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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2:47:54  浏览:84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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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政办发〔2007〕9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2007年,是自治区成立60周年。目前,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已经确定,为规范使用此标志,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
标 志 使 用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标志(以下简称自治区60周年大庆标志)是指:内蒙古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组织机构名称、徽记、吉祥物等标志。
  第二条 自治区60周年大庆标志由内蒙古自治区60周年大庆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大庆办)负责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未经自治区大庆办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或者申请登记自治区60周年大庆标志。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自治区60周年大庆标志的行为:
  (一)将自治区60周年大庆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二)将自治区60周年大庆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三)将自治区60周年大庆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四)销售含有自治区60周年大庆标志的商品;
  (五)制造或者销售自治区60周年大庆标志;
  (六)其他使人误认为行为人与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组织机构之间有赞助或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自治区60周年大庆标志的行为。
  第五条 使用人使用自治区60周年大庆标志从事营利活动的,应向自治区大庆办申请批准并交纳使用费。
  第六条 自治区60周年大庆标志用于指定产品、专用产品和标志产品的,使用人应当与自治区大庆办签订书面使用许可合同。
  第七条 使用人不许擅自改变或分割自治区60周年大庆标志的文字、图形,应保持其形象、色彩完整准确。
  第八条 使用人不得将自治区60周年大庆标志转让使用。
  第九条 自治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自治区60周年大庆标志的使用进行执法监督。对未经自治区大庆办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自治区60周年大庆标志,侵犯自治区大庆办专有权的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第十条 侵犯自治区大庆办专有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自治区60周年大庆标志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 在未知情况下,销售侵犯自治区60周年大庆标志专有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自治区60周年大庆标志除依照本管理办法保护外,还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 庆典活动 办法 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 2007年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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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外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外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外资企业的管理,做好对外资企业的服务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委)是本市外资企业的审批和综合管理部门。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外资企业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经贸委、开发区管委会及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为企业服务的观念,协助企业处理好同各方面的关系,监督企业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
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在本市举办外资企业的投资方向,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市的产业导向政策。

第七条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与企业的经营规模和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相符。外资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外国投资者申请在本市设立外资企业,可以直接或委托本市对外经济贸易咨询公司等授权单位向市经贸委(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为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市审批机关)提报下列文件:
(一)《在青岛市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
(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资企业章程;
(四)外国公司登记注册证明;
(五)外国公司给法定代表人的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六)外国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七)外资企业的外汇收支平衡计划;
(八)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选的委派函件及简历表;
(九)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上述文件均应提供中外文两种文本。其中外资企业章程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明确投资进度。

第九条 市审批机关应当在收齐前条所列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批复或转报。
凡设立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含三千万美元),建设条件和生产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资企业,由市审批机关商青岛市计划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后审批。

凡设立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或在此限额以下,但建设条件和生产经营条件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资企业,由市经贸委(或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转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

第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资企业,由市经贸委发给“外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 外资企业应在领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企业管理机构的主要成员名单报市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外资企业必须在企业所在地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向财政局、税务局和企业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外资企业的年生产计划、出口商品计划应报企业管理部门备案。凡涉及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外资企业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申领许可证。

第十四条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其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产品内外销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需要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外资企业应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活动条件。

第十六条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如发生严重亏损或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经外国投资者申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并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在清算完结前,除为了执行清算外,不得对企业财产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者外,国家和本市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外资企业。

第十八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投资者在本市举办的独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8月16日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与全球化的加深,知识产权日益成为促进甚至决定经济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温总理说:“未来世界的竞争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因此,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模式的发展不仅关系到教育的改革与完善,更关系到国家的未来长远发展。
近几年,我国企业遭遇的知识产权国际纠纷越来越多,如温州打火机纠纷、华为公司软件专利纠纷、吉利汽车涉嫌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等。但国内能应对这些诉讼的知识产权高级人才却是凤毛麟角。事实证明,我国知识产权人才严重匮乏,人才构成也不尽合理。大力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已刻不容缓。
因此本人认为建立我国知识产权人才体系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高校的培养
我国最大量需要的是专利工程师或者专利律师类知识产权技术管理人才。高校应多招收有理工科本科背景的知识产权研究生,因为企业最大量需要的专利工程师或者专利律师类知识产权技术管理人才最好有理工背景。而根据我国高校多年来多种模式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的历史经验,在本科生阶段一般是难以同步完成理工科和知识产权法两方面的学业的。 所以,知识产权研究生主要应当多招收有理工科本科背景的,以适应企业知识产权人才的主流需求。
另外,从我国高校教育模式上看,目前高校在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上面仍为重法理,轻实践。因此各高校应加大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力度,重点培养综合型、全面型、复合型的知识产权人才,高校承担着相当大的挑战,理应改变这种脱离实际的做法。高校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现在应当向企业倾斜,应当注重人才培养的应用性和实务性。应当从教学计划、教材适用等各方面强化注重实务的案例教学和实践环节。
二、企业的培养
企业的发展同其知识产权的发展是同步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高层更要重视吸纳、培养更多的优秀人员进入知识产权部门。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生存之本,依据国情和企业发展的需要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计划,树立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让知识产权战略成为企业保护自身利益的“护身符”与前进的 “加速器”。相对外国企业而言,我国企业对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则显得重视不足。现有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很多集中在专利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司法领域,大量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法律、管理、经营人才还很欠缺。
企业应从以下几点培养知识产权应对人才:
(一)针对全体新员工或不同层次员工设立的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新员工知识产权教育、专利中级教育、专利高级教育、管理者专利教育以及海外知识产权教育等,同时还通过互联网进行电子培训。通过这种培训,可使全员不断提高知识产权意识;
(二)针对知识产权部门专业人员的专业培训。包括为期3年的在岗基础培训、各种研修会、演讲活动,以及不同期限的海外培训课程。岗位轮换制度可使员工们对企业研发及申请专利的各个流程全面了解,有助于员工更加有针对性地工作。公司可以规定,知识产权部门的员工,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及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以此来促进全员水平的提高。
(三)为了激励员工,企业可制定一系列发明奖励制度。员工申请专利时会获得奖励。如果此专利能应用到企业的产品中,公司还会给予这项专利的发明人一定奖励。如果该专利授权给其他公司,获得收入,那么该专利的发明人也会获得实际的回报。专利授权给企业带来的实际效益越高,该员工所获得的奖励也越大。
三、政府机构的大力扶持
政府机构应积极引导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创新成果向企业转移,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的应用和产业化,缩短产业化周期。深入开展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全面提升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和应对知识产权竞争的能力。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体系。引导企业在研究开发立项及开展经营活动前进行知识产权信息检索。支持企业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把创新成果转变为知识产权的能力。支持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境外取得知识产权。引导企业改进竞争模式,加强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支持企业打造知名品牌。定期为知识产权学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在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搭建平台促进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