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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肇庆市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2:17:20  浏览:88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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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肇庆市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肇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肇府[2002]10号



关于印发肇庆市科技发展“十五”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肇庆市科技发展“十五”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三月四日

                          

肇庆市科技发展“十五”计划  


“十五”时期是我市为率先基本实施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的重要时期。要为我市实现现代化打基础,依靠科技的进步和创新是关键。为了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科技,实现产业化,加快推进我市实现现代化的步伐,现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十五”规划,编制肇庆市科技发展“十五”计划。

  一、“九五”发展的回顾

“九五”期间,我市在推进科技进步工作中,全面实施“科教兴市”战略,不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逐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工农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逐步成为第一经济增长点,带动了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三高”农业及山区农业科技得到快速发展;科技队伍不断壮大,科技投入增加,政策措施完善,科普意识增强,科技发展环境大大好转。

“九五”期间,我市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为主线,以四大高新领域为重点,抓好科技项目实施,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各项科技工作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到目前止,以电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林产化工为主导产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已发展有34家;“九五”期间被列入省级以上四大计划有121项,其中星火计划54项,火炬计划29项,科技攻关计划9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29项;列入科技百项工程3项,列入新产品125项,获省科技进步奖40项,评出市科技进步奖363项;受理专利申请525项,受权专利402项,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提出专利申请已达40%。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被国家科技部列入全国第一批16个国家“863”计划产业基地之一。

  “九五”期间,市委、市政府对科技发展十分重视,全社会科技投入资金大幅度提高,政府财政对科技的投入逐年递增。五年来,全市科技三项经费和发展资金的投入为8883万元,每年科技三项经费占当年财政支出的比重为:1996是0.68%,1997年是1.13%,1998年是0.75%,1999年是0.78%,2000年是1.32%。全市科技发展资金从1995年的100万元增加到2000年的200万元,逐年递增20万元。科技经费的投入对我市的科技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为科技发展“十五”规划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十五”规划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科技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江泽民总书记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统揽科技工作的全局,以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为动力,紧紧围绕我市“十五”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全面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营造更好的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的大环境,促进科技与经济更紧密的结合。依靠科技进步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三、发展目标

经过“九五”时期的努力,全市的高新技术产业已逐步成为第一经济增长点,“十五”时期将继续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产业基地的建设,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装备农业、提升资源加工业和第三产业,强化科技创新能力,大力培养和发展中小型科技企业,实现主导产业宽领域、大范围的推进;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科技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科技实力和综合竞争力明显提高,主要科技指标保持在全省中上水平,部分重点技术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以科技进步推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其具体指标是:

  (一)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十五”期末,争取认定高新技术企业45家,产值超亿元15家(其中达到10亿元以上的2家,达到20亿元以上的1家);全员劳动生产率要达到45万元/人·年。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年均增长19% 以上,到2005年全市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要达到118亿元,占当年工业总产值的15%;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额的3%以上,高新技术开发经费占当年销售额的3%以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要达到5亿美元,占当年高新技术产品产值的35%。

  (二)办好高新技术开发区。开发高新技术项目25项、产品50种,年产值要达到80亿元,年税利要达到16亿元,年创汇要达到2.5亿美元。

  (三)以农业产业化为目标,强化优化第一产业。推进农业科技革命,调整农业结构,推广良种良法和先进适用技术,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结合支柱产业创办农业商品化基地,实行区域性布局和规模化生产,把山区资源优势转化为商品优势。到2005年,主要农作物良种普及率达95%以上、禽畜良种普及率80%以上、水产品良种普及率60%以上、林业良种普及率40%以上。

   (四)大力促进知识产权工作发展。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特别是专利意识,加强专利工作体系建设,把知识产权工作贯穿于企业技术创新的全过程,形成全面激励和保护技术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新格局。从2001年至2005年,全市年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平均以20%的速度递增,到2005年,职务发明专利申请量占年专利申请总量的比例达到50%,全市高新技术企业中提出专利申请达到90%,专利技术实施率达到30%以上。

  (五)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稳定的科技人才队伍。到2005年,全市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比例要达到全省的平均水平,重点培养出100名科技带头人、100名高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者、100名适应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高素质党政干部。

(六)建设和完善一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一批研究开发基地、信息网络和科普教育基地,增强科技发展后劲。

(七)大力发展信息产业,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促进信息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到2005年,全市信息化综合指数达45%,中心区信息化综合指数达69%。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电子信息、网络管理体系。建成具有相当规模、先进的信息体系,电子信息产业在GDP的比重达到省内先进地区水平。建成多元化、大容量、全市统一的高速宽带城域网,成为全市统一的高速互联网和多种接入方式的高速接入网,创造条件,促进电信、广播电视、计算机三网融合。党政机关全面实现办公现代化,普及电脑应用,逐步实现远程购物、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等。增加完善工商企业名录数据库,社会保险信息数据库、统计数据库、城市地理数据库、人口数据库、医疗卫生数据库、教育节目数据库等。

(二)强化科技创新能力,重点开发高新技术产品。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广东省有关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政策,在“十五”期间要逐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体系,扶持一批企业或企业集团组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立起产学研组结合的运行机制。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集团;建设两个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即风华集团的国家新型电子元器件科研、生产、出口基地和星湖集团的生物发酵工程系列产品生产基地)继续办好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区多园”拓宽高新区办区的范围,办好覆盖全市的中小型科技园区,发展一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中心区(市直、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市、四会市)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山区(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广宁县)则以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提升资源加工产业为主,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成果,通过组织实施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和成果推广计划。逐步提高山区企业的技术创新水平。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以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四大产业为主。

  加快发展电子信息产业。继续加快风华集团的国家新型电子元器件科研、生产、出口基地的建设,扩大片式电子元件的生产,研究开发光电子器件、等离子平面显示器件,提高集成电路设计能力,开发专用芯片,发展超大规模集成电路后封装技术,完善光纤接入系统;发展计算机外围设备及零部件工业,包括显示器、硬盘、板卡、光盘等。积极筹建软件产业园,发展国民经济信息化产品,包括金融ATM、指纹识别系统、商业IC智能卡及读写机等。

  培育发展生物技术产业。在现有发酵工程技术的基础上,抓好星湖集团的国家发酵工程系列产品生产基地,发展核苷酸、氨基酸类产品;积极引进和应用国内外的先进技术,研究开发各类生物新药;应用基因工程技术,开发生物芯片;抓好山区资源的深度加工,利用生物技术,开发山梨醇,麦芽糖醇系列产品以及生物蛋白饲料等。

  稳步发展新材料产业。在现有电子功能材料和稀土永磁材料的基础上,扩大电子陶瓷材料、金属浆料和钕铁硼永磁合金材料的生产规模,发展新型钢塑复合材料、仿真超细化学纤维、高档服饰面料、高纯稀有金属材料、锂离子电池材料、特种用纸、汽车专用粉末涂料、香精香料以及超细粉体和纳米材料等,并逐步形成相关的产业基地。

积极发展光机电一体化产业。继续发展电脑控制瓦楞纸板生产线,研究开发纸浆餐具专用机械、电子检测设备;发展数控、数显装置和智能仪表,研究开发光控设备、光电传感器以及大型复杂精密模具设计和制造。应用CAD、CAM、CIMS等计算机辅助技术,改造和提升我市的机械加工制造业。

(三)发展“三高”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大力推进新的农业科技革命和农业产业化进程,是“十五”科技规划发展的重点。科技部门要为农产品增产提供技术保障,为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整体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提供技术支撑,为生产环境建设提供技术服务。结合实际,我市农业科技要以“三高”农业为主攻方向,发展生态农业、创汇农业。组织实施“星火”计划项目,建立基地化、企业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建设和发展粮食、优质玉米、蔬菜、水果、糖蔗、木薯、速生丰产林、肉桂、畜禽、南药、花卉、水产等具有我市特色、市场前景广阔的商品基地,加快山区资源深加工产品产业开发,继续加强松脂、淀粉深加工产品开发。积极发展乡镇企业,通过资金、技术扶持,发展一批技术上水平、产品上档次的乡镇企业。积极发展小城镇建设,发展区域性性支柱产业结合现代小城镇建设规划,争取建立“星火”密集区。抓好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的示范,规范试点镇运作。

(四)促进科技成果管理工作、开展全方位科技服务。“十五”期间,我市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要采取多渠道展开:一是强化成果推广应用,继续进行科技成果的评价、登记、奖励,加强对科技成果的宣传和推介;二是充分发挥肇庆市科技专家库的作用,组织技术攻关;三是建立肇庆发明协会,调动广大群众蕴藏的发明创造积极性,引导和推动发明创造和科技新活动,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办好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四是进一步宣传贯彻落实《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技术合同法》,强调依法行政。

(五)增加投入,加快实施专利技术。

1、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金融信贷为支撑、企业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专利技术实施投资体系。建立专利基金,从2002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专利基金,重点用于专利申请和维持费资助、专利实施风险资助、专利合作与交流等方面。

2、建立中国信息工程肇庆网点,加速专利技术的创新。

3、加强专利和无形资产的营运与重组,鼓励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权质押或以专利权作为投资手段创办实体。

4、加强专利行政执法管理、规范专利执法范围。

5、加强高新技术产业中的专利管理,在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取得突破。

(六)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通过政策引导、积极扶持,使他们的管理水平、生产工艺、技术装备、产品档次、企业整体素质有较大的提高。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加强与科研院所的联系,做好产、学、研结合的工作,增强创新能力,开发出更多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产品。

(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场馆建设反映出各地经济、文化和科技水平,我市是21个地级市中最后一个没有科技场馆的市,各县(市)区也相对滞后。要高度重视科技活动阵地的建设,把科技场馆的建设作为城市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力争早日建成肇庆市科技中心及各县(市)区的科技中心。

  五、主要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技术创新体系。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继续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或企业集团办好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鼓励企业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向全社会开放,开展行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活动,抢占行业技术制高点。加强市政府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联系、合作,组建科研成果转化基地,配置必要的服务工作设施,为高素质人才到我市开展科研活动、调查研究提供良好环境。各级政府、企业也要加强企业与高校和科研单位的合作,广泛吸纳国内外的高新技术成果,使之商品化和产业化。积极开拓技术市场,发展科技中介和咨询服务,建设各类生产力促进中心,逐步完善社会化的产业服务网络,从而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新机制。

(二)加强对高新技术开发区及各类科技园区的建设及管理。高新区及各类科技园区是我市高新企业创业发展的主要载体及孵化区,办好上述园区是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的关键。在“十五”时期,高新区及各类园区的建设要健全“两机制”、实现“三个转移”。“两机制”即适应高新区发展的管理机制和科技创新机制;“三个转移”即:由享受优惠政策转移到依靠高新区自身发展优势上来;由外延发展方式转移到依靠科技创新、体制创新和集约化上来;由无选择引进企业转移到高起点引进和自主开发高新技术成果、发展特色产业上来。

(三)加大科技投入、建立多元化支撑体系。加大政府的科技投入,采取各种政策措施和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科技投入,除了本级的科技三项经费支持外,争取获省级以上项目经费的支持,争取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基金支持,争取获组建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经费投入,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机制,采取各种政策措施吸纳银行资金、民营资金、国外资金,拓宽科技投入的渠道。

  1、各级财政的科技经费,要重点扶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为确保科技经费的来源,各级财政的科技三项费用的支出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占本级财政总支出的2%以上,并纳入年度预算。

2、企业要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开发费要占本企业年总销售收入的3%以上。同时要鼓励社会和民间资金投向高新技术及其产业。

3、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要积极申报各类科技计划,争取纳入国家科技信贷笼子和广东省的风险资金资助计划,争取银行及其他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

(四)完善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要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从优核定科技人员的最低工资标准;对于承担国家和省级研究开发任务的科技人员,要给予相应补贴;试行岗位工资和课题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试行联系其创造的经济、社会效益计算报酬的办法,上不封顶,拉开工资差距。从实施和转让技术成果、发明创造所获收益中提成一定比全作为报酬发给科技成果完成者,或给予一定数额的股权、期权作奖励。要完善现行的科技奖励制度,逐年增加奖金数额。鼓励国内外组织、民间团体和个人设置科技奖励基金,奖励和资助作出重要成就的科技人员。对于创造重大经济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要实行重奖。

(五)营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宽松环境。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切切实实地抓好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真正做到第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各部门要通力合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制定的有关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政策,鼓励发展和使用先进技术。各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在规划计划、土地使用、金融信贷、财政税收、外贸出口、人员入户、人员出入境等方面应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加强政府的组织协调功能,做好发展四大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三高”农业,实现农业产业化的规划、产业布局的宏观指导,针对各地的实际情况,及时从技术、产业、产品各个层次做好引导和协调,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六)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随着加入WTO,知识产权、专利工作将越来越重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科技、经济的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促进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普遍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鼓励专利技术实施,充分发挥专利无形资产作用,制定措施,鼓励专利权人或发明人带信息、资金、专利项目到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实施高新技术项目的,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鼓励科技型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中,以专利技术无形资产向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专利技术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

促进企事业及科研单位建立健全工作人员发明创造报批、未公开的技术信息资料的保密、专利(申请)档案管理、专利(申请)权维持与放弃、专利权运用、专利资产评估、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诉讼等专利产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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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岩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岩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龙政综〔2008〕4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龙岩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龙岩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列入农村公路发展规划,除公路管理机构专养以外的并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或依法登记注册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专项工程,日常养护指日常保养和小修工程,专项工程指中修、大修、改善及重大灾害修复工程。养护范围包括:道路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乡村共管、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逐步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

  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责任主体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分级管理体制,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分别为本辖区县道、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

  第六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资金投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舒适、美观。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调整充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编制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省、市养护管理资金统筹核拨和监督管理;依上级规定细分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标准、规范,细化考评制度;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年度考核。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施办法,并督促落实;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养护管理资金,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制定公路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第九条 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调整充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编制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统筹使用和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市场监管和养护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技术培训与技术指导;负责县道养护管理和乡道、村道的行业管理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年度考核。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法调整充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依法筹措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做好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辖区的乡道养护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路产路权的保护工作;做好受灾公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第十一条村委会在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帮助下,具体负责依法筹措村道养护管理资金,依法依规使用管理好养护资金;组织实施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负责一般受灾公路的抢修和恢复;依法制定村规民约,管理和保护农村公路。有条件的村委会可以成立村道管养自治组织(理事会或协会)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方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强化监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财政投入为主、群众自筹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集机制。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资金除省级交通部门定额补助外,市、县两级政府财政配套各不少于省补的50%,资金列入本级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

  市、县两级财政根据农村公路养护里程和养护成本的增长,相应增加财政配套的日常养护管理资金。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灾害性损毁修复、危桥改造、安保等专项工程的资金筹措,县道主要由省补和市、县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乡、村道主要由县、乡、村安排专项资金,市级财政酌情补助。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

  (一)国家和省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专项资金;

  (二)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三)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依法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四)受益企业或个人等社会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五)其他方式依法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鼓励利用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依法筹措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等。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的管理:市级财政配套资金每季度初拨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养护管理资金专户;上级补助和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分季度拨入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养护管理资金专户。市、县两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进度和质量核拨养护管理资金。

  养护管理资金使用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市财政、交通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必须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市、县两级交通、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采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群专结合的措施,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依法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农村公路的名称、起止、里程、责任主体、技术状况、资金来源及道班房、候车亭等附属设施,具体登记工作按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登记办法实施。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实行管养分离,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逐步建立市场化运作养护机制。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根据不同技术等级、不同路面要求,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养护相结合的方式,推行养护招标、养护承包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准确掌握本地公路、桥涵的抗灾能力,做好预防措施和应急抢修预案。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修复,必要时可以动员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不能及时修复的,应当在相应路段设立明显标志,公示绕行路线或者组织修建临时道路。危(险)桥一经发现,要及时改造加固。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绿化应纳入地方政府的绿化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农村公路两侧的树木进行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工程应建立“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第二十四条养护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要求,养护人员在养护作业时,要按规定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区域设立明显警告、警示标志。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进行作业,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数据库和桥梁基本状况档案、数据库;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统计报送工作。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村公路养护提供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便利条件,保证农村公路养护需要。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由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照《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村道的路政管理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参照《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同时,应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作用和沿线村民的积极性。村民委员会在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法制定乡规民约,提高群众爱路护路意识,加强村道的路产路权保护。

  第二十八条 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以农村公路两侧边沟外缘以外:县道10米、乡道5米、村道3米)违法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架埋管线设施或设立其他标志的,应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在农村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二)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三)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

  (四)堆放物料及设置障碍物;

  (五)挖沟引水、漫路灌溉;

  (六)焚烧稻草、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

  (七)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和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县道、乡道的,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确需占用、挖掘、穿(跨)越村道的,应当取得村民委员会的同意。

  因挖掘、占用、穿(跨)越农村公路等行为给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或按照不低于原技术标准修复。

  第三十一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公路上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可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级设置相关设施,限制超过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或按照不低于原技术标准修复。

第六章 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二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对全市农村公路进行抽查考核一次,对该年度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进行考评,考评情况在全市进行通报(具体考核评比办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对本辖区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检查考核,奖优罚劣,并进行通报,同时抄送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乡(镇)政府应每季度对本辖区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情况,并抄送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激励机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等违反资金管理规定或未依法履行公路养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三十七条 专用公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人事部、邮电部关于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从农民中招用合同制工人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邮电部


劳动人事部、邮电部关于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从农民中招用合同制工人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邮电部



随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邮电业务量大幅度上升,乡邮投递任务和线路维护任务日益繁重,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使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得到相应的补充和巩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改革劳动制度的指示精神,以及农村邮件报刊投递和电信线路
维护工作的特点,应当采用多种用工形式,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发展农民承包和代办、委办网点等,同时,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内增加的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应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现将《关于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从农民中招用合同制工人的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你们研究试
行,并将试行情况、经验和意见告诉我们。

附:关于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从农民中招用合同制工人的试行办法

办法
一、为了进一步改善农村邮电服务工作,确保通信畅通,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特别是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改革劳动制度的指示精神,以及农村邮件报刊投递工作和电信线路维护工作的特点,今后在劳动计划内增加的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应就地招
收,凡在城镇附近工作的从城镇中招收;在农村工作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授权的单位批准,就地从农民中招收,实行劳动合同制。
二、企业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必须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之内,有劳动计划指标(包括增员指标和补充缺员指标),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所招收的从事乡邮投递员和驻段线务员工作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不准改变工种,也不准转为固定工。
三、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使用期限,一般以五年为限,其中因工作需要,本人表现好,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同意,乡邮投递员和长途电缆驻段线务员可以延长三年,架空明线驻段线务员可以延长五年,到期必须辞退。农民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政治上应与所在单位固定
职工一视同仁,但社员身份不变,户口、粮油关系不转,他们在企业工作期间,由当地粮食部门按同工种固定工人的标准供应加价粮(按超购价加费用供应)。
四、农民合同制工人的招工条件:(1)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水平;(2)政治思想好,愿意担任乡邮投递和电信线路维护工作;(3)身体健康,能坚持繁重体力劳动;(4)十七至二十五周岁的男性青年。
五、农民合同制工人实行公开招收的办法,由本人自愿报名,乡(社)以上单位介绍,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在录用后,如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或患有慢性疾病以及其他原因不能适应工作要求时,企业可以按合同规定予以辞退;违反劳动纪律和通
信纪律的,企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理,直至除名或开除。
六、农民合同制工人被录用后,立即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条款应包括:生产(工作)任务,合同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劳动纪律和通信纪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以及双方认为应该签订的条款。劳动合同经双方签订后,要到当地司法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并报企业主管
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劳动部门有监督、检查履行合同的责任和权力;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可由当地劳动部门调解或仲裁,直至按法律程序起诉。
七、农民合同制工人被录用后,应有三至六个月的熟练期(乡邮投递员和长途电缆驻段线务员为三个月,架空明线驻段线务员为六个月)。企业要对他们进行邮电企业的性质和任务、职业道德、劳动纪律、通信纪律、业务技术、安全生产等方面基本知识的教育和训练,经考核合格后,
方能上岗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应适当延长熟练期;要教育他们树立为人民服务、对用户负责的思想,服从指挥调度,坚守岗位,积极劳动,爱护国家财产,努力完成各项任务,确保通信畅通。
八、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实行新的分配制度。熟练期内的临时待遇,按同工种固定工熟练期间临时待遇标准执行。熟练期满正式上岗劳动后的工资待遇可以相当或略高于同工种固定工的水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
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有关工资待遇的具体办法。
劳动合同期满或经双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时,可按农民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加发本人离职前的基本工资一个月。工作不满一年、违反合同规定自动离职和因违反劳动纪律被除名或开除的,均不发给。
九、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劳动保护用品和邮电标志服装,由企业按同工种固定工的标准发给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以三个月为限,医疗费和停工期间的生活待遇与企业固定职工相同。疾病痊愈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的,或停工医疗到期尚未痊愈的,企业
可以辞退;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一次支付两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费,并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三个月本人基本工资的救济费。因公负伤、因公致残、因公死亡的各种待遇,均与企业固定职工相同。其供养直系亲属,不享受半费医疗等劳保福利待遇。
十、本办法从正式下达之日起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可根据本地区的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198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