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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2:47:52  浏览:98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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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5〕4号



关于废止《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发〔2000〕19号)的通知
  

环保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联合发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商务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年第25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第55号公告》已先后生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废止,但原文中所列“废游戏机”仍为禁止进口货物。

  特此通知。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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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保证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的矿区使用费及时收缴入库,维护国家权益,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现对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预算级次
除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外,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国内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缴纳的陆上石油资源矿区使用费,全部作为地方预算收入,上
缴地方财政。
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发展陆上石油勘探开发业务缴纳的矿区使用费,依照《关于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发展陆上业务、进行石油制品生产缴纳“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及“矿区使用费”的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通知》((91)财预字第89号)的规定,仍作为中央预算收入,上
缴中央财政。
二、关于预算科目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的矿区使用费,除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企业发展陆上业务缴纳的矿区使用费,使用《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海上石油矿区使用费”科目(第440502项)办理缴库外,其他单位缴纳的矿区使用费,统一以“陆上石油矿区使用费”科目(第4
40501项)办理缴库。
三、关于缴库手续
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具体缴库手续,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精神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1999年1月15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二〔2011〕2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国家电监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电监安全〔2011〕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切实做好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国务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有效制度。电力行业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基础产业,其安全生产工作不仅涉及电力企业广大职工的安全健康,更关系到国家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可靠保障,做好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意义重大。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做好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责任感,加大指导协调力度,将其纳入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总体要求,同部署、同推动、同总结、同考核,促进电力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二、认真落实《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积极参与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确定的相关原则和要求,积极参与推动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会同电力监管机构加强对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一是要严格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的审核工作,督促指导电力企业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设施“三同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及持证上岗,隐患排查治理,危险品管理,事故应急预案管理,以及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等法律法规和要求;二是要会同电力监管机构加强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和未达标电力企业的跟踪督促;三是要配合电力监管机构做好评审机构管理工作,督促评审机构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职责;四是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搭建交流平台,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深入开展。

三、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促进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健康发展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积极会同电力监管机构推进本地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将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总体方案中,共同部署,共同推进。要结合安全生产综合检查、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活动,督促电力企业特别是地方电厂、企业自备电厂积极参与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认真对照标准自查自改,争取在规定的时限内达标;督促已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称号的电力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持续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巩固标准化工作成果,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推动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要注重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相结合,充分借鉴本地区前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成功经验,加强与电力监管机构在各环节的协调配合,及时掌握工作进度、相互通报信息、共同总结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研究探讨解决措施,不断提高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水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