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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4:19:03  浏览:81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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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6〕4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农业局、市林水局、市农办、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杭州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建设项目
和资金管理办法
市农业局 市林水局 市农办 市财政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为扎实推进我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建设,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6〕14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重点
  围绕茶叶、花卉苗木、水产、畜牧、蔬菜、竹业、水果、干果、蚕桑、中药材、粮油和休闲观光等产业,重点扶持以下项目:
  (一)都市农业示范园区。按照市农办《关于印发〈杭州市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农办〔2003〕85号)规定,继续开展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建设,重点扶持产业带内及具有鲜明特色、明显示范作用的各类园区。
  (二)种子种苗工程。按照市农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种子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农发办〔2005〕6号、杭财农〔2005〕584号)规定,在产业带内重点开展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扶持良种选育提纯复壮,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和基础设施配套。
  (三)技术创新和应用。按照市农办、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发展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农办通〔2003〕55号)规定,在产业带内全面推广和应用各类先进、适用技术,针对技术瓶颈组织攻关,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在技术的攻关、研发和配套技术的推广等方面予以扶持。
  (四)贮藏加工流通。以中小龙头企业为主要培育对象,在产业带内扶持一批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农产品贮藏加工流通龙头企业,在产业带内建设提升若干个产地交易市场,重点在配套设施等方面给予扶持。
  (五)社会化服务。支持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经纪组织、科技(农机)服务等组织,面向产业带开展农技、农资、农机、信息、流通等统一服务,在服务队伍建设、服务设施改善、服务活动组织方面给予扶持。
  都市农业示范园区、贮藏加工流通、社会化服务三类项目按本管理办法执行。除此之外的中低产田改造、安全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畜牧小区和品牌建设)、农机购置补助、休闲观光农业旅游等其他各类支农项目应优先安排用于各类产业带建设。
  二、项目要求
  (一)符合产业导向。申报项目的产业符合《意见》提出的产业发展要求;申报区域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要求。
  (二)具备相应规模。都市农业示范园区按原实施办法中规定的规模标准执行;农产品贮藏加工流通企业每年收购农产品1000吨以上,且收购产业带内农产品的数量应占企业收购总量的60%以上;产地交易市场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产业带内农产品占农产品交易总量的70%以上;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在产业规模上达到3000亩以上(种植业、林业、渔业)或1个乡镇以上(畜禽),或带动紧密型农户500户以上。
  (三)产业生态高效。产业项目符合生态安全要求,遵循“整体、协调、循环、再生”原则,应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建设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体现生态农业内涵,实现经济增值。
  (四)建设规划可行。项目建设规划要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实施内容、实施地点、分年度计划、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五)实施主体明确。都市农业示范园区项目实施主体为龙头企业、产业协会、农场、种养大户和其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贮藏加工流通项目实施主体为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产地交易市场、农村经纪组织等;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主体为规模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农业科技或农机租赁服务组织、农村经纪组织等。
  三、申报方式
  (一)项目申报。各项目实施主体根据本办法要求填写《杭州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建设项目申报书》,向所在区、县(市)产业主管部门申报产业带建设项目,各区、县(市)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根据《意见》和当地产业带建设规划,向市级产业主管部门推荐产业带建设项目。产业带建设项目根据当年的申报指南每年申报一次。
  (二)项目确认。市级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后,根据所申报产业带的条件和项目建设的可行性,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当年产业带建设计划和具体建设项目,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对不属产业带建设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负责向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四、项目管理
  (一)实施期限。项目一般一年内完成,续建项目一般不超过两年。
  (二)管理方式。都市农业示范园区项目采取申报确认方式,按园区建设的验收标准实施;贮藏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项目下达计划后由市产业主管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建设合同,项目按合同要求实施。
  (三)项目验收。项目建设过程中,市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检查。项目竣工后,由相关区、县(市)产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市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产业主管部门对照项目验收标准或建设合同,组织有关人员实地验收。
  五、扶持政策
  (一)资金来源。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500万元产业带建设专项资金用于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中都市农业示范园区、贮藏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三类项目的建设。每年安排80个左右项目,其中都市农业示范园区 40个左右。“十五”期间已申报市级同类项目并获资助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市财政补助。
  (二)资金拨付。都市农业示范园区项目建成通过验收后按以奖代补方式一次性予以补助;未达到建设标准或没有通过验收的,当年不给予资金补助,对第二年续建达到验收标准的给予补助。贮藏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项目在项目实施主体与市级产业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并启动时预拨50%的资金,按期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的50%,未完成的停止拨付。续建项目实行扶持资金一次确定,按合同分年度拨款;未按合同实施或未完成的,缓拨或停止拨付。对在建设期内未完成项目合同任务,或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以及未通过验收的单位,市级财政在今后两年内对同一建设主体不再补助资金。
  (三)资金监督。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合同的有关规定,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建设内容需调整的,应书面报请原审批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产业带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坚持公开原则,接受社会监督。对挪用和截留财政补助资金的,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六、其他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办法由产业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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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

(2005年10月27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于2003年10月31日在第58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约束。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6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43号),设置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的主管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正厅级行政机构,同时挂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调整  
  增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全省特大事故调查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受委托组织起草本省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工作政策,制定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研究拟订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行使全省安全生产监察职权。依法监察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情况;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进行查处;组织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负责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九)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以下简称“三同时”情况);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管理直属单位,指导有关协会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订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定和制度;承担机关文秘、政务信息、保密、档案、信访、提案和建议以及行政后勤等方面的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起草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报告;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和信息发布工作。  
  承担省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联系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市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全省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组织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统一指挥、协调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分析预测重特大事故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负责省安全生产监察专员日常管理工作。
  (二)规划科技处(政策法规处)  
  组织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负责相应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负责省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研究起草有关安全生产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研究安全生产监管政策;组织研究拟定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工矿商贸安全生产标准;承办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安全生产系统的法制建设;组织、指导全省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教育工作。  
  (三)矿山安全监察处  
  依法监督检查矿山、石油、冶金、有色、建材、地质等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等情况;负责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承担海上石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四)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处  
  依法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行业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指导、监督相关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相关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和扩建的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并监督检查;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等情况;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参与相关行业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指导、协调或参与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人事培训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全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依法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编制42名(含省安全生产监察专员编制3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省安全生产监察专员3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省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行政监管责任。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
  
  (二)关于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渔业、建设、国防工业、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检、环保等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作业人员的考核、事故的调查处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三)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省公安厅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