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吉林省吉林市人大常委会
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4号
《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经吉林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1年11月28日通过,吉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3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4月8日
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的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屋,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城建、市政公用、环保、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举报违反房屋安全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 房屋拆改管理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房屋拆改,是指对已建成房屋结构构件的拆除、改动。
房屋结构构件的拆除、改动,是指拆改墙、梁、柱、基础、基础梁;降低室内地面;在原结构上超标准增加荷载;超过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开门、开槽、扩门、扩窗和在混凝土楼板上凿孔、开洞,以及影响房屋或毗连房屋安全等行为。
第七条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按房屋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拆改,确需对房屋进行拆改的,必须事先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履行批准程序后方可实施。在拆改中应保证原有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结构安全和正常的使用功能。
改造和利用屋顶、平台、雨篷的,须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并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批准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凡需对房屋进行拆改的,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必须持产权证或房屋产权人同意的证明、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拆改设计文件和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屋鉴定组织出具的可行性鉴定报告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房屋拆改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房屋拆改必须按照批准拆改的项目和范围施工。
房屋拆改竣工后,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在30日内持设计单位和房屋鉴定组织认证合格的相关材料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禁止违反原设计在住宅楼和含住宅的综合楼内开设浴池。
第三章 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本条例所称房屋装饰装修,是指为使房屋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房屋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
第十二条不涉及房屋拆改的面层涂料、贴面砖、铺地板、安装门窗等简易装修施工应保护房屋墙体结构安全。
第十三条涉及结构拆改的房屋装饰装修,应按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凡在屋面和外立面架设对房屋结构安全有影响的广告牌、灯箱、牌匾等悬挂物或其他设施的,除按有关规定审批外,还须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并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批准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五条本条例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由具有房屋鉴定资质的技术服务组织对房屋使用安全状况进行查勘、检测的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应由利害关系人或有关部门委托的房屋鉴定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鉴定组织的资质管理、房屋鉴定人员的从业管理和房屋鉴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房屋鉴定组织必须取得房屋鉴定资质后,方可从事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相应的房屋鉴定工作,并使用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鉴定报告书。
房屋鉴定人员应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房屋鉴定资格后方可从事房屋鉴定工作。
房屋鉴定组织和房屋鉴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资质和资格的定期审验。
第十八条房屋鉴定组织和房屋鉴定人员从事房屋鉴定时,必须按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供鉴定报告书。
第十九条房屋出现不安全因素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条房屋改变使用用途时,必须经房屋鉴定组织鉴定认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使用。
第二十一条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必须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可继续使用的房屋再次安全鉴定的时限不得超过本次鉴定报告书确认的可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向房屋鉴定组织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鉴定申请书及申请人的合法证件;
(二)房屋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证明。
第二十三条申请房屋鉴定时应当按有关规定支付房屋鉴定费。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鉴定费由责任人或房屋产权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房屋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因受理诉讼、仲裁请求而进行房屋鉴定的,房屋鉴定费的收取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房屋鉴定组织一般应在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做出鉴定结论,结构复杂或鉴定难度较大的,应在20日内做出鉴定结论或阶段性鉴定结论。
第二十五条房屋鉴定工作人员对被鉴定房屋进行查勘鉴定时,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五章 危险房屋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二十七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向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由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有修缮价值,并且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危险能够完全解除的,可以使用;
(二)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修缮后尚能短期使用的,可以观察使用;
(三)已无修缮价值的,整体拆除。
第二十八条危险房屋修缮竣工后,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在30日内持房屋鉴定组织认证合格的相关材料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改、装饰装修及在屋面和外立面架设对房屋安全有影响的悬挂物等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消除危险,并可处以1000元至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并不消除危险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强制进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未按批准的项目和范围拆改、在住宅楼和含住宅的综合搂内开设浴池的,责令其立即停工,限期恢复原状或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3000元至1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恢复,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以l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房屋拆改、修缮竣工后逾期未持认证合格的相关材料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执行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执行,并可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房屋鉴定资质证书从事房屋鉴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2倍至3倍的罚款;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屋鉴定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含1倍)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从事房屋鉴定工作的人员未取得房屋鉴定资格的,责令房屋鉴定组织改正,并对房屋鉴定组织按每人次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房屋鉴定资质定期审验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未参加房屋鉴定资格定期审验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七)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房屋鉴定的,责令其退还房屋鉴定费,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或取消其资质。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路偿。
(八)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应鉴定房屋未提出鉴定申请的,责令其限期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逾期仍不申请鉴定的,对房屋采取强制性鉴定,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处以房屋鉴定费10%至30%的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拒绝或阻挠房屋查勘鉴定的,按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十)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危险房屋未按规定处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逾期仍未处理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单位代修或采取其他措施处理,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可视情节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条房屋鉴定组织和房屋鉴定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经房屋鉴定组织出具可行性鉴定报告书后按规定进行拆改的房屋和在鉴定报告书确认的可使用期限内的房屋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损失的,房屋鉴定组织和房屋鉴定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房屋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吉林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二OO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慧晏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山东省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中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有关规定,对我市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我市继续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348项,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9项,两项合计387项,涉及59个部门。其中法律、行政法规设定180项,国务院第412号令保留55项,省地方性法规设定99项,省政府规章设定1项,市地方性法规设定13项(见附件1)。国办发〔2004〕62号文件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39项(见附件2)。
为保证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在我市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各市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的条件、程序、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今后依法增加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须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附件1:
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348项)
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1项)
1、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
依据:《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
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4项)
1、新增和更新锅炉等大型用能设备
依据:《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2、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3、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方案审批
依据:《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4、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审批
依据:《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三、市教育局(4项)
1、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设立及变更名称、性质、层次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社会力量办学招生广告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教师资格认定
依据:《教师资格条例》
4、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网校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四、市科学技术局(2项)
1、科技类社会团体登记审核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核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
五、市公安局(含市公安局消防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32项)
1、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2、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因私往来港澳台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
3、外国人签证证件延期、加签、变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
4、控制爆破公司拆除爆破许可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5、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6、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证、购买证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7、农转非、市外人口迁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8、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9、特种岗位人员和专兼职消防人员培训合格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0、持枪证、枪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11、公用上网服务业安全审核合格证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12、建筑设计防火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3、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4、公众聚集活动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5、公共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设立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6、机动车超长、宽、高通行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7、客运车辆路线、站点通行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8、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9、机动车牌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机动车驾驶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1、非机动车牌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2、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岗位资格
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
2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4、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5、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6、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7、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8、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9、设立临时性停车场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30、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31、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32、申领消防装饰装修许可证
依据:《淄博市消防管理条例》
六、市民政局(5项)
1、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的注册、注销登记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注销登记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建设、搬迁殡仪馆
依据:《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4、建设和扩建公墓
依据:《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5、设立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依据:《山东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
七、市财政局(4项)
1、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取许可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3、会计从业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4、代理记帐机构设立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八、市人事局(2项)
1、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
依据:《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2、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7项)
1、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举办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学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职业介绍许可证
依据:《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4、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依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5、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6、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省级及授权的地市级政府劳动部门)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7、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省级及授权的地市级政府劳动部门)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十、市国土资源局(14项)
1、选矿许可证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2、划定矿区范围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3、集体使用土地农用地转用许可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4、建设用地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采矿权审批(新办、延长、变更、注销)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
6、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审批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8、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等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9、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0、建设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改变土地用途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1、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2、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3、复垦土地的验收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4、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十一、市建设委员会(含市园林管理局、市市政环境卫生管理处)(28项)
1、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
2、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许可
依据:《山东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许可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4、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认定
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5、挖掘城市道路许可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7、市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核
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8、修剪、砍伐城市树木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
9、古树名木的迁移、买卖和转让许可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
10、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1、特殊车辆上城市道路行驶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3、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许可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4、搬动、拆除、封闭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许可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5、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许可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6、城市户外广告、霓虹灯及桥梁上大型广告、悬挂物设置许可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7、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依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18、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9、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0、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1、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2、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3、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4、移动照明设施许可
依据:《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25、城市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比例审核
依据:《淄博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26、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认定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
27、在防洪设施范围内修建桥梁、主杆架线、埋设管线的许可
依据:《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28、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
依据:《淄博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十二、市交通局(含市公路局、市交通运输管理处)(14项)
1、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3、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4、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5、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6、营运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
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7、驾驶培训经营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8、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9、汽车维修经营许可
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0、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上岗资格证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11、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2、汽车配件经营许可
依据:《淄博市汽车维修管理办法》
13、公共汽车经营许可
依据:《淄博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14、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依据:《淄博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十三、市农业局(5项)
1、重要农业项目环境评价审核
依据:《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2、种子生产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3、种子经营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4、植物调运检疫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5、植物产地检疫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十四、市水利与渔业局(29项)
1、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2、水产养殖审批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4、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批准及配套防洪工程设施的验收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5、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6、边界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及河道整治工程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7、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依据:《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8、规划建筑面积和日均用水量超过规定规模的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的中水设施验收
依据:《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
9、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跨渠、临渠、穿渠等工程设计方案
依据:《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
10、新建、改建、扩建灌区工程的规划设计文件审核
依据:《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
11、渔业捕捞许可证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12、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13、水库大坝的兴建、改建、扩建及大修的审批、验收
依据:《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14、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等工程
依据:《山东省实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办法》
15、取水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6、河道采砂取土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7、河道、湖泊、水库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8、利用水工程及附属设施兼作公路许可
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9、洪泛区、蓄滞洪区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20、水工程保护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2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3、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4、城市供水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许可
依据:《城市供水条例》
25、拆除、迁移城市供水设施许可
依据:《城市供水条例》
26、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7、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8、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29、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十五、市林业局(17项)
1、临时占用林地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林木采伐及木材运输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3、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4、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5、植物检疫证书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
6、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7、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8、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9、占用或征用林地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0、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运输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1、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2、非国家调拨的木材运输证核准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13、林种变更审批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14、森林、林地和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确认
依据:《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15、在封山育林区内采石、采沙、取土开矿等活动审批
依据:《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16、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育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等活动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7、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探矿的审批
依据:《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十六、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项)
1、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合同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十七、市文化局(含市文物局)(18项)
1、营业性演出团体设立许可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营业性演出场所设立许可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3、营业性组台演出许可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4、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依据:《电影管理条例》
5、演出经纪机构设立许可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6、大型建设项目和地下文物丰富地区工程项目文物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7、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8、文化经营许可证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9、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10、涉外(含港、澳、台)文化交流
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11、设立文物经营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2、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计划和施工方案审批
依据:《山东省文物管理条例》
13、在文物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拆除、改建及迁移地上文物许可
依据:《山东省文物管理条例》
14、在建设控制地带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设计方案审批
依据:《山东省文物管理条例》
15、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6、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会同公安部门)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7、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会同公安部门)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8、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十八、市卫生局(15项)
1、食品卫生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3、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4、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5、医师执业及变更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6、新、扩、改造工程选址和设计公共卫生许可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7、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8、食品、公共场所、饮水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9、中医医疗机构设立
依据:《山东省中医条例》
10、涉外中医活动许可
依据:《山东省中医条例》
11、婚前健康检查机构许可
依据:《山东省婚前健康管理办法》
12、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3、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4、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15、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十九、市计划生育委员会(4项)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许可
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4、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
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十、市环境保护局(12项)
1、防治污染的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企业排污总量认定
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3、排污许可证
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4、市管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许可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或者转移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排污费减缴、免缴、缓缴许可
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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