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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海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0:29:31  浏览:99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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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加强海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加强海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海区渔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施行近三年来,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管理机构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已取得了初步成效。特别是对白暨豚、中华鲟、儒艮、海龟、大鲵、斑海豹、文昌鱼等物种的保护工作,受到了国内外的关注和好评
。但是,从整体上看,我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各地保护管理工作开展的情况也不平衡,乱捕滥杀倒卖走私珍稀水生野生动物和破坏其栖息环境的情况相当严重,使我国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急剧减少,有的甚至濒于灭绝。因此,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
渔政管理机构要在过去所做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强化管理,履行职责。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对海洋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已于198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已公布了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捕捉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海洋水生野生动物。
二、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须向农业部申请特许捕捉证;需要捕捉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经批准取得特许捕捉证后,方可进行
捕捞,并接受渔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因展览、科研等特殊情况需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须经农业部批准后,申请者持批件到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四、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我部统一管理全国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统筹规划和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并监督执行。具有重要科研价值,在国内具有典型意义或者在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水生野生自然保护区,由我部会同省、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提出,并经农业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地主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以上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家级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由我部或授权省、自治区、直
辖市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以上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管理机构,要主动向各级政府汇报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主动与林业、公安、司法、工商管理、环保、海关、航运、海洋等部门联系,争取支持与配合。对于有关部门建立水生野
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要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研究,统筹规划,并报同级政府批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并依法进行管理,不能放任不管。
五、各海区渔政局及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政管理机构,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栖息的海域、滩涂、岛屿,要加强检查管理工作,特别是在儒艮、中华白海豚、红珊瑚、库氏砗磲,鹦鹉螺、海龟、玳瑁、文昌鱼、斑海豹、虎斑宝贝、冠螺、大珠母贝等物种栖息的海
区,渔政管理部门要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加强巡航检查,严防有人以渔业生产或科学研究为名从事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的活动。对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渔业法》的活动,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外国人在中国所管辖的水域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考察或科学研究活动的,须由其接待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经审核后,报农业部批准,方可进行。
特此通知,望认真遵照执行。



199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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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生产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生产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的通知

汴政[ 2011 ] 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开封市生产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开封市生产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水平,根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商务部、公安部、原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和商务部、公安部、原建设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生产、运输、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成份,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运输设备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砂浆拌合物。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根据政府工作目标编制本地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征收、管理、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四)负责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协调解决发展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市公安、环保、交通、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在本市城市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包括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建设工程等,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第六条 鼓励、支持城乡居民自建房屋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散装水泥发展规划、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八条 设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程序和条件:
(一)筹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持下列材料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
1.设立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意见;
4.其它相关材料。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应作出是否核准设立的决定。
(二)经核准设立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试生产时应当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综合验收、备案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后应当按规定时间进行综合验收,对符合条件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按规定程序办理专业资质,并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整改。
对符合综合验收备案条件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限期整改。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标准化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
第十一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单位和个人应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使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建设(开发)或施工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前,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签订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书面合同。未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签订书面合同的,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因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而增加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第十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按规定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未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并备案的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第十五条 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使用质量实施全过程监督。未纳入监督或未完全纳入监督范围内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用于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散装水泥专用运输车辆纳入城市建设工程特种车辆范围,加强管理,依法提供通行便利。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开发)或施工单位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每吨砂浆2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使用或未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每吨砂浆2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万元。
  第二十条 阻碍、干扰城市建设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属各县具体实施时间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通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开封市市区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暂行规定》(汴政〔2004〕55号)同时废止。







关于推进光纤宽带网络建设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等


关于推进光纤宽带网络建设的意见

工信部联通〔2010〕105号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 学 技 术 部
财 政 部 文件
国 土 资 源 部
住 房 和 城 乡建设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建设厅(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为落实《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引导推进光纤宽带网络建设,拉动国内相关产业发展,切实发挥光纤宽带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和促进作用,现就推进我国光纤宽带网络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光纤宽带网络建设的重要性,共同推进网络建设发展
  光纤宽带产业是当前信息产业中成长最快、发展空间最大的产业之一。推进光纤宽带网络建设能升级网络基础设施,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拉动相关产业发展,对应对金融危机影响,实现扩内需、保增长、促就业,以至提升国家长远竞争力均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近几年,我国光纤宽带网络已逐步开始部署,网络覆盖和接入速率不断提高。但在光纤宽带网络建设中,仍存在小区内网络部署困难、城市农村地区发展不平衡、宽带应用相对匮乏等问题。同时由于在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开展光纤宽带网络建设投入大、效益差,电信企业缺乏积极性。上述问题的解决需要相关政策引导和扶持。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光纤宽带网络建设的重要意义,着力解决光纤宽带网络建设和应用中的困难和问题,共同推进光纤宽带网络建设发展。
  二、加快光纤宽带网络建设,提升信息基础设施能力
  电信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开展光纤宽带网络建设,积极采取多种模式,以需求为导向,以光纤尽量靠近用户为原则,加快光纤宽带接入网络部署。新建区域直接部署光纤宽带网络,已建区域加快光进铜退的网络改造。有条件的商业楼宇和园区直接实施光纤到楼、光纤到办公室,有条件的住宅小区直接实施光纤到楼、光纤到户。优先采用光纤宽带方式加快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光纤到村。加强光纤宽带网络的共建共享和有效利用,积极推进三网融合。同步提升骨干网传输和交换能力,提高骨干网互联互通水平,改善网络服务质量,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
  到2011年,光纤宽带端口超过8000万,城市用户接入能力平均达到8兆比特每秒以上,农村用户接入能力平均达到2兆比特每秒以上,商业楼宇用户基本实现100兆比特每秒以上的接入能力。3年内光纤宽带网络建设投资超过1500亿元,新增宽带用户超过5000万。
  三、制定和完善光纤宽带网络建设的配套措施,支持网络建设发展
  各级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市政等部门,组织电信企业编制管道、杆路、光缆等传输线路的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并做好相关衔接。
  各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投资主管部门在住宅小区、商住楼、办公楼等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审批中,明确为光纤宽带建设预留管道、设备间、电力配套等资源,所需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保证电信企业平等进入,维护用户的选择权。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电信企业参与相关建设方案制定和项目验收,并通过共建共享减少重复建设。
  加快制定和完善光纤宽带网络相关的技术标准、工程规范和验收规范,加快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商用楼预先布放光缆等规范的出台和落实。
  四、引导宽带应用发展和创新,带动光纤宽带网络建设
  电信企业要以市场为导向,联合产业链相关企业,发挥各自网络和技术优势,开发适合光纤宽带网络的特色业务,加快宽带应用的创新,积极推动三网融合业务发展,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实现各方的合作共赢。
  对利用宽带开展研发、技术改造、增值服务的企业,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将光纤宽带网络的建设、应用和研发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基于光纤宽带网络的产品和应用,经认定为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的,可列入《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和《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在实施“村村通电话”工程的基础上,结合家电下乡,加快推进宽带下乡的工作进程。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对农村光纤宽带建设,优先保障供电需求,减免光缆敷设赔补费用。
  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对公共服务机构的光纤宽带使用、对软件及服务外包园区的高速宽带通道建设费用,给予财政补贴。鼓励政府和行业信息化的光纤宽带网络应用,促进宽带在电子政务、医疗卫生、城市管理、社区服务等领域的普及,推广基于宽带的视频应用,发展基于宽带的信息服务和文化创意产业。继续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和有关政策,鼓励大学生基于光纤宽带网络的创业,支持企业和单位利用光纤宽带网络开展业务、吸纳大学生就业。
  五、完善其他相关配套措施,保障光纤宽带网络建设
  加大光纤宽带通信核心芯片、器件、系统设备和应用等的研发投入和政策支持,鼓励光纤通信技术创新和提出自主光纤宽带技术标准,带动产业发展,支撑网络建设。加强对光纤宽带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完善网间互联互通监管措施,完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配套措施,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协作,务求实效,及时研究解决发展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不断调整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发挥光纤宽带网络建设和业务应用对国民经济的促进作用。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