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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社会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19:35  浏览:86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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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社会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淄博市社会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刘慧晏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淄博市社会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医疗急救管理,提高对急、危、重伤病员救治能力,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医疗急救,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以及转送医院过程中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护。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社会医疗急救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第五条 社会医疗急救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协调、统一调度、统一指挥,保证急救工作高效、及时。


  第六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社会医疗急救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的社会医疗急救工作。
  公安、财政、交通、劳动与社会保障、广播电视以及电信、供电、新闻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社会医疗急救工作。


  第七条 社会医疗急救网络由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和急救站组成。急救站的设置条件和标准,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 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的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社会医疗急救的组织、协调、调度和指挥;
  (二)检查、督促急救站的急救工作;
  (三)设立120医疗呼救专线电话,二十四小时接受呼救,收集、处理和贮存社会医疗急救信息;
  (四)组织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急救医学的科研、学术交流;
  (五)建立、健全社会医疗急救网络的管理、统计报告等制度,保证其正常运作。


  第九条 急救站的职责是:
  (一)服从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和统一管理;
  (二)救治急、危、重伤病员;
  (三)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急救医学的科研、学术交流。


  第十条 急救站应当使用统一名称,制定医疗急救预案,实行首诊负责制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急救站不得设置医疗呼救专线以外的电话。


  第十一条 急救站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应人员,建立和执行急救医师、护士培训制度。独立值班的急救医师必须具有三年以上、急救护士必须具有二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


  第十二条 急救站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社会医疗急救药械、设备,并及时保养、维修和更换。


  第十三条 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应当配备急救指挥车,急救站应当配备救护车。急救指挥车和救护车应当设置统一的通讯设备、警报装置和医疗急救标志及相应的急救设备、设施。急救站应当保证值班救护车车况良好,在接到呼救信息后,必须在日间五分钟、夜间十分钟内派出救护车。值班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不得执行非急救任务。


  第十四条 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接到呼救电话后,应当按照就近、就地、就急的原则,结合医院救护能力和当事人意愿,及时进行调度和指挥。


  第十五条 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和急救站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医疗急救资料的登记、统计、保管和上报工作。
  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的120医疗呼救专线电话录音应当保存一年。
  急救站的派车单应当保存一年。


  第十六条 急救站在社会医疗急救工作中,发现伤病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急救站不得拒绝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抢救和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医务人员在任何场所发现急、危、重伤病员应当主动救援。


  第十八条 任何人发现需要急救的伤病员,应当立即向120医疗呼救专线电话呼救。


  第十九条 事发现场的单位和个人接到呼救时应当及时给予援助。机动车辆的驾乘人员应当优先运送急、危、重伤病员。


  第二十条 通信单位应当保证社会医疗急救网络的通信畅通,并及时向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和急救站提供所需的设备、信息和技术服务。
  供电单位应当保证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和急救站的安全供电。


  第二十一条 急救车辆在执行急救任务时,公安、交通部门应当优先放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条 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旅游景区和容易发生灾害事故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业性或者群众性的救护组织,配置必要的急救药械,并组织相关人员接受医疗急救技能培训。


  第二十三条 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宣传,普及灾害事故的抢救、自救、互救知识,培育公众的救死扶伤精神。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社会医疗急救专项经费,用于医疗急救网络的建设、人员培训和车辆、器械、通讯设备的配置等。
  社会医疗急救专项经费由财政拨款、社会捐助和医疗急救网络单位出资构成。
  财政、审计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医疗急救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接受医疗急救的急、危、重伤病员或者其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医疗急救费用。
  医疗急救费用的报销或者支付,不受基本医疗保险和人寿保险等定点医疗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鼓励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急救工作,对在社会医疗急救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急救站不使用统一名称或者设置医疗呼救专线以外的电话的;急救站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的;
  (二)急救站拒绝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的调度、指挥或者拒绝抢救和收治急、危、重伤病员的;
  (三)未经统一调度,擅自动用救护车或者救护车未设置统一急救标志的;
  (四)不执行急救医务人员培训制度或者独立值班的急救医师、护士临床实践年限不符合规定的。
  急救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延误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应当提供救助而拒绝提供救助的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建立专业性或群众性救护组织而未建立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建立。


  第三十条 侮辱殴打医疗急救工作人员,扰乱医疗急救工作秩序,损毁医疗急救设备或者伪造信息,恶意呼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市医疗急救指挥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急救原则及时调度指挥的;
  (二)对符合急救站设置条件和标准的医疗机构不予审批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非法利益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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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



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一些地区和部门出现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以下简称“三乱”)的情况,曾多次发布文件严加制止。各地区、各部门虽进行了一些清理整顿,但总的来说,效果不明显,问题仍相当严重。不少地区和单位继续违反国家规定,任意增加收费项目,
提高收费标准,名目繁多,标准过高;有的随意对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罚款,甚至乱设关卡,敲诈勒萦;有的搞建设、办事业不量力而行,强制集资摊派;有的财务管理混乱,监督检查不严,违法违纪现象经常发生。“三乱”屡禁不止,日趋严重,已成为一个尖锐的社会问题,群众对此反映
十分强烈。在当前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同时,必须下大决心对“三乱”进行综合治理,坚决加以制止。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制止“三乱”的紧迫感。“三乱”的出现,有体制改革不配套、经济过热、法制不健全的原因,也有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的原因,但更主要的还在于有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缺乏全局观念、群众观念和法制观念,对“三乱”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管理不严
,清理整顿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致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坚决制止“三乱”,关键在于各级党政领导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三乱”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必须看到,“三乱”不仅加重了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的负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和浪费,而且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助长了不正之风,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挫伤了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的积极性,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把制止“三乱”提到端正党风、加强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高度来认识,把制止“三乱”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清除腐
败现象结合起来,作为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加以解决。一定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持量力而行和勤俭节约的原则,不能超越社会承受能力乱铺摊子,不能只顾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随意开收费的口子和乱罚款,自觉防止和抵制“三乱”的滋生和发展。


二、对现有的收费、罚款、集资项目和各种摊派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检查现有收费、罚款和集资项目的依据、标准、范围、资金用途和执收执罚单位管理的基础上,认真整顿收费、罚款、集资项目和执收执罚机构、现行规章、票据、执法纪律。在清理整
顿时,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密切配合,协调进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倾听群众的呼声和意见,带头清理整顿。在地方的中央有关部门的直属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由地方政府统一布置。各部门、各单位要先进行自查,并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
府处理。国务院和地方政府要组织力量,对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反映强烈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通过清理整顿,解决“滥、散、乱”的问题,取缔非法行为,维护合法的收费、罚款和集资。
三、严格审核收费、罚款、集资项目和标准。对现有的收费、罚款、集资项目,要重新进行审核,区别不同情况加以处理。凡符合国家审批规定又合理的予以保留,继续执行,但对其中标准过高的要降下来。不合理的要取消,重复收取的要合并。不符合审批规定的收费项目,应立即停
止执行。对其中确有正当理由需要保留的,必须按规定权限重新申报批准后才能执行,未经批准的一律取消。国家行政机关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除国家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者外,不准收费。罚款幅度过大的,要划清档次,明确标准。用集资建设的计划外项目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
项目要停建。在清理整顿期间,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特批的外,不审批新的收费、罚款项目。
四、坚决禁止各种形式的摊派。国务院1988年4月发布的《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和1990年2月发出的《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重申: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无偿地、非自愿地提
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都是摊派,一律予以禁止。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都不准收取上述文件所禁止的费用,不得以赞助、捐赠等为名变相向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摊派。企业自愿赞助、捐赠的,只准从企业留利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刊登广告和订阅报刊杂志,必须坚持自愿的
原则,不得用行政手段强行摊派。
五、明确部门职责和管理权限,加强项目审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根据收费项目情况,分别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和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重要项目须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设立各种基金的审批权集中到财政部,由财政
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批准。各种证照的发放和收费要严格控制。罚款项目,要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确定罚款项目,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报批。集资必须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坚持自愿、受益、适度、资金定向使用
的原则。集资项目,应由同级计委、财政部门会审,经当地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集资规模必须纳入国家计委下达给当地的投资计划,进不了计划的不准批准集资(乡镇企业的资金筹集管理,仍按财政部〔86〕财农字第306号文件执行)。
六、建立健全收费、罚款和集资的财务、票证管理制度。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照资金性质分别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管理。罚款收入上交财政,取消各种形式的罚没收入提留分成办法;执法部门所需办案和业务经费,列入财政支出预算。对集资的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
基本建设的,要统一存入当地财政在建设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由财政部门和建设银行监督使用。上述各项收支都要入帐,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国库或存入财政专户,严禁坐收坐支,挪用私分或私设“小金库”。有关单位在收费时必须持“收费许可证”。各种收费
和罚款,都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票据,否则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七、精简机构,压缩人员,努力减少各种收费。对以收费为主要经费来源的单位,经过清理要撤并一批。确实需要保留的单位,经批准可继续准予适当收费或增加财政拨款。对各类检查站(点),要减少数量,尽可能实行部门联合检查。目前,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社会
团体和群众组织过多过滥,民政部和有关部门要结合这次清理整顿重新审核。对不符合社会需要、不具备基本活动条件的,应予撤销。对行业、学科分工过细或重复成立的,要进行合并。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不得向社会收取费用。会费的收取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各地区、各部
门要严格执行。今后除特殊情况外,新增加的工作必须由原职能部门承担,不准另设机构,也不准以自行收费不要财政负拉为由,搞编外机构和人员。
八、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今后,各级政府要把对收费、罚款、集资、摊派的检查列为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使之制度化,经常化。财政、物价、审计、监察部门都要切实加强对收费、罚款、集资、摊派的监督检查。各级人大常委会可结合执法检查,组织人大代表开
展这方面的检查。可邀请政协委员参与检查,进行监督。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映的问题,各级政府要及时处理。要通过各种新闻舆论工具,广泛宣传有关法规、政策,公布收费、罚款项目和标准,对严重违反规定的要公开处理。有关单位要亮证执收执罚。各级财政、物价、计委(经委
)、农业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对“三乱”建立举报制度,负责查处违法乱纪行为。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依法制止“三乱”。要发动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运用法律、法规、制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对执收执罚人员的监督,形成一种抵制“三乱”的社会监督机制。对目无法纪
,继续乱收费、乱罚款和摊派的单位,其非法收入除按规定退还被收、被罚、被摊派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余全部没收上交财政,并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这些单位和审批部门领导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私分财物、贪赃枉法或打击报复举报人者,要依法从重处理,决不姑息

九、大力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应该肯定,我们的执法队伍总体上是好的,多数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做出了一定成绩。但确有少数执法人员严重违法违纪,在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要大力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教育、廉政教育和
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和政策水平。要使每个执法人员懂得,他们是代表国家执法的,一举一动直接关系着党和国家的声誉,应更加自觉地秉公执法。对执法严明的,要加以表彰;对不适合做执法工作的,要坚决调离;对少数贪赃枉法的,要坚决清除;对触犯法律的要依
法惩处。对新上岗的执收执罚人员,要分期分批地进行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对执法机关中已招收的合同工,必须重新全面审核,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才可从事执法工作。今后,有关部门不得招收合同工、临时工行使执法权。
十、切实加强对治理“三乱”工作的领导。制止“三乱”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难度很大,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成立治理“三乱”领导小组,有关部门参加,统一领导、部署和协调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负责治理“三乱”的日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定一位主要领导同志负责这项工作。在治理“三乱”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作用。清理整顿乱收费的工作,由物价、财政部门负责;清
理整顿各种摊派的工作,由计委(经委)负责;清理整顿乱罚款的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以上各项涉及农民负担的,要与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各地区、各部门要按本决定提出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进行部署,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基本搞完。已经开展清理整顿的地区和部门,
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把这项工作抓深抓细,不能走过场。清理整顿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并将情况报告党中央、国务院。



1990年9月16日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甘肃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甘肃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2005年1月25日 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省十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甘肃省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邵克文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甘肃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书面)》。

              关于甘肃省2004年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05年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摘要)

      ——2005年1月20日在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甘肃省发展和发展委员会主任 邵克文

  一、2004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2004年,在加强宏观调控的新形势下,全省经济社会继续保持了快速协调发展的好势头,经济增长的速度、质量和效益均达到近年来最高水平,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预计全省实现生产总值1540亿元,增长11%;地方财政收入、大口径财政收入分别达到104亿元、215.4亿元,增长18.6%和21.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32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840元,均增长10%。主要特点是:
  (一)坚持有保有压,宏观调控政策得到切实贯彻。加强规划指导和政策引导,在开展投资项目和重点行业清理整顿的同时,大力支持重点项目建设。通过两次电价调整和对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推动了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行业的结构调整。执行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落实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土地市场秩序得到有效治理。撤销违规设立或开发程度低、布局不合理的开发区43个,复耕土地4335亩。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与调整农业结构并重,农民增收渠道有所拓宽。全面落实中央“一减三补”等各项扶农政策,广大农民从政策减负、结构调整和农产品价格上涨中大幅增收。粮食总产达到805.8万吨,是历史上第四个高产年。农业结构调整从战略主导产业、区域优势产业和地方特色产品三个层面全面展开,特色产业基地面积占到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的40%,农业增加值预计完成285亿元,增长6%。组织开展农民工输转培训5.5万人次,劳务输出324万人次。预计全省减少农村绝对贫困人口10万人、相对贫困人口40万人。
  (三)突出更新改造和国企改革,工业增速与经济效益同步提高。工业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步伐加快,高技术产业化、农产品加工、装备制造等方面近40个项目获得国家支持。酒钢产品结构调整、金川镍精炼系统和铜冶炼节能降耗更新改造项目进展较快,兰州卷烟厂易地改造工程基本完成,兰州石化大乙烯工程开工建设。围绕产权多元化改革,推进了中铝控股兰铝等大型企业集团的重组改制和合资合作,加快了中小企业规范化改制。预计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增加值500亿元,比上年增长15.5%,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65亿元,增长1.1倍。
  (四)狠抓项目建设和谋划,固定资产投资稳定增长。预计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753亿元,增长15%。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得到加强,新增有效灌溉面积35万亩,提前完成485万亩退耕还林和荒山造林任务,1100万亩草地实施退牧还草。交通建设成效显著。七条高等级公路建成通车,新增高速公路344公里,兰州市区五个出口全部实现高速连通;兰武铁路二线、武嘉铁路电气化改造和敦煌铁路建设进展良好。一批电源项目建成投产,新增装机容量55万千瓦。项目前期工作进一步加强,罗汉洞至定西、天水至宝鸡高速公路,盐环定扬黄二期,黄河乌金峡水电站等一批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基本完成。
  (五)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对外经贸合作进一步扩大。中粮可口可乐饮料罐装项目已建成投产,丹麦嘉士伯啤酒与兰州黄河啤酒在省内设立了合资企业。酒钢、金川公司在海外建立资源基地。张掖小孤山水电站等借用国外贷款项目正式启动。预计全省实际利用外资2.59亿美元。对外贸易稳步发展,预计全省外贸进出口17.7亿美元,其中,出口9.96亿美元。
  (六)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事业的薄弱环节得到加强。通过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中小学危房改造、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等项目的实施,改善了农村基础教育的薄弱状况。落实高中扩招、中等职业教育专项,扩大了高中阶段办学规模。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顺利,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逐步落实,新增城镇就业人数12.7万人。
  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新的形势下,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银行信贷趋紧,资金供需矛盾更加突出;重大产业发展项目储备不足,项目工作水平亟待提高;铁路运输紧张,对经济发展构成“瓶颈”制约;劳动力供需矛盾突出,就业形势仍很严峻。对上述困难和问题,必须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逐步加以解决。

  二、2005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和主要任务

  2005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为:生产总值增长10%;财政收入增幅高于经济增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1%;外贸进出口增长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5%;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03;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6%左右,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以内。
  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从实际出发贯彻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加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抓住国家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机遇,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在加快发展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积极争取国债资金,建设一批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的重大项目,在冶金、水泥、化工等行业选择一批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试点,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对煤炭、有色金属等前景好、风险小、国家急需的矿产资源,加大勘察投入力度。加大现有煤炭企业的开采能力,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加快建设,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搞好煤炭产需衔接,努力缓解煤炭供求偏紧的状况。
  (二)以推进农业产业化为突破口,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把草食畜牧业作为战略主导产业来抓,大力发展马铃薯、中药材、酿造葡萄等区域性优势产业,扶持发展百合、油橄榄、食用菌等地方特色产品。用工业化思维谋划农业发展,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建立无公害农产品基地,鼓励龙头企业资产重组和规模扩张,发展几个辐射面广、在全国有影响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支持一批有实力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加大农村“六小”工程建设力度,初步安排推广农村沼气5万户,草场围栏2000万亩,解决农村70万人安全饮水问题,发展节水灌溉60万亩以上,新增农村小水电装机10万千瓦,新建乡村道路3500公里。把发展劳务经济作为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措施。加强劳务输转工作,改善农民进城务工环境,加强农民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推进劳务输出组织化、规模化。引导和鼓励乡镇企业向小城镇合理聚集,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三)坚持扩大规模与产业升级相结合,加快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立足现有基础,做大做强支柱产业,做专做精中小企业,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工业总量的扩张和结构的调整。搞好石化、有色、冶金、建材等支柱产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巩固提高其优势地位。支持装备制造、农副产品加工、医药、地方化工、新材料五个行业进行技术改造,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推动具有特色优势的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生物制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做大做强。设立省级产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推动园区滚动开发,
  (四)坚持以人为本,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改善科技基础条件,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落实农村寄宿制学校、中小学危房改造和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等国家专项,整合、扶持一批地县骨干中等职业学校,提高高等教育办学质量。全面建成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基本建成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加快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分步实施“红色旅游”景区规划项目。开工建设省地质博物馆、和政古生物化石博物馆二期扩建等一批新的文化建设工程,搞好国扶重点县文化馆、图书馆建设,实施新通电行政村和50户以上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改善就业环境,把发展服务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扩大就业的主攻方向,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新增城镇就业人数12万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
  (五)以扩大内外资利用规模为重点,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开展多种形式的项目推介和招商引资活动,以优势企业、优势项目广泛吸引外资及民间资本,提高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水平。开工建设兰州天然气管网、罗汉洞至定西高速公路等国外贷款项目;启动国道212线临洮至文县罐子沟高速公路等项目的对外贷款工作。调整出口商品结构,积极推动加工贸易,努力扩大特色农产品、机电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大力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努力扩大智能型、技术性劳务输出。
  (六)进一步深化各项改革,不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认真实施国企改革“三年攻坚计划”,加快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落实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积极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创新投融资方式。规范政府投资管理,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落实投资审批责任追究制,积极推行社会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先行对各类农业资金进行整合,发挥有限资金的整体效益。深化农村及涉农领域各项改革,促进农民减负和增收。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有步骤地推进科教文卫、勘察设计、水利等行业的事业单位改革,鼓励具备市场化条件的单位先行试点。

  三、立足当前抓项目,着眼长远搞规划,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加快项目建设,努力保持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强劲拉动。抓紧引大入秦工程调整方案的实施,争取开工盐环定扬黄二期等骨干水利工程,扩大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试点范围。退耕还林以巩固成果为重点,对去年国家认可的超计划面积,在今年予以兑现。完成临泽至清水、树屏至徐家磨、刘寨柯至白银高速公路,40条县际公路改造,庆阳机场复航改造,黑河龙首二级水电站、连城电厂二期、黄河小峡水电站等工程;开工建设罗汉洞至定西、天水至宝鸡、西峰至长庆桥至凤翔路口等高速公路,兰州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天水机场军民合用,华亭电厂、乌金峡水电站、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等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用足用活国家土地、信贷政策。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确保重点项目按期开工建设。争取金融部门为有市场、有效益、有利于增加就业的企业提供正常流动资金贷款,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挖潜改造项目提供中长期贷款。搭建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下决心培育几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拓宽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渠道。
  (二)搞好评估论证,努力提高项目谋划水平。通过依法招投标,选择信誉好、力量强、有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的编制工作。提高项目工作深度,集中力量抓好一批大项目的前期工作。结合中长期规划编制,做好重大项目的征集、筛选和论证工作,争取更多的项目列入国家规划。超前谋划一批能够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发展后劲、对全局有显著带动作用的大项目,储备一批增加地方财源、改善居民生产生活条件的中小项目,吸引一批国内外产业转移项目,组织实施一批特色优势产业项目,安排一批急需的社会事业项目,不断充实、完善项目库。
  (三)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搞好“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按照国家编制“十一五”规划的总体部署,研究提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2020年远景目标,做实做深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组织编制各具特色的市县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