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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4:55:32  浏览:87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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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1997.08.08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工作的通知
(1997年8月8日财政部、水利部财农字[1997]153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厅(水电)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发[1997]7号)的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建立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
建设基金。
截止目前,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已建立起来,其使用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但地
方水利建设基金建立工作开展得很不平衡,有的地区认真按照国发[1997]7号文件
的要求,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并开始运作。如湖北省、海南
省分别以政府令下发了两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印
发了《四川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
了国发[1997]7号文件,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提出了补充意见。但也有一些地区建
立水利建设基金工作进展缓慢,严重影响了对本地区水利建设投入增加的力度,不
利于保障今年江河汛期的安全。针对上述情况,为促进水利建设基金的全面建立,
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和管好用好水利建设基金重要性的认识。建立水利建设
基金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
产安全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尽快建立并管好用好水
利建设基金意义重大。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水利等部门要从全局的
高度来认识和对待这项工作。
二、加快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步伐。目前尚没有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地区的财
政、水利等部门要加紧工作,按照国发[1997]7号文件规定,尽快拿出具体实施办
法,报省级政府批准实施。
三、管好用好水利建设基金。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是管好用好水利建设基金
的基础,各地在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同时,要抓紧制定出台配套的管理制度。对中
央补助的水利建设基金和本地区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分
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效益。
四、认真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建立水利建设基金是一项新工作,期间可能出现
不少问题,为了及时加以解决,各地财政、水利等部门必须加强信息反馈。近期内
,各省(区、市)财政、水利等部门要对本省(区、市)水利建设基金的建立、筹
集和使用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于9月10日前将水利建设基金的建立和管理情况报财
政部和水利部。

文号:[财政部、水利部财农字[1997]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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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其顿共和国关于实现关系正常化的联合公报

中国 马其顿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其顿共和国关于实现关系正常化的联合公报


  一、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决定自二○○一年六月十八日起实现两国关系正常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决心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其顿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的各项原则。两国政府同意,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在保持良好政治关系的同时,积极拓展其他领域,特别是经贸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双方表示愿加强在国际组织中的合作。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强调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确认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或进行任何官方性质的往来。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同意尽快重新互设大使馆,互派大使。双方将在互惠基础上,根据国际惯例,互相为对方在其外交代表履行职务方面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本公报于二○○一年六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马其顿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马其顿共和国政府代表
         唐家璇                 米特雷娃
        (签 字)                (签 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施“走出去”开发战略,根据现有税收政策,结合当前工作的实际要求,税务总局制定了《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附件:1.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2.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走出去”战略,明确职责和操作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及现行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管理由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旧设备是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以下简称自用旧设备)和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以下简称外购旧设备)。
  第四条 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所称出口企业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方式包括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
  第五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其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的退税申报后,须填写《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见附件1)交由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办理退税。
  第六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后,应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见附件2),并持下列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旧设备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凡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以下简称“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第七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企业出口外购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或进口完税凭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第八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第九条 申报退税的出口企业属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的,其自获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格之日起出口的自用旧设备,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后方可办理退税;如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则不得办理退税。
  第十条 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出口企业申报后,须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海关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认为有必要进行进一步核实的普通发票,通过函调的方式核查其纳税情况。对普通发票的函调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对核查无误的出口旧设备予以退(免)税。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出口旧设备,凡企业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实行免税不退税办法;企业不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的,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予以征税。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项目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且已超过5年监管期的国产设备,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对出口企业骗取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的,按照骗取出口退(免)税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