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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0:51:47  浏览:89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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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国务院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1984年4月7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管理,确保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对于国家计划产品,应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各级经济管理部门不得安排计划,不得供应原材料、动力和提供生产资金。
第三条 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由国家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委)统一组织领导,产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经委)协助管理。
(一)国家经委的职责任务是:
1.督促、检查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2.制定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3.审批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目录和分批实施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审核各部门制定的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审批测试、检验单位;
5.规定生产许可证编号办法;
6.统一公布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产品名单;
7.仲裁有关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争议事项。
(二)国务院产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监督工作。
(三)地方经委协助国家经委和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做好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部颁标准,下同);
(三)产品必须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的图纸或技术文件;
(四)企业必须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企业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六)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
第五条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必须向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并抄报地方经委。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接受企业申请后,应即组织测试、检验单位并吸收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人员参加,对申请企业的有关产品和生产技术条件进行检查和评审。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发给生产许可证,并报国家经委汇总,统一公布名单。经检查、评审不合格的,允许企业经过整顿,达到条件后,再次提出申请。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进行测试和检验的单位,由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报国家经委审批。
第六条 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确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生产许可证到期或虽未到期而现行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作了修改的,要重新进行检查和评审。产品归口管理部门和地方经委要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督,进行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必须在该产品包装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批准日期。
第八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一)降低产品质量的;
(二)经复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三)未经批准降低技术标准的;
(四)将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牌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
第九条 国家决定淘汰或停止生产的产品,要注销或收回其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 生产许可证注销后,企业必须将已注销的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发证单位,同时停止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并由发证单位报国家经委统一通报。
第十一条 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向发证单位缴纳生产许可证申报、检查费用。收费办法由国家经委商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和冒用生产许可证。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规定,实事求是,秉公办事,不得营私舞弊、行贿受贿。违者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 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中,凡属全国范围内的新产品和在结构、性能、材质、技术特征等方面确有显著改进的老产品,在正式批量投产前可暂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十四条 国务院已规定由有关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仍按原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国家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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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易感动物调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易感动物调运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8]264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易感动物调运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八日
乌鲁木齐市易感动物调运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做好对动物调运的监督管理,有效阻断动物疫病的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农牧局(兽医局)负责全市易感动物调运的监督管理工作,乌鲁木齐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易感动物调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易感动物调运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乌鲁木齐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易感动物调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动物疫病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对人体健康和畜牧业健康发展有重大危害的一类动物疫病;呈爆发流行的二类、三类动物疫病;新发现的动物疫病或己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病以及其他有严重影响和重大危害的动物疫病(如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狂犬病、猪瘟、鸡新城疫、炭疽、羊痘、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爆发时等)。易感动物是指:对某种动物疫病容易感染发病的动物。口蹄疫的易感动物有牛、猪、羊、骆驼、鹿等家养和野生的偶蹄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易感动物有鸡、火鸡、鸭、鹅、鹌鹑等家禽及野鸟、水禽、海鸟等禽类;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易感动物是猪;狂犬病的易感动物有犬科、猫科等温血动物;猪瘟的易感动物是猪;鸡新城疫的易感动物有鸡、火鸡、鹌鹑、鸽子、鸭、鹅等多种家禽及野禽;炭疽的易感动物有牛、羊、猪等家畜和野生动物;羊痘的易感动物是羊;结核病的易感动物有牛、猪、家禽;布鲁氏杆菌病的易感动物有羊、牛、猪、犬等多种动物。
第四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本地良种动物繁育体系的建设,促进本地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调运易感动物实行登记制度。到外地调运易感动物的,应当先到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并登记。
第六条 调运易感动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了解调运地动物疫情流行情况,核对相关的免疫证明,对免疫状态不明确的进行补苗,对补苗后拟调运的动物隔离观察
30天。
(二)选购动物应当在动物防疫有保障的非疫区的饲养产地进行。
(三)应当查看免疫档案和免疫记录,逐头(只)核实免疫耳标号码,对己入选的牲畜,按国家标准进行结核病和布鲁氏杆菌病的检疫,剔除阳性者。
(四)运输途中发现疑似疫情的,要终止运输,立即报告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出及时处置。
(五)调运的动物运达后,应先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和监督下隔离观察30日,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在隔离期间发现疑似疫情的,要立即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出及时处置。
第七条 准备将易感动物运出本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实施产地检疫。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调运易感动物的,依法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谁引进、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申办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州政办 [2004] 7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申办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申办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

申办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湘西自治州政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各窗口的申办事项按照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补办件、退回件实行分类管理,公开审批。要求一般事项直接办理,特殊事项承诺办理,重大事项联合办理,上报事项负责办理,控制事项明确答复。

第二条 即办件办理。即办件是指程序简便,资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受理即办件后,应及时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即时办结。

第三条 承诺件办理。承诺件是指需经主管部门审批或现场踏勘、调整的事项。

(一)各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资格符合、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资料不全的,由窗口打印《补办件通知单》,并注明所需补办的事项;对资格不符的,由窗口打印《退回件通知单》,并注明退回理由。

(二)窗口受理承诺件后,应及时打印《受理通知单》交申办人。

(三)属于重大事项的承诺件,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向单位分管负责人汇报。窗口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尽快组织人员审核审批或进行现场踏勘、调查,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将审核和审批结果交窗口工作人员。窗口工作人员再按照规定操作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并通知申办人到窗口领取审核或审批结果。

第四条 联办件办理。联办件是指需要多个主管部门共同审批的事项。

(一)联办件实行牵头单位负责制,牵头单位从项目受理到办结实行全过程跟踪负责。

房屋建设和市政工程项目联办件由州建设局牵头受理,其它基本建设项目联办件由州计委牵头,联办单位为州建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水利局、州环保局、州财政局、州地震局、州人防办、州消防支队、州气象局、州散装水泥办及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技术改造项目联办件由州经贸委牵头,联办单位为州建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财政局、州电业局、州地震局、州人防办、州消防支队、州气象局、州散装水泥办等;

工商企业注册登记牵头单位为州工商局,联办单位为州卫生局、州公安局、州环保局、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消防支队等;

招商引资项目联办件由州外经局(招商局)或州经协办牵头,联办单位为州经贸委、州建设局、州财政局、州工商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电业局、州地震局、州人防办、州消防支队、州气象局、州散装水泥办等;

其他联办件由中心指定牵头单位和联办单位。

(二)牵头单位窗口按要求对申办人的资格和资料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应及时填写《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联办件联审表》,提出联办意见,并当场与联办单位窗口衔接。

(三)联办单位窗口收到《受理通知单》后,应及时申请工号,打印《审批所需资料清单》交牵头单位窗口,并将联办事项报告单位。牵头单位窗口将联办单位窗口打印的《审批所需资料清单》汇总交申办人准备。

(四)对于不需召开联审会议的一般联办件,各联办窗口接到备齐的资料和《受理通知单》后,应在承诺时限内尽快完成报批事项的审核审批,并在《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联办件联审表》上签署联审意见,及时反馈给牵头单位具体落实办理。对于重大的联办件,需中心协调的,由牵头单位提出书面办理方案,交中心业务科,由中心主持召集联审会议,必要时请申办人列席会议。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布置联办事宜并起草会议纪要,经与会单位会签后,由牵头单位按照联审会议议定的意见具体落实。

(五)基本建设项目联办件报建中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白蚁预防费、人防易地统建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文物考古调查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实行“窗口受理,内部运作,一票收取”的管理办法。

窗口受理。各建设单位的报建项目均由牵头单位窗口牵头受理。

内部运作。牵头单位受理报建项目后,应在7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并及时报中心业务科。中心业务科在收到审查结论的当日内通知各联办单位。各联办单位窗口在接到中心通知后2日内计算出应缴费额,交中心财政窗口。财政窗口根据联办单位窗口送达的通知单进行审核汇总,填制《湘西自治州报建项目收费缴款表》交建设单位。

一票收费。建设单位凭中心财政窗口核定的《湘西自治州报建项目收费缴款表》,一次性缴清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

(六)属州政府招商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需要减免收费的,需经州政府召集相关单位研究确定,严格按以下程序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建设单位凭中心财政窗口开具的《湘西自治州报建项目收费缴款表》确定的缴费金额,向州政府提出减免申请交中心业务科。

中心业务科受理并商有关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州政府研究确定。

建设单位按州政府研究确定的缴费额到财政、银行窗口开票缴费。

(七)联办事项审定后,牵头单位窗口和联办单位窗口应按照待办-审批-核价-办结的操作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第五条 上报件办理。上报件是指需转报上级审批的事项。

(一)窗口受理上报件后,应及打印《上报件通知单》,交窗口单位和申办人,并注明上报时间。

(二)窗口单位要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做好上报工作。

(三)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应及时通知申办人到中心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第六条 补办件办理。补办件是指申办人的申报资料附件不全,申办人承诺补齐的申办事项。

(一)窗品受理补办件后,应及时打印《补办件通知单》交申办人,告知需补办的事项。

(二)申办人把资料补齐后,受理窗口及时转为即办件、承诺件、上报件或联办件,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补办件的办理时限从申办人补齐资料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退回件办理。退回件即不符合国家、地方有关产业政策及技术规范要求,或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申办事项。

(一)申办人申办后,如能当场或当天认定为退回件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如项目内容复杂,无法当即认定的,可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审议,审议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二)认定退回件后,窗口应及时打印《退回件通知单》交申办人,并注明退回的原因。

(三)申办人对认定有异议的,可到中心业务科申请复核,由中心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复核裁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湘西自治州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