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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2:52:56  浏览:97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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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中国政府 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经济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1月18日 生效日期1992年1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了加强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的经济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促进两国经贸关系的长期稳定发展,并为此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对两国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其他税收和海关管理的规章以及办理海关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此规定不适用于:
  1.缔约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将给予邻国的优惠;
  2.缔约一方已给予或将给予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成员国的优惠。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和各自国家的有效法律、法规,鼓励和保护缔约一方投资者在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在各自国家的有效法律、法规范围内鼓励两国的公司、企业和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并为此创造便利条件。

  第五条 两国从事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公司、企业和组织应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进行商务谈判和签订合同。

  第六条 双方应以有关商品的国际市场现行价格为基础,协商确定商品的价格。
  对商品的支付,应按照两国有效的外汇法规,以双方商定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或其他方式办理。

  第七条 在本协定生效后二个月内中国银行和摩尔多瓦国家银行将制定根据本协定进行的双边经贸业务的结算和支付的技术程序。

  第八条 为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缔约双方将相互为对方在本国举办贸易博览会、展览会、经济技术洽谈会及来往贸易团组提供方便。

  第九条 缔约双方应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允许对方国家从事两国间经济贸易活动的公司、企业和组织在他们各自国家设立常驻代表处并为其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缔约双方可根据任何一方的建议,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尔多瓦共和国就经济贸易问题举行会谈。

  第十一条 经缔约双方同意,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十二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签订的,至本协定有效期终止时尚未执行完的合同,应按本协定的规定执行完毕。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一月十八日在基什纳乌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摩尔达维亚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摩尔多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山在            康斯坦丁·塔姆比扎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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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不能“节约”

广西区公安厅交管局高支一大队 李钢

经济发展了,国家富强了,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道路越修越长越好了,汽车销售量直线飓升了,举国上下呈现一片繁荣景象,汽车拥有的逐渐普及和交通运输业的日益发达为经济的进一步提升,人民的出行提供了牢固的硬件基础,但同时亦为道路交通安全埋下了诸多隐患,对国家财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而不稳定的潜在威胁。经济发展了,生活质量提高了,为何出行安全状况倒呈令人担忧之势?“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要求我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经济发展,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生活,实现现代化创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致力于平安大道的纵深建设,但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频频发生正暴露了我们在公安交通管理上的不力与失职,那么降事故、保平安事业的出路在哪呢?笔者认为首要的工作是全面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投入不能“节约”。
意识指导行为,这是辨证唯物主义史观最基本的理论原则,人的大脑通过对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事、物等感性材料的接触与收集,再经过分析归纳,就会形成自己对道路交通安全的认识见解——交通安全意识,然后意识又会成为行为的导向标,指导主体按照内心的认识见解去行动——守法或违法。据统计,交通事故发生的诱因绝大部分是人为的交通违法行为,换言之,如果交通参与者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减少,则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将会随之降低。那么怎样让交通参与者不去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呢?这就要求我们对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进行正确的引导,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从而规范交通行为,而要实现这一目标笔者认为首要而又最基础的工作就是切实全面加大对宣传教育的投入,扎实交通安全与守法意识的根基。
“要想富先修路”这是我国在改革开放中总结出的发展思路,是立足于建立长远的可持续发展道路,着眼于千秋万代的伟大战略,这一道理同样适用于公安交通管理领域——要保安全畅通先加强宣传教育。无论是经济领域、文化领域、政治领域还是公安交通安全领域,首先要解决的是参与者的思想意识,解决好了则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事半功倍,解决不好则事倍功半——出勤率、管事率提高了,罚没款创攀新高了,但事故发生率却可能升高了。认识了宣传教育地位的重要性,那么就必须首先建立专职宣传教育的科室中队,培养一支专门负责宣传教育、精通宣传教育知识技能的队伍。其次要加大对宣传教育的投入,配置现代宣传教育所需的器材设备,保障宣传教育经费的及时到位。三是加强对宣传教育队伍的培训更新,针对新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新形势,及时组织培训学习,更新宣传教育知识技巧。四是加强与电视台、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的合作协调,促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五进”、“五上”工作进度。五是重视点与面的结合。既要狠抓中小学生、运输企业驾驶人、驾驶资格申考人员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又不能放松对驾驶人家属、各机关单位管理层、行人、乘车人等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这些人群对驾驶人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的影响举足轻重,同时广大的非机动车驾驶人群体是一个庞大的潜在驾驶员队伍。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舟政办发(2008)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舟山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击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雷击风险评估是指以实现系统防雷为目的,运用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可能遭受雷击的概率及雷击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提出相应技术防范措施。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县(区)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机构的监督;

(三)负责对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及设计单位执行雷击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监督;

(四)负责对违反雷击风险评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第四条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建设、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建立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工作机制。

第五条 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和有关防雷设计规范,以下新开工工程项目(年雷击次数N>0.06的),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一)各类化工厂、炸药厂、烟花爆竹厂、危险化学品仓储、输送贮存油气等各类易燃易爆场所;

(二)供水、供气、供电等工程;

(三)各类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全日制学校、机场、汽车站、客运站等人员集中场所;

(四)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高层建筑、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通讯枢纽、码头泊位、重要物资仓库等特殊工程和重点工程。

第六条 凡属第五条所列工程项目,根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初步设计时同步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并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时提供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 承担建设工程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或者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授权。

第八条 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不予核准:

(一)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而拒不评估的;

(二)未使用雷击风险评估结论擅自设计的;

(三)所提供的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由无相应资质证书或未获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机构出具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一)涂改、伪造建设项目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的;

(二)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雷击风险评估资质证书的。

第十一条 违反雷击风险评估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