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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0:02:23  浏览:86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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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3]67号



外交部、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统计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中国贸促会、中国文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的要求,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免征3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国务院确定的重要任务,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扎实推进改革的迫切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免征相关收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2013年6月25日


附件下载:

附件1、2.doc
http://zh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307/P020130701407448812522.doc



附件1

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31项)

    外交部门
    1、代发电报费
    教育部门
    2、剑桥少儿英语考试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自行管理)
    公安部门
    3、菲律宾船员检查费
    司法部门
    4、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申请手续费
    5、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年检费
    6、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工本费
    交通运输部门
    7、船舶证明签证费
    8、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
    9、油污水化验费
    10、海事调解费
    11、浮油回收费
    12、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含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3、电子工程概预算人员培训费
    14、无线电设备检测费
    水利部门
    15、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资金由占用者依法支付给相关部门,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农业部门
    16、海事调解费
    商务部门
    17、装船证费
    18、手工制品证书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9、企业年度检验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20、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费
    21、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
    22、计量授权证书费
    23、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费
    林业部门
    24、绿化费
    25、林地补偿费(林地补偿资金由征占用林地单位按规定支付给被征占用林地单位和个人,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统计部门
    26、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
    烟草部门
    27、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验费
    档案部门
    28、利用档案收费
    保密部门
    29、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
    贸促会
    30、ATA单证册收费
    中国文联
    31、摄影师预备资格考试费
    
附件2

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2项)
    
    农业部门
    1、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
    林业部门
    2、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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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知识产权解农业产业化之困

一、我国农业生产的危机及出路
(一)农业产业化和农民合作化是唯一的出路
农业产业化,农民合作化是我国农业的唯一出路
1.农业产业化
中央党校的王东京教授用一个馒头的故事对农业产业化做了非常形象的阐述:农民卖麦子每百斤只能收入60元,如果加工成面粉就能卖到70元,把面粉做成馒头就能卖到100元。从麦子到馒头,生产的链条延伸了,不仅增加了就业,而且多创造了价值,降低了风险。农业产业化围绕一个或多个相关的农副产品项目,组织众多主体参与,进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活动,把产供销,农工贸,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条龙的经营体制,在相互合作参与过程中,各方结成了较紧密的经济利益关系。农业产业化是个金娃娃,只要经营得好从头到尾每个环节都有钱赚。
2、农民合作化
合作社法 2006年10月31日颁布,2007年7月1日实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2007年5月28日
关于启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通知 2007-06-08
配套政策的出台反映政府的高度重视
政府对合作社有现金奖励(农业部和全国工商联各有20万元的现金奖励)
(二)危机
农业产业化的主要特征是专业化和集中化,国外的农业专业化造就了农业产品各链条中专业的大型公司,专业的生产区域,形成玉米带、棉花带、畜牧带等各具特色的农业带。农业集中化使农场数目减少,土地更加集中,农场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可以进行大规模的机械化生产,生产成本进一步降低。但是我国农业产业化面临以下危机:

1.土地极端分散,造成生产力极端低下
农村改革的核心是将土地承包给农民自主经营,原来相对集中的农村土地被极端分散在各个家庭中。这些以农户为单位的生产者,各自为战,在自己的承包地里重复几千年来一贯种植的方式。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造成我国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奇高,美国的大豆油的价格只有我们的几分之一,
2.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完全脱节
计划经济时代我国人为地切断了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之间的有机联系,使农业的生产、销售、加工完全脱节,相互独立,各自为战。我国一向偏重生产,使得在销售和加工环节极为薄弱,销售大都是当地农民临时性自发组成起来的销售队伍,这些人员在生产季节从事农业生产,收获后,自发组成起来进行贩运,组织随意而且分散。而农产品的深加工多数停留在作坊中。
3.无力改良品种,改良种植技术,提高产品质量
单个的农户没有能力对品种进行改良,提高种植技术,使我国农产品的品种不能提高,产量低下。
4.我们面临国外农业的竞争
加入WTO我国必须渐次放开农产品市场,国外又便宜质量又好的农产品进入我国,对我国农业将造成巨大的冲击,我们必须改变我国目前农业生产状况。
二、农业相关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涉及的内容广泛,从构建农业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来看,与之相关的主要有植物新品种、专利权、商标权和原产地域产品和证明商标(地理标志)等。
(一)植物新品种
植物新品种对农民朋友来说非常新鲜的名词,其实我国1997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我们的农民还习惯于互相交互良种,如果有一天,我们的农民被突然法院告知,自己种植水稻种子侵犯了他人的品种权,对方要求赔偿,不要惊讶,按我国现在的农村种植习惯,迟早要遭受这么一次。
1、植物新品种,新世纪的圈地运动
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被称为“新世纪的圈地运动”。境外商人频频到我国收购珍稀植物和名贵花卉的原植物,甚至采用走私或者偷窃的方式,这些人是“生命海盗”。现在“生命海盗”以资助的名义,以专家的身份长期呆在当地进行研究,这种“海盗”受到当地政府的款待,让他们把抽取的样本连同当地的传统知识带回实验室,分隔出活跃成分或基因序列,并将这“发明”归入其品种权。
2、生命海盗给我们带来灾难
我们习惯于直接从国外引进新品种,但是如果国外公司要收取品种权费,这对我们的农民兄弟们将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命运?如果这种作物在全国大范围地种植,这家拥有品种权的公司又突然提价,否则不允许使用该品种权,那么对我们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将会是怎么样的影响?这种情况并非危言耸听,著名的北京鸭被英国人繁育出“樱桃谷鸭”,重新回到中国,已经将北京鸭赶出了市场,闻名世界的北京烤鸭,现在用的基本上是“樱桃谷鸭”。中国是大豆的原产地,拥有世界上已知野生大豆资源的90%,野生大豆的许多特别性状对于改良大豆品质具有重要意义。美国孟山都公司把我国大豆的基因研究出来后在100多个国家申请专利保护,“种中国豆,侵美国权”最终使中国从世界上最大的大豆出口国变为最大的大豆进口国,直接导致东北和内蒙大豆种植户的破产,而我们的大豆油的价格比美国高出几倍。
(二)商标
农产品粗放的销售模式将被品牌经营逐渐取代,现在农产品领域很少有品牌,蕴涵了巨大的机会。农产品象工业品一样,迟早要集中到几种个牌子,没有品牌的销售商必然被有品牌的经销商吃掉,如果我们不及早进行品牌经营,那时农产品只能被人以低价收购,高额的利润被品牌商赚走。农产品没有销售品牌,蕴涵了巨大商机。
案例
湖南安化县优质果品产销合作社的“阿香” 牌柑桔被中国果品流通协会授予“中华名果”称号。合作社以“阿香”牌为统一商标,由此树立了“阿香” 牌“中华名果”的品牌形象,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四川南充长乐的柚子开始只卖到两毛五一斤,注册了长乐牌商标后,卖到了5块钱一斤,并且打入了国际市场。同样在湖南许多单位和个人投资到江永种植香柚,由于没有形成统一的品牌优势,时至今日,江永的香柚还是默默无闻,其中的深刻教训发人深省。
商标可以使用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上,象湖南安化在其生产、销售的柑桔上使用“阿香”牌,也可以使用在由农产品加工而成的产品上,甚至是作物的苗木上也可以使用商标,以后销售苗木还可以说是某某牌的。
(三)专利
1、什么是专利
申请专利等于修建收费站
2、农业生产中包含那些专利
生产过程中(种植方法、新品种的培育),培育方法、种植方式的改良有利于提升农产品的产品品质,提高种植的效率,
销售过程中(外包装等),产品外观专利的开发也有利于统一对外包装,提高产品的销售形象,提高产品的销售价格,增加产品的防伪性能。
储藏过程中(保鲜技术),储存方法的改进可以延长农产品的保存期限,销售周期,
加工过程中
案例
我国科学家李晓方就自己发明的“自花授粉和常异花授粉农作物种群、品种选育方法”提交了PCT专利申请(国际申请),并将启动进入中、美、日等103个国家的申请工作。江西德宇集团公司2001年公司研制的“绿茶生物保鲜方法”这项专利技术投入使用后,茶叶初级产品价格由每公斤60元增加到316元。
3、不注重专利失败的案例
浙江省安吉县是“中国竹乡”,2004年全县竹资源产值达4.2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30%,竹业总产值达45亿元,占工农业总产值的32%,每年创税超过2亿元,占财政总收入的1/4以上。安吉数十家大型竹制品出口企业对外联系着欧美、日、韩、港、澳、台等客户,对内联系着数千家加工企业。这些下游企业的收购活动养活着安吉县数万个家庭作坊——全县近一半的农户。另外,南方数省每年把3000多万株竹子在本地用安吉企业输出的技术、资本加工成半成品,然后卖到安吉,加工成最终产品出口到世界各地。安吉竹产业链级系南方数省数百万竹农的生存与发展,产值与效益一直雄居全国十大竹乡之首。就是这样的一个著名竹产业,由于其最终产品侵犯了江苏连云港海达工艺品公司的外观专利权,目前安吉农村绝大多数加工竹凉席、竹地毯的家庭作坊已经停产,毛竹价格直线下降。
3、不注重专利开发的危机

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试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试行)
省政府

(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省政府令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三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鼓励人民群众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在维护社会治安中见义勇为的人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的安全,挺身而出与犯罪分子和重大治安灾害作斗争的行为。
负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期间依法履行职责,表现突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凡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不论行为人的户籍、职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保护:
(一)发现犯罪分子正在预备犯罪,挺身而出予以制止或及时报告,防止了重大案件发生的;
(二)发现犯罪分子正在实施犯罪行为,奋不顾身予以制止的;
(三)发现作案后在逃或被通缉的犯罪分子,主动抓获,扭送公安、司法机关,或协助公安机关及时侦破重大案件的;
(四)在发生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时,为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其他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行为。
第五条 公民因见义勇为负伤的,就诊医疗单位必须无条件的及时抢救。医疗单位借故不予救治或不负责任而延误救治,造成医疗事故或严重后果的,依照医疗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救治费用,有单位并享受公费医疗的,由单位承担;公费医疗有困难或无单位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
第七条 在维护社会治安中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八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优抚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其一次性抚恤金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烈士家属其他的抚恤优待,由烈士家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不够革命烈士条件的按因公(工)死亡对待,其中是本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或受单位聘用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比照因公(工)死亡处理;无工作单位的其他人员,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的抚恤优待,由遗属户籍所在
地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公民因见义勇为误工的,视同出勤;致伤或致残的,其误工费、生活补助费等,依法由违法犯罪分子承担,违法犯罪分子不能承担的,由公民所在单位按因公(工)伤残对待;没有工作单位或见义勇为发生地与见义勇为者工作单位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
(市、区)民政部门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十条 见义勇为者属外省籍公民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向其户籍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联系,协商办理有关保护措施。
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致伤致残,见义勇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已经提供保护的,本省不再重复办理保护措施;没有提供保护的,由见义勇为者户籍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行为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认定。提请奖励、申请医疗、生活补助,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材料,并提出具体意见。见义勇为人员有单位的,由其单位负责向有关主管机关申报;无单位的,由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申报。
第十二条 发给一次性奖金、生活补助和抚恤费用的数额,由决定和批准的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申请医疗、生活补助,须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收据。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见义勇为者所在单位,对见义勇为者应当给予支持、帮助和关怀,积极履行保护职责。对负有保护责任而不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见义勇为者本人或其家属可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保护要求,当地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及时予以解决,并追究有
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四条 对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司法机关必须依法严厉制裁。
第十五条 对见义勇为表现突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公安等有关部门推荐,按照行政奖励审批权限,给予奖励;特别突出的,可授予荣誉称号。
凡已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帮助,按其章程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4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