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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49:48  浏览:90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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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办医政发〔2010〕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09年6月,我部印发了《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1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国省级以上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按照《办法》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推进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和管理工作,在规范诊疗行为,提高诊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中关于“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重要意义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是保障医疗质量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的重要基础,是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对于有效利用卫生资源,提高诊疗水平,规范诊疗行为,改进医疗服务,促进合理检查和合理诊疗,降低患者就诊费用,强化患者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切身感受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这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和管理,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促进医疗质量管理与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

二、统筹组织安排,稳步推进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规划、设置、考核和管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进度,逐步建立质控网络、程序和标准。指导辖区内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对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制订相应的检查和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根据医疗机构不同专业质控需要,设立不同专业的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定一个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要按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及补充目录中的二级科目,在2012年底前建立各临床主要专业的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实施医疗质量控制工作。要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的专业手段,通过建立信息资料数据库等方式,对医疗质量全过程实施动态控制与管理;逐步组建本行政区域相关专业质控网络,拟定质控程序、标准和计划;定期向医疗机构通报考核方案、质控指标和考核结果,指导市(地)、县级医疗质量控制机构开展工作;对医疗机构进行专业质量考核,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所在医疗机构要在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等方面提供保障。

三、以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推进同级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以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为切入点,大力推进同级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工作。要继续按照我部《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32号)有关要求,根据辖区医疗机构实际状况,合理确定开展检查互认的项目。对于开展检查结果互认的医疗机构或项目要有科学、合理的认定依据。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首先选择稳定性好、质量能够监控和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组织辖区内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间逐步开展检查结果互认工作。参加省级医疗质量控制的检查项目,可以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实行检查结果互认。对于参加国家级医疗质量控制的检查项目,有条件的省(区、市)之间可以探索开展检查结果互认。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出具的质控结论可以作为本辖区检查结果互认的依据。

各省(区、市)同级医疗机构之间要于2010年底实现医学影像资料互认和常规临床检验项目结果互认。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有关工作情况于2010年12月 1日前报我部医政司。

联系人:医政司医疗处张洪涛、吴健、付文豪

电话:010-68792413、68792209、68792205

传真:010-68792513

E-mail: mohyzsylc@163.com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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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抗震救灾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的通知

卫办文档发〔2008〕103号


卫生部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内设各组、部机关各司局:

四川汶川“5.12”特大地震发生后,我部迅速成立了卫生部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医疗救治组、宣传信息组、卫生防疫组、物资保障组和前方综合协调组,有力、有序、有效地领导全国卫生抗震救灾工作。同时我部作为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卫生防疫组的组长单位,在总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抗震救灾中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随着抗震救灾工作的全面开展,我部抗震救灾工作相继产生了大量的文件材料。这些文件材料全面客观地反映了我部在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坚强领导下积极投入抗震救灾,严格履行职责,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真实情况,成为这段历史的原始记录和见证。完整、及时、规范地收集、整理、保管好抗震救灾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是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卫生防疫组办公室和卫生部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内设各组、部机关各司局(以下统称各单位)在继续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的同时及时做好抗震救灾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加强抗震救灾文件材料收集与整理,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各单位产生的有关抗震救灾方面的各门类、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均应归档,由办公厅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更不应出现丢失、损毁归档文件材料的现象。

二、明确归档工作责任

各单位均要把抗震救灾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工作列入职责范围,尽到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和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具体归档工作。

三、归档文件界限划分

以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卫生防疫组名义办理的文件、信函、领导讲话稿、会议纪要、简报、信息资料以及卫生防疫组各组成部门与我部往来的各类文件资料等的归档工作由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

卫生部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内设各组负责收集整理本组以卫生部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名义起草的文件、电报、会议纪要、信函、简报、信息,以卫生部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开展工作时与相关部门往来的文件资料、信函、电报、电子文件,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以抗震救灾小组名义上报卫生部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文件资料等。

在抗震救灾期间,各单位以卫生部或卫生部办公厅名义发出的文件、电报、资料等,由发文或承办司局负责文件收集整理,纳入2008年部机关常设机构年度归档工作进行归档。

四、归档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单位即应着手进行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在卫生部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内设各组结束工作时,应同步完成文件材料整理归档工作并向办公厅文档处移交档案;没有完成归档工作的单位不应解散。

五、抗震救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整理方法

见附件1、2。

六、归档工作监督和技术指导

卫生部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抗震救灾文件材料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办公厅文档处进行具体业务指导。归档工作业务指导联系人:办公厅文档处 黄淼晶,电话:2450。

附件:1.抗震救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2.抗震救灾档案整理方法

3.档案目录格式



二○○八年六月二日



附件1

抗震救灾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抗震救灾文件材料归档总范围是: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形成、具有查考利用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载体等均应收集归档。具体内容可参考以下条目。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卫生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讲话稿,反映领导同志在卫生抗震救灾工作中的宣传报道、活动照片、录音录像;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印发的会议纪要、文件、电报、函件、信息资料。

二、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各组与卫生防疫组之间往来的重要文件、电报、信函、信息资料、电子文件以及宣传报道、活动照片、录音录像;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卫生防疫组各组成部门报送卫生防疫组办公室的各类文件资料。

三、卫生部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的重大决策,制定的工作预案、技术规范、操作指南和监测方案,以卫生部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召开的专门会议形成的文件材料。以卫生部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形成、往来的公文、函件、电报、传真、简报资料。

四、抗震救灾工作组织机构、职能分工等文件材料。

五、抗震救灾工作中疫情统计、疫情信息、疫情个案分析;抗震救灾工作中派遣医疗队的相关文件材料;卫生抗震救灾工作进展、医疗救治情况、灾情报告、卫生监督、外事工作等文件材料。

六、组织抗震救灾物品和有关保障灾区医疗救治、伤病员运送、卫生防疫、爱国卫生、生活物品配备、汇总、储备等方面的文件材料;救灾物品和资金的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七、接受社会(国内外)捐赠的有关文件资料。

八、灾后重建的规划、实施、管理等相关的文件材料;抗震救灾工作的小结、总结、报告、大事记等文件材料。

九、抗震救灾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事迹的文字材料、录音录像、照片光盘。

十、抗震救灾工作中群众来信处理情况材料。

十一、抗震救灾中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爱国卫生、卫生监督等方面的新闻报道、科普宣传等文件材料。

十二、抗震救灾中医疗、防疫、监督工作现场调查、采集、登记、检测材料。

十三、各地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卫生部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的重要文件材料。

十四、其他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



附件2

抗震救灾档案整理方法



一、整理原则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原则和实事求是的方法对抗震救灾档案进行整理。

二、分类方案

抗震救灾档案按照年度-组织机构-问题-文件的原则进行分类(本整理方法只针对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卫生防疫组办公室和卫生部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内设各组的归档工作,在抗震救灾期间以卫生部或卫生部办公厅名义形成的文件材料的归档纳入2008年度部机关日常归档工作)。

三、保管期限

抗震救灾档案均按永久期限进行保管。

四、分类

各组按照抗震救灾档案分类方案分别进行文件材料的分类整理,具体方法是:

(一)分年度:至今年底前产生的文件材料的年度均为2008年。

(二)分机构:按照卫生部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内设各组进行机构分类,分别是办公室、医疗救治组、卫生防疫组、宣传信息组、物资保障组和前方综合协调组。同一机构产生的文件材料集中在一起,不同机构产生的文件材料应区别开来。

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卫生防疫组办公室作为单独归档机构。

(三)分问题:各组产生的文件材料,按照最小化原则,将一个内容联系密切、客观事实上相对独立的事件确定为一个问题。相同问题的文件材料集中在一起,不同问题的文件材料应区别开来。

以某一问题开始的时间为准,时间早的排列在先,时间晚的排列在后。

(四)分件:件是最小的档案管理单位。带有发文字号或编号的文件均可分为一件,一般有通知、通报、会议纪要、请示、报告、信函、简报、信息等。没有发文字号或编号但相对独立的文件可分为一件,一般有内部请示、报告、领导讲话稿、电话记录、信函等。

同一问题内文件的排列,按照文件的承办顺序或时间顺序进行,先承办或时间在前的排列在先,相反则排列在后。

每一份文件的排列要求是印件在前、签发稿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中文文件在前、外文文件在后。公文(含电报)归档的排列原则是印件在前、签发稿居中、办文说明在后。

没有上述情况的文件可直接进行排列。

五、整理

(一)装订:

在以上分类的基础上,将每一份文件用长尾夹在文件的左侧装订。

(二)加盖归档检索章:

经过装订的每一份文件,需在文件首页的右上角加盖归档检索章,要求盖章要清晰、端正。盖章后要按以下要求填写归档检索章内容:

1.全宗号:暂不填。

2.年度:填写2008年(至今年底前)。

3.期限:填写永久。

4.机构:按照卫生部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内设各组、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卫生防疫组办公室名称填写。

5.页数:填写每一份文件的件内张数。

6.盒号:暂不填。

7.件号:各组的件号均从1开始排列。

(三)装盒:

根据上述的处理结果,将文件按分类整理的顺序依次装入档案盒中,每一盒以装五分之四为宜,不要装填过满。档案盒上各检索项目按以下要求填写:

1.全宗号:暂不填。

2.保管期限:填写永久。

3.年度:填写2008年。

4.机构(或问题):填写各组名称(用铅笔填写)。

5.盒号:暂不填。

6.起止件号:本盒内的文件的开始号和终止号。

(四)目录的制作:

按照档案目录格式(见附件3)的要求,填写归档文件目录。档案目录统一用Excel制作。

六、档案装具的领取

归档所用的档案盒和长尾夹在办公厅文档处领取。

七、档案移交

各组归档工作完成后,须将所归档案、档案目录一份和目录磁盘交给抗震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统一移交办公厅文档处。

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的若干规定》

国家旅游局等


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关于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的若干规定》

1989年3月30日,国家旅游局等

饭店服务费是一种直接向来宾价外加收的费用,是国际上通行的作法。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旅游涉外饭店的服务设施和服务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一九八七年已在少数旅游涉外饭店试行了加收服务费的办法。为了更有效地加强旅游涉外饭店的内部管理,提高旅游涉外饭店服务质量,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国营旅游涉外饭店逐步实行加收服务费。现对加收服务费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加收服务费的项目及对象
国营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只限于对来店宾客提供服务的客房、餐饮、洗衣、电话等项目。宾客在饭店购物,不加收服务费。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公费邀请外宾和在饭店举办活动,不加收服务费。
二、加收服务费的条件和审批权限
(一)已评定为星级的国营旅游涉外饭店经审批部门批准,可加收服务费。未经过星级评定,服务质量、设备设施维修保养,清洁卫生等方面符合饭店星级评定标准的国营旅游涉外饭店,经审批部门批准,也可加收服务费;但经过星级评定,未能达到星级标准的,则停止加收。对加收服务费,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有步骤地逐步实行,不得搞一哄而上。
(二)国营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区别中央和地方所属关系,须分别报请国家旅游局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会同同级物价、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地方批准加收服务费的需报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备案,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物价局接到备案后一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地方批准的饭店即可开始加收服务费。
(三)国营旅游涉外饭店提出申请的同时,要随同报送按劳分配的奖惩办法以及严禁私收小费的具体管理措施。审批部门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标准》,对附送的内部管理、分配等办法和措施进行认真严格的审查。
三、加收服务费的标准及办法
已评定为星级的国营旅游涉外饭店,按实际价格的10%加收服务费。未经过星级评定,但经审批部门批准加收服务费的国营旅游涉外饭店,按实际价格的7%加收服务费。加收的服务费在账单中用中、英文印出,单独列项计收。
四、服务费的分配和使用
国营旅游涉外饭店加收的服务费作为专项管理,免缴所得税,缴纳3%的营业税后的收入,按规定缴纳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和调节基金后作如下分配:30%旅游主管部门,作为对外宣传推广费;70%留给国营旅游涉外饭店,用于职工的福利和奖励。
福利与奖励的分配比例,按饭店所属关系,区别中央与地方,分别由国家旅游局、财政部,地方旅游局、财政厅(局)根据饭店的规模和收入水平核定。用于职工奖励的部分,应考虑控制消费基金过猛增大,避免与其他行业差距过大,有利于调动职工积极性和稳定饭店职工队伍等因素。不要把中外合资饭店职工的收入作为“参照系”或攀比对象。对这部分收入免征奖金税。
上缴旅游主管部门的服务费,30%留国家旅游局,70%留给地方旅游主管部门,应缴纳此项费用的饭店,不论其隶属关系,都必须按期如数上缴。具体缴纳办法,由国家旅游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国营旅游涉外饭店加收服务费所收外汇应先结汇,后留成外汇中的40%向旅游主管部门划拨外汇额度,用于对外宣传推广所需外汇。
五、加强对加收服务费的管理
加收的服务费要切实管好用好。国营旅游涉外饭店实行加收服务费后,要严禁私收小费。要严格奖励制度,用于奖励的部分必须与服务质量的优劣相结合,不得平均分配。旅游主管部门必须对饭店的服务水平及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实行严格的监督。如发现饭店服务质量下降,宾客投诉强烈,有私收小费行为或不缴纳对外宣传推广费的,可减少其加收服务费的比例,直至取消其加收服务费的资格。上缴旅游主管部门的对外宣传推广费,要单独设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六、本规定从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在此之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加收服务费的饭店,必须补办审批手续,并按本规定执行。在此之后,未经审批部门批准,任何饭店不得加收服务费。如发现擅自加收服务费的,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追究领导人的责任。
七、外商投资饭店如何缴纳对外宣传推广费的问题另定。其他非国营旅游涉外饭店如加收服务费,也要按以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