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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2001年第16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43:06  浏览:92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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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2001年第16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2001年第16号

 


  经决定下列部门规章予以废止,现予公布。

1.中国专利局第十四号公告(1986年5月6日)

2.中国专利局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意见(1987年12月18日)

3.中国专利局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补充规定(1989年4月19日)

4.专利收费标准(1985年1月19日)

5.关于申请费的补充规定(1986年2月5日)

6.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1992年8月18日)

7.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补充规定(1992年10月10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试行)(1991年12月29日)








                                   局 长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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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的通知

法办发〔2009〕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的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实际的需要,现将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01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审未成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等4份补充样式的通知》(法办发〔2001〕1号)中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补充样式2,即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不再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户籍所在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学校、住址,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与被告人的关系、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辩护人(或者指定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或者因本案涉及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指定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法定代理人×××……(概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意见、提供的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情况调查报告。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概述被告人×××的情况调查报告中与其量刑密切相关的内容)。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的情况调查报告表述了以下意见:……。(如果可能判处被告人非监禁刑罚的,概述所具备的监护、帮教条件等情况)。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对于认定未成年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应当结合查明的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剖析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根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 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被告人×××……(写明决定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如有追缴、退赔或者没收财物的,续写第二项)。”

  第三,对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表述为:

  “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第四,宣告无罪的,不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还是第(三)项,均应表述为:

  “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样式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践的需要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使用。

  二、未成年人犯罪有别于成年人犯罪。制作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反映“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特点。

  三、未成年人刑事裁判文书语言表述应当简洁、通俗易懂、注重说理,便于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理解。

  四、首部

1、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1)姓名和户籍所在地。应当写查明的未成年被告人的姓名和户籍所在地。如果未成年被告人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情形的,可以按照被告人自报的姓名予以表述,但应当用括号注明“自报”。户籍所在地可以不写。

  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都不一致的,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考虑予以确定。

  (2)出生年月日。应当写经审理查明的未成年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情形的,可以分别表述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四周岁”、“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和“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同时用括号注明“推定”。

  属于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首部应当直接写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周岁”。

  (3)文化程度。应当表述实际就学状况。如,可以表述为“小学二年级文化,辍学”或者“初中一年级学生”等。

  (4)工作单位、学校、住址。应当写查明的工作单位、学校和住址。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一致的,可以不写住址。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地方犯罪的,应当写明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的住址或者经常居住地。

  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情形的,可以不写。

  (5)所受强制措施的情况。表述为“因涉嫌犯××罪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逮捕(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首部应当写明以前是否有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形。

  2、法定代理人

  (1)未成年被告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无法查到法定代理人的,可以不写法定代理人。

  (2)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宜出庭的,应当写明法定代理人,并在审理经过段出庭人员中表述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通知未出庭”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因特殊原因未出庭”等内容。

  (3)被告人犯罪时未成年,开庭审理时已成年的,不列法定代理人。

  3、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的,在审理经过段“翻译人员×××”后增加表述为:“翻译人员×××,社会调查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4、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指定管辖的,在审理经过段可以表述为:“按照×××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直接接审理经过段。

  五、事实

  (1)概述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时,应当简明扼要,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告人及其家庭的隐私。写明与被告人量刑密切相关的情况即可。

  控辩双方对未成年被告人调查报告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应予客观表述。

  对于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可直接在判决书“经审理查明”事实证据之后,表述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经自行调查了解到……”。

  (2)事实部分要注意写明有关未成年被告人年龄证据情况;控辩双方对年龄及证据的意见;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年龄、证据要进行分析、认证。

  六、理由

  注意写明有关认定或者推定未成年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年龄的理由。

  对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告人的年龄适用推定的,在“本院认为”部分可以表述为:“鉴于通过法庭调查确实无法查明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本院根据掌握的现有证据材料,依法推定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四周岁(或者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或者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

  七、对隐私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为保护被害人的名誉,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只写姓、不写名,表述为“张某”、“王某某”。

  隐私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则应当在首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部分表述其真实姓名。

  对于未成年刑事案件的证人,应当写明其真实姓名。

八、对于第一审未成年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可以参阅《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3、6、9及其说明制作。第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可以参阅《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12、15及其说明制作。

  九、对于第二审未成年被告人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可以参阅本样式以及《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11、13、16、17、18及其说明制作。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户籍所在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学校、住址,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与被告人的关系、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辩护人(或者指定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或者因本案涉及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指定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简要概括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内容)。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简要概述被告人×××的情况调查报告中与量刑密切相关的内容。如果可能判处被告人非监禁刑罚的,概述所具备的监护、帮教条件等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具体)已构成××罪。(对控辩双方适用法律方面的争议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理由。)结合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剖析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根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判处的具体内容)。(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样式的说明



  一、本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在裁判文书制作上应尽量予以简化的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样式》(法发〔2003〕6号)基础上制定本样式。与《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样式》相比,本样式增加了“被告人×××的情况调查报告”内容及“剖析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等部分内容。

  二、括号“()”部分的内容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写明的内容,没有相应事项的,不需要写明。

三、第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可以参阅第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判决书样式及其说明制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政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06〕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2006年9月20日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政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大庆市政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信息发布管理,依据《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政务公开工作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三条 市政务信息发布管理机构是市级政府政务信息发布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市政府各部门应确定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发布工作。

                 第二章 信息发布内容

  第四条 各级公开办负责确定本级机关向社会发布的政务信息,信息发布的内容是:
  (一)市政府政务信息内容:
  1.政府法规、规章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2.经批准实施的关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
  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
  4.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5.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和需提交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的涉及人事、管理、经济等重大事项决策过程及其实施情况;
  6.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责任、职权分工情况;
  7.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重要职能情况;
  8.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部人事任免、公务员考录程序、结果;
  9.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法定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和高度;
  10.政府投资的城镇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验收情况;
  11.本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设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项目的建设;
  12.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
  13.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扶贫等社会管理事务或公共服务项目及实施情况;
  14.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
  15.市政府向社会承诺的大事实事及其完成情况。
  (二)市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政务信息发布内容:
  1.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2.与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职责范围内行政许可项目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数量、许可程序、许可期限、许可结果,申请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4.职责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及其依据;
  5.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责任、执法程序及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结果等;
  6.支农、救灾、扶贫、低保等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7.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
  8.税收的依据、标准和征管情况;
  9.税费减免、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及其落实情况;
  10.旅游风景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邮政、通信、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项目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11.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安置、毕业生就业、人才引进的依据、标准、条件、程序、要求和结果;
  12.市级学校的位置分布情况、学区划分情况、录取分数线及招生情况;
  13.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情况;
  14.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土地宗地信息、协议出让土地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房地产市场情况;
  15.国有、集体企业的资产转让或重组情况;
  16.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17.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对前款事项的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政务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发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确定本部门信息发布的具体内容,报市公开办审核后,制定本部门的信息发布目录。

                 第三章 信息发布程序

  第七条 政务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法公开信息两种。信息发布采取审批和备案制度,未经审批的信息不得向社会发布:
  市本级信息发布由市政务信息发布管理机构办公室把需要公开的重要内容报市政务信息发布管理机构审定后公开;
  市政府部门及公用事业单位公开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各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负责承办,报市政务信息发布管理机构备案后公开;
  县、区政府信息发布由各县、区按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自行负责,报市政务信息发布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务信息,各级公开办或政府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九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务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信息发布单位负责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公开,由信息发布部门每月更新一次执法结果信息。执法频率相对较少的部门,至少每两月更新一次执法结果信息,因特殊情况不能公开的,向市公开办作出书面说明。执法结果信息发布后要公开到年底,每年初统一更换;工作动态类信息由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进行更新;对已失效的政务信息,由信息发布单位及时进行撤换。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可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注明其真实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等。
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向各级公开办或政府部门提出申请,各级公开办和政府部门应当做好记录,并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公开的内容,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各级公开办或政府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作出答复的,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各级公开办或政府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是指本年度政府或政府部门产生的政务信息,本年度以前产生的政务信息可到各级档案局进行查询。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应做好已发布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供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公用事业单位要建立科学、合理、完善的政务信息发布的内部审核机制,对审核的内容、范围、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加强对政务信息发布的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 市公开办负责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政务公开专网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市法制办负责市政府、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和执法公开内容的定期检查;教育、卫生、公交、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物业八个系统的办事公开工作由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管理;市监察局负责对全市政务信息发布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四章 信息发布的形式

  第十六条 发布政务信息,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大庆市政务公开网、大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二)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
  (三)政府信息公开栏、信息查询点、电子触摸屏、政务公开热线查询电话、手机短信等;
  (四)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新闻发言人依法向社会发布政务信息。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市公开办应通过平时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政务信息发布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政务信息发布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市公开办按照发布内容、发布形式、更新撤换时限和发布效果等内容进行考核,确定各县、区、市政府部门及公用事业单位考核等次。 
  第二十条 考核采取实地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地考核主要是听取汇报和现场查看等;群众评议主要是通过召开征求意见会、下发测评票等;综合评审主要是根据市公开办平时掌握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公开办综合考核结果,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未履行主动发布义务,未及时更新、撤换已失去实效的政务信息及影响政务信息发布工作的单位责令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依据《大庆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重大损失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大庆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予以行政问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