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3:04:01  浏览:90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CH 1010微型厢式货车等有关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4]303?

1994-06-09国家税务总局


江西省税务局:
  你局赣税发[1994]210号请示悉。关于ch1010微型厢式货车、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农用轮胎征收消费税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你省昌河飞机工业公司生产的ch1010微型厢式货车,虽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微型厢式货车,但据调查,该系列货车主要作改装小客车之用,且改装简便易行。另外,它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小客车”的特点和功能,是与货车有所区别的。因此,为了平衡税收负担,堵塞税收征管中的漏洞,对企业生产的微型厢式车,无论其名称如何,均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根据《消费税税目注释》的规定,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六月九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出贡献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出贡献人才奖励办法》的通知
青办发〔2005〕15号




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
  《青岛市突出贡献人才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1月10日




青岛市突出贡献人才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褒奖突出贡献人才,激励其多出和快出优秀成果,根据《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青发〔2004〕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出贡献人才,是指为青岛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
  第三条 突出贡献人才奖励是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最高人才奖项。
  第四条 突出贡献人才奖励坚持民主公开、严格标准、好中选优、优中拔尖、宁缺勿滥的评奖原则,不受学历、职称、资历、身份、地域限制。
  第五条 突出贡献人才奖励每年进行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其中,“青岛市突出贡献人才功勋奖”不超过1人,年度内若无符合条件的人选,可以空缺;“青岛市突出贡献人才奖”不超过9人。
  第六条 获奖人员原则上五年内不重复获得同一奖励,五年后没有新成就也不能重复获奖。
  第七条 突出贡献人才奖励根据青岛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需求,对每年度重点奖励的行业和专业领域实施动态公告。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凡在青岛地区或代表青岛市获得突出业绩,为青岛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均可受奖。
  第九条 申报奖励者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自然科学领域,承担国家级研究项目,研究成果具有显著的科学价值、经济价值和实践价值,获得国际学术大奖或国家自然科学奖,为青岛市科学技术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社会科学及交叉科学领域,承担国家级研究课题,研究成果对发展新型学科、推进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青岛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和实践措施,并获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资源新发现、消除环境污染、提高资源利用率等)工作中,有独特的发明创造、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并处于国内领先地位,经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四)在重点产业、重大工程、重要科技攻关和企业技术改造,以及引进、消化、吸收高科技产品、技术项目和原材料国产化过程中,创造性地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五)在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中,运用现代管理知识,通过改革创新,单位管理水平及综合经济社会效益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的。
  (六)在教育、体育、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业绩卓越,获得国家级表彰,在国内享有较高声誉,为发展青岛市先进文化作出突出贡献,为青岛市赢得重大荣誉的。
  (七)在岗位职业技能操作中,技术高超、技艺精湛,代表青岛市参加国内外有影响的岗位技能大赛取得优异成绩,拥有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并取得突出经济社会实效的。
  第三章 奖励等级及奖项设置
  第十条 奖励等级:
  (一)“青岛市突出贡献人才功勋奖”,颁发证书,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二)“青岛市突出贡献人才奖”,颁发证书,奖励人民币20万元。
  第十一条 突出贡献人才奖励记入获奖者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实绩依据。
  第四章 奖励组织及程序
  第十二条 突出贡献人才奖励工作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程序是:
  (一)通过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广泛宣传突出贡献人才奖励的政策、标准、条件和工作方法步骤;
  (二)由单位、学术团体、同行业专家或个人,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推荐或自荐,各主管部门按照评奖条件提出推荐名单,填报《青岛市奖励突出贡献人才推荐表》并附推荐报告,一式三份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推荐上报的突出贡献人才人选按以下程序组织评审:
  (一)审核材料。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行业或专业部门审查上报人选的材料。
  (二)专业评审。成立以专家学者为主体的高资质专业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选的行业和专业,分设若干专业评审组,对提出申请的人员进行专业评审。评审采用集中审阅材料、听取申报人员答辩、集体审议和评委实名表决方式,按获奖人员1∶2的比例确定获奖初步人选。
  (三)组织考察。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察初步人选的政治表现、遵纪守法、成果业绩、职业道德等方面情况。在此基础上,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作为获奖提名人选向社会进行业绩公示。
  (四)确定人选。通过社会公示的提名人选差额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获奖人员。其他提名人选授予“青岛市突出贡献人才提名奖”,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评奖工作应当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确保评奖质量。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严肃处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五章 奖金及分配
  第十五条 建立青岛市人才奖励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于市政府财政拨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资助及海内外友好人士的捐赠。获奖人员的奖金从市人才奖励专项资金中拨付。
  第十六条 对在青岛地区因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奖金的,突出贡献人才奖励的奖金不重复颁发。
  第十七条 获奖人有奖金支配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简述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 贵

土地所有制划分为土地公有制和土地私有制两大类。根据我国《宪法》第十条、《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我国被告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具体表现为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就是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权人将其所有权权能中的使用权分离出来让与给土地使用者的一种权利转移方式,其实质是国家行使的对国有土地财产的处分权。土附表毛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就是出让土地使用权,其一经设定即成为一种物权,在土地使用权存续期间,土地使用者在设定的权利范围内,不仅享有对土地的实际占有友,而且还享有对土地的使用、转让、抵押等民事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土地使用权出让具有以下特征:
1.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体和标的物具有特定性。依据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条之规定,出让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出让行为的标的物也只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对城市规划区以外的集体所有土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章关于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因建设需要占有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涉及家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家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据此,城市规划区外的集体所有土地未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的,不得出让。
2.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分享为基础,是以创设土地使用权这一用益物权为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实一经发生,国有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即行分离,土地使用权成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土地使用者直接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3.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具有有偿性和有期限性。《房地产管理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依法被告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其有期限性就是土地使用者对土地享有的权利,受到出让年限的限制,最高限由国条院规定;按照国务院1990年以55号令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土地出让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其有偿性表现在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代价,出让金的本质是土地所有者以其享有的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利益,是一定年限内的地租。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构成除一定年限的地租外,还包括土地出让前国家对开发成本及有关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
4.出让土地使用者行使权利效力的有限性。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之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告出让、转让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只是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取得对土地的一定程度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民事权利。出让土地的使用者,对出让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不因其享有土地使用权而享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