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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沼气建设专项资金物资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1:14:14  浏览:96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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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沼气建设专项资金物资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沼气建设专项资金物资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6]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沼气建设专项资金物资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新乡市沼气建设专项资金物资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沼气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推进养殖小区和规模化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沼气建设专项资金以实物形式进行补助,补助物资由市农业局根据市政府安排的补助资金额度统一提出购置计划,实行政府采购。
  我市以前规定的由市财政给予每个建设沼气池农户50元补助的政策停止执行。
  第三条 市级沼气建设物资补助的对象为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专业养殖场(户)、联户供气的养殖小区和建设户用沼气池的贫困村的贫困户。
  其他户用沼气池建设由各县(市)、区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建设任务进行补助,每个户用沼气池补助100元。
  第四条 对存栏生猪200头、牛30头、羊100只或者鸡5000只以上的养殖场(户)建设100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沼气工程,且实行集中供气的,每供一个农户用气,市政府补助养殖场(户)1吨水泥,补助用气户1套灶具。10户以上的规模养殖小区联合建设沼气工程,并实行联户供气的,市政府对每户补助1吨水泥和1套灶具。
  对确定建设户用沼气池贫困户数量占本村总农户30%以上的贫困村,贫困户按照标准每建设一个户用沼气池的,市政府补助1吨水泥和1套灶具。补助的贫困户指在扶贫部门备案的贫困村的贫困户。
  第五条 建设项目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申报,由县(市)、区沼气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初审后报市农业局。
  第六条 县(市)、区上报的项目,由市农业局审核后提出意见,商市财政局同意,报市政府批准。项目批复后,由市农业局对县(市)、区发放补助物资。
  第七条 市、县两级沼气建设主管部门应设立专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补助物资,应建立健全补助物资领发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补助物资的用途。
  第八条 沼气池建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沼气池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向市农业局缴纳工程造价5%的质量保证金,工程验收合格后,退还给项目单位。
  第九条 各级沼气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沼气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和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的建设质量。大、中型沼气工程由市农业局统一管理,负责工程设计和技术指导;户用沼气池建设,由各县(市)、区沼气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各县(市)、区应明确专人负责,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统一施工,统一安装,统一验收,统一收费,同时实行一池一卡一协议制度。
  第十条 建设项目和补助物资应在受益户所在村公示栏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实行分级负责制。由市与各县(市)、区签定责任书。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补助资金和补助物资使用情况的监督,审计部门应实行年度审计。
  第十二条 对擅自改变补助物资用途、项目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未按批复的项目计划实施或套取补助物资的,市政府将按照补助物资采购价格,实行预算扣款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其他户用沼气池,县(市)、区应补助资金未到位或未足额到位的,市政府将按照县(市)、区应补未补数额,通过预算扣款保证补助到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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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
建设银行


根据1998年1月9日《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将本文废止。


为贯彻全国建设银行工作会议、财会会议的精神,认真落实“四讲一服务”活动的具体措施,强化总行及一级分行对财务管理的监控力度,坚决压缩消费性支出,切实提高贷款利息实收率,力争在实现当年新增应收、应付利息持平的前提下,完成全年的利润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财务
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行遵照执行。
一、强化效益观念,调整核算体制
根据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三性”原则,各级行要牢固树立效益观念,改善资产负债结构,不断提高盈利水平。各级行的财会部门作为本行经营管理的综合部门之一,要为行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在加强系统财务管理的同时,切实加强对本级各财务收支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努力拓
展财务管理的广度,提高财务管理的深度,正确处理业务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的关系,全面完成总行下达的各项财务指标。
各级盈利行要在保持良好效益的前提下,争取盈利水平逐年提高,实现效益同发展互为促进的良性循环。各级亏损行要认真分析亏损原因,研究落实切实可行的扭亏措施,并制定分年扭亏计划报上级行。一级分行的扭亏计划在6月底以前上报总行。
各级管辖行要加大对财务指标的监控、考核力度,在财权和资源分配上,要同效益挂钩。根据效益状况和经营管理水平的高低,调整财务核算体制,实行分类管理。对连续经营性亏损以及经营管理不善的行,管辖行要上收管理权限,基础性建设支出原则上不再投入,综合费用按低于本
地区同类行上年人均开支平均水平分项核定,实行定额费用管理的办法,部分费用可实行财务报帐制。对经营管理混乱,由于渎职、失职、铺张浪费而形成的亏损,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二、积极组织收入,努力提高贷款利息实收水平
今年,总行对一级分行实行应收贷款利息实收率和全部贷款利息实收率双重考核的办法,并同各行存贷比例、费用计划挂钩。各行要按照谁放贷、谁收息和先收息后收本的原则,将实收率指标层层分解落实,考核到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努力完成总行核定的贷款利息实收率指标。未完成
实收率指标而多增加的应收利息,在考核利润计划时予以扣除。行内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对重点欠息大户,行领导要亲自抓。凡能从存款帐户扣收的利息,要及时扣收,不能扣收的,财会部门要将欠息情况及时通报信贷部门,由信贷部门组织力量催收,对有还息来源而又欠息不还的,要依
法收息。
切实加强经营投资、金融企业往来资金及利息收支的核算管理,规范核算内容,严密核算手续,提高资金的营运效益。
三、进一步细化费用管理
各行要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提倡过紧日子,严禁铺张浪费和互相攀比。今年费用管理的重点要在严格控制费用总额增长的前提下,合理调整支出结构,重点压缩消费性开支,适当提高基础建设性费用占比。为此,今年的综合费用分为一般费用和专项费用,分别下达
指标控制。
专项费用是指专门用于业务发展的基础建设性费用,包括房租费、设备租赁费、网点装修费、计算机网络建设运转费。专项费用中属于报请财政专员办审批后开支的项目,应在报送专员办的同时抄报总行,每笔金额超过50万列入“递延资产”待摊销的费用,要报总行批准。用于设备
租赁、网点装修及租用营业网点的费用,上收审批权。盈利行由一级或二级分行审批,亏损行一律由一级分行审批。专项费用开支要建立集体研究、行长审批制度,对大中型网络建设等大额开支,必须按照先评估后决策的程序报批,确保用于业务发展之急需,杜绝损失浪费。专项费用的使
用情况,各行要按照附件一要求,随季度财务报表一并上报总行。
一般费用是指综合费用中除专项费用以外的其他各项费用。支出指标不得突破,结余可作为专项费用统筹安排使用,也可结转下年。一般费用中的会议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招待费、公杂费、邮电费、修理费等6项作为专控费用,实行专项控制,其中招待费单独核定指标考核,其余
5项可捆起来统筹使用,专控费用不得突破,结余可作为一般费用或专项费用使用。一般费用中的工资总额按人事部门下达的工资基金计划执行,宣传费在贷款实收利息的0.2%以内据实列支。一般费用支出要划分审批权限,坚持先批后支的原则。对车辆、移动电话(大哥大)、公费住
宅电话的配装,一级分行要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参照当地的标准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内容应包括各级行配备的标准、范围、审批权限、程序及相关费用开支的管理细则等)。其中移动电话一律由一级分行审批,电话费用要结合业务量和工作特点,定机、定人、定费用,实行单机核算,限
额管理,离岗交机。有关的管理办法请一级分行在6月中旬报总行备案。
营业支出中的手续费支出按照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手续费的支出情况按附件二要求随季度财务报表上报总行。
营业外支出中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盈利的一级分行,在利润总额的1%以内据实列支,其中10万元以上的报总行批准,10万元以下的由一级分行审批。亏损的分行不得列支,其辖属盈利行必须支出的,由一级分行提出审批意见后,一律报总行核批。
四、加强固定资产购建管理
固定资产购建实行总量控制,购建指标的考核范围调整为固定资产原值、在建工程及无形资产新增额。经批准续建的营业办公用房,购建指标由总行戴帽下达;其余固定资产零星购建所需指标,总行根据新增存款、大中城市网点建设计划和盈利状况切块下达到一级分行,由一级分行统
筹安排。1996年全行一律不得新建营业楼及购买小汽车。购建指标一律不得超支,擅自超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除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还要给予经济处罚。
五、加强财务分析、考核、检查
各行要加强对经营状况的分析和预测,为科学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一级分行要逐月监控,按季分析财务指标执行情况。财务分析既要有全面情况的定性分析,又要有局部地区、部门典型情况的定量分析,形成有数据有情况有建议的分析材料。各行的分析材料在季后12日内上报总行
。从今年起,总行将实行财务分析例会制度,每季终了后,由总行从每个大区抽一名财会处长和总行一起对经营状况进行分析。总行将按季对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要加强财务管理的检查、监督,建立自我约束机制。一级分行必须按照年初召开的全国建设银行工作会议的要求。狠抓财务管理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典型材料6月底前上报总行。对于奢侈浪费、腐化堕落的坏典型,要发现一个,处理一个。
六、调整有关帐户和财务报表项目
“营业费用”科目中的“租赁费”分设为“房租费”和“设备租赁费”二个帐户;“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三个帐户合并为“诉讼公证咨询费”;增设“网点装修费”帐户,核算原在“修理费”列支的专项用于网点装修的费用;将原在“邮电费”中核算的专项用于计算机网络
租赁费、通讯费等,调整在“电子设备运转费”中核算。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科目增设“经营调节基金利息收入”户。
“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增设“经营调节基金利息支出”户。
以上帐户的调整自1996年元月起执行。文到之日起,各行应将已发生的业务,按上述帐户核算内容作一次性归并调整。
自1996年第二季度起,财务报表有关项目作相应调整,报表格式及软件另发。同时增设“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表”(附件三),由一级分行汇总随季度财务报表报总行。
附件略。



1996年4月29日

调整规范要求,改革储量审批的意见

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


调整规范要求,改革储量审批的意见
1995年3月11日,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

我国现行的各种地质勘探规范(简称规范)主要是80年代以来陆续颁布实施的,是编制设计、组织矿产勘查、提交储量报告和审批矿产(包括地下水,下同)储量的依据,是我国几十年来矿产勘查、矿山设计和生产实践的经验总结,为保障我国矿业开发做出了很大贡献。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国家所有权和生产经营权的两权分离,地质勘查和矿业开发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投资出现多渠道,地质勘查和矿产储量市场日趋发展,现行规范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鉴于短时间内无法对所有现行规范进行全面修订,现在我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如下调整意见,与现行规范一起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地质勘查和审批矿产储量报告的依据。
一、新时期矿产储量审批的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矿产储量审批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环节,它对提交的矿产储量具有审核监督、仲裁公证和国有资产核定作用。实行储量承包的项目则应以审查批准的储量数据作为最终财务结算的依据。矿产储量审批既维护国家作为矿产储量所有者的权益,同时,也维护矿产储量探明者和开采者的合法权益。
二、矿产储量审批范围
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必须履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义务,提交有关的储量报告,其中提交供矿山建设(包括边探边采)、改建、扩建的矿产勘查报告,矿产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报告,阶段性储量复算报告,区域性地下水资源评价报告,非正常损失的储量注销报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等,都必须由矿产储量审批机构统一审批。
三、勘探程度问题
矿区应有总体控制,满足矿山总体布置的要求。依据矿床规模和矿山建设要求,可一次性勘查完毕,也可分期、分区段勘查。对矿床首期开采地段应查明(或基本查明)矿床地质特征,为矿山建设设计,确定开拓方式、采选方法及工艺流程、矿山产品方案提供依据。
在实行对口勘探的条件下,各级储量比例可据矿山生产规模与对口单位商定。首期开采所需的B、C级(煤为A、B级)矿产储量,一般应满足还本期或5-7年(大中型煤矿为10-15年)生产所需矿量要求。
审批矿产储量报告,必须坚持各项工作质量要求和各级储量的级别条件,根据矿区的实际工作程度审定各级储量数,实事求是地确定矿产储量报告用途。
四、坑钻结合问题
凡规范中指出需要坑钻结合探求储量者,所需坑探工作量应以确保勘查质量为原则,根据矿床地质特征具体确定。若钻探所获地质成果与坑道验证所获成果相近,则不强求一定要投入较多的坑道工作量。但应在变化较大地段保证适当坑探工作量。
坑道验证,应以脉内沿脉配合穿脉进行。
五、矿石选(冶)试验程度和矿床综合评价
凡提供矿山建设设计利用的矿产储量,矿石选(冶)试验程度应基本满足为矿山确定选(冶)、加工工艺流程及产品方案提供依据的要求。
老矿山补充勘查或外围勘查,在具备类比条件时,可参照原选(冶)成果。
勘查主矿产时,对可以利用且有社会、经济效益的共生、伴生矿产,必须进行综合评价。
六、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勘查要求
凡拟供开发利用的矿床,均应对其开采技术条件进行勘查评价。对开采技术条件简单的矿床,可通过地面地质调查分析与相邻开采矿山资料对比作出评价;开采技术条件中等复杂类型的矿床,宜在地面地质调查和相邻开采矿山资料对比的基础上,针对影响矿床开采的主要问题,进行勘查工作,以查明其条件并作出评价;对开采技术条件复杂影响采矿生产安全、采矿工艺选择、采矿经济效益的矿床,应结合地质勘查进行开采技术条件的勘查或单独立项进行专门性的勘查,查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条件和问题,并作出全面评价。
七、矿床技术经济评价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应加强矿床技术经济评价工作,并应贯穿勘查工作全过程。鉴于矿床工业指标是审核矿产储量,界定储量资产的标准,在矿产勘查中、后期,矿床工业指标论证应做为矿床技术经济评价的重点。
对于一般矿床主要进行微观经济论证,具有类比条件的可采用类比方法;对大型、特大型矿床,应进行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的论证。
八、积极支持应用新技术、新方法
凡结合矿区(床)具体条件应用新技术、新方法,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者,经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报储量审批机构备案后,均可在施工中应用。如国内使用成功的煤田地震技术,计算机成图系统,计算机储量计算系统等。小口径岩心钻探,只要能满足各类样品取样要求,其穿矿孔径可不受限制。
九、勘探工作质量问题
矿产勘查各项工作质量是影响矿产储量可靠程度的重要因素。地质,测量、探矿工程、采样加工、测试及物化探等项工作质量不得低于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勘查单位应保证矿产勘查各项工作质量,并对其负责。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对勘查工作的质量可进行抽查。
矿产储量报告使用的各项测试数据,须由经资格认证的测试单位提供。
十、关于勘查项目承包合同问题
规范及本意见是对矿产勘查的基本要求,签订勘查项目承包合同时其有关技术内容应符合有关规范及本意见的有关规定。对勘查成果的用途,勘查范围,首采区段的选择,提交储量的质量和数量,B、C级(煤为A、B级)储量比例等都应作为合同内容予以明确规定。送审报告时,应将合同书报矿产储量审批机构,以便审批储量报告时予以考虑。
十一、储量报告的审查重点
不同矿床虽有各自的特点,但在审查报告时,都应把地质条件、控矿条件的查明程度、影响矿床开采、矿石加工利用的重要问题和供矿山建设利用的各级储量的可靠程度等作为重点审查。
十二、小型矿矿产储量审批
对县办国有及乡镇集体小型矿的勘查程度要求,参照有关规范原则适度放宽。地质研究程度要密切针对开发的实际问题;勘查控制程度以求D级储量为主,C级储量比例由探采双方合同约定;侧重首采区或近期开采区段的储量控制。
储量报告审批要侧重按照储量级别条件核定储量,指明用途和风险,提出开发及下期勘查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