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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做好普及税法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0:03:40  浏览:91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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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做好普及税法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司法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做好普及税法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司法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普及税收法律知识,增强公民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税,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充分发挥税收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做好普及税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做好普及税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税收法制宣传是整个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各地必须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一)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做好普及税法工作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税的需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做好普及税法工作,可以促进征纳双方基于法律基础之上的良性互动,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配合和支持,从而推进依法治税。
(二)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做好普及税法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需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重要任务。法制更加完备,执法更加有效,人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做好普及税法工作,是提高全社会对税收法律的认知度,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法律遵从度的有效途径,是切实加强对税收执法的监督制约,维护法律公正,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确保税法严格实施的有效措施,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健全,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三)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做好普及税法工作是提高公民税法意识,营造良好税收环境的需要。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的树立与养成是一项长期任务,特别是在目前我国税收环境仍有待改善的情况下,加强税收法制宣传,做好普及税法工作的任务尤为艰巨。只有深入开展税收法制宣传,做好普及税法工作,才能更好地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才能使广大纳税人了解税法、掌握税法、自觉遵守税法,才能形成“依法纳税光荣、偷逃骗税可耻”的社会氛围。
二、结合实际,突出税收法制宣传和普及的重点
各级税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开展税收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精神,以税收法律为重点,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法宣传,做好普及税法工作。
(一)要进行税收基础性知识的普及教育。进行税收基础性知识的普及教育的实质,就是要广泛地进行“为什么要纳税”的宣传教育。要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纳税人深刻地认识到,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不依法纳税,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依法纳税也是公民的美德,是“爱国守法、明礼诚信”的具体体现。只有依法纳税,才能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强大的财力保证,才能共同建设好小康社会。
(二)要进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即要进行“怎么纳税”的宣传教育。要按照不同层次纳税人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宣传税收实体法、程序法和相关具体的规章制度,使纳税人不仅具有依法纳税的自觉性,而且知道按照什么程序纳税、应缴什么税、应纳多少税,切实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能力。
(三)要进行税收权利和义务的普及教育。纳税人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要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特别是按照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使纳税人全面、准确地了解到应享有的权利,培养广大公民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现代法制观念,提高纳税人的维权意识,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要进行依法行政的普及教育。要通过税收法制宣传,使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忠实履行职责,依法征税,公正执法,切实提高依法治税水平;使各级党政机关进一步熟悉税收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严禁乱开税收政策的口子;使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切实履行协税护税职责,支持税收工作发展。
三、采取切实措施,有效开展税收法制宣传
(一)要抓好集中性税收法制宣传。税收宣传月是税收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载体,各地要围绕每年的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主题,有重点地举行各种宣传活动,努力形成学习税法知识,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社会氛围,使税收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步步深入,扎实有效。
(二)要做好日常性税收法制宣传。要充分运用多种行之有效的宣传手段,使广大公民受到形象生动、潜移默化的税收法制教育;要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报纸、期刊等媒体,加大税法宣传的影响力和辐射面;要充分发挥办税服务厅的作用,强化纳税咨询服务窗口作用,开展好面向纳税人的咨询服务、纳税辅导。要不断创新宣传手段,增强宣传效果。积极利用互联网开展税收法制宣传;开通并办好“12366”纳税服务热线,普及税收法律知识;运用语音电话、触摸屏等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
(三)要搞好针对性税收法制宣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将税收法律列为普法考试内容,并开展税法进社区、税法进学校等多种活动,切实推进此项工作开展。
在进行税收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中,要加大对涉税案件的曝光力度,有选择地向社会公布一些定性准确、影响面大的涉税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以警示纳税人,震慑犯罪分子。
四、加强领导和协调,保证税收法制宣传和普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加强税收法制宣传,普及税法工作任重道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税务机关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税收普法工作作为法制宣传的重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计划,统筹考虑,统一部署。要切实加强领导,健全领导机构,明确负责部门,充实工作力量。要完善各项制度,积极探索提高税收法制宣传效果的长效机制,特别要建立考核制度,狠抓工作落实。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对普法情况进行检查,推动工作开展。要落实经费保障,确保税收法制宣传顺利进行。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税务机关要树立全局观念,及时沟通情况,总结经验,切实加强协调,互相配合,形成税收法制宣传教育的合力,促进税收事业健康发展。
各地在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司法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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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地方性政策措施施行前公示办法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通政发〔2002〕9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地方性政策措施施行前公示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地方性政策措施施行前公示办法》已经2002年1月9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2002年1月15日

南通市地方性政策措施施行前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地方性政策措施的透明度,依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性政策措施,是指地方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基于行政管理需要,按照公文处理程序制发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第三条 地方性政策措施施行前公示应当遵循透明、及时、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地地方性政策措施施行前公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发文机关)制发或者联合制发的地方性政策措施,包括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法、规定、通知等,均应当在施行前向社会公示。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地方性政策措施,不得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地方性政策措施施行前,应当通过当地党报向社会公示;有条件的,可同时通过政报、互联网等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政府和政府办公室制发的地方性政策措施,其施行前公示由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政府部门和法律授权的组织制发的地方性政策措施,应当在公示前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第九条 地方性政策措施施行前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文件标题、发文字号、正文、发文机关和成文日期。


  地方性政策措施有附件的,施行前应当将附件一并公示。


  第十条 地方性政策措施印发成文后,应当及时在施行前向社会公示。


  地方性政策措施应当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印发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该政策措施施行的,可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发文机关对现行的地方性政策措施进行修改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施行前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发文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制发的地方性政策措施不得施行或者推迟施行;因此影响行政效能的,可按规定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一)应当在施行前向社会公示而未公示的;


  (二)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的;


  (三)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贸易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贸易局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贸易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财社〔2005〕580号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商贸主管部门:
  现将《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贸易局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5〕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5〕10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规范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来源及用途
  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05年起3年内,每年由市财政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资助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社区服务业发展项目。每年12月份,市财政局与市民政局、市贸易局根据我市社区服务业发展总体思路,研究下一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并按项目列入预算安排。
  二、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公共财政的原则。坚持公益性和经营性相结合,凡属公益性服务项目,以政府主导、公共财政保障为主;凡属经营性项目,以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创办为主,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社区服务业发展过程中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扶优、扶强的原则。扶持优势社区服务业单位做强做大,培育大型社区服务业龙头单位。
  (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社区服务业发展重点,在市区范围内,通过多种形式选定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四)优化社区服务业结构的原则。加快传统社区服务业改造,进一步优化社区服务业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我市社区服务业现代化水平。
  (五)市、区资金支持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社区服务业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采取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支持,以市财政支持为主、区财政支持为辅的办法。
  三、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扶持标准
  专项资金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等方式。凡按规定领取《杭州市社区服务业证书》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享受有关扶持政策。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益性服务项目
  1、新建社区服务中心开办费补助。按区级社区服务中心25万元、街道(镇)级社区服务中心15万元、社区级社区(志愿)服务站5万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其中街道(镇)、社区级服务中心(站)经费区财政按1∶1配套。
  2、为老服务机构补助。对社会力量在社区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按照实际床位数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其中100张床位以上的按每床位2000元,100-50张床位的按每床位1600元,50张床位以下的按每床位1200元标准补助,经费由市、区两级各承担50%。新建社区老年活动室,符合市规范化标准的,按5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已建的社区老年活动室(包括“星光老年之家”)运营经费每年按示范型10000元、标准型5000元、普通型2000元给予补助。新建的区级老年电视大学,按每所2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新建的社区级居民学校,场地相对独立、规模在50个座位以上的,按每所学校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3、对为残疾人提供养育、康复医疗服务的残儿寄托班、工疗站等机构,按每名服务对象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
  4、对为困难群体提供生活帮助、物质捐助的慈善超市和爱心家园等机构,规模在5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个机构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5、对社区志愿服务机构举办、重点解决社区困难群体生活的社区服务活动和项目,年服务人次达本地区总人口2倍以上的,按每名注册志愿者每年2元的标准,给予志愿服务机构服务活动费用的补助。
  6、对为社区老年人、青少年提供服务的图书(电子)阅览室,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电脑配置在10台以上、精品图书收藏在3000册以上、报刊杂志30种以上的,每年给予5000元的补助。
  (二)经营性服务项目
  1、社区家政服务业方面。对专业从事家庭保洁、保姆、老年人护理、殡仪等服务项目,安置市区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到企业全部职工30%以上的家政服务企业,根据其服务特殊群体的社会效益情况,凭区民政部门有关证明,每年给予5万元的资金补助。
  2、社区便民信息服务业方面。对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面向全市范围提供信息平台呼叫和咨讯的服务项目,每年给予30万元的资金补助。
  3、社区日常生活服务业方面。对大众早餐、社区食堂、再生资源回收、理发、修理等与居民生活密切,具有公益性质、以无偿和低偿为主的服务项目,租用街道(乡镇)房产且租金低于本地区市场评估价格30%以上的,每年给予街道(乡镇)房屋租金30%额度的资金补助。
  (三)其他服务项目
  1、列入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的社区服务业项目。
  2、特色社区服务业街区建设。
  3、有关社区服务业行业管理所需的证书印制、人员培训、设备添置、表彰奖励等开支,控制在总经费的5%额度内。
  4、符合产业发展要求,资金需求较大,需要一事一议的项目。
  四、专项资金的审批及拨付程序
  (一)审批程序
  建立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牵头,市财政局、民政局、贸易局和审计局等部门分管局长参加的市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批、协调和监督。
  凡运转半年以上、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社区服务业单位,可申请市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具体程序为:社区服务业单位于每年6月份、12月份向所在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经街道(乡镇)初审,区民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民政局,进入市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库,由市民政局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审批。
  (二)申请材料
  1、《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表》;
  2、申报理由(项目可行性分析);
  3、总体项目资金预算和资金来源构成;
  4、项目运作情况;
  5、社会和经济效益预测(实际)分析;
  6、其它有关材料。
  (三)拨付程序
  对市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审批同意的项目,由市财政局负责核拨经费。专项资金拨付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一次或两次拨付至社区服务业单位。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政府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严禁擅自扩大享受范围和提高享受标准。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严禁挪作他用。对随意改变资金用途,虚报、挪用专项资金和资金使用效果差的单位,市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将终止该项目的执行,并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
  为提高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要全面建立跟踪问效制度。区财政局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资金使用情况予以审核;区民政局要按季度向市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小组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在项目完成1个月之内,及时报送项目的完工、运行情况。同时,市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小组对社区服务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和市贸易局分别解释相关条款,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