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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5:43:32  浏览:81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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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

聊政办发〔2009〕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聊城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进一步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大力推进企业上市,多渠道扩大直接融资,对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打造优势支柱产业和大企业、大集团,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培育和壮大我市的经济实力,实现跨越发展、加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重要性,抢抓机遇,开拓创新,为资本市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

若 干 意 见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9年3月)



为加快培育和壮大我市资本市场,大力推进优势企业上市,多渠道扩大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认识全市资本市场的发展形势,加强对资本市场发展工作的组织、指导与协调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资本市场是现代金融的核心,资本市场已成为现代经济的强大发动机,在现代经济条件下,资本市场对优化资源配置,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经济运行质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民经济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全市各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一系列方针政策,我市在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目前,全市有3家A股上市公司,另有1家借壳A股、2家借壳香港H股上市的公司。2008年末,我市3家A股上市公司总股本180850.18万股,总市值达123.37亿元。通过上市,企业获得了跨越发展的长期资本,初步建立起了适应市场竞争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了企业组织结构、经营机制的转型和产业升级, 提高了自主创新能力,拓展了发展空间,增强了核心竞争力,对加快推进我市产业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调整,打造优势支柱产业和大企业、大集团,发挥了带动作用,为全市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我市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全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任务目标的要求,和先进市地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一是上市后备资源企业相对不足。总体上看,我市企业大多属于“老、低、小、弱”,传统行业企业多,产业层次低,企业规模相对较小,自主创新能力较弱,缺乏“大、新、特”企业;二是企业家思想相对保守,观念陈旧,对虚拟经济、资本市场认识不高,缺乏通过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做大做强的紧迫感;三是运作不规范,历史遗留问题如股东超员、补税、超额对外担保等问题较多,规范起来工作量大;四是有的县(市、区)政府重视程度不够、职能部门工作不力,政策投入不足;五是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冲击较重,我市企业也受到很大影响,2008年拟上市企业大部分未实现年度预期经营业绩,为推进上市增加了新的难度。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我市资本市场建设的快速推进和健康发展。

  全市各级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认识,顺应资本市场发展的趋势,抢抓机遇,把推进资本市场发展、引导企业上市、拓宽融资渠道,作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培育优势产业,做大做强企业,推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来抓。要形成“政府引导、统筹规划、政策扶持、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建立市企业上市联席会议制度,更加有效地发挥各级政府在资本市场发展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市、县(市、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积极组织和推动企业上市工作,扶持和培育重点产业的重点企业上市,研究并指导协调并购重组,培育战略性大企业的上市融资,及时解决拟上市公司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上市提供优质服务。

  二、明确部门职责,规范工作程序

  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在资本市场发展工作中职责的通知》(鲁政办字〔2008〕138号)精神,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责,形成合力。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拟定全市资本市场的综合改革与发展规划,牵头负责全市资本市场发展、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非上市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管理、上市资源培育、企业境内外上市、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落实企业上市目标责任考核的组织工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推进企业境内外上市的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推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企业境内外上市有关公文事项。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研究提出加快拟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措施。市科技局研究提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的措施。市公安局组织查处拟上市公司的违法犯罪活动和针对拟上市公司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研究提出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的财政、税收政策问题。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划拨土地处置和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用地保障问题,研究提出政策措施。市外经贸局协调落实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和企业境外上市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市国资委研究提出加快市属国有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市环保局协调落实企业上市过程中有关环境保护工作。市工商局协调落实企业上市过程中有关公司登记管理工作。市中小企业办公室研究提出支持中小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银监会聊城监管分局积极支持拟上市公司做好金融债务的重组工作,维护金融债权安全。聊城海关负责协调企业上市过程中海关管理方面的问题。

  三、多措并举,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企业融资要开辟多种途径。一是大力推进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主板、创业板上市,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当前要抓住国家即将启动创业板的重大机遇,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性企业进行排查,促进具备条件的企业尽快改制、上市;二是发行公司债、中小企业债等债券融资;三是股权融资,通过转让企业产权引入风险投资、私募投资基金等。四是鼓励企业“借壳上市”,推动我市企业与境内外大集团、上市公司特别是世界500强企业实施战略性重组,加快对传统产业的改造和向高新技术产业的战略转移,打造我市优势产业群体和经济发展的“航空母舰”。

  四、加大政策投入,出台更加有力的扶持、激励措施

  资本市场具有政策性强、规范程度高、标准要求严的特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等,必须对企业进行资产整合、财务调整、改制重组等方面的工作,头绪多,强度大,需要政府给予配合和扶持。要在认真贯彻落实《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上市融资工作的意见》(聊政发〔2004〕7号)的基础上,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发挥政府在企业上市过程中的“推手”作用。一是降低企业上市成本。对近三年的财务指标进行调整,相应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因股权合并、股份转让、股份制改造净资产折股相应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市、县(市、区)两级留成部分以技术开发专项补贴的方式给予一定额度的返还;二是拟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以进入上市辅导期上年实际的税额为基数,五年内环比增长超过全市平均增幅的市、县(市、区)留成部分,以技术开发专项补贴的方式全额返还给企业(上市后,不再享受该项政策);三是生产要素要向拟上市企业集中。用地(电)指标、项目、信贷资金等优先供给拟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债券、贷款和科技扶持资金。支持拟上市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以及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六是按照山东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管理试行办法》(鲁财企〔2008〕246号),积极支持县(市、区)政府、拟上市企业申报扶持资金。

  五、创新体制机制,为资本市场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目前,我市资本市场发展还很不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任务还很重。要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培植市场主体,创新服务方式,为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一是大力培育上市资源,按上市标准对企业进行改组、规范;二是鼓励国有、民营企业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设立风险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等投融资机构;三是设立产权交易市场,提供投融资平台,在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牵线搭桥”;四是聘请信誉好、业务能力强的中介机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顾问公司等)的专业人士为政府资本市场发展的顾问,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利用他们的资源优势为我市服务;五是搞好宣传和培训,提高认识,增长知识,增强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自觉性、主动性,上下协调联动,努力开创我市资本市场发展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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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保护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规定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湛江市保护外商投资企业若干规定


湛江市人民政府

1999年7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改善投资软环境,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资企业,下同)的 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依照国际惯例办事,不得干预外商投资企 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需要给予罚款等 处罚的,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处罚。对外商投资企业申请 办理的事项,政府职能部门不得推诿。因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影响甚至妨碍外 商投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追究该部门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恶劣的,由行政监 察部门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条 各级政府要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治安环境负责,各县(市、区)长、各镇(乡)长 是本辖区社会治安的直接责任人。各级政府要采取强有力措施,预防和制止各处骚扰和破坏 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
第四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一律以湛江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收费手册》为依据,对不 符合《收费手册》的收费,企业有权拒交,并可直接向市人民政府(市长专线电话:3332444 )或湛江市外商投拆中心(电话:3332049,3365185)投诉。禁止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乱 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乱拉赞助。
第五条 与外商洽谈投资项目,必须如实反映我市现有条件,向外商无偿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 外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有意与我市国有企业洽谈合资、合作经营、参股或 整厂收购时,国有企业必须尽力促成。国有企业决定放弃嫁接外资时,必须先报政府职能部 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放弃。国有企业擅自放弃或拒绝外商投资的,应追究该企业负 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七条 利用外资兴建基础设施项目,如有多家投资者,必须由政府职能部门组织论证,按 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投资者的资质和资金信用进行评审,择优选定投资者。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最高经营决策权力机构是董事会,合营各方必须履行合同、章程规 定的义务,严格执行董事会的决定,不能以任何一方的决定代替董事会的决定。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基建工程的投标、设计、施工均须由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按我国有关 规定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及中方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和国际惯例办事,不得非法干预外 商投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非法占用外商投资企业财物。未经外商投资企业董事 会同意,不得单方面将外商投资企业租凭给第三者经营,或进行担保、抵押、质押。
第十一条 中方委派或推荐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国的 有关法规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
第十二条 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因不遵守合同、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不能与外方合作共事的 ,要及时依法更换。
第十三条 湛江市各级外经贸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调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外商投资 企业运作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湛江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


  现发布《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其管理职能和事业单位提供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服务,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以下简称收费单位)都必须依照本规定申请办理《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以下简称《收费许可证》)。


  第四条 《收费许可证》分为正本及副本,由省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收费许可证》正本按财务独立核算单位核发;《收费许可证》副本根据需要核发给持正本单位下属的各收费点。


  第五条 《收费许可证》由县级以上物价主管部门分级核发。中央驻昆收费单位和省属收费单位,由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中央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驻地、州、市的收费单位和地、州、市属收费单位,由地、州、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其他收费单位由县级物价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


  第六条 《收费许可证》依据国务院及国家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省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核发。


  第七条 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由收费单位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收费项目所依据的现行法律、法规或者按收费管理权限批准的有效文件;
  (二)收费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物价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收费单位提交的申请表及有关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本规定的,填发《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
  (二)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填发《收费许可证》,并告之理由;
  (三)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不齐备的,可以发还申请单位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九条 收费单位新增、取消收费项目或者变更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的,应当持批准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条 收费单位性质变化、更名、合并、分立,需继续保留收费项目的,应当在作出变动决定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不需保留收费项目或者机构撤销的,原收费单位应当在收到变动或者撤销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收费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一条 《收费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复制和借用。
  《收费许可证》丢失或者损坏的,收费单位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收费单位应当持证收费,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无证收费的,缴费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付和向物价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年度审验同时进行。年度审验收费办法由省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收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物价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退还或者没收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收费许可证》的处罚,并可对直接责任者处以本人3个月工资以内的罚款:
  (一)无《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
  (二)超出《收费许可证》核准的收费事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擅自转让、涂改、复制、借用《收费许可证》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继续收费的;
  (五)有其他乱收费行为的。
  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的收入,全部上交财政。


  第十五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物价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贿受贿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