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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煤炭行业税目注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0:12:09  浏览:83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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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煤炭行业税目注释》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煤炭行业税目注释》的通知
计投资[1994]286号

1994-03-11国家计划委员会

  (通知略)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煤炭行业税目注释
  一、煤炭开采,税率0%(无证建设的小煤窑除外)
  指通过开拓井巷或剥离覆盖物,将煤炭开采出来的生产、新建、扩建、改建、维持简单再生产工程及设施,包括:
  (一)地下开采工程及设施。
  (二)露天开采工程及设施。
  (三)地面工程及设施,包括:
  1.提升系统:包括井架,井塔,绞车房,井口设施,斜井矿车栈桥,提升信号等。
  2.通风系统:包括风井井口设施,风机房,风硐,风道,安全出口及防爆装置等。
  3.压风系统:包括压风机房,冷却水池及水塔,压风管路等。
  4.地面生产系统:包括主井生产系统,副井(矸石井)生产系统,风井生产系统和露天矿地面生产系统。
  5.安全技术及监控系统:包括充填系统,灌浆系统,井下洒水,安全监测控制系统,安全设备及仪表,瓦斯抽放,热害防治等。
  6.通信调度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包括通信调度系统,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等。
  7.供电系统:包括变电站,供电线路,室外构架等。
  8.地面运输系统:包括准轨铁路,窄轨铁路,公路,架空索道,胶带运输等。
  9.场地设施:包括场区道路,专用场地,场地防护工程等。
  以上1—9项详见附件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煤炭开采详目。
  10.专业库房:包括总器材库,材料库(棚),设备库(棚),中转库(棚),油脂库,爆破器材库,消防器材库,各类车辆库(棚、场)。
  11.生产辅助配套工程及设施:包括机修、各类车辆修理及保养、矿用支护材料、预制构件工程及设施,设备租赁站,坑木场及加工车间,生产地质勘探工程及业务用房,实验站,质量监督站,矿区生产指挥用房,区、段任务交待室,职工安全培训用房。
  12.煤炭野外工作人员住房:包括煤田地质勘探、水文地质勘探、煤田物理勘探、地质普查、地形测量、工程地质勘探、航测遥感、煤质采集化验工作人员的生活基地住宅。
  13.煤炭建设、生产引起地面塌陷造成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搬迁、维修、恢复建设(按建筑物原面积)。
  14.煤炭生产、建设中的临时工程。
  15.煤炭行业大型矿山设备和煤矿专用设备制造及配套厂(场):指煤炭行业大型矿山设备和煤矿专用设备及配套厂(场)的生产主体工程、生产配套工程、厂区公用工程。包括:
  (1)煤炭行业大型矿山设备和煤矿专用设备制造厂(名单见附件二)。
  (2)煤炭配套厂(场)
  火工厂,在矿区内并主要为煤炭生产、建设配套的水泥厂、采石(土)厂、水煤浆厂。
  16.后勤辅助工程及设施:包括浴室,更衣室,矿灯房,洗衣(干燥)房,食堂(含窖、库),单身宿舍,茶炉房。
  (四)洗选,税率0%。
  指为提高煤炭质量,合理利用煤炭资源,按需要分成不同质量、规格的加工工程及设施。包括:
  1.受煤系统
  2.储煤系统
  3.筛分破碎车间
  4.主厂房
  5.压滤车间
  6.干燥车间
  7.浓缩车间
  8.集中水池及泵房
  9.装车系统
  10.带式输送机栈桥及转载点
  11.室外煤泥水处理
  12.排矸系统
  13.集中控制及调度系统
  14.供电系统
  15.地面运输,包括准轨铁路,窄轨铁路,公路,架空索道,胶带运输
  16.室外给排水及供热
  17.生产辅助工程及设施
  18.场区设施
  19.后勤辅助工程及设施
  详见附件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煤炭洗选详目”
  二、煤成(层)气开发,税率0%
  煤成(层)气是与煤共生的可燃气体,其勘探、开发工程与天然气勘探、开发工程相同,税率按石油行业税目中“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工程”执行。
  三、低热值燃料开发、利用,税率0%
  低热值燃料指发热量在12550千焦/公斤(3000大卡/公斤)及以下的燃料或灰份大于40%以上的劣质煤。
  低热值燃料开发、利用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利用石煤、泥煤、风化煤、煤矸石、洗矸、煤泥、洗中煤、油页岩、劣质煤等建设的各类工程(如电厂、水泥厂、建材厂、炼油厂等)的生产主体工程、生产配套工程、厂区公用工程。
  四、矿区(矿)的配套建设视同城市配套建设,税率0%
  包括供排水,节水,供气,污水处理,道路,桥梁,公共交通,垃圾处理厂及转运站,园林绿化,防洪工程。
  五、根据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的特点,以上各款未列详目的工程项目作为煤炭工业的单位工程,不再分解
  六、文中未列煤炭行业工程项目的税率比照《暂行条例》相同专业执行
  附件: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煤炭开采详目
     二、煤炭行业大型矿山设备和煤矿专用设备制造厂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煤炭洗选详目
附件一: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煤炭开采详目



项目 主要单位工程 税率
一、提升系统 1.主井井架(或井塔)
2.主井金属井架
3.主井金属井架基础
4.副井井架(或井塔)
5.副井金属井架
6.副井金属井架基础
7.风井井架(或井塔)
8.风井金属井架
9.风井金属井架基础
10.斜井矿车栈桥
11.斜井矿车金属栈桥
12.主井绞车房(多绳塔式提升并入井塔,包括
电气控制室)
13.主井提升机(或胶带运输机)设备安装(多
绳提升,包括附属设备及其设施)
14.主井提升设施
15.主井提升信号
16.副井绞车房(多绳井塔提升并入井塔,包括
电器控制室)
17.副井提升机设备安装(多绳提升,包括附属
设备及设施)
18.副井提升设施
19.副井提升信号
20.胶带斜井检修绞车房
21.胶带斜井检修绞车设备安装
22.人车棚

0%

二、通风系统 1.通风机房延长风道(掘巷施工)
2.通风机房(包括设备基础基本风道及延长风
道)
3.通风机设备安装(包括附属设备及设施)

0%

三、压风系统 1.地面空气压缩机房(包括设备基础)
2.地面空气压缩机设备安装(包括冷却系统)
3.冷却水池及冷却塔
4.井上压缩空气管路

0%

四、地面生产系统
(一)主井生产系统

 

 

 

 

 

 

 

 

 

 

 

 

 

 

 

 











(二)副井生产系统

 

 

 

 






 

 


(三)风井


1.主井井口房
2.主井井口房设备安装
3.箕斗存放室及箕斗修理间
4.箕斗修理间设备安装
5.斜井箕斗栈桥
6.斜井箕斗金属栈桥
7.外来煤受煤坑
8.外来煤受煤坑设备安装
9.选矸楼
10.选矸楼设备安装
11.输送机栈桥及地道(包括受煤及回煤)
12.输送机栈桥及地道设备安装
13.转载站
14.装车煤仓(或装车站)
15.装车煤仓(或装车站)设备安装
16.半地下煤仓
17.半地下煤仓设备安装
18.装车添煤平台
19.平煤器设备安装
20.斗式提升机房
21.斗式提升机房设备安装
22.贮煤场建筑物
23.贮煤场栈桥及地道
24.贮煤场回煤漏斗
25.贮煤场回煤漏斗设备安装
26.贮煤场扒煤绞车房
27.贮煤场扒煤绞车设备安装
28.贮煤场扒煤机柱
29.贮煤场尾车轨道
30.贮煤场扒煤机设备安装
31.贮煤场堆取料机基础
32.贮煤场堆取料机设备安装
33.贮煤场堆取料机轨道
34.推车机及翻车机房
35.推车机及翻车机设备安装
36.爬车机房及爬车沟
37.爬车机设备安装
38.地磅房及地磅沟
39.轨道衡设备安装
40.调车绞车基础
41.调车绞车设备安装
42.主井地面生产系统集中控制设备安装

1.副井井口房
2.副井井口房设备安装(包括安装门、摇台、罐
座、阻车器、推车机、爬车机、上下罐、行人平
台)
3.井口等候室及急救室
4.排矸绞车房
5.排矸绞车设备安装
6.矸石翻车机房、矸石仓及地道
7.矸石推车机及翻车机设备安装
8.矸石仓
9.矸石仓设备安装
10.矸石地道
11.矸石山栈桥
12.矸石山卸矸架
13.矸石山信号架
14.矸石卸载设备安装
15.汽车排矸设备



1.风井井口房
2.风井井口房设备安装


0%

五、安全技术及监控系

(一)充填系统

 

 







 



(二)灌浆系统


 

 

 

 

 






(三)安全监测控制系统

 

(四)安全设备及仪表



(五)瓦斯抽排





(六)热害防治


 

1.贮砂场及卸砂仓
2.贮砂场及卸砂仓设备安装
3.充填材料仓及注砂室
4.充填材料仓及注砂室设备安装
5.充填水泵房
6.充填水泵房设备安装
7.充填注水池、储水池
8.充填调度室
9.充填调度室设备安装
10.充填信号及通讯线路
11.井上充填管路

1.清水泵房
2.清水泵设备安装
3.水泵设备安装
4.加压水泵房
5.加压水泵房设备安装
6.泥浆泵房
7.泥浆泵房设备安装
8.贮水池
9.加压水池
10.泥浆池
11.泥浆池设备安装
12.沉淀池
13.灌浆沟槽及蓖子间
14.灌浆设备安装
15.地面灌浆管路


1.安全监控中心
2.地面集中控制设备安装


1.安全设备及仪表
2.自救器室
3.自救器室内设备安装

1.瓦斯抽排钻孔
2.钻孔管路
3.瓦斯抽排站
4.瓦斯抽排站设备安装
5.瓦斯管路

1.淋水暗井
2.淋水硐室
3.地面制冷站
4.地面制冷站泵房
5.值班室
6.库房
7.地面制冷站设备安装
8.地面制冷站泵房设备安装
9.地面制冷站冷却塔设备安装
10.地面制冷站管路


0%

六、通讯调度和计算机
  信息管理系统
(一)通信调度系统

 

 




 



(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

 

1.地面通信调度中心
2.地面通信调度设备安装
3.地面通信线路
4.卫星通信地面接收站
5.卫星通信地面接收站设备安装
6.地面微波通信站
7.地面微波通信设备安装
8.工广共用天线





1.计算机中心
2.计算机中心设备安装


0%

七、供电系统 1.地面变(配)电所
2.地面变(配)电所设备安装
3.地面变电所室外构架
4.地面变电所室外设备基础
5.地面变电所室外电缆沟
6.地面变(配)电所围墙及大门
7.车间(或厂房)变(配)电室
8.车间(或厂房)变(配)电室设备安装
9.地面电机车充电(或变流)室
10.地面电机车充电(或变流)设备安装
11.地面变电亭
12.场外输电线路
13.工业场地动力照明线网(包括灯具)
14.风井工业场地动力照明线网(包括灯具)
15.地面电机车接触网架设

0%

八、地面运输
(一)标准轨距铁路




 

 

 

 

 

 











(二)窄轨铁路



 

 

 







(三)公路




(四)架空索道

 

 

 

 

 

 

 

 



(五)胶带运输

 

1.标准轨距铁路专用线路基
2.标准轨距铁路专用线上部建筑
3.标准轨距铁路专用线桥梁
4.标准轨距铁路专用线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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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

信息发布时间:2013-5-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领导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建立来自基层的公务员培养选拔机制,推进和规范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遴选,是指市(地)级以上机关从下级机关公开择优选拔任用内设机构公务员。

公开遴选是公务员转任方式之一。

第三条 公开遴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能力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 公开遴选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公开遴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考试;

(四)组织考察;

(五)决定与任职。

第六条 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负责公开遴选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公开遴选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公开遴选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申报计划与发布公告



第七条 公开遴选机关在进行公务员队伍结构和职位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公开遴选职位及其资格条件,拟定公开遴选计划,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公开遴选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公开遴选方案,制定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开遴选机关、职位、职位简介和资格条件;

(二)公开遴选范围、程序、方式和相关比例要求;

(三)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条 公开遴选报名一般采取个人意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

公开遴选可由公务员本人申请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审核同意后报名,也可征得本人同意后由组织推荐报名。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公开遴选的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二)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

(三)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四)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

(五)报名参加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公开遴选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报名参加市(地)级机关公开遴选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体健康;

(七)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机关不得设置与公开遴选职位要求无关的报名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四)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报名人员应当向公开遴选机关提交报名需要的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公开遴选机关按照职位资格条件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报名人员是否具有报名资格。

第十四条 对未达到公告规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公开遴选职位,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可予以取消,允许该职位报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第四章 考试



第十五条 考试采取分级分类的方式,根据职务层次和职位类别进行。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面试可以由公开遴选机关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笔试主要测试政策理论水平、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 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公告规定的比例确定。

第十八条 面试主要测试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的内容和方式应当针对各职位的特点和要求分别确定。必要时,可以进行职位业务水平测试。

第十九条 面试考官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公开遴选机关以外的考官一般应占三分之一。面试考官应当挑选公道正派、理论素养高、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具有干部测评相关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 根据笔试、面试成绩,按照公告规定的权重确定考试综合成绩。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本人。



第五章 组织考察



第二十一条 公开遴选采取差额考察的办法。考察对象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公告规定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二条 公开遴选机关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德的情况、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三条 考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法进行,也可以采取德的专项测评、实绩公示、业绩评价和履历分析等方法。

对在基层一线窗口单位工作的考察对象,要注重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开遴选机关派出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考察组一般由干部(人事)部门的人员和熟悉公开遴选职位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五条 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



第六章 决定与任职



第二十六条 公开遴选机关根据考察情况和职位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拟任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开遴选机关对拟任职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公开遴选资格。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开遴选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职数和职位要求进行的;

(二)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

(三)擅自变更公开遴选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公开遴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条 公开遴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和其他公开遴选涉密信息的;

(二)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的;

(三)协助参加考试人员作弊的;

(四)违反考察纪律的;

(五)因工作失职,影响公开遴选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公开遴选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遴选纪律的报名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公开遴选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开遴选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公开遴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转发《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转发《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及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经委,有关委管国家局,国家电力公司: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6]3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
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4号)等文件,明确了对综合利用发电和
热电联产的鼓励发展政策。为进一步贯彻有关文件精神,加强综合利用和热电联
产发电厂的规范管理,落实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有关优惠政策,河南省经贸
委、河南省电力局联合印发了《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认定管理办
法》(豫经贸资[1999]507号)。现转发你们,供参考。
  各地要加强对综合利用电厂的规范管理,促进国家关停小火电的工作,进一
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健康发展。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印发《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和
热电联产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经贸委、电业局:
  为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
(国发[1996]3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
问题的意见》(国办发[1999]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开展
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豫政[1999〕4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综合利用发
电和热电联产认定管理工作,落实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有关优惠政策,推动
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健康发展,省经贸委会同省电力局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制订了《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望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绎济效益,根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
996]3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的意
见》(国办发[1999]4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
利用的意见》(豫政[1999]46号)和国家有关法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是指:综合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
城市垃圾等低热值燃料和利用余热、余压、生物质能、沼气、煤层气、高炉煤气
等生产电力或热电联产。
  本办法所称热电联产是指:由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的蒸汽流既发电又供热的
生产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辖区内申请认定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
的单位(机组)。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必须使用煤矸石、煤泥、石煤、城市垃圾等
低热值燃料和利用余热、余压、生物质能、沼气、煤层气、高炉煤气等生产电力
或热电联产。其中煤矸石燃料指燃烧热值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的以煤矸石为
主的混合燃料。
  申报热电联产应符合下列指标:1、年平均总热效率大于45%;2、单机容量
5万千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年平均热电比应大于100%,单机容量5万千瓦至20万千
瓦以下的热电机组,年平均热电比应大于50%,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的热电
机组,采暖期热电比应大于50%。
  第五条 申报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其机组单机容量应在500千瓦(含
)以上。超过服役期限的机组不得认定为综合利用发电或热电联产。国家和省人
民政府有其他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六条 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申报和审批程序,并按照批准内容建设和验收。

  第七条 1997年12月31日后新建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必须使用循环流化床锅
炉。
  第八条 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申报企业应当是独立核算电厂或企业自备
电站,并按照有关规定并入电网运行。
  第九条 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基础资料齐全,有完善的计量和检测手段。
资源综合利用的燃料来源、热电联产的热用户稳定可靠。产生的粉煤灰、渣应实
现综合利用,废水、烟气、粉尘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
第三章 申报内容和审查认定程序
  第十条 凡符合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申报条件的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河南省综合利用电厂申报表》或《河南省热电联产企业申报表》

  (2)建设或改造综合利用发电、热电联产的批复文件。
  (3)电网经营管理部门同意立项并网文件和接入系统审查意见。
  (4)电厂竣工验收的批复文件。
  (5)电厂按照有关规定与电网经营管理部门签订的并网协议书。
  (6)具有省级资质煤质化验机构出具的固体燃料化验报告。化验样品由市
(地)经贸委与电业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共同提取并委托化验。
  (7)燃料来源和年利用量证明材料。
  (8)热电联产企业年供热量和发电量证明材料。
  (9)综合利用电厂使用固体燃料产生灰、渣的综合利用情况。
  (10)废水、烟气、粉尘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证明。
  (11)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应将第十条所列资料于每年6月底前按照综合利用发电
和热电联产分类,向所在市(地)经贸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抄报当地电业局。
  第十二条 市(地)经贸委会同同级电业局,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
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由市(地)经贸委将企业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送省经
贸委,同时抄报省电力局。
  第十三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电力局成立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
认定小组。认定小组由省经贸委、省电力局、有关行业和单位的专家组成。认定
小组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和有关技术问题进行评审论证。
  第十四条 省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认定小组于每年9月底前对通过
市地资格审查的企业进行审查认证。通过审查认证的企业,由省经贸委、省电力
局发文予以认定,并颁发认定证书。
第四章 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
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关于进一步开展
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有关条款执行;热电联产企业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计委、国
家经贸委等部门 《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发展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凡有条件建设综合利用
发电和热电联产机组的,企业要积极加以利用,有关部门要优先立项,金融部门
要大力支持;电网经营管理部门应允许并网,签订并网协议,对并网的机组按照
有关规定免交小火电上网配套费。
  第十七条 建设和改造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机组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
当地资源条件、电力、热力供需等情况。严禁假借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之名,
规避有关部门审查,建设或保护能耗高、污染重的小火电机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项目的申报和审批,要根据投资规模和
建设性质,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办理。凡属越权审批和私自建设的机组,不得申报
和认定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
  第十九条 各地电网经营管理部门要做好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机组并网
和购电等协议的签订、上网电量的核定等工作。
  第二十条 各地要建立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基本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企业应于每年年度末向当地市(地)经贸委和电业局报送本年度资源综合利用和
供热、发电情况,由市(地)经贸委汇总报告省经贸委和省电力局。
  第二十一条 各市(地)经贸委要会同当地电业局切实做好综合利用发电和
热电联产企业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要做好企业实际运
行情况的监督工作,不定期地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企
业运行情况进行抽查。对假借综合利用之名,实际上使用超过规定热值燃料,或
以热电联产之名,行凝汽式发电之实的小火电机组,一经发现,要及时报告省经
贸委,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电力局及有关部门检查核实后,取消其综合利用发电和
热电联产企业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通过审查认定的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企业,每两年复核一
次。复核工作由省经贸委组织进行。复核不合格的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后经审
查后仍不合格者,取消其综合利用发电和热电联产企业资格。凡属委托市(地)
经贸委、电业局组织进行的复核工作,复核结果应报省经贸委和省电力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地)经贸委会同当地电业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
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经贸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