,争取有关建设事业全局的关键问题,真正站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上研究问题,能够经受实践的检验,让群众满意。三是正确处理政策、法制与改革的关系,不断提高工作水平。政策是法规的前期或初级形态,法规是政策的成熟与延伸,是政策的高级形态。改革是政策研究和法制工作的主要内容、主要方法和强大动力,政策研究、法规制定和实施的过程就是深化改革的过程。正确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提高政策研究工作水平的有效保证。

  三、切实加强领导,逐步建立健全政策研究工作网络

  建设系统的政策研究是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探索建设事业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政策问题,加强政策研究,实现政策创新,提高工作效率,力争有所突破,使建设行政管理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要尽快形成全国建设系统精干、高效的工作体系,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研究工作计划,落实研究经费,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政策研究工作的开展。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建设系统政策研究的组织实施与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在机构改革中,应设立相应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并在省(区、市)内形成政策研究工作体系,切实承担起政策研究这项艰巨而繁重的工作任务。

  加强政策研究工作队伍建设。政策研究要突出其综合性、超前性和指导性,要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政策研究队伍。要学理论、学业务、学习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从事建设系统的政策研究工作,视野要开阔、改革意识与综合能力要强、看问题和办事情要公正。只有提高素质,才能胜任工作,工作才会有所作为。

  四、建立必要制度,积极探索适应政策研究工作的运行机制

  一是建立信息交流制度。部政策法规司根据部的中心工作,在征求部机关有关司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研究题目,供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将已出台的重要政策文件、工作报告、信息刊物及重要研究课题的组织及进展情况及时抄送政策法规司,以便交流政策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办公自动化,动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业务联系,共享信息资源。二是建立建设系统政策研究年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政策研究工作年会,结合当年的中心工作提出年会主题,组织交流,并对年内全国建设事业重大政策进展进行研究和评估。三是开展政策研究咨询工作。聘请国内外专家及建设系统有实践经验的同志,成立建设系统政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就建设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等重大政策的制定提供咨询服务。四是开展政策研究试点。为切实有效地开展政策研究工作,推广应用研究成果,部政策法规司拟就一些重大政策问题与有关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选择某一城市、行业或企业开展政策研究试点,总结经验,指导建设工作的开展。五是组织开展国际交流活动。学习和借鉴国外建设领域有关政策和成功做法,促进政策研究工作的深入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