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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29:27  浏览:92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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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安监管发科〔2005〕148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委、办、局,控股公司、集团总公司,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更好地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组的作用,保证专家组公正、客观、有效地开展工作,特制定《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暂行办法》的要求,从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中积极推荐安全生产专家。

  特此通知。

  附件一:《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二:《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推荐表》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五年十一月四日

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科学、公平、公正,规范安全生产专家组的日常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专家组公正、客观、有效地开展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科学化,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由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管理,其成员一般从高等院校、科研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在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中聘任(资深专家和院士除外)。
第三条 专家组由化工、建筑、消防、起重、船舶、机电、法律、信息、工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按专业分为综合组、危险化学品专业组、建筑起重专业组、机电船舶专业组。
第四条 每个专业组设组长一名,负责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
第五条 专家组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本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法规、政策、标准的起草和论证工作;
(二)参与调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分析事故发生的规律,为全市安全生产形势预测提供相关依据;
(三)参与本市重、特大事故灾难的调查及原因分析,辅助指挥决策,提出应急处置方法和整改措施建议,并提供技术支持;
(四)参与本市各行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提出整治措施和解决方法;
(五)参与对本市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评价、评估报告的抽查,并提出抽查意见;
(六)参与本市安全科技成果的鉴定、灾害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培训教材的编写,开展安全生产咨询和安全技术论证;
(七)完成市安监局指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为专家组成员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七条 对工作优秀的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专家组成员的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聘任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认真负责;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具有高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在本专业内具有较深造诣和权威性;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不同工作环境的要求,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资深专家和院士除外)。
第九条 聘任程序:
(一)由有关部门、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等推荐,或从网上自我推荐;
(二)填写《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本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三)市安监局负责资格审定,公布受聘专家名单,颁发《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聘任书》和《上海市安全生产专家证》。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实行聘任制,任期3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续聘。

三、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市安监局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专家队伍的建设,承办专家聘任、发证、换届和表彰奖励工作;
(二)负责对专家组的工作指导,组织召开专家组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和总结讲评有关工作;
(三)建立、更新和维护专家组管理信息库,记录专家主要活动、完成任务和主要业绩等;
(四)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和相关专业技术与知识培训,编印专家论文集;
(五)负责向专家提供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六)组织专家参与重、特大事故处理工作;
(七)其它需为专家服务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专家工作守则
(一)专家组成员在市安监局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委托的工作负责;
(二)专家组成员执行市安监局指派的工作任务时,应出示指派函或专家证,有权进入有关现场进行调查,查阅相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撰写专题报告;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执行指派公务中,应公正、客观、求实,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任务;
(四)发生重、特大事故,受领任务的专家应快速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分析,提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对策;
(五)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调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六)专家组成员应根据本市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国内外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加强理论研究,撰写有关学术论文和报告。
第十三条 专家组成员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从事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的,须报市安监局批准。
第十四条 专家组成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参加专业组正常活动的,视为自动解聘;专家组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因擅自以专家组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应予解聘。
第十五条 被解聘的专家,将《聘任书》和《专家证》交回市安监局。
四、经费
第十六条 专家组的工作经费列入市安监局全年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专家组成员待遇:实施专家津贴制和奖励制,专家组成员在完成市安监局指派的任务期间,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
第十八条 专家组工作经费由市安监局负责管理,专款专用。
五、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二○○五年十一 月十五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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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0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0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

教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根据2010年社会发展计划(发改综合〔2010〕1号附件五),现将2010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下达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就计划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稳定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办出特色”,继续稳定普通高校招生规模,扩大对中西部地区支援,加强管理,推动高等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进一步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分专业招生计划的安排要坚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学校定位和办学特色等情况挂钩,对毕业生就业率低的学校和专业、办学条件紧张的学校,要严格审定招生规模;要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认真分析未来一个时期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加强对各类专业人才需求的规律性研究,引导和激励高等学校建立招生学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好招生、培养和就业,提高人才培养的适应性。
  三、认真落实好2010年“支援中西部地区招生协作计划”(以下简称协作计划)。承担“协作计划”的各输出省份,要指导有关高校,保质保量落实好本次下达的本科层次“协作计划”,并负责足额落实高职(专科)层次的“协作计划”;受援的各输入省份,要积极协调省级招生部门配合好输出省份有关高校,认真细致做好服务工作,提供便利,确保完成“协作计划”。高等教育资源比较丰富的有关省份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也要创造条件,按照国家关于2010年生源计划宏观调控具体要求,继续加大对部分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招生生源计划的投放力度,为促进教育公平做出应有贡献。
  各高校招收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毕业生计划,民族班和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在国家下达的2010年招生计划总规模中单列下达,各地、各部门和各高校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有关招生计划保质保量完成。
  四、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积极支持办学条件好、招生和办学规范的民办高校发展,加强对民办高校招生和办学各个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五、各地要加快收缩成人高等学校举办普通高等教育的办学点和办学规模。成人高等学校举办普通高职(专科)教育必须达到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要求,2010年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资格的成人高等学校,以本文附件公布的名单为准,其他任何成人高等学校不得安排普通高职(专科)招生计划。严禁成人高校、广播电视大学挂靠普通高校举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六、贯彻执行《高等教育法》,依法规范办学行为。除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高等学校、分校办学点外,任何单位或机构不得实施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严格禁止普通高等学校借联合办学的名义,设立分校、校外办学点或在低层次学历教育学校举办高层次学历教育。教育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大督查力度,对督查中发现的违规招生和办学高校,在招生资格审核、招生计划安排等有关工作中给予必要限制。
  七、未经教育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任何军事院校不得面向地方招收无军籍学生开展普通或成人高等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向军事院校下达招生计划。对军事院校违反国家和军队规定招收的无军籍学生,教育部将不予以学籍学历电子注册、不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八、各地各部门要坚决维护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工作的严肃性,不得擅自扩大招生规模,未经教育部同意,不得跨隶属关系下达和调整年度本科、高职(专科)招生计划。继续实行严格的高校招生资格、招生计划与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相挂钩的政策,切实维护招生计划管理的严肃性。
  九、各地、各部门要在下达所属高等学校2010年普通高等教育分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的同时,将有关文件抄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并报送电子版至jhc@moe.edu.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1. 2010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xls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607/001e3741a2cc0d76c80501.xls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审计部门查出偷税税款应如何缴库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审计部门查出偷税税款应如何缴库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审计部门查出偷税税款应如何缴库问题的请示》收悉。文中反映广东省审计部门依据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查处和收缴违规税款和罚款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明确:“对于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违反财政法规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国家资金的款项,除有关法规另有处罚规定者外,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处理。”由于各种违反税务法规行为的处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均有明确规定,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其应收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因此,审计部门查出的纳税人违反税务法规的行为,应按
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罚,而不能按《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其查处的补税罚款也应交由税务机关按税收收入缴库方法和财政部规定的税收预算收入科目组织入库。
为保证审计决定的及时执行,维护审计执法工作的严肃性,税务机关对于审计部门查处的税款和罚款,应及时组织征收入库,并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给审计部门。



199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