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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43:36  浏览:81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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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办发(200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家禽养殖业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受当前禽流感疫情影响,家禽养殖、加工业遭受严重冲击,出现产品价格下跌、出口和国内销售锐减、库存积压严重、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为保持和促进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将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在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的同时,国家采取相应的扶持措施。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对疫区扑杀、受威胁区强制免疫给予财政补贴
  对疫区内的禽类实行强制扑杀,对受威胁区的禽类进行强制免疫,是防止禽流感疫情扩散的必要手段。对按规定扑杀禽只造成的养殖者损失和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国家给予一定补偿和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具体补偿补助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制定。要认真落实对家禽扑杀和免疫实行合理补偿补助的政策,尽快把补偿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位。
  二、增加疫苗生产能力
  免疫疫苗是防治禽流感的重要应急物资。根据疫苗供应出现短缺的情况,国家已紧急拨付中央预算内资金,增加禽流感疫苗生产能力,应急扩大疫苗生产。有关部门要及时结算和拨付疫苗资金,加强疫苗质量监管,统一调拨,确保重点。疫苗生产企业要按照生产规范和质量标准,抓紧疫苗生产,确保质量。国家将根据疫苗供求变化情况,适时调控疫苗生产,满足防治工作需要。
  三、加强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为维持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具体名单由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运转,保护其基本生产能力,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期限由贷款银行决定,并报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国家财政按现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六个月贴息。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东部地区20%、中部地区50%、西部地区80%的比例负担(对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提高10个百分点),其余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在疫情发生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银行免收贷款罚息。各商业银行总行对有关分支机构要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存贷比和贷款规模限制,加强系统内资金调度。商业银行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应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满足受损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需要。有关银行要切实加强信贷管理,防止资金挪用。
  四、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兑现出口退税
  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禽类加工企业(含冷库)应交纳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含冷库)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上述企业可适当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屋税和车船使用税。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对企业产品已于2003年出口但未能在规定的出口备案截止日期(2004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部分,在企业抓紧备案的基础上给予退税待遇。
  五、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从2004年2月1日起至2004年7月31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具体减免办法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制定。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检验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
  六、切实保护种禽生产能力
  种禽是支撑家禽业发展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必须保护好种禽资源。对种禽场实施全面强制免疫,疫苗费用由国家给予补贴。地方政府对种禽场要采取严格的隔离保护措施,对重点种禽场半径1-3公里防疫隔离带内的所有散养家禽,组织企业收购。有关部门要对家禽品种资源场实行严格保护,优先将有关流动资金贷款、税收优惠、检疫费减免等扶持政策落实到种禽场。种禽场要严格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七、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
  保护和调动广大养殖农户的积极性,是稳定和促进家禽业发展的基础。国家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的优惠政策,最终要落实到农户。龙头企业在享受上述国家政策的同时,要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原则,确保养殖户分享到政策实惠。鼓励企业在保本的情况下集中宰杀、加工、储存,帮助农户渡过难关。龙头企业要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切实保证农民的利益,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补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兑现合同、订单情况的监督,并与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挂钩。
  八、妥善处理好养殖、加工企业职工的生活保障
  妥善处理好因发生疫情受到损害企业员工的生活保障问题,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对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可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或放假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共渡难关。对确需裁减人员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关心被裁减人员的生活,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职工,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将其家庭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应及时给予救济;对被裁减的员工,在企业恢复生产时,要优先录用。

                          二00四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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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市政发〔2003〕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履行市政府的各项职责,特制定本规则。
二、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各项部署,坚持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恪尽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廉洁自律,勤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实行政务公开,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第二章 职权职责
五、市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根据法律、法规制定规章;
(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市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宗教事务、司法行政、监察、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市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国务院和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各委员会主任。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二)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紧急突发事件,召开市长办公会或由市长委托分管副市长召开专题会专题研究处理。
(三)副市长协助市长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四)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委托处理有关工作。
(五)市长出访和休假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六)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局、各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审计局在市长和上级审计部门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决策程序
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充分发挥决策智力支撑体系作用,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八、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级财政预算、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法规草案和市政府讨论的规章等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或送交书面材料征询等形式,充分听取市人大、市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决策智力支撑体系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充分论证或通过社会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依法行政
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十一、市政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市情实际,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和不符合实际的规章、文件,确保法规草案和规章、文件的质量。
十二、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制定或联合制定。各部门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备案。
十三、提请市政府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由法制办汇同有关部门按市政府计划组织起草,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论证和审核,行政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行政执法部门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做到熟练掌握、准确运用。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落实对行政执法
行为的申诉检举制度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坚持行政执法检查,依法追究违法行政行为及责任。
第五章 组织协调
十五、市政府工作要保持统一协调。年初市政府提出重点工作安排及目标责任,各部门、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十六、市政府各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独立解决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不好解决时,再向主管市长请示。
十七、涉及政府多个部门的工作,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主办部门要认真负起责任,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协办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不推诿、不敷衍。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事项,涉及相关部门的,主办部门要积极主动,搞好协调。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充分协商的问题上交市政府。部门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再请示市政府协调。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应对和处置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处置果断的工作机制。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制定各种工作预案。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认真执行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顾全大局,密切配合,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有序、有力、有效进行。
第六章 督查落实
二十一、坚持和完善督查落实的制度和机制。建立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按分工负责、办公部门具体抓的督查落实工作责任制。市政府各部门负有对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市政府领导交办的重大事项的督查落实职责。各级领导同志要亲自督查,确保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确保市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二十二、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以政府名义组织督查,市政府督查室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意见综合协调,组织实施。一些重大督查事项,由市政府督查专员牵头,组成督查组,深入基层督查落实。
二十三、督查的重点是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市政府重要会议和文件做出的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情况;年度阶段性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督查结果以不同形式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章 行政监督
二十四、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定期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各部门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六、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及时按有关程序废止或修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信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努力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实行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领导同志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处理分管工作的上访问题。对于复杂的信访问题,分管副市长应亲自接待处理。
二十八、完善新闻发布会制度,加强市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总结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组成人员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非组成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邀请各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列席人员范围由市长确定。
三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规划、计划、方案、政策等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议案、报告和市政府发布的规章;
(三)讨论决定各部门、各县(市)区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研究全市社会政治、经济形势;
(五)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
(六)讨论决定评烈和以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处罚等事项;
(七)讨论市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重大问题。
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特殊情况,根据市长意见另行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市直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讨论贯彻国家会议精神;
(三)听取部门或县(市)区政府及有关方面重点工作的请示、汇报;
(四)沟通有关重要情况;
(五)讨论市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可以召开或委托副秘书长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具体工作。
三十三、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提出,或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或政府秘书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签发。会议的新闻报道,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审核签发,如有需要,报市政府领导审定签发。
三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不能按要求参加会议,要向秘书长请假。对无故不参加会议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十五、国家、省以国务院、省政府名义召开,需市政府贯彻落实的会议,以及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的会议,方可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擅自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检委的领导出席会议;要严格限制邀请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确需邀请的,需报市政府秘书长批准。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市政府领导不到会讲话,必须到会讲话的一个会只由一位领导讲话,开短会,讲短话。
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冠名为吉林市XXX会议,会议的通知,经秘书长审定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以部门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冠名为全市XXX会议,会议通知由部门印发。
三十六、凡属一般性部署工作、交流经验,没有讨论、座谈和当面对接等内容的全市性会议,一般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凡贯彻国家、省会议精神的会议,一般也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会议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相近的会议要合并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三十七、各部门、各县(市)区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运行规则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报送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三十八、各部门、各县(市)区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三十九、市政府公布的规章、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向省政府的请示,由市长签署。
四十、以市政府名义发文,或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告工作,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由市长委托秘书长签发。
属传达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由市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应及时公布。需广泛周知的文件,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吉林市政报》向社会公布。
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凡已经公开发表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文件,不另行发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不予批转或转发;要完善电子公文传输,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四十二、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由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第十章 作风纪律
四十三、健全市政府的学习制度。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专题讲座、报告等市政府领导学习活动。
四十四、精简公务活动,严格执行领导同志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统一安排的活动外,原则上不参加基层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的各种开业、开工、纪念、庆典等活动。其他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公务活动安排,实行市政府秘书长“一枝笔"审批制度。
四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要求基层负责人简化接待,不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四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四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不断解放思想,勇于突破传统的思维模式,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克服形式主义,务求工作实效,努力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
四十八、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到外地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请市长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厅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吉外出,应事先报请主管副市长同意,并通报市政府办公厅。
四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形成稳定的政策环境,健全社会信用制度,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对统计数字弄虚作假、重大事故、灾情瞒报虚报等问题,予以责任追究。



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号)和《国务院关于二氧化硫排污收费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6)24号),现就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开展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扩大试点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二氧化硫排污费的征收范围为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燃煤、燃油和产生工艺废气以及所有向环境排放二氧化硫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二、二氧化硫排污费的收费标准一般为排放每公斤二氧化硫收取排污费0.20元。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可以按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擅自提高收取标准,扩大收取范围,具体收费办法应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
易委员会备案。
三、二氧化硫排污费用于重点排污单位专项治理二氧化硫污染的资金总额不得低于90%。
四、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二氧化硫排污费从1998年1月1日起征收。
附件:1.酸雨控制区范围(略)
2.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范围(略)



1998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