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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32:22  浏览:86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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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普通发票的5类行政审批项目将予以取消,即取消“发票领购资格审核”、“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拆本使用发票审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现就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有关普通发票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普通发票领购审核问题
  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审核将作为税务机关一项日常发票管理工作。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不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购票数量。确认期限为5个工作日,确认完毕,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
  二、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问题
  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确认按下列规定实施:
  (一)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的规定,所有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规定建立账簿。达不到建账标准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
  (二)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凡在推广使用范围内的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确认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的规定执行。
  三、拆本使用发票问题
  拆本使用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拆本使用发票按禁止行为进行管理。
  四、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问题
  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发票,按一般普通发票领购手续办理。税务机关有统一开票软件的,按统一软件开具发票;没有统一软件的,由纳税人自行开发,其相关开票软件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问题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按禁止行为实施管理。
   (一)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印制和使用的发票,需要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不得跨越本辖区范围。按规定需要到外省印制发票的,在携带、邮寄、运输发票时,应持有本省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税务机关信函,以备检查。
   (二)需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具、携带、邮寄、运输发票的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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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鼓励主城区工业企业城进区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鼓励主城区工业企业城进区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06〕96号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加快生态市的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特制定《镇江市鼓励主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镇江市鼓励主城区工业企业退城进区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本市主城区内工业企业退城进区,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加快生态市的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北起长江,南至312国道、沿江高速公路、沿江公路,西起戴家门路,东至横山东路的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条企业退城进区应当与镇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相衔接,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必须与全市工业规划布局调整相结合,有利于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实现企业集聚和产业集群;坚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有利于企业安全生产,提高工业经济综合竞争力,有利于提升人居环境。

  第四条主城区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业企业应当根据产业布局发展规划,向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或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集中区转移:

  (一)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不符合环境保护规划对城市功能格局有影响的;

  (二)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需要搬迁的;

  (三)企业需要通过改造扩建、做大做强的;

  (四)实施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占用企业土地的;

  (五)其他需要退城进区的企业。

  第五条企业退城进区,应按照其行业特征在工业用地规划范围内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内统筹安排。

  第六条企业实施退城进区除按规定可以享受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支持外,还可同时获得以下政策或服务支持:

  (一)用地供给:①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根据退城进区工业企业的用地计划,各辖市、区要在每年省下达我市用地计划的总盘中,优先安排退城进区工业企业的用地指标。符合镇发〔2005〕1号文件规定的项目用地,由市政府直接安排。②适当降低投资强度。工业企业退城后进入省级开发区的企业,土地投资强度一般为每亩不低于200万元,进入其他工业集中区的企业,投资强度一般为每亩不低于100万元。③给予政府收益扶持。退城进区工业企业原地块土地使用权,在符合城市规划和规划部门已明确功能的前提下,由市土地收储中心统一收储,入市交易后的土地出让总价款在缴纳出让规费和对原土地使用者的补偿费,并划出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收储基金、城镇廉租房保障资金)后,剩余土地净收益部分将根据退城进区企业的实际情况由财政予以补贴。其中,一般工业企业,可补贴土地出让净收益的30%;原高污染工业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北部滨水区、南徐新城区内的工业企业,可补贴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5%,提前完成搬迁的再予补贴5%。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监督使用,确保用于企业搬迁改造。

  (二)规划支持:所有退城进区的工业企业在原老城区内的工业用地,规划部门及时调整其用地性质。若原企业工业用地被规划为市政公共公益设施用地,由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标准,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已列入市人民政府确定的2010年前限期搬迁改造计划的工业企业,市发改、经贸、规划、环保、安监等部门不再办理其在原址上的扩建、技改工程等相关手续。

  (三)财税奖励:退城进区后的工业企业,自投产当年起两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的新增部分,由同级财政视情况给予奖励。

  (四)环保支持:对符合环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退城进区企业,积极争取和优先安排国债资金、省、市级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奖励资金。

  (五)规费减免:退城进区工业企业新址工程建设项目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不高于应收数额的30%收取。工程建设的其他各种规费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外,按不高于50%收取。

  (六)服务保障:退城进区企业涉及供水、供电、供气、交通运输的,由市建设、水利、交通、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燃气公司等相关职能单位按照规定和承诺,提供优质服务保障。

  第七条实施退城进区的企业,应当向市经贸委提交退城进区的申请报告及实施方案,由市经贸委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局、环保局、财政局、国资委、国土局、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项目申报的企业,按项目申报程序报批实施。

  第八条申请实施退城进区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申请;

  (二)企业退城进区的实施方案,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原房产、土地等情况;资产抵押保全情况;变现资金的使用投向;新厂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新厂规划选址意见书、新址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等;

  (三)已改制企业对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方向的承诺书;

  (四)其它审核机关认为必要的材料。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过去本市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西省征收排污费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江西省征收排污费办法》的决定


(2003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1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公布)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关于废止《江西省征收排污费办法》的议案。会议决定,废止1990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经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十九次会议两次修正的《江西省征收排污费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