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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农业部关于印发《评选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的若干规定》和举办第二届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评选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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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农业部关于印发《评选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的若干规定》和举办第二届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评选活动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农业部


共青团中央 农业部关于印发《评选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的若干规定》和举办第二届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评选活动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六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团委、乡镇企业局:

  现将《评选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为激励广大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奋发进取,为实现"八五"计划的宏伟目标努力奋斗,共青团中央、农业部决定在今年举办第二届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评选活动。

  这次评选名额110名,其中100名"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10名"全国明星青年乡镇企业家"。已在1989年度被评为"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的同志,不再参加本次"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的评选,可参加"全国明星青年乡镇企业家"评选。

  本次评选活动从1991年7月份开始到10月底结束。9月20日前以省为单位将推荐人选申报表(一式两份)报到评选办公室(团中央青农部),推荐明星青年乡镇企业家候选人,还须同时整理3000字事迹材料。推荐人选请按顺序排列。全国十大明星青年乡镇企业家实行差额评选,由评委会从各单位推荐的第一名次中择优选定。

  评选条件、程序及其他有关要求请依照《评选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附:一、《评选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的若干规定》

  二、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评选委员会名单

 

评选全国优秀青年乡镇
企业厂长(经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乡镇企业健康发展和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健康成长,充分发挥青年优秀管理者的示范、带头作用,加强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评选活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属乡镇企业的乡(镇)办企业、村办企业、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户办企业和乡镇联营企业、三来一补企业,年龄35周岁以下的厂长(经理)、乡镇农工商总公司、企业集团、工业总公司的总经理均可参加评选。

  第三条 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依法经营。

  二、企业管理科学,经营有方,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高,经济效益好,对国家、集体贡献大。

  三、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艰苦奋斗,廉洁奉公,重视思想政治工作,关心职工生活,个人品德好,在群众中威信高。

  四、重视科技进步和人才开发,所在企业技术引进、革新和设备改造成绩突出。

  五、本人连续担任厂长(经理)三年以上,并受到过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或所领导的企业获得过地(市)级以上的荣誉称号。

  第四条 从"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中择优评选"全国明星青年乡镇企业家",名额一般控制在10%左右,年龄可放宽到38周岁。

  第五条 组织领导

  一、评选活动由团中央和农业部共同领导,成立"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评选委员会,由两部委领导挂帅,评委由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和专家组成(评选委员会名单附后)。

  二、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中央青农部,委托中国青年乡镇企业家协会秘书处承办评选的具体事务。

  三、各地评选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团委和乡镇企业局共同组织,负责考核和申报工作,团省委及计划单列市团委青农部承担具体事务。

  第六条 评选办法

  一、评选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进行,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进行初评,并组织考核。推荐候选人时,必须征得当地人民政府的同意,并加盖公章,还须填写"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申报表",另附详细的事迹材料,一同上报。经评选办公室进行资格初审后报评委会审定。

  二、评选原则上按申报名额的20%的差额进行。

  三、评选活动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由两部委统一部署。

  第七条 表彰奖励

  一、每届评选结束时,举行发奖仪式,以共青团中央、农业部的名义共同授予"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全国明星青年乡镇企业家"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二、"明星青年乡镇企业家"可直接优先进入下届"全国乡镇企业家"系列,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加授"全国乡镇企业家"和"全国长征突击手"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可优先推荐参加"全国乡镇企业家"的评选。

  第八条 有关要求

  一、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评选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团委、乡镇企业局要认真负责,互相协作,精心组织。

  二、评选要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严格审核,公正客观。

  三、认真贯彻合理竞争、择优评选的原则,参加评选的厂长(经理)不得托人情,拉关系,请客送礼,弄虚作假。违者,取消参加评选的资格。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评选办公室负责解释。

 

全国优秀青年乡镇企业厂长(经理)
评选委员会名单
主 任:

  马忠臣  农业部常务副部长

副主任:

  洛 桑  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评 委:

  黄海光  农业部乡镇企业司司长

  韩长赋  团中央青农部部长

  张 毅  农业部乡镇企业司副司长

  陈福桂  农业部乡镇企业司处长

  赵汝霖  中国乡镇企业协会副秘书长

  宗锦耀  农业部乡镇企业司处长

  吕 敏  团中央青农部副处长

  杨联芳  中国乡镇企业报社常务副社长

  樊永生  中国青年报社副总编辑

评选办公室主任:韩长赋(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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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丽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丽政令〔2001〕1 号


《丽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二○○一年三月九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法、有序地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程序制定的,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以条文形式发布的文件。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办法、规定、措施和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一般性通知、工作制度、会议纪要、操作规程,以及针对特定的事项而形成的批复、处理决定等不属规范性文件的范围。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中采取的其内容涉及非确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权划分的行政管理措施,应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发。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规定;

  (二)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按照本规定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负责编制制定计划、审核草案、组织协调、备案审查和清理汇编等工作。


  第二章 计划和起草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计划制定按年度进行编制,分为一类计划和二类计划。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进行通盘研究和综合协调,拟定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建议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起草;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以其中一个部门为主联合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起草或直接起草。

  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组成起草班子或指定专人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专家、学者起草。

  第十条 承担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任务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单位),必须按照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要求按时完成草案起草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或者要求取消计划项目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报市人民政府领导批准。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出计划外制定项目建议的,应当事先征求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意见,报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依据;

  (二)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三)主管部门;

  (四)具体行为规范(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

  (五)施行日期;

  (六)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相抵触;

  (二)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不恰当地设置或扩大部门行政职能,需要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的,必须与有关部门的法定行政职能相一致;

  (三)符合本市实际情况,切实可行;

  (四)层次分明,条文清晰,结构规范;逻辑严谨,用词准确,文字简明,切忌概念含混不清、模棱两可。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中设定的内容尚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应当在上报草案时作出说明。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与现行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规范性文件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作出与现行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上报草案时作出说明。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如代替现行规范性文件时,必须在草案中注明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名称。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在起草规范性文件草案过程中,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对难以协调的问题,应当在上报草案时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拟定后,起草单位应当撰写草案说明。草案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关依据;

  (二)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

  (三)对草案的原则性分歧意见及协商处理情况;

  (四)执行该规范性文件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五)其它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经起草单位的领导集体讨论审定,并由主要领导签发后一式20份报送市人民政府。

  上报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同时报送下列附件:

  (一)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报告;

  (二)起草说明;

  (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文本;

  (四)所参照的其他地方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文本。

  规范性文件草案规定由起草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措施的,还应当附送具体实施措施草案。

  第十七条 起草单位不按年度制定计划规定的期限上报规范性文件草案,不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出书面说明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章 审议、发布与备案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就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章以及上级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规定;

  (二)规定的措施是否符合本市实际,切实可行;

  (三)部门职能是否协调一致;

  (四)起草程序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五)文字、用语、结构、条理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经过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无原则性分歧意见、条件成熟的规范性文件,经修改后,报市政府领导审核同意,再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对存在原则性分歧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协调后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决定。存在原则性分歧意见,又未经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对内容需作较大修改的,提出意见,商请起草单位修改、补充,或重新拟制;

  (四)按本办法规定组织起草、内容合法、形式规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送有关单位征求书面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认真组织研究讨论,并在限定时间内函复。无修改意见的,也应书面函告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否则视为同意。

  (五)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退回起草单位重新起草或限期补正。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收到按年度制定计划组织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后,应及时征求有关单位和部门意见。适用范围涉及到县(市、区)的,同时应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部门应当认真、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召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协调会,被通知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应当参加。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须委派能代表本单位意见的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随附审核报告、起草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依据和有关单位的书面意见。

  审核报告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起草,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核过程;

  (二)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依据;

  (四)该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及有关部门分歧意见和协调处理情况;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时,由起草单位作起草说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审核说明。

  未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但对其中某些内容提出修改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提出的要求进行修改后,报市长或受其委托的副市长签发。

  对需要进一步修改或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市长、分管副市长可责成有关单位进行协调或修改。经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后,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以市人民政府令发布。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5日内由《丽水日报》全文刊登,丽水电视台、丽水广播电台同时播发有关消息。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按规定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按年度汇编成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丽水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5月28日由行署颁发的《丽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同时废止。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十省、区颁发团员证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十省、区颁发团员证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

  现将《十省、区颁发团员证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你们。有关省级团委组织部,要按照《纪要》提出的要求,切实做好本单位边远贫困地区颁发团员证工作。对于缓期实行团员证制度的农牧区基层单位,要按照《纪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划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团中央组织部备案。

 

十省、区颁发团员证工作座谈会纪要
  一九九一年七月五日至七日,团中央组织部在内蒙古协峰市召开了"十省、区颁发团员证工作座谈会"。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十省、区团委组织部和部分边远贫困地区颁发团员证试点县团委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总结交流了边远贫困地区颁发团员证工作情况和经验,分析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从实际出发,讨论制订了在团十三大前基本完成边远贫困地区颁发团员证工作的具体措施。团中央组织部部长姜大明且会讲了话。

  会议认为,在贯彻团十二大决议实行团员证制度工作中,一些边远贫困地区团组织,把实行团员证制度作为团的建设与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在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狠抓落实,较好地完成了集中颁证阶段工作任务,有的省、区的颁证面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去年以来,一些边远省、区团组织,结合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开展颁证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这些工作对于确保团员证制度在全团的顺利实行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目前,全团已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基层团组织完成了颁证工作,有五千多万团员已领了团员证。

  会议对边远贫困地区下一步实行团员证制度工作提出了意见。会议指出,去年团的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提出,到团的十三大前要在全团范围内建立起以团员证为媒介的新的团员管理制度,这是全团实行团员证制度的总目标。鉴于边远贫困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与其它地区的差异,根据团十二大关于实行团员证制度的决议的有关精神,边远贫困地区下一步实行团员证制度工作将分三个层次进行:

  第一,已经完成颁发团员证工作任务的地区和单位,要及时把工作重点转到建立和巩固团员证管理制度上来。[这些地区团的领导机关和基层团组织,要依据团中央颁发的《团员证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团员证管理实施细则,并认真执行。要以年度团籍注册为核心,以严密团员管理为重点,发挥团员证的基本功能,努力建立起新的团员管理机制。

  第二,基本具备颁证条件但尚未颁证的地区和单位,要克服困难,创造条件,抓紧进行颁证工作。边远贫困地区面积较大的省、区团委组织部,要把做好边远贫困地区的颁证工作,作为团十三大前基层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在工作安排上,要把颁证工作与党的中心工作和团的自身建设的主要任务结合起来进行。当前,要抓住有利机,结合各地开展的农村社会主义教育、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基层团组织"双合格"建设和团员轮训开展颁证工作,确保颁证工作任务的落实,边远贫困地区的颁证工作,要认真执行团中央组织部在前一段提出的关于颁证工种的各项具体要求,不能草率从事,要从各地的实际出发,以取得好的工作成效为最终目的,防止走过场。边远贫困地区颁证工所需各项经费,主要靠当地团组织开动脑筋,,因地制宜,多形式,多渠道地筹集解决。团中央将对这些地区的颁证工作给予一定的资助。各有关省和地、州、盟团委应采取相应措施,帮助边远贫困地区团组织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第三,少数尚不具备颁证条件的单位,经过认真划定后,在团十三大前可缓期颁证。

  1.缓期颁证的范围限于边远贫困的农牧区。

  2.缓期颁证以乡、镇团委为单位。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划定为缓期颁斑点单位;(1)地广人稀,交通极为有便;(2)经济发展十分落后,群众的温问题尚未解决;(3)基本上全民信教,团组织长期松散瘫痪。

  4.划定缓期颁证单位程序:(1)由团县委调查摸底写出报告;(2)由地、州、盟团委汇总审核;(3)由省政府级团委批准,报团中央组织部备案。省级团委报团中央组织部的报告,应注明缓期颁证乡镇团委数和缓期颁证团员的准确数字。上报时间为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会议还讨论了团中央对边远贫困地区颁证工作的资助问题。由中国青少年读物发行总公司向边远贫困地区团组织无偿提供六十万本团员证,一万册《团员证管理手册》。另向内蒙古、西藏、新疆三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各提供一万元,用于制作两种对照文版的团员证,此次资助共计二十五万元。会议要求以上各项资助应用于省级以上的贫困县,原则上不允许向基层团组织和团员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