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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2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59:25  浏览:92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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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2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2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3年4月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4月10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布)



为把十六大精神贯彻落实到地方立法工作实践中去,保证现行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经常化、制度化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02年底前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下列33件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见附件),或因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或因与WTO规则和国家、省、市审批制度改革精神不相适应,或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予以废止。



附件:市政府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33件)


┌──┬─────────┬───────┬─────────────┬──────────┐

│序号│ 文 号 │ 发布日期 │ 文 件 名 │ 废止理由 │

├──┼─────────┼───────┼─────────────┼──────────┤

│1 │市政[1988]41号 │1988年5月17日 │宁波市对外开放活动档案管理│情况变化,已不适用 │

│ │ │ │暂行办法 │ │

├──┼─────────┼───────┼─────────────┼──────────┤

│2 │甬政[1990]21号 │1990年4月1日 │关于发布《宁波市规范性文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

│ │ │ │备案规定》的通知 │行 │

├──┼─────────┼───────┼─────────────┼──────────┤

│3 │政府令第3号 │1990年10月10日│宁波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管│已不适应形势发展 │

│ │ │ │理办法 │ │

├──┼─────────┼───────┼─────────────┼──────────┤

│4 │市政府令第8号 │1991年7月31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按国务院《规章制定程│

│ │ │ │序规定》 │序条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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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卫生局通告第1号 │1991年8月16日 │宁波市流动人口疟疾监测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

│ │ │ │ │,且已不适应形势发展│

├──┼─────────┼───────┼─────────────┼──────────┤

│6 │甬政告[1993]2号 │1993年7月19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栎社│已不适应形势发展 │

│ │ │ │机场烟雾控制区的通告 │ │

├──┼─────────┼───────┼─────────────┼──────────┤

│7 │甬政[1994]7号 │1994年5月10日 │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学技术进│有新办法出台 │

│ │ │ │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 │

├──┼─────────┼───────┼─────────────┼──────────┤

│8 │甬政发[1994]215号 │1994年10月9日 │关于《宁波市城市地下水管理│按《宁波市水资源管理│

│ │ │ │办法》的批复 │条例》执行 │

├──┼─────────┼───────┼─────────────┼──────────┤

│9 │甬政[1995]2号 │1995年1月24日 │关于印发《宁波市劳动教养人│按公安部规定执行 │

│ │ │ │员所外执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

│10 │甬政[1996]1号 │1996年3月8日 │关于修改《宁波市交通违章抄│已被新的法规所替代 │

│ │ │ │告暂行规定》的决定 │ │

├──┼─────────┼───────┼─────────────┼──────────┤

│11 │甬政[1996]12号 │1996年7月5日 │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居民最│按市政府第84号令执行│

│ │ │ │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 │ │ │按《公路法》、《浙江│

│12 │政府令第46号 │1996年7月10日 │宁波市公路建筑红线管理办法│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 │ │ │ │、《宁波市公路路政管│

│ │ │ │ │理条例》执行 │

├──┼─────────┼───────┼─────────────┼──────────┤

│13 │甬政发[1996]222号 │1996年10月11日│《关于确认第一批行政处罚实│执法主体已重新确认 │

│ │ │ │施主体资格的通知》 │ │

├──┼─────────┼───────┼─────────────┼──────────┤

│ │ │ │《关于确认第二批行政处罚实│ │

│14 │甬政发[1996]254号 │1996年11月24日│施(受委托)主体资格的通知│执法主体已重新确认 │

│ │ │ │》 │ │

├──┼─────────┼───────┼─────────────┼──────────┤

│15 │甬政告[1997]2号 │1997年3月19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查禁│按有关法规执行 │

│ │ │ │赌博活动的通告 │ │

├──┼─────────┼───────┼─────────────┼──────────┤

│ │ │ │关于修改《宁波市墙体材料改│按省政府令第87号及甬│

│16 │甬政[1997]2号 │1997年6月6日 │革管理规定》的决定 │政发[1998]105号文件 │

│ │ │ │ │执行 │

├──┼─────────┼───────┼─────────────┼──────────┤

│17 │政府令第54号 │1997年7月30日 │关于修改《宁波市房地产交易│已不适应形势发展 │

│ │ │ │市场暂行管理办法》的决定 │ │

├──┼─────────┼───────┼─────────────┼──────────┤

│18 │甬政[1997]8号 │1997年9月24日 │关于印发《宁波市预算外资金│按《浙江省预算外资金│

│ │ │ │管理办法》的通知 │管理条例》执行 │

├──┼─────────┼───────┼─────────────┼──────────┤

│ │ │ │ │按《宁波市城市供水和│

│19 │政府令第62号 │1998年2月13日 │宁波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 │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执│

│ │ │ │ │行 │

├──┼─────────┼───────┼─────────────┼──────────┤

│20 │甬政发[1998]50号 │1998年3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按市政府第84号令执行│

│ │ │ │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 │

├──┼─────────┼───────┼─────────────┼──────────┤

│21 │政府令第64号 │1998年3月30日 │宁波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暂行│按《宁波市市容环境卫│

│ │ │ │规定 │生管理条例》执行 │

├──┼─────────┼───────┼─────────────┼──────────┤

│22 │甬政发[1998]203号 │1998年9月25日 │《关于封锁扑灭松材线虫病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

│ │ │ │命令》 │ │

├──┼─────────┼───────┼─────────────┼──────────┤

│ │ │ │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按《招标投标法》及《│

│23 │甬政发[1998]188号 │1998年9月29日 │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

│ │ │ │ │标管理条例》执行 │

├──┼─────────┼───────┼─────────────┼──────────┤

│24 │甬政发[1998]270号 │1998年12月25日│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工程施│按建设部《建设工程施│

│ │ │ │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通知 │工许可管理办法》执行│

├──┼─────────┼───────┼─────────────┼──────────┤

│25 │甬政发[1993]11号 │1993年1月20日 │关于《宁波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按《宁波市市容环境卫│

│ │ │ │施管理办法》的批复 │生管理条例》执行 │

├──┼─────────┼───────┼─────────────┼──────────┤

│ │ │ │ │按《宁波市城市供水和│

│26 │政府令第74号 │1999年3月16日 │宁波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执│

│ │ │ │ │行 │

├──┼─────────┼───────┼─────────────┼──────────┤

│27 │甬政发[1999]76号 │1999年5月17日 │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府采购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 │ │ │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府采购法》执行 │

├──┼─────────┼───────┼─────────────┼──────────┤

│28 │市政府第81号令 │2000年6月30日 │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市政府第99号令执行│

│ │ │ │暂行规定 │ │

├──┼─────────┼───────┼─────────────┼──────────┤

│29 │甬政办发[2000]139 │2000年9月7日 │关于加快我市高新技术科品出│与WTO规则相抵触 │

│ │号 │ │口的若干意见 │ │

├──┼─────────┼───────┼─────────────┼──────────┤

│ │ │ │关于印发《宁波市城镇职工基│ │

│30 │甬政发[2000]213号 │2000年9月28日 │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意│按市政府第99号令执行│

│ │ │ │见的通知 │ │

├──┼─────────┼───────┼─────────────┼──────────┤

│31 │甬政发[2001]172号 │2001年12月18日│《关于贯彻国家农业科技发展│与WTO规则相抵触 │

│ │ │ │纲要的实施意见》 │ │

├──┼─────────┼───────┼─────────────┼──────────┤

│32 │甬政发[2001]167号 │2001年12月20日│《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按市政府令99号执行 │

│ │ │ │保险制度的若干意见》 │ │

├──┼─────────┼───────┼─────────────┼──────────┤

│33 │政府令[2002]98号 │2002年5月30日 │《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按市政府令110号执行 │

│ │ │ │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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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处罚规定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芜湖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处罚规定的通知

芜政〔2010〕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处罚规定》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一日



芜湖市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城乡规划准确、顺利实施,严格查处违反城乡规划要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

第三条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指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是指:

(一)擅自改变建筑物功能的;

(二)擅自改变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的;

(三)擅自改变建筑平面尺寸、定位和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和高度的;

(四)擅自改变建筑立面、色彩和外墙材质的;

—3—

(五)未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验线擅自开工的;

(六)未按规划审批要求配套建设公共设施的;

(七)其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性开发项目,实际容积率超过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容积率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改正,并按前条规定处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和《芜湖市经营性用地规划执行情况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处罚。

第五条 在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处罚,责令限期拆除,可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九条 对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在其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结束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新的建设工程申请。

第十条 市房屋产权登记机构不得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不合格的房屋办理权属登记与租赁备案。对利用不符合规划审批功能的建(构)筑物进行营业的单位和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查处违反城乡规划建设行为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市辖三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关于转发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专项治理工作中严厉查处假发票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转发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专项治理工作中严厉查处假发票的通知

卫小金库专治办发〔2010〕15号


部属(管)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卫生部业务主管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严厉打击和查处制售和购买假发票的违法行为,2010年7月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在“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严厉查处假发票的通知》(中治金办〔2010〕4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附件:假发票.rar
http://61.49.18.65/publicfiles///business/cmsresources/mohghcws/cmsrsdocument/doc10255.rar
卫生部治理“小金库”和财务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