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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行市场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06:22  浏览:94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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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行市场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行市场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政综〔2006〕16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研究,现将《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行市场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行市场评估暂行办法》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行市场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拆迁补偿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公式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被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金额=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面积×货币补偿单价+货币补偿奖励+搬迁奖励+其它项目补偿金额
第三条 货币补偿单价,包括房屋区位补偿单价和旧房补偿单价两部分。
房屋区位补偿单价,是指房屋合法产权面积所对应的平均土地使用权补偿单价。拆迁人在摸底测算时,在拆迁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抽签方式选择五家或五家以上有拆迁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该拆迁区域的房屋区位补偿单价进行整体评估,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后进行平均,来确定该拆迁区域的房屋区位补偿单价。
旧房补偿单价,按照目前实行的《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货币补偿奖励。为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在协商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的,对选择货币补偿进行安置的被拆迁人,按照每平方米合法产权面积给予房屋区位补偿单价10%以内的货币补偿奖励。
第五条 搬迁奖励。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按照搬迁时段住宅每平方米合法产权面积给予房屋区位补偿单价5%-10%的搬迁奖励,其它非住宅每平方米合法产权面积给予房屋区位补偿单价3%-5%的搬迁奖励;超过协商期限内搬迁的,不得享受搬迁奖励。
第六条 其他项目补偿金额,按照目前实行的《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价格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享受低保的困难群众,人均建筑面积少于6平方米的,可以申请安排廉租房,廉租房租金按相关规定执行,另外每户再给予3000元的安家费;人均建筑面积少于10平方米,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将房屋区位补偿款全额上交财政专户代管后,可以申请安排廉租房。
第八条 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400元/月、人均建筑面积少于12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由街道、社区居委会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对申请按揭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由财政按不超过60平方米/户的标准给予三年贴息补助。
第九条 对原产权房屋面积小于45平方米,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处房屋且人均建筑面积少于10平方米的困难户,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经街道、社区居委会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按不足45平方米的部分乘以房屋区位补偿单价给予困难补贴。
本办法出台后对现有房屋进行产权分析,且单户产权面积少于45平方米的,不享受本款困难补贴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由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管理暂行规定》、《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指导意见》、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鉴定细则》,对估价机构、估价技术及鉴定细则进行规范。
第十一条 以产权调换作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对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按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地段的二手房交易价格,供拆迁当事人参考。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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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改革许可证管理体制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改革许可证管理体制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管理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维护正常的外经贸秩序,扩大进出口贸易,我部决定对现行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现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改革的原则
按照“政策制定与具体实施相分离,配额管理与许可证签发业务管理相分离”以及“增强政府机关宏观政策管理职能,弱化微观事务性管理职能”的原则,确定新的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管理体制。
二、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管理体制
按照改革的原则和新的许可证签发管理体制的要求,外经贸部业务司、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特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局)的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各地方发证机构)在许可证签发及管理工作中分别承担如下职能:
(一)外经贸部业务司负责制定、修改、解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法规、条例、规章;制定和调整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发证方式和发证机关;提出许可证管理的宏观要求;监督、检查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处罚违章发证等违规行为。
(二)外经贸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许可证发放工作,向外经贸部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各特办、各地方发证机构的许可证签发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承担全国各发证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签发许可证的责任;负责制定许可证签发规范和发证机构管理办法,负责签发
国家重点管理商品的许可证;研究制定发证机构设置原则,布局方案,并按照设置原则调整发证机构,按照发证量核定发证机构人员配置方案;对违规发证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授权处罚违章发证行为。
(三)各特办受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委托负责签发所联系地区的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并承担严格按照许可证管理规章及签证规范签发许可证的责任。其发证业务接受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的管理和指导,对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
(四)各地方外经贸委(厅、局)许可证签发业务与配额管理业务在机构及人员上应实行分离。各地方发证机构的设置由地方外经贸委(厅、局)负责,并按照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核定的人数配备人员。各地方发证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责签发本省市部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并承担严格按照
许可证管理规章及签证规范签发许可证的责任。其发证业务接受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的管理和指导,并对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
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会同外经贸部业务司对地方发证机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者,方可承担发证工作。
三、加强许可证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规范管理发证工作
为保障许可证签发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外经贸部主管业务司负责会同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制定和完善许可证管理规章。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会同外经贸部主管业务司根据许可证管理法规、条例、规章制定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发证机构管理办法,发证机构违规发证处罚规定,监督
、检查各发证机构严格按照许可证管理规章及要求签发许可证,保障规章及签证规范的落实。
四、实行统一的网络化管理,采用技术手段规范管理发证工作
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会同外经贸部有关业务司、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按照金关工程要求及许可证管理要求开发运用发证程序及电子核查程序。
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按照金关工程要求建设各发证机构计算机局域网络,配置发证专用设备,实现许可证管理的网络化和信息化。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对全国的许可证签发及清关情况实行实时监控,对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签发电子数据及海关清关电子数据实
行实时核查,及时处理核查工作中的问题,保证各发证机构按照配额管理机关下达的配额数量及各项规章签发许可证,杜绝违规发证。
五、建立配额许可证数据信息反馈系统,提高配额使用率
各发证机构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向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上报许可证签发数据,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及时向海关传送许可证电子数据,并向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反馈许可证商品海关清关电子数据。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汇集并研究、分析
许可证签发及清关电子数据,及时、定期向外经贸部报告配额许可证商品的进出口和配额许可证实际使用的动态情况,为外经贸部对配额管理商品实行动态管理提供及时、准确的数据信息。
六、严格许可证手续费的“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日常发证工作
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编制许可证财务收支预、决算,负责按时全额收缴各发证机构的许可证收费收入并统一上缴财政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各特办及各地方发证机构发证专用设备的配置、更新,并按照各特办及各地方发证机构发证业务工作需要及业务量补贴业务经费。
特此通知。



1999年3月30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区县卫生、中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区县卫生、中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区县社会保障卫生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推动区县卫生事业的发展,现将《区县卫生、中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发给你区县,请遵照执行。

附件:区县卫生、中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支持区县卫生、中医事业的发展,市财政局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每年为区县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在一定程度上使各区县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得到了提高。为加强对卫生、中医专项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就区县卫生、中医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
费)的申报、使用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各区县财政局每年在保证本区县各医疗单位正常发展的基础上,如确需向市财政申请专项经费补助,将具体项目申请计划报市财政局。为便于安排经费,需申请专项的区县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申请计划报市财政局,对逾期未报的区县,市财政局将不再安排本年度专项经费。
二、凡向市财政申请的专项资金的区县,应在申请报告中写清用款理由、计划规模、预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事项。市财政局对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根据工作任务、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并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予以安排。本年度专项经费的安排不以上年度安
排数额作为基数。
三、审定后下达的卫生、中医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
1.对于下达的区县专项经费,市财政局参考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提出分配方案,按照项目予以安排。
2.各区县财政局应按照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数额,与各区县主管部门签订“专项经费使用合同书”,合同中要按项目写明具体分配计划、完成时间等。合同签订后,报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备案,市财政局在收到各区县的“专项经费使用合同书”后,办理下达预算指标的通知。
3.各区县财政局在收到专项经费后,应严格按“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书”和专项资金分配意见及时、足额拨付经费。
4.年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各区县所报项目完成计划联合组织检查资金的落实情况。原则上当年安排的资金要在当年按项目落实,对当年确不能完成的项目,各区县财政局要向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说明原因,经同意后其经费可结转下年使用。
5.对虚报冒领、不按专项资金分配计划进行资金挪用和由于主观原因造成项目延期或没有达到预期目标的区县,市财政局将暂停审批专项资金。
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五、本规定由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处负责解释。



1998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