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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核定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定额补助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9:13:23  浏览:88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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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核定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定额补助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


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核定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定额补助标准的通知

2003年8月25日 财教[2003]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体育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8号),加快我国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提高我国竞技体育水平,经研究,现将“十五”期间及以后年度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办,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愿承办的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和全国城市运动会。
二、按照“共同举办、共同负担、地方自筹为主、中央定额补助为辅”的原则,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所需经费预算主要由承办运动会的地方人民政府自筹,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
三、“十五”期间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是:2003年第十届全国冬季运动会2500万元,2003年第五届全国城市运动会4000万元,2005年第十届全国运动会9000万元。
四、中央财政定额补助主要用于运动会举办经费和场地维修经费等,场馆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负担,中央财政不予补助。
五、“十五”以后年度除国家政策调整或有极特殊情况外,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不再提高。各地方应据此并结合自身财力和筹资能力确定是否申请举办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
六、中央财政定额补助经费由财政部核定给承办地方省级人民政府财政厅(局),由财政厅(局)拨付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七、本通知由财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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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文化是整个社会关于法院的观念、看法及其关联载体,其核心内涵是“关于法院”的精神观念,而这种精神观念是法院群体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有人认为,法院是务实的审判机关,文化建设是“务虚”,法院文化不过是一种口号或术语,没有现实意义,对文化建设的投入会收益甚微或成本大于收益。这种观点的普遍存在决定了对法院文化建设进行经济学分析的必要性。

经济基础

市场经济为法院文化建设顺利、有效的进行提供了主体的权利意识。社会主体需要法律制度来确认主体在市场经济中所享有的意志自由,需要司法机关提供司法供给以满足主体在市场经济中产生的司法需求,更需要具有人文品质和司法品质的法官来解决主体在市场经济中产生的各种纠纷,从而使得社会主体能自由表达自己的经济意愿,实施自己的经济行为,并根据市场的需要,独立自由的处分自己的财产,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尤其是民商事司法领域的“为权利而斗争”私法文化,为近现代法治精神的形成埋下了文化伏笔。商事裁判的意思自治、公序良俗、对商主体专业的尊重、对效率的关注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具有内在关联,蕴藏着深厚的司法文化。由此,法院文化建设因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中产生的司法需求而获得广泛的发展空间。

成本分析

首先,是法院文化建设所需要的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生产某种产品或提供某项服务时支付的直接费用。法院文化建设的直接成本包括初期投资和追加投资。“法院文化包罗万象,既有物质形态的法院文化,也有精神形态的法院文化,但就法院文化的本体而言,是后者。法院的文化精神是内在的,其展示需要载体,包括人员、组织、建筑、设施、装饰、制度、规范、文字等各种有形和无形的事物,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表意系统。因此,法院文化建设必然是一项构建外部表意系统的工作。没有基本的表意条件和手段,法院文化精神无法彰显,就不可能被认为有文化。”法院进行文化建设,首先需要进行初期投资,如法院的基础设施、物质装备的完善等。再者,法院文化建设还需要追加投资。司法公信的树立,法院文化的养成,不是凭高大威武的审判大楼和精致现代的物质基础,公众对法院文化建设的认可和接受取决于法院的长期行为。法院的司法行为应从公众的角度出发,保持行为的连续性,最大程度的为公众利益服务,如现代信息技术在便民诉讼中的运用等,而这些均需付出物质成本。

其次,是法院在文化建设中所放弃的其他收益的机会成本。机会成本是经济学原理中重要的概念。机会成本是指当把一定的经济资源用于生产某种产品时放弃的另一些产品生产上最大的收益。不同的利益之间必然是存在冲突的。法院在进行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必然会放弃一些短期利益和局部利益,这就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机会成本。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要提升队伍素质、树立司法公信、形成文化自觉,需要“授人予渔”而不是“竭泽而渔”,需要不断的对法官进行教育培训,需要持续的提升法官的人文涵养。法院文化工程都是长期的系统工程甚至是一场文化苦旅,法院决策者如何对待机会成本,是法院文化建设是否可持续的关键。

最后,是法院在文化建设中如果不履行承诺、不讲信用可能承担的风险成本。根据经济学原理,风险成本是指由于风险的存在和风险事故发生后人们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和预期经济利益的减少。法院在文化建设过程中,如果不考虑公众的认可和接受,势必会影响司法公信,失去公众的信任,这对法院而言也是有风险的。社会公众只有对法院具有充分信心,才会接受司法裁判;只有在自己承担的义务和权利相对平衡的情况下,才愿意与法院“合作”。如果法院在如火如荼的开展文化建设的同时,又枉法裁判甚至愚弄百姓,那么公众则会逐步失去对法院的信赖、拒绝与法院“合作”,拒绝履行裁判内容,不断申诉、上访等。这种情况下,法院实现任何一个司法意图都必须动用强制手段,运作成本会随之大大提高。

收益分析

达到任何目标都需要付出成本,衡量一项事物的存在价值关键在于收益与成本的对比。法院文化建设获得的最大收益就是赢得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心和对法官的依赖,法院能够持续稳定的行使司法权,从而形成一种理想的司法秩序,进而形成一种和谐的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在法院文化建设的过程中,法院追求的利益可以分为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从理论上说,信用的依存度与长期利益成正比,而与短期利益成反比关系,即越是出于长期利益考虑,其信用行为的可能性越大;相反,在短期利益的考虑中,信用往往容易遭到破坏。法院如果想获得长期稳定行使司法权的可能性,必须多多依赖信用;否则,在不讲信用的前提下,司法行为追逐的是一种短期利益,这种短期利益必然随着法院与公众的互动而灰飞烟灭。

其实,要形成司法秩序并非难事,因为司法具有强制性,法院完全可以通过司法的强制力来形成司法秩序。然而,如果法院频繁、过度的使用强制力而非公信力的话,反会增加公共成本。使用强制力的社会成本也远远高于树立权威和树立公信的成本,而法院文化建设正是树立权威、树立公信的优先途径。基于强制力形成的司法秩序、社会秩序所要付出的巨大成本,而收益又是短期的、微乎其微的。因此,法院文化建设对于形成理想的司法秩序、社会秩序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唐山市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1994年11月3日河北省唐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时效性:已被修正 
颁布日期:19941222  
实施日期:19950201  
失效日期:19970910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唐山市饮用水源陡河水库的水质,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使水质符合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标准,以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市和保护区所涉及的县、区人民政府的水利、卫生防疫、计划、建设、规划、农业、林业、公安、土地、乡镇企业、畜牧水产、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源污染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保护区所涉及的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水源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采取防治污染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六条 建立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与奖励的专项基金。基金的来源、使用与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第二章 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监督、协调各部门对保护区内的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二)组织水源保护的科研工作,总结、推广保护水源的先进经验和技术;
  (三)合理布设水质监测点,定期监测水质;
  (四)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立项、选址提出意见,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防治污染的设计文件,参加竣工项目验收;
  (五)水源受到严重污染或威胁供水安全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污染源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并对重大水污染事故进行处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陡河水库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协同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对库区的污染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配合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的水质进行监测;
  (三)负责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城市供水部门的职责:
  (一)在饮用水取水点的卫生防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标志;
  (二)根据饮用水水质的卫生要求,对城市供水进行净化处理;
  (三)定期检测饮用水水源的水质,水质受到污染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四)协同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对卫生防护范围内污染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保护区所涉及的各县、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一)在制定本行政辖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时,必须把防治水源污染的具体措施列入规划和计划;
  (二)组织领导本地区有关部门进行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
  (三)配合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区内发生的污染水源的事故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保护区内和周边地区,积极开展小流域治理,搞好前置处理工程,减少水土流失和进入库区的污染负荷。
  第十三条 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保护区和周围地区的绿化工作;在保护区内推广绿色食品和以虫治虫、以菌治虫的生物防治技术;严格控制农药、化肥的使用,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明显的禁止事项告示牌。
第三章 保护区的范围和水质标准
  第十五条 陡河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陡河水库库面以及控制流域;引还乡河入陡河水库输水渠道及其两岸地区。
  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准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第十六条 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和执行的水质标准
  水域:陡河水库设计正常蓄水水位以及引还乡河入陡河水库输水水渠全线;泉水河的石匣至姜家营段;管河的水库东入口至麻湾坨、于家坨桥段;龙湾河与管河的汇合处至京沈南线公路桥段。
  陆域:水库大坝溢洪坝至麻湾坨、京沈南线公路桥、新庄子、安家庄、上龙各庄、姜家营、西胡各庄、石匣、东黄各庄、陡河电厂的范围内。
  一级保护区水体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二类水质标准。
  第十七条 准一级保护区的范围和执行的水质标准
  水域:泉水河的姜家营至千佛院段;管河的麻湾坨、于家坨桥至黄家楼段;龙湾河的京沈南线公路桥至后甸子北一公里处。
  陆域:水库东北的麻湾坨至黄家楼、吴家庄、新立庄、龙扒山、焦家庄、三角山;水库西北的西杨家营起沿丰董公路至中大树、京沈公路银城铺站、双庙东北一公里处的范围内。
  准一级保护区水体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二类水质标准。
  第十八条 二级保护区的范围和执行的水质标准
  水域:泉水河的千佛院以上河段;管河的黄家楼以上河段;龙湾河的后甸子北一公里处以上河段。
  陆域:陡吕线铁路、唐榛公路叉口至巍山、长山、城山、沿陡河流域分水岭至引还入陡隧洞、渡槽沿途、古仁庄、夏庄子、新区厂前路、南王官营的范围内。
  二级保护区水体执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三类水质标准。
  该区域内所有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
第四章 水源的保护与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陡河水库控制流域和周边地区应当开展植树造林、绿化荒山,保持良好的植被覆盖,减少水土流失,改善保护区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一级保护区内严格控制村镇的发展规模,村镇的生活污水排放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不得污染水体。
  现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必须向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所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影响水源水质的污染源必须限期治理。
  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禁止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和生活污水以及其他污染物。
  禁止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设置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和堆栈。
  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碴、城市垃圾、粪便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
  禁止旅游活动和可能污染水体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库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不得设置与供水、防洪无关的码头。
  禁止造田、养殖、放牧、游泳以及其他污染水源的开发活动。
  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化肥。
  禁止使用炸药、毒品捕杀水生生物。
  第二十二条 饮用水取水点周围陆域半径二百米,水域半径三百米为卫生防护范围,严禁捕捞、停靠船只及一切与供水无关的人为活动。
  第二十三条 准一级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原有的排污口,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满足保护区规定的水质标准。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有毒物品的车站、码头。
  第二十四条 二级保护区内不准将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排入水体、堆存和埋入地下。
  在汇入水库的河流,引滦输水渠道两侧二百米内,不准采用渗井、渗坑或漫流的方式排放有害废水;输送有毒有害废水的管道和明渠,必须有可靠的防渗措施。
  控制新建、扩建、改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禁止毁林开荒和其他损害植被的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除责令该工程项目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外,同时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审批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第五款、第六款,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除责令恢复原状或清除污染物外,视情节处以警告和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没收牧畜、船只、网具并处以警告和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重大水源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源污染损失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和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执法,尽职尽责,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级政府或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库区”是指水库高程三十四点三米以下的陆域和水域。
  (二)“一类污染物”是指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芘等能在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 唐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