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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关于王下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00:06  浏览:99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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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关于王下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政府


昌江黎族自治县关于王下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昌府[2007]67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王下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海南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和《海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昌江黎族自治县王下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每年从县财政预算中给予安排,对重点生态公益林区内的王下乡农村居民按标准给予补助。
第三条 补偿资金的补偿对象为户籍在王下乡的农业人口。
第四条 补偿资金的补偿标准为每人每月33元。
第五条 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因认定为重点公益林区,禁止商业性采伐、垦山耕种而造成重点公益林区内的王下乡农民利益损失的补助。
第六条 县财政局设立“王下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专户”(以下称资金专户),对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补偿资金由县财政局按补偿资金支出实际总量拨付。县林业局和县财政局负责对补偿资金申请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按月拔付补偿资金。
第七条 补偿资金由县林业局会同乡镇、村委会根据补助农业人口的实际数量编制补助表,经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由县财政局在每月补偿资金到位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由乡镇财政所将补偿资金直接拨入农户的个人银行存款帐户。农户的个人银行存款帐户由乡镇财政所为农户在就近的银行营业网点统一开立。
第八条 县财政局、林业局、乡镇、村委会要严格按照支出计划拨付和使用补偿资金,不得随意调整。补偿人数发生变动的,由乡镇、村委会逐级及时上报县林业局、财政局核准,对应的补偿资金在下季度指标中进行调整,确保实际补偿人数与资金保持一致。
第九条 县财政局会同林业局、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将每季度补偿资金发放的情况在各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中发现有异议的应及时上报并予以核查,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县财政局和林业局设立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投诉。投诉电话为:26624089(县财政局)、26622813(县林业局)。
第十条 县财政局、林业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支出要求,对全县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接受有关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偿基金专款专用,并及时、足额地拨付到位。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村委会和农户,县财政局、林业局有权取消其补偿资格,从下个月起停发补偿资金。
第十一条 县财政、县林业局、乡镇应加强补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林业局、乡镇、村委会要加强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违规违法使用补偿资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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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2001—2003年文化科学和教育合作计划

中国 保加利亚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2001—2003年文化科学和教育合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协议双方”),本着发展两国在文化、科学和教育领域的联系和合作的愿望,并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1987年5月6日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决定签订2001—2003年文化、科学和教育合作计划。双方协议如下:

                一、文化和艺术

  第1条:协议双方鼓励参加对方举办的国际文化活动,包括国际艺术节、国际比赛和国际会议。

  第2条: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协议双方互派艺术展览,随展2人,为期14天。

  第3条:协议双方鼓励互派音乐和戏剧团组参加对方国举办的相应国际音乐活动和艺术节,同时也鼓励通过代理人的途径交换演出团组和个人。

  第4条:协议双方鼓励文物保护机构之间的合作。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协议双方互派一个2人文物保护专家小组,为期1周。

  第5条:协议双方鼓励中国国家图书馆和索非亚“圣基里尔和麦托迪”人民图书馆之间的合作。协议双方在商定的基础上交换图书资料、刊物、信息和专家。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协议双方互派一个4人的图书馆专家代表团,为期1周。

  第6条:协议双方鼓励翻译、出版和发行对方国家艺术性较高的文学作品。协议双方鼓励对方参加在本国举办的国际书展。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协议双方互派一个3人的图书代表团,为期10天。

  第7条:协议双方鼓励对方参加在本国举办的国际电影节,鼓励对方国在本国举办电影周。协议双方支持中国电影资料馆和保加利亚国家电影资料馆之间的合作。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协议双方互派一个3人的电影代表团,为期1周。

  第8条: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保加利亚共和国专业创作协会互派一个5人的文学艺术家代表团,为期1周。

  第9条:协议双方互通本国的文化信息。

                二、科学和教育

  第10条:协议双方鼓励两国科学院进行直接合作。

  第11条:协议双方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保加利亚教育和科学部在两部间协议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利用非外汇对等交换的原则扩大合作。具体如下:

  ——确定中保在科学和高等教育领域进行合作时优先考虑的大方向。这些优先考虑的大方向由协议双方合作伙伴在每年的专家会晤时商定。

  ——制定具体合作形式,重点放在合作项目的开发上,在其执行过程中使用协议中所规定的基本额度和资金。

  ——确定鼓励两国高等院校间进行直接接触的具体措施,以达到通过共同举办活动、交换信息和资料、交换专家而扩大合作的目的。

  ——确定在对等的基础上交换的大学生、研究生和进修生的奖学金。

  ——共同举办活动,以促使两国加入国际机构、组织和计划,加入科学和高等教育领域的国际信息系统,特别是相互承认学历文凭,以保证学术的可流动性。

  第12条:协议双方支持和鼓励相互感兴趣的高等院校之间在科学和教育方面的合作。合作的形式、内容和财务支付方式由它们直接商定。

  第13条:协议双方通过与科学和高等教育有关的基金会和其它组织建立联系,寻找扩大科学与高等教育领域合作的可能性。

  第14条:协议双方鼓励学习对方国家的语言、文学和文化。为此,协议双方根据接受方的需要互换语文教师。

  协议双方为汉学家和保学家参加在对方举办的夏季语言培训班创造条件。

  第15条:协议双方就高等教育领域举办重要国际活动相互通报,并鼓励专家和学者参加这些活动。

  第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和科学部根据要求互换关于中等和高等教育领域重大决定的信息,以及双方感兴趣的其它资料。

  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教育和科学部将在两部直接签署的教育合作协议基础上互换代表团。

  第18条:协议双方鼓励以下机构建立直接联系:

  ——中等普通和职业学校之间;

  ——教师培训和进修学院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有关教育方面的科研机构。

  第19条:协议双方支持教育工作者和科研人员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活动。相互通报召开重要学术会议、专题讨论会和学术报告会的信息,并根据要求向对方提供材料。

             三、新闻、出版、电视和广播

  第20条:协议双方协助新华社和保通社在互利的原则上签订的两社间具体协议所规定的合作。

  第21条:协议双方鼓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和保加利亚记者协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22条:协议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报社和杂志编辑部之间建立和发展直接合作,交换双方所需的资料和图片。

  第23条:协议双方促进中国中央电视台和保加利亚国家电视台在直接合作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扩大电视领域的合作。

  第24条:协议双方促进中国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保加利亚国家电台在直接合作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扩大两国国家广播电台之间的直接联系。

                  四、卫  生

  第25条:协议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在卫生和医学合作协议的基础上扩大和加深两国在卫生领域的合作。

                  五、档  案

  第26条:协议双方鼓励两国国家档案局之间的合作,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交换文献和专业档案图书复印件,交流档案工作经验。

                  六、青年和体育

  第27条:协议双方协助青年和体育组织之间进行接触,鼓励互派本国代表参加在对方国举办的体育和青年论坛会。鼓励两国青年和体育机构进行合作。

                  七、友好协会

  第28条:协议双方鼓励和支持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保中友好协会在两会签订的合作计划的基础上进行合作。

                  八、财务规定

  第29条:本计划内交流人员的费用根据下列条款执行:

  (1)派遣方支付派出人员至接待方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根据国内法规,承担不低于三星级饭店的食宿费和适当的零用金,以及按事先商定的访问计划所需的国内交通费。本计划交流人员如遇疾病,接待方负责在国家医疗机构为其提供免费医疗,直到病人能够回国,回国的旅费由派出方承担。为计划交流人员提供的医疗救助应符合接待方的现行法律。

  (2)交换演出人员和演出小组时,接待方承担场租费、海报和请柬印刷费,以及与演出有关的所有广告费。接待方在演出前向演员提供点心和饮料。

  (3)交换本计划内展览时,派遣方支付展品至接待方首都的往返运输费和保险费,接待方承担国内运输费、海关手续费、场租费、目录和广告印刷费。

  根据本计划第一款第2条所举办的展览,如属于国家级美术展览或文物展览,双方须签订专门的合同。

  (4)本计划内材料的提供和寄送的所有费用,由寄出方承担。

  (5)在进行青年和体育交流时,财务条件(食宿、零用金、签证费、参加费、保险、医疗、国内交通等)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谈。

  第30条:协议双方互免本计划内对方来访公民有关居留或延长其停留期限的手续费。

  执行本计划的派出人员不需要接待方对其工作的批准。

                  九、一般规定

  第31条:交换本计划所列的人员时,双方提前两个月将派出人员的简历、工作计划及掌握何种语言通知对方。

  接待方及时通知派出方是否同意接待上述人员。派出方至迟在派出人员启程前一个月将有关人员所乘交通工具和抵达的确切日期通知接待方。

  第32条:交换本计划所列的演出人员和演出小组时,派出方在有关人员启程前三个月将必要的宣传材料提供给接待方。

  第33条:举办本计划所列的展览时,送展方至迟应在展览开幕式前四个月将印刷展品目录和展览说明书的必要材料提供给承办方。

  在展品另行运送,而不随同随展人员时,展品至迟应在开幕前10天运到承展方。

  承展方应确保展览的组织、保护和宣传,以及印刷说明书、目录、海报和其他宣传材料所需的技术条件。

                  十、最后条款

  第34条: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要修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本计划不排除在协议双方互相商定的基础上,进行计划外项目的可能性。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30天后生效,有效期至2003年12月31日。

  本计划于2000年6月28日在索非亚签字,一式两份,均用中文和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唐 家 璇              米哈伊洛娃

文化部关于2001年音像市场管理暨“扫黄”“打非”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2001年音像市场管理暨“扫黄”“打非”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市发(200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新闻出版署关于2001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00〕29号),在“十五”计划的开局之年进一步提高民族音像业竞争力,促进音像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2001年音像市场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今年的音像市场工作要以文化部确定的音像市场管理和发展的指导思想为基础(见文市发〔2000〕19号),以贯彻实施修订后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相关文件为契机,以“压缩总量、调整结构、规范发展”为重点,大力整顿市场秩序,为提高民族音像业竞争力创造良好环境。
(一)压缩总量。要逐步改变全国许多地区音像经营单位过小过滥的状况。今年内要基本完成关闭剩余的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的任务。继续压缩整顿录像放映厅。文化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全国城市音像制品经营单位量化调控的指导性意见。各地也要制定量化调控的规划,使音像流通能力与音像出版生产力和群众消费水平相适应。
(二)调整结构。要采取一系列措施优化音像业结构,快速壮大民族音像经营单位的实力,应对我国加入WTO后面临的国际音像业的挑战。要择优扶强,吸引社会资本进入音像业。一方面扶持音像专营单位发展城市及跨地区连锁经营、区域性批销中心、超市以及电子商务等经营形式;另一方面支持新华书店、百货业超市连锁和邮政等系统开拓发展音像经营业务。
(三)规范发展。要通过一系列规范措施,大力促进民族音像业的有序、健康发展。对全国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按照新的规定进行重新审核登记,淘汰一批规模小、经营差、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经营单位。认真执行音像单位仓库登记备案等项制度,特别要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音像发行单位的经营行为。举办音像市场建设成果推展活动,开展创优、评优和扶优活动,推动音像市场的基础建设和规范发展。
二、工作安排
(一)根据中央“扫黄”“打非”工作部署,1-3月对应在3月前完成关闭和整顿工作的集中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此基础上,文化部将制定今年关闭集中经营场所的计划。6-7月,开展第二阶段“扫黄”“打非”集中行动,重点打击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和盗版盗印活动,迎接和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80周年。
(二)3月,启动开展全国音像批发、零售单位创优、评优、扶优活动,下半年评选表彰优秀音像批发和零售单位。
(三)5月,开展第三届全国音像市场法制宣传周活动。
(四)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在上海和广东举办音像市场建设成果推展活动,介绍、推广上海和广东音像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先进经验。
(五)配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修改,修订和发布文化部制定的有关文件。筹备召开全国音像市场管理工作会议,部署音像市场的治理和发展工作。
(六)加强音像制品进口管理,改组文化部音像制品内容专家审查委员会。
(七)10-12月,全面检查音像制品集中经营场所关闭情况。
(八)不断完善中国音像市场网,并利用该网推进音像市场管理的信息化和规范化。
三、工作要求
今年的音像市场管理工作是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重点,要按照新的法规文件改革管理体制和机制,调整市场结构,整顿市场秩序,特别是取缔关闭集中经营场所的工作已进入最后的攻坚阶段,任务繁重,难度增大。各级文化和音像市场行政部门要充分争取和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高度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全年各项工作任务。
(一)按照中办发〔2001〕29号文件和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落实音像市场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文化、音像市场行政部门及其稽查机构要探索试行定人、定点、定时检查制度。特别是基层管理部门要在机构改革中理顺管理体制,对音像市场实现归口管理。要巩固和加强基层稽查队伍建设。
(二)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凡发现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传播内容的音像制品的,除作出行政处罚外,应当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发现经营其他非法音像制品1500张(盒)以上的,除作出行政处罚外,应当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发现5万张(盒)以上非法音像制品仓库的,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音像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发现10万张(盒)以上的,报文化部备案,并提请公安机关追根溯源,追查犯罪嫌疑人。
(三)对今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和文化部确定取缔关闭的集中经营场所,必须按期全部清场。对限期整治的市场,文化部和有关省级音像市场管理部门要采取明察暗访方式进行检查。凡发现1家经营淫秽、反动音像制品,或3家以上经营走私、盗版音像制品的,即为整治不达标,必须予以关闭。
(四)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文化部有关通知要求,对利用互联网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音像市场行政部门应当在2001年4月1日前配备有关设备,落实负责人员,开展监管工作。落实情况通过电子邮件报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备案(E-mail:yx@ccnt.gov.cn)。文化部通过其主办的中国音像市场网(av.ccnt.com.cn)发布音像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信息和各地工作情况,请各地做好有关信息的上报工作。
(五)改进和完善音像制品运输传递管理措施。广东省文化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公路、铁路、航空托运站场音像制品托运活动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整顿结束后可采取招标等办法对音像制品托运实行定点管理,明确主管部门、委托人、托运站场和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切实堵住非法音像制品流通渠道,保护合法音像制品货畅其流。具体方案报文化部同意后实施。


200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