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工作,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住宅小区内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住宅小区总体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市区(主城区和许昌新区)国有土地上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许昌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是指所有功能以住宅为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及相应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场地的居民居住生活区。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指新建住宅小区竣工后,在相关职能部门验收的基础上,对住宅小区是否符合法定设计的居住条件进行的验收。
第五条住宅小区详细规划经审批后,开发建设单位在10日内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登记,填写《许昌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表》。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与开发项目批准的设计批复文件及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对住宅小区的配套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绿地的建设情况进行逐项核验。
公用设施主要包括:小区内道路与标志标识、楼牌、区域平面标志、室外公共照明、楼体亮化设施、小区出入口、停车场(库)、环卫设施、供水、供热、消防、人防、简易农贸市场、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分类容器、雨(污)水管等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教育、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等设施。
绿地包括:小区内小游园、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
第七条住宅小区符合下列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综合验收:
(一)具备由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核发的相关批准文件;
(二)小区内房屋、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单项工程质量全部验收合格,且竣工验收资料齐全;
(三)在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全部建成,并满足入住要求;
(四)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相关配套设施等符合消防规划的要求并取得消防部门验收核准的相关文书;
(五)人防工程设施按规定建设;
(六)施工现场清理完毕,交付使用部分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
(七)施工单位已签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修书》;
(八)配套建设的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符合规划要求;
(九)有配建保障性住房任务的小区已足额配建保障性住房;
(十)小区绿化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十一)小区供水与城市供水管网已环通;
(十二)小区供暖已实行按户计量;
(十三)小区水、电等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已交纳;
(十四)雨水、生活污水排放已纳入永久性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十五)配套建设的市政、公用、文教、体育等设施符合移交管理和使用的要求;
(十六)物业管理用房已按比例配建,已按规定将有关资料移交物业服务企业,已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十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应提供以下证件及资料:
(一)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申请表;
(二)小区规划总平面图、住宅小区竣工建筑总平面图、绿化总平面图及绿化施工合同、综合管线总平面图;
(三)小区内所有单项工程编号、建筑面积、用途及其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一览表;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五)各单项工程竣工备案登记证书;
(六)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开发建设项目规划核实证明文件;
(七)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八)人防机构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或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缴纳证明;
(九)住房保障机构出具的足额配建保障性住房证明;
(十)绿化管理机构出具的小区绿化验收合格证明;
(十一)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的小区垃圾处理配套设施、农贸市场、公厕、垃圾中转站、亮化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十二)市政管理机构出具的已实施雨污分流、同意与城市排水管网环通的证明材料;
(十三)小区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已实行一户一表施工且已实现向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单位终端交费的证明材料;
(十四)利用城市集中供热的住宅小区,分户计量表及之前供热系统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投资,供热单位按分户计量施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小区供热系统整体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五)由民政部门出具的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单项验收合格证明;
(十六)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十七)由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验收证明;
(十八)由商务部门出具的配套商业设施验收证明;
(十九)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为需要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单位应对开发建设单位按标准化规范施工进行指导,积极配合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水、电、暖、气等配套设施的移交工作,并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接收证明,供水、供电、供暖、供气单位不得以任何非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小区水、电、暖、气等配套设施的管理工作。对管网覆盖范围外的小区,可暂不移交配套设施的管理工作,相关单位向开发建设单位出具未接收情况说明。
第十条按照《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要求,住宅小区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时,应当责令预售人限期改正。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有任何预售行为,不得向预购人收取任何预订性质的费用。
第十一条准业主有权监督住宅小区的建设,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小区规划、建设的各类资料。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
(二)开发建设单位应于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之日起,在住宅小区内及房产销售处公示,准业主可在10日内向实施综合验收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监督材料;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对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不具备现场核验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不予现场核验及其原因,具备现场核验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验;
(四)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书并予以公示,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五)许昌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住宅小区验收合格后,于7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对住宅小区进行现场核验时,需从已签订购房合同的准业主中,随机抽取3-4名代表参与。
第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对住宅小区进行现场核验时,发现开发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供的材料与现场事实不相符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出具材料的相关部门送达《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建议书》,相关单位应在收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建议书》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住宅小区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住宅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住宅交付使用时,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向业主出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
第十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将未取得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书的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的,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以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综合验收部门及工作人员在综合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对提供的证明材料及证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开发建设单位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有关部门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管理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有效地掌握建设工程项目总量和规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依照本办法办理报建手续。
第三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以及投资总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
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行政区内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报建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报建手续,应在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被批准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发放前进行。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报建手续时,应持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向项目报建主管部门申领并填报《大连市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以下简称《报建表》)。《报建表》经项目报建主管部门审核后,加盖报建审核印鉴。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后,建设单位持经审核的《报建表》办理其他建设手续。对于不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基本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不得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项工程
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第七条 对当年不能竣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到批准立项部门办理下年度结转计划,并到项目报建主管部门办理结转报建手续。凡没办理结转手续的项目,一律按计划外项目处理。
第八条 《报建表》填报内容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应立即到项目报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报建、结转、变更登记手续的,由项目报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罚没款一律上交财政。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工程项目报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