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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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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


教师[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现就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根本保证,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的迫切要求。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青少年学生成长的引路人。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大中小学德育工作状况和亿万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命运和民族的未来。我们要从确保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和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从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2.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长期以来,广大教师教书育人、敬业奉献,赢得了全社会的尊重。同时也必须看到,在市场经济条件和开放环境下,学校教育和师德建设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的挑战;人民大众对于优质教育日益增长的需求,对教师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师德建设工作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方面和薄弱环节。教师队伍的师德水平和全面素质亟待进一步提高,师德建设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制度环境亟待进一步改善。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是一项刻不容缓的紧迫任务。

  二、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3.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要求,以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核心,以“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为准则,以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水平为重点,弘扬高尚师德,力行师德规范,强化师德教育,优化制度环境,不断提高师德水平,造就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做出新贡献。

  4.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广大教师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和腐朽思想文化的影响;牢固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要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接触实际,了解国情。要认真学习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严格教育教学纪律。要高度重视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以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影响和引领学生。

  5.树立正确的教师职业理想。广大教师要有强烈的职业光荣感、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培育优秀人才、发展先进文化和推进社会进步为己任,站在时代的前列,努力成为为人民服务的践履笃行的典范。要志存高远,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乐于奉献,自觉地履行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全面发展。要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把本职工作、个人理想与祖国的繁荣富强紧密联系在一起。

  6.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广大教师要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树立先进教育理念,自觉遵循教育规律,积极推进教育创新,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牢固树立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思想,全面关心学生成长,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因材施教,循循善诱,形成相互激励、教学相长的师生关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自觉加强师德修养,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以自己良好的思想和道德风范去影响和培养学生;大力提倡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团结合作、协力攻关、共同进步的团队精神,努力发扬优良的学术风气。坚持科学精神,模范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潜心钻研,实事求是,严谨笃学,成为热爱学习、终身学习和锐意创新的楷模。

  7.着力解决师德建设中的突出问题。要坚决反对教师讥讽、歧视、侮辱学生,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坚决反对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及其它商品,索要或接受学生、家长财物等以教谋私的行为;坚决反对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背学术规范,侵占他人劳动成果的不端行为;坚决反对在招生、考试等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严厉惩处败坏教师声誉的失德行为。

  8.积极推进师德建设工作改进创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师德建设工作必须积极推进观念创新、制度创新。要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师德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不断改进和创新,特别要在增强时代感,加强针对性、实效性上下功夫,讲究实际效果,克服形式主义,使师德建设更加贴近实际、贴近教师,把师德规范的主要内容具体化、规范化,使之成为全体教师普遍认同的行为准则,并自觉按照师德规范要求履行教师职责。

  三、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主要措施

  9.强化师德教育。多渠道、分层次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师德教育。在加强和改进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理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重视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学风和学术规范教育。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学校德育工作者培训制度。对学校班主任、辅导员等德育工作者进行师德教育专题培训。建立和完善新教师岗前师德教育制度。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和举办教师教育的综合大学,都要适应新的要求,将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列为教师培养和职后培训的重要环节。要把师德教育作为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的首要任务和重点内容。

  10.加强师德宣传。每年教师节组织师德主题教育活动,以庆祝教师节和表彰优秀教师为契机,集中开展师德宣传教育活动;在三年一次全国性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中,表彰师德标兵,优秀班主任、辅导员、德育工作者和德育工作先进集体;组织师德典型重点宣传和优秀教师报告团活动,大力褒奖人民教师的高尚师德,广泛宣传模范教师先进事迹,展现当代教师的精神风貌,进一步倡导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举办师德论坛,促进师德建设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推动师德建设工作实现科学化、制度化。

  11.严格考核管理。进一步完善教师资格认定和新教师聘用制度,把思想政治素质、思想道德品质作为必备条件和重要考察内容;建立师德考评制度,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聘任、派出进修和评优奖励等的重要依据。对师德表现不佳的教师要及时劝诫,经劝诫仍不改正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对有严重失德行为、影响恶劣者一律撤销教师资格并予以解聘。建立师德问题报告制度和舆论监督的有效机制。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评估的重要指标。

  12.加强制度建设。修订《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制定《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师德建设工作评估制度,构建科学有效的师德建设工作监督评估体系。抓紧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师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完善相关政策,体现正确导向,为师德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因地因校制宜,制定可操作的实施办法,完善师德建设规章制度,建立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四、切实加强对师德建设的领导

  13.要将教师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要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千方百计地为广大教师办实事、办好事,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为教师教书育人创造更为良好的社会环境。全社会都要关心和支持师德工作。要坚持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大力宣传人民教师的先进典型和模范事迹,为师德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1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师德建设作为一项事关教育工作全局的大事,纳入教育事业总体规划,加强领导,统筹部署,切实做到制度落实、组织落实、任务落实。要将师德建设作为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相关部门各负其责、有关方面大力支持的领导体制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工作格局。教育部建立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全国师德建设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保证师德建设工作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教育工会等教师行业组织在教师职业道德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15.各级各类学校要把师德建设摆在教师工作的首位,贯穿于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学校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师德建设。高校要切实把师德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开展一次以师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教师轮训,在此基础上,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学校基层党组织、广大党员教师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先锋模范作用。学校教代会和群团组织紧密配合,学生、家长和社会积极参与,形成加强和推进师德建设的合力。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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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府〔2005〕12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



珠海市市属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国务院国资委有关会议精神,加强珠海市国有资本收益管理,规范市属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分类收缴、集中使用的原则。
(三)结构调整、优化配置的原则。
(四)量入为出、积极稳健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及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以及占有、使用、运营和处置国有资产的其他企业。
本办法所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是指拥有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公司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按照以产权为纽带、分层管理的原则,由产权主体负责市属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管理工作。市国资委负责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预算和决算
第五条 国有资本收益实行预算管理,国有资本收益预算与公共财政预算分开。市属国有资本收益的预算和决算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并组织实施。国有资本收益的预、决算内容包括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使用。
第六条 国有资本收益预算的编制程序:
(一)市国资委于每年10月底前向企业布置下一年度国有资本收益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
(二)企业根据市国资委要求,编制本企业当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下年度国有资本收益预算草案,并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市国资委。
(三)市国资委审核汇总并编制国有资本收益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 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预算,组织预算的实施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 在国有资本收益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由市国资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一般应在每年8月底前做出。
第九条 企业应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企业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决算报告。
第十条 市国资委审核汇总并编制国有资本收益决算草案,于次年2月底前报市政府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 国有资本上缴收益的确定
第十一条 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益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具体包括: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的经营净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市属国有股权应得的股利(红利)。
(三)其他企业因占有、使用和运营市属国有资产形成的收益。
第十三条 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益具体包括:
(一)转让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产(股)权的净收益。
(二)转让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下同)产(股)权和配股权的净收益。
(三)转让其他市属国有资产净收益。
第十四条 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市属国有资本清算净收益、资产租赁费和特许经营费等市政府规定收缴的其他收益。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额的确定。
(一)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额。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经营净利润额=经营净利润×上缴比例。
经营净利润=净利润-经批准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上缴的国有资产经营净利润额=市属国有股权应得的股利(红利)×上缴比例。
集团公司以独立核算的盈利企业为单位按上述规定计算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总额。
(二)应上缴的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益额。
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益=(国有产权或股权转让收入-出资成本-政策规定可扣除项目-相关税费)×上缴比例。
(三)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有关规定上缴。
第十六条 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
(一)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上缴比例。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营净利润的上缴比例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类型及发展规划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按以下比例上缴:
(1)一般竞争性企业,上缴比例为30%。
(2)专营竞争性企业,上缴比例为30%-50%。
(3)区域垄断性企业,上缴比例为10%。
如因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市国资委可调整上述比例,上缴比例最高可达100%。
2.市国资委负责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控股公司应得股利(红利)按100%上缴;其他国有控股公司应得股利(红利)按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比例上缴。
3.市国资委负责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参股公司按国有股应得股利(红利)的100%上缴;其他国有参股公司按国有股应得股利(红利)的50%上缴。
4.其他企业因占有、使用、运营市属国有资产形成的收益按一定比例上缴。
(二)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益的上缴比例。
1.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国有产(股)权和配股权转让,产权转让净收益按100%上缴。
2.委托监管企业产(股)权的转让净收益按80%上缴。
3.其他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益原则上按50%上缴。
(三)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国有控股公司每年向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度经营净利润的40%,提取的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每年向全体股东分配的净利润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度经营净利润的50%。如有特殊情况,报市国资委核准后可以调减分配比例。
第十八条 企业根据市国资委下达的国有资本收益收缴通知书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九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时间。
(一)国有资产经营净利润应在次年第三季度底前缴清。
(二)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益应按转让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上缴。
第二十条 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因特殊原因需延期上缴的,应当报市国资委批准。不按规定期限上缴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征滞纳金。
第四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使用须经市政府批准,用途如下:
(一)划转公共财政支出。
(二)国有企业发展支出。
(三)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
第二十二条 划转公共财政支出是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将部分国有资本收益划转到市公共财政的支出,市公共财政不再直接从市属企业和市属国有资本收益中收取或划转其他款项。市国资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2005年上缴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任务数7500万元划转至市公共财政预算,三年后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投资优势产业和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支持大型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建设,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国有资本的整体效益。具体包括下列支出项目:
(一)公用事业、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等重点行业和重点项目的投资。
(二)新增国有企业资本金投入。
(三)现有市属国有企业增加资本金投入。
(四)其他经批准项目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是对改制重组市属国有企业因资金不足发生的统筹费用,主要用于支付改制企业职工的经济补偿、社会保障金和改制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用等相关项目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企业需使用国有资本收益的,应按本规定的要求编报年度收益预算。实际发生或需要调整时,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市国资委核准后执行。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五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本收益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市国资委按月编制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使用情况报表,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国有资本收益的应收、实收、支出和结余情况。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和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后剩余的未分配利润,应列入所有者权益,由企业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享有权益。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未经批准,企业不得擅自调整未分配利润余额。
市属企业应加强对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的管理,留存收益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的,应当向市国资委事前请示。
第二十九条 市属企业未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不兑现或扣减企业负责人当年度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
第三十条 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本收益的,除足额补缴和加收滞纳金外,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苏价服[2004]258号


省物价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讨论通过,现予下发,请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土地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土地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土地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全省土地有形市场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1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江苏省各土地市场(交易中心、交易所,下同)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专项用于土地市场的人员经费、办公、业务培训、仪器设备购置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四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加强对土地交易市场的业务指导,禁止非法交易。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及时掌握交易信息,努力维护公平、公开的市场交易秩序。

第五条 各级土地交易市场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收费项目和标准,主动接受价格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二、收费范围

第六条 凡依照法律、法规进入江苏省各土地市场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动的,应按规定向土地交易市场缴纳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不交纳此费用。

三、收费标准

第七条 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的,其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照土地交易面积的大小(下同)向受让方收取,收费标准为1-1.5元/m2;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向交易双方计费收取,收费标准为2-3元/m2,双方各承担一半;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和抵押的,向交易双方计费收取,收费标准为0.8-1.2元/ m2, 双方各承担一半。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范围内,根据当地的地价水平、交易量和土地用途等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八条 招投标标书工本费和投标保证金,由各市按照《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服[2003]4号)中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标准。

        四、服务内容

第九条 土地交易市场的具体服务内容是:

(一)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条件的初审,土地权属、交易鉴证,税费测算及代收等。

(二)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它单位或个人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及挂牌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动,协助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和土地使用权证。

(三)收集、储存、定期发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情、本地区地价水平以及有关政策法规信息等,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为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招商、展销和举办招标、拍卖会提供场所;为地价评估、信息咨询、土地交易代理、土地登记代理、勘测定界等中介服务提供窗口。

  五、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试行,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