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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22:17  浏览:95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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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各外贸中心,本部直属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9号,以下简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部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加强企业财务监督,完善企业财务监督机制,保证国有权益不受侵犯,是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加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方面。各单位对此要高度重视,自觉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国家财经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约束制度。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的各项规定开展财务活动,并自觉接受我部及财税、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三、为加强对部属企业的财务监督,我部将制定《部属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具体办法将另行下发。
附件: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略)



199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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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岭市2002年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2] 46 号

关于印发《铁岭市2002年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2002年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铁岭市2002年招商引资工作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及广大干部群众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推动我市招商引资上质量、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加速我市“十五”期间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铁岭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中省直驻铁单位,以及在全市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
二、奖励原则
在完成任务指标的基础上,重点向大项目、高科技项目和招商引资对经济发展的实际贡献方面倾斜。
三、对县(市)、区的奖励
(一)奖项设置
1.“大高”项目奖。奖励引进大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成绩突出的县(市)、区。
大项目的界定标准为: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下同)的一般生产型项目(不含高新技术项目)和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高新技术项目的界定标准为: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由市以上高新技术成果鉴定部门鉴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其中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25%,已报大项目的项目不得再兼报高新技术项目)。
此项奖励,各县(市)、区须在完成当年任务指标的基础上才能参与评奖。此项奖励按当年实际引资数、当年实际引资数占任务指标百分比和当年引资数比上午引资数增长的百分比三个因素综合后进行评比。其中,当年实际引资数占60%,当年实际引资数占任务指标的百分比占30%,当年引资数比上年引资数增长百分比占10%。
具体评比方法为:当年实际引资数、当年实际引资数占任务指标的百分比、当年引资数比上年引资数增长百分比,每项第一名记8分,第二名记7分,第三名记6分,第四名记5分,第五名记4分,第六名记3分,第七名记2分,第八名记1分。然后,当年实际引资数得分乘以60%,当年实际引资数占任务指标百分比得分乘以30%,当年引资数比上年引资数增长百分比得分乘以10%,最后按这三项乘积之和的多少进行排序。
2.招商引资效益奖。奖励招商引资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县(市)、区。
招商引资效益指1998年开展招商引资以来,经市招商办确认在册的域外投资企业,在2002年缴纳的国地税收入。
此项奖励,按各县(市)、区1998年开展招商引资以来引进的经市招商办确认在册的域外投资企业,在2002年缴纳的国地税收入总额多少进行排序。
(二)奖励标准
“大高”项目奖,第一名奖励5万元,第二名奖励4万元,第三名奖励3万元;招商引资效益奖,第一名奖励4万元,第二名奖励3万元,第三名奖励2万元。
四、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
奖励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市直单位。完成2002年招商引资任务指标的,按承担的额度划分三个档次:承担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下同)的为一个档次;500万元--1000万元为一个档次;1000万元以上为一个档次。每个档次在完成任务指标的基础上,按完成任务的数量和质量分别评出前三名,由市里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其中对承担500万元以下档次的前三名分别奖励8000元、5000元、3000元;对承担指标在500万元--1000万元档次的前三名,分别奖励10000元、8000元、5000元;对承担指标在1000万元以上档次的前三名,分别奖励15000元、10000元、8000元。
具体评比方法:
1.承包专业化园区的市直部门在所承包的园区内引进的项目按实际引资额的多少计算(承包昌图、西丰两县园区的市直部门最后的引资额按其在所承包的园区内实际引资额乘以难度系数计算)。市直部门完成所承包园区任务指标的,即视为完成招商引资任务指标。
2.不承包园区的市直部门在其载体范围之内引进的项目按其实际引资额计算。
3.市直部门在其所承包的园区之外和自身的载体范围外引进的固定资产到位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或农业产业化项目按其实际引资额乘以2计算。
4.市直部门在所承包的园区内引进的项目(包括不承包园区的市直部门在其自身载体范围之内引进的项目)和固定资产到位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是在市招商局立项的项目。
5.市直部门在其所承包的园区之外、不承包园区的市直部门在其自身载体外引进的其他项目按其实际引资额乘以0.5计算。
6.市直部门最后的引资额按以上5项因素综合后进行排序。
五、招商引资特殊贡献奖
奖励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中省直单位。承担指导性招商引资任务指标的中省直单位在完成任务指标的基础上的,按其实际引资额的多少排序,奖励前五名,每名奖励8000元。
六、对在招商引资服务工作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先进单位的奖励
对在全市招商引资软环境建设、舆论宣传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由市里授予“招商引资服务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分别奖励3000元。
七、对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的奖励
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个人,由市里授予“招商引资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奖励;对在全市招商引资相关部门专门从事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由市里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奖励。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有关二年内解除保险合同手续费条款请示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有关二年内解除保险合同手续费条款请示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有关二年内解除保险合同手续费条款进行解释的请示》”(国寿发〔1999〕2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57号)要求:“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应就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和退
保处理等争议较多的事项逐项向投保人解释清楚,退保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应在保险单或保险条款中列明,并要得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书面认可”。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于由于保险公司未执
行有关规定所产生的纠纷,保险公司应与投保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199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