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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01:37  浏览:83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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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



为维护企业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秩序,保护企业的改革顺利进行,保卫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不受侵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如下规定。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和联营、中外合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实行治安保卫责任制,提高治安防范能力,预防违法犯罪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发生。
二、企业应当做好下列治安保卫工作:
(1)建立健全现金、票证、物资、设备、文物、稀有贵重金属、枪支弹药和易爆、易燃、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治安防范措施。
(2)做好日常的护厂、警卫工作。对要害部门、要害部位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配备技术预防装置。
(3)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治安保卫、遵纪守法教育,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秩序。
(4)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工,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5)根据法律规定或公安机关的委托,对本企业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刑事被告人,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
(6)保护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侦破、处理工作。
(7)负责领导同志视察和外宾参观的警卫工作。
(8)做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工作。
三、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承担治安保卫工作:
(1)大中型企业建立保卫组织,小型企业设专职或兼职保卫干部,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治安保卫业务器材。保卫组织或保卫干部在厂长、经理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企业治安卫工作的组织、督促、检查、考核。
(2)设立专职消防干部(小型企业可设兼职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队或义务消防员。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中型企业,设立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干部、消防队(或消防员)负责火灾和其它治安灾害事故的防救工作。
(3)大中型企业和要害部门建立护厂队或组建经济民警,小型企业设专职护厂员,负责企业的护厂、警卫任务。
(4)建立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委员会,负责发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四、厂长、经理领导本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负责组织治安保卫责任制的实施。

(1)治安保卫工作必须作为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与生产、经营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治安保卫责任制必须纳入生产、经营责任制,层层落实,严格考核,奖优罚劣。
(3)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对一时难以彻底解决的隐患,须采取临时措施,保障安全。
(4)对公安机关指出的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期限内解决,并将结果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阻碍厂长、经理和保卫人员执行职务、扰乱企业正常的工作、生产、经营秩序,辱骂殴打厂长、经理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保卫或警卫护厂人员有权予以制止,直至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对认真执行本规定,治安保卫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企业或其上级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企业应从奖励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治安保卫工作的专项奖金。
七、对违反本规定,治安保卫责任制不落实、存在重大治安隐患,经公安机关指导仍不改进或导致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由公安机关对企业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并由其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属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应参照本规定,做好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
九、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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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工程建设抗震设防要求联合审批办法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


鹤政办〔2003〕32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壁市工程建设抗震设防要求联合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工程建设抗震设防要求联合审批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鹤壁市工程建设抗震设防要求联合审批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提高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合理利用建设投资,避免和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 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我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实施联合审批,具体办法是:
  一、联合审批由市计委、建委、开发区管委、地震局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窗口,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制度承办,做到既分工把关,又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保证联审渠道的畅通和方便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二、凡在我市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市计委、建委、开发区管委在建设项目审批立项时,要通知建设单位到地震局窗口办理有关手续。
  三、市地震局窗口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的审批项目后,应按规定及时予以审批,并出具《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手续。
  四、未经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单位未办理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手续,市计委、开发区管委、市建委窗口不予批准建设项目计划,不予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组织招标等相关手续。
  五、凡我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未进行抗震设防要求审批的,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各窗口单位在实施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时,对造成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漏审的,将按照《鹤壁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办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六、市地震局服务窗口在联审时,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指导下,建立联合审批情况日登记制度,每日到有关审批窗口了解、通报情况 , 协调好联合审批过程中的有关具体问题。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 年 5 月 14 日印 发


近年来,随着网络媒体的发达,一些冤假错案不断被报道。对此,司法机关一方面要勇于“亡羊补牢”,及时纠错,让已经发现的冤假错案早日昭雪;另一方面,更应多些“未雨绸缪”,反思如何才能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我认为,严防冤假错案,关键环节有三:

  一是要牢固确立证据裁判意识。在价值追求导向上,不要让过强的“正义感”蒙蔽了眼睛,从而“宁肯放纵一个犯罪分子,也绝不冤枉一个公民”。刑事诉讼的立法一直以来都有两个可能的逻辑起点:一个是每个人都是潜在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一个是每个人都是潜在的被害人。依照第一个逻辑起点,为了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不被刑事司法机关恣意剥夺,在立法上应当明确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犯罪之前,必须保障其基本权利,否则,就个案上看侵害的是现实中的某一个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长远看,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可能是下一个主观归罪的受害者。如果按照第二个逻辑起点,则对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要体现从重从快的打击力度,因为唯有此才能防止其侵犯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长期以来,民众对国家机器的信任和依赖度非常高,集体主义、从众心理比较普遍,个人主义、主体意识则非常欠缺。在此种背景下,我们对于犯罪嫌疑人都深恶痛绝,必先惩治而后快。主观定罪的思维模式取代“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裁判意识,将导致案件经不起历史的检验。

  二是确立底线思维模式。所谓底线思维就是指人们以底线为导向的一种思维方式和心态,它要求做最坏的打算,追求最好的结果。底线思维适用于各行各业,就法律职业来说,底线思维就是司法主体严守法律底线,严格依照法定职权、法定程序,开展司法活动,不突破法律框架。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说“司法活动要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这句话,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其中有的人理解是,司法行为追求的是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如果没有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特别要求,司法行为追求的只是法律效果。在个案中,如果要强调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必要时可以甚至必须适当牺牲法律效果,乃至突破现有法律框架。

  我认为,这种理解有点牵强附会,是对“三个效果”的曲解。追求“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和严守法律底线并不矛盾,追求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必须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这条底线不能突破。突破法律框架追求个案上的社会效果,虽然可能一时平息了个案,但最终导致的可能是以后相同类型案件很难再依法办理,而且很可能导致以前同类型案件当事人的不满意,引发涉法上访,必定导致办案人员和相关当事人、知情人对法律规则的蔑视。

  十八大报告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可以肯定,突破法律底线不是在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也不是在用法治方式处理问题。我们主张司法行为要追求“三个效果”有机统一,首先要保证基本法律效果的实现。

  我们现在发现的很多冤假错案,并非在当时没有发现案件的疑点,而是在疑点发生以后,办案机关、办案人员认为案件的证据虽与法律的要求还存在差距,但在综合各方面因素后,还是选择了当时最能息事宁人的方式处理了事,也就是采取了追求变了味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法律人要严防冤假错案,提升司法公信力,首先必须要有一种底线思维意识,严守现行法律规定。

  三、要让各种制度落到实处。每一部法律、每一项制度的生命和权威都在于实施。中国人从来不缺少智慧,也不缺少制度,就某项司法制度来说,也许我们还需要完善,但是总体而言,司法机关办案制度还是相对比较完善的。如果这些制度都能得到坚守,我相信很多冤假错案就不会发生。

  作者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