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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2003年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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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2003年工作安排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2003年工作安排》的通知

(2003年3月20日)
教社政函〔2003〕10号


现将《教育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2003年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教育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2003年工作安排

一、指导思想
  2003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教育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对实现十六大确定的奋斗目标和任务,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2003年工作安排的精神,2003年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全面深入地学习宣传贯彻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维护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把大力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全面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扎实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高师生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努力培育“四有”新人,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把师生员工的思想统一到十六大精神上来,把师生员工的力量凝聚到实现十六大提出的任务上来,为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思想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主要工作
  1.把教育系统学习宣传贯彻十六大精神热潮引向深入,兴起学习宣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
  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十六大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首要政治任务。要以高度的责任感,按照“围绕主题、把握灵魂、狠抓落实”的要求,在深入人心上下功夫,在开拓创新上下功夫,在力求实效上下功夫,推动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逐步深入。要以高校和县(处)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推动教育系统学习十六大精神的深入开展。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抓好党委中心组学习,确定专题,深入研讨。要充分发挥学校党校、团校和理论学习社团的作用,通过举办理论骨干培训班、报告会等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的宣传教育,深入学习宣传十六大报告,深入学习宣传新党章,使十六大精神深入人心,在教育系统形成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浓厚氛围。
  要大力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作风。一是要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联系本地本校的实际,师生的思想实际,围绕在学习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释疑解惑,不断增强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组织编写高校“两课”教育教学中的热点难点解析(学习十六大精神专辑)等有关学习参考资料。二是用十六大精神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及时总结推广教育系统带有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理清发展思路,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经验,努力营造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良好氛围,努力营造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良好氛围,引导广大师生为十六大确定的目标任务而努力奋斗。
  要在教育系统兴起学习宣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新高潮。认真组织广大师生员工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认识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牢牢把握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增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一是要充分发挥学校政治理论课和德育课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高校要进一步深化“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课堂、进教材、进学生头脑”工作,全面修订高校“两课”(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基本要求和教材;印发《职业技术学校德育课贯彻十六大精神教学指导纲要》;研究制定《中学思想政治课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指导意见》,将党的十六大精神,特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机融入各级各类学校德育课的教育教学中。二是要加强学校业余党校建设。要创新和拓展高校党校工作,把高校党校建设成为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的重要平台。加强高中业余党校建设,重视在高中学生中发展党员,逐步在普通高中建立学生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引导青年学生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坚定跟党走的信念,奋发学习,早日成才,报效祖国。三是实施“中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鼓励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勇于探索,不断在实践中推进理论创新。要围绕十六大报告提出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以及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确定一批重点课题,组织广大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联合攻关,力争取得一批有重大学术价值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标志性成果。
  2.以弘扬培育民族精神为重点,加强学校的思想道德建设
  要把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作为学校德育工作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纳入学校教育的全过程。一是要组织全国有关专家研究并推出“文化素质教育阅读书目”,组织力量翻译出版“大学通识教育译丛”,发扬民族文化的优秀传统,汲取世界各民族的长处,发展先进文化,抑制腐朽文化。二是积极探索适合不同年龄段学生特点的教育形式,利用重大节庆日、纪念日,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增强广大学生的国家意识、团结意识和自强意识。三是广泛开展坚持“两个务必”的教育,使教育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始终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四是纪念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为雷锋同志题词发表40周年,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大力弘扬雷锋精神,开展教育活动。
  继续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从社会和学生的实际出发,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对师生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引导学校师生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提高思想道德水平。一是结合教育系统的实际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教育,强化信用观念,增强诚信意识,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二是将《纲要》提出的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和要求融入到德育课教学中去,构建科学的学校德育工作体系。完成《初中思想品德课程标准(实验稿)》,研究制定《高中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制定《职业学校德育工作大纲》,大力推进职业学校德育工作,加强对职业学校和各类成人教育机构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三是要建立科学的学校德育工作评价体系,加强过程性评价,形成良性的学校德育工作评估机制。四是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中小学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学校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五是要加强法制教育、禁毒教育和工读学校建设。
  继续做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和《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精神,扎实开展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坚持重在建设,立足教育的原则,注重培养学生面临竞争和环境的压力,主动进行自我心理调适的能力。要在理论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方面有所突破。在研制运用适合我国国情的心理评估工具方面有所推进。加强高校心理指导和咨询机构规范化建设。
  要积极探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规律和办法,推进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创新,继续做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进学生公寓、进学生社团”工作。一是把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纳入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不断丰富网上教育资源,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工作队伍建设。要整合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的资源,筹建一个全国性的有影响、点击率高的思想政治教育示范网站。二是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过程中,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学生辅导员进公寓、党团组织进公寓、学生社团进公寓和学生自我管理组织进公寓。要深入调研及时发现和总结这方面的典型经验,加强交流和宣传。三是要加强对高校学生社团的指导和管理,大力促进思想政治教育进社团工作。重点引导和支持一批学生理论、科技、艺术、体育等社团,使他们成为活跃校园文化,创造良好育人环境的重要力量。
  3.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要坚持以人为本,丰富思想道德内涵,重在提高素质。一是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研究制定《高校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评估指标体系》,以培养合格公民为基点,引导师生共同创造安全文明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环境。二是大力推进校园文化建设。要总结推广高校开展校园文化建设的经验,广泛开展各种校园文化活动,用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占领学校的思想文化阵地,提高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水平。三是积极推动教育部和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共同开展的“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试点工作。四是要鼓励各地积极开发当地的德育资源,加快德育资源库建设,加强德育资源整合。广泛组织青少年学生参加社会公益劳动以及尊老爱幼、扶残助残、手拉手、扶贫支教、“三下乡”、保护环境等丰富多彩的道德实践活动。五是要建立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咨询服务中心和创业教育基地,积极组织开展创业实践活动,通过为社会或他人服务,提高学生的就业和创业能力,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六是继续做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在已支持中西部地区建设的160个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的基础上,继续支持中西部贫困地区建设164个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七是积极开展科技教育进社区活动,推进社区教育的发展,构筑社区教育网络体系。开展学习型组织的创建活动,努力创造人人学习,时时学习,处处学习的环境。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机构要成为建立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平台,努力为全体社会成员的终身学习提供多样化的教育培训服务。
  4.广泛深入地开展形势与政策教育
  要向师生员工宣传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和美好前景;宣传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成就;宣传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成绩;宣传当地、本校贯彻十六大精神,在发展要有新思路、开放要有新局面、改革要有新突破、各项工作都要有新举措方面所采取的实际步骤,以及解决教育事业前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信心。要继续深入揭批“法轮功”邪教本质。
  5.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农村地区教育的支持力度
  一是继续与中宣部、中央文明办共同做好“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实施工作。协助组织好受助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社会实践,引导他们运用所学知识帮助其他困难人群。二是中等职业学校要扩大面向西部地区的招生规模,“十五”计划末达到120万人。三是要建立以县级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为龙头,以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为骨干,以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为基础的县、乡、村三级培训体系,培养、培训更多留得住、用得上的应用人才,提高广大农村劳动者素质,为实施“雪炭工程”、广播电视“西新工程”和“村村通工程”、“母亲水窖工程”及“创建文明小城镇”等方面做出积极的贡献。四是根据文化素质教育发展的需要,以西部地区高校为主,要增设20个新的“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
  6.广泛宣传先进典型
  要围绕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和教育部今年的中心工作,大力宣传教育战线精神文明建设的典型,努力形成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尚。教育报刊、电视要成为宣传党的教育方针、指导教育工作、推动教育改革、促进教育发展的舆论宣传阵地。在抓重大教育新闻报道、典型报道中,要突出自己的特色;深度报道要重点突出,观点鲜明,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要不断扩大选题范围,增强新闻性、时效性、知识性、趣味性、服务性。教育部与共青团中央共同开展评选和表彰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活动,要广泛宣传他们的事迹,充分展示当代大学生的精神风貌。
  7.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利用今年上半年时间,集中对高校“两课” 进行一次全面的调研。这次调研,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增强“两课”教育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为着力点,切实加强和改进高校“两课”教育教学,全面推进“两课”教育教学的创新发展。通过调研,研究制定新世纪新阶段高校“两课”改革和建设的总体方案,就高校“两课”的课程设置、教材内容、教学方法(包括社会实践、考试方式、教学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包括学科建设)以及管理体制等方面提出指导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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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总局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69 号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Ⅲ-R3)已经
2006 年6 月7 日中国民用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6 年7 月21 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
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以下简称情报员执
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情报员执
照的统一颁发和管理,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空管
局)负责具体承办情报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情报员执照的管理,民航地区管
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本辖区情
报员执照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情报员执照,是指情报员执照持有人(以下简称持照人)
具有符合要求的知识、技能和经历,有资格从事航空情报工作的证明
文件。
(二)航空情报检查员,是接受民航总局委任,代表民航总局从
事有关航空情报人员资质管理和航空情报单位质量管理等工作,并协
助实施行政检查、参与安全检查、不安全事件调查的企事业单位专业
技术人员。
(三)理论考试,是指航空知识方面的考试,可以通过口试、笔
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理论考试百分制成绩在80 分(含)以上的,
为理论考试合格。
(四)技能考核,是指航空情报技能方面的考核,可以通过在实
际运行环境中或者模拟环境中演示操作的方式进行。技能考核按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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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中、差评定在良(含)以上的,为技能考核合格。
(五)作用于精神的物品,是指酒精,鸦片、大麻、可卡因及其
他兴奋剂,安眠药及其他镇静剂,幻觉剂,但咖啡和烟草除外。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情报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未持有效情报员执照的人
员,不得独立从事航空情报工作。
第六条 除持照人未满足近期经历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
正外,按本规则颁发的情报员执照长期有效。
第七条 持照人应当满足下列近期经历要求:
(一)上一个日历年内在情报员执照载明地址履行工作职责的时
间不少于120 小时;
(二)熟悉所有与履行航空情报工作职责相关、现行有效的规则、
程序和资料;
(三)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的规定完成有
关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四)上一个日历年内情报员执照检查合格;
(五)上一个日历年内进行航线实习一般不少于二次。
第八条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航空情报工作:
(一)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 小时之内或处在酒精作用
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任何作用于精神
的物品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
(二)情报员被暂停行使执照权利期间。
第九条 民航总局可以根据航空新技术发展应用情况以及采用
的航空情报服务方式和手段,对持照人的知识、技能和经历做出补充
要求。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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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情报员所在单位应当将情报员的岗位培训、技术考核、
执照检查、岗位工作等技术经历完整、如实地记录在《民用航空情报
员技术档案》中。
第十一条 情报员执照应当保存在最接近持照人通常行使执照权
利的区域内,便于接受执照检查。
第十二条 情报员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持照人应当向所在地区
空管局以书面形式申请补发,由地区空管局报总局空管局审核后补发。
申请应当写明情报员执照的持有人姓名、编号、地址、颁发日期等有
关信息。
第三章 情报员执照的申请与颁发
第十三条 情报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民航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年满二十一周岁;
(四)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五)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口齿清楚,无色盲等缺陷;
(六)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申请人经历要求;
(七)持有效理论考试合格证明;
(八)持有效技能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情报员执照的申请与颁发程序如下: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情报员执照的应当向所在地区
空管局提交本规则附件一规定的《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申请表》以及
申请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理论考核合格证明、技能考核合格证明、
情报员经历证明;
(二)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区空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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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
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受理。申请人按照地区
空管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地区空管局应当受理申请;
(三)地区空管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
的申请材料完成初步审查。在地区空管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
核实时,申请人应当及时主动配合。地区空管局经审查后,应当提出
初步审查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总局空管局进行最
终审核;
(四)总局空管局接到地区空管局报送的申请人全部申请材料及
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核,并报民航总
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内为申请人颁发执照;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地
区空管局和申请人。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理论考试应当由航空情报检查员主持,并在
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申请人理论考试合格的,应当为其颁发理论
考试合格证;理论考试合格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六条 申请人的技能考核应当由航空情报检查员主持,并在
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申请人参加技能考核应当已经取得理论考试
合格证并满足申请人经历要求;申请人技能考核合格的,应当为其颁
发技能考核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一年。
用于技能考核的模拟机、软件及相关设施应当符合总局空管局的
规定和要求。
第十七条 情报员执照由民航总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颁
发。
第四章 申请人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历
第十八条 情报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知识: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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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情报员技术管理、航空情报服务、航空数据管理、航图
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文件
的相关内容;
(二)航空情报服务的组织与实施;
(三)航图的制作、识别和使用;
(四)航空情报工作中所用设备的原理、使用与限制;
(五)与航空情报工作有关的人的因素;
(六)飞行原理,航空器、动力装置与系统的操作原理与功能;
(七)航空气象学,气象文件与资料的使用与判读,影响飞行运
行及安全的天气现象的起源与特征,测高法;
(八)空中导航的原理,导航系统与目视助航设备的原理、限制
及精度,主要航空通信设备的工作原理及运用;
(九)领航学,推测和无线电领航方法、航图作业、航线飞行计
划拟定、高度表拨正程序;
(十)目视与仪表飞行程序设计、机场最低运行标准制定的基本
知识;
(十一)所在机场的航行资料、航图,机场净空及机场有关设施;
(十二)机场范围或半径50 公里范围内的各类通信、导航设施的
类别、位置、有效距离、呼号、频率及使用程序;
(十三)机场范围内空中交通特点、航线结构及飞行程序;
(十四)有关航线的地形、走向、高度层配备及气象特点;
(十五)机场范围内的气象特征和危险天气的演变规律及对飞行
的影响;
(十六)各种性质的飞行组织保障工作程序;
(十七)各种飞行勤务保障单位的联络程序、保障设施和能力;
(十八)与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单位的工作关系、协调程序和手段;
(十九)航空专业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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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应当具备的其他相关知识。
第十九条 情报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技能:
(一)熟练进行各类航行通告、飞行动态电报的编发和处理;
(二)熟练掌握民用航空固定通信电报拍发程序,正确使用通信
设备收发电报;
(三)熟练编辑审核原始技术资料,处理各类航空数据;
(四)熟练使用各种航空情报资料和航图;
(五)能够正确使用航行通告代码和简缩字;
(六)能够独立主持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向机组
或其他用户讲解飞行需要的航空情报,回答机组和其他用户在飞行准
备中提出的问题;
(七)能够制定和受理飞行计划;
(八)能够利用航图进行地图作业,并进行一般领航计算;
(九)能看懂天气图并能进行天气形势的一般分析,择优选择航
线和有利飞行高度层;
(十)能够对机型、机场、航线的性能进行分析;
(十一)能够正确实施紧急处置程序;
(十二)能够用英语就本专业范围内的工作进行会话、阅读、编
写电报;
(十三)能够独立编写民航机场使用细则;
(十四)其他表现出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条 情报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经历:
(一)通过民航总局认可的专业课程的学习并考试合格;
(二)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员岗位培训的相关规定,完成岗位培训
并达到相关要求;
(三)在持照人的监督下,完成实际工作的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申请人的(二)、(三)款经历可以同时进行,并应当在申请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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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月内完成。
第五章 监 督 检 查
第二十一条 情报员执照的监督检查由航空情报检查员按照规
定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情报员执照每个日历年应当定期检查一次。检查一
般包括对持照人的技能考核、近期经历的核实、技术档案的审查以及
要求的其他检查项目,必要时应当组织持照人进行理论考试。检查结
果应当签注在情报员执照记录栏以及《民用航空情报员技术档案》中。
第二十三条 总局空管局或地区空管局认为必要时,应当对持照
人进行不定期的执照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局空管局应当办理情报员执
照的注销手续:
(一)情报员执照被依法撤销或者失效的;
(二)持照人死亡的;
(三)持照人放弃情报员执照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未持有效情报员执照独立
上岗工作的,由民航总局委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
区空管局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和人民币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对
当事人所在单位处以警告和人民币2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持照人,由民航总局委
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对持照人给予警告
或暂时停止行使执照权利三至六个月,同时持照人应当按照航空情报
检查员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正近期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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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持照人,由民航总局委
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对持照人给予警告
和人民币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不记录情报员技术经历
或不如实记录情报员技术经历的,由民航总局委托总局空管局或者民
航地区管理局委托地区空管局对情报员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并责令改
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1986 年3 月15
日发布,2003 年4 月8 日经民航总局令第118 号第二次修订的《民用
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I-R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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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申请表
用墨水笔或打印填写有关项目
Ⅰ 基 本 信 息
1 姓名(汉语及全拼)
2 国籍
3 出生日期
4 性别
5 出生地
6 民族
7 电话
8 通信地址
9 邮政编码
照 片
10 工作单位
11 职务
12 身份证明名称 13 身份证明编号
14 学历 15 毕业校、院、专业、 16 毕业时间
起止年月 在何部门、任何职务
17




Ⅱ 申 请 信 息
25 是否已经获得理论考试合格证?
□否 □是
理论考试合格证颁发日期:
25 是否已经获得技能考核合格证?
□否 □是
技能考核合格证颁发日期:
27 是否经过民航总局认可的训练机构专业课程训练并取得合格证书?
□否 □是
专业课程训练合格证书名称:
申请人最近一年内岗位培训经历
起止日期 岗位培训项目、名称 岗位培训教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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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最近一年内岗位工作经历
起止日期 岗位经历 监督情报员签字
Ⅳ 声明:我保证上述填写内容属实,如有不实后果本人负责。
31 申请人签字 32 申请日期
Ⅴ 岗位培训教员推荐:在担任该申请人岗位培训教员期间,我认为其表现良好,并已经按照《民用
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圆满完成了岗位培训,经检查考核已经达到培训目的
和要求。
33 岗位培训教员签字 35 推荐日期:
Ⅵ 监督情报员推荐:在监督该申请人岗位工作期间,我认为其工作表现良好,已经具备所申请执照
类别的实际航空情报工作能力。
监督情报员签字 35 推荐日期:
Ⅶ 申请人所在单位意见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加盖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Ⅷ 地区空管局受理意见
□即日起受理申请。 □不予受理申请。
不予受理说明
审核人员签字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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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地区空管局报告
初步审查结论:
□经初步审查,该申请人符合颁发情报员执照的条件,上报总局空管局最终审核。
□经初步审查,该申请人不符合颁发情报员执照的条件,上报总局空管局最终审核。
说明理由
审核人员签字
审核日期
负责人签字 签字日期
Ⅹ 总局空管局审核
审查结论:
□同意报民航总局为申请人颁发情报员执照。
□不予颁发情报员执照。
说明不予颁发情报员执照的理由
审核人员签字
审核日期
负责人签字 签字日期
执照颁发文号 颁发日期
分配给申请人的情报员执照编号
A I S
执照制作人签字 制作日期
附下述哪些文件:
□身份证明复印件 □学历证书复印件
□情报员经历证明
□理论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技能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其他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政〔2009〕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平顶山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平顶山市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河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鼠、蚊、蝇、蟑螂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和各县(市)、石龙区城关镇建成区内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工作。

  第四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坚持如下原则:

  (一)分级属地管理原则;

  (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原则;

  (三)专业队伍与群众防治相结合原则;

  (四)整治环境卫生、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药械控制为辅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防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单位和居民户的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各自负担。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病媒生物孳生、消长规律,结合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统一的环境卫生整治,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场所,每年开展春冬季集中灭鼠和夏秋季集中灭蚊蝇、灭蟑活动,把各类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七条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防制的日常工作。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病媒生物防制的技术方案制定、密度监测、科研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八条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责任制,并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城市规划区各区人民政府(包括市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各主管部门、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本单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二)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户办公、经营场所,由相关单位及个体经营户负责;(三)宾馆、酒店、食品生产加工等场所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监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督促落实;(四)农田、山区、林场、河流、沟渠和养殖场所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分别由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组织、督促落实;(五)集贸市场病媒生物的防制工作由市场开办者负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督促落实;(六)垃圾填埋场、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公园等城市公用设施和公共绿地以及道路附属绿地等场所,由经营、养护单位负责,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落实;(七)建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产权人负责。在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工地由拆迁单位负责,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八)风景名胜区、工矿区等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九)其他场所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有专(兼)职病媒生物防制队伍,配备合格的病媒生物防制器械、设备,病媒生物防制专(兼)职人员应当经过培训,持有上岗资格证书;并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规章制度,健全完善档案资料,做到连续、系统、专人管理。

  第十条 宾馆、酒楼、食品加工、食堂、集贸市场、医院、学校、屠宰场、建筑工地等场所是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重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责任单位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第十一条 单位和居民应当做好下列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一)保持室内外和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整洁,妥善处理地面和容器中的积水,室外合理设置毒饵洞;(二)垃圾存放、运输设施应当封闭,做到及时清运,禁止随地倾倒、堆放;(三)主动采取化学、物理、生物等综合措施消杀病媒生物;(四)保持责任区内沟渠排水通畅;(五)城区范围内消除旱厕,改建水冲式或无害化卫生厕所,设置纱门和纱窗等防蝇设施,保持卫生整洁;(六)办公室、食堂、仓库、车间等部位的防鼠、防蝇设施齐全,及时清除鼠迹、鼠粪、鼠痕,填补鼠洞及蟑螂孳生的缝隙。

  第十二条 养殖、餐饮、仓储、酿造及食品生产加工、农贸市场、施工工地等特殊行业和场所,在生产、加工、储存、经营、运输、养殖过程中及废弃物处理方面,应当有完善的防范措施,严防病媒生物的繁殖孳生。

  第十三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应当同步规划、设计符合病媒生物防制要求的排水、排污和垃圾、粪便处理等卫生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应当开展以改水、改厕、改圈、改造环境等为重点的环境卫生治理,加大改建无害化卫生厕所的力度,逐步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

  第十五条 单位和居民户应当按照各级爱卫会的部署,按照统一时间、统一方法、统一药物的要求,自行或者委托专业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开展病媒生物消杀活动。

  第十六条 专业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接受各级爱卫办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病媒生物防制专业服务机构将每年提供服务的对象、工作方案、消杀情况和药械进销、使用情况书面报当地爱卫办备案。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禁用的病媒生物防制药物和器械;使用病媒生物防制药物应当采取安全措施,控制使用剂量,禁止乱用、滥用。

  第十八条 各级爱卫会设立病媒生物监督员,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病媒生物防制监督员由从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担任,市爱卫会统一颁发证书。

  第十九条 街道和镇爱卫会设立病媒生物检查员,由县(市)、区爱卫办聘任,并报市爱卫办备案。病媒生物防制检查员协助病媒生物监督员对本辖区单位、居民户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对在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卫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严重超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由相应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查处而没有查处的,爱卫会应当督促其依法查处;拒不查处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拒绝、阻碍爱国卫生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市)、石龙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市区以外的建制镇建成区、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