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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重要渔业水域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06:35  浏览:92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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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重要渔业水域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重要渔业水域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重要渔业水域名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南京市重要渔业水域名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重要渔业水域的管理,进一步保护渔业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和《南京市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重要渔业水域名录的管理。

  第三条 “重要渔业水域名录”是指收录成为我市重要渔业水域的天然水域或水系、省级及以上水产原(良)种场、省级及以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养殖基地的目录。

  “重要渔业水域”是指在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渔业生产方面具有特别重要作用的水域或滩涂。

  第四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重要渔业水域名录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重要渔业水域的划定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控制、有效保护、功能协调的原则。

  第六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相关渔业水域进行认定,属于重要渔业水域的,编入《南京市重要渔业水域名录》,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域、滩涂,划定为重要渔业水域:

  (一)省级及以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市级及以上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区;

  (二)已批准的省级及以上水产原(良)种场;

  (三)列入全市农业“1115”工程规划的渔业主导产业园区、渔业特色精品园区建设区域;

  (四)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或列入濒危物种种类或在我市具特别经济价值种类的“三场一通道”(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和重要栖息水域;

  (五)具有重要渔业生产功能的传统渔业捕捞作业水域。

  第八条 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涉渔水域进行监测评估,对符合重要渔业水域条件的,经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区县政府同意后向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认定。

  第九条 根据重要渔业水域保护、水域环境变化和渔业生产发展的需要,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南京市重要渔业水域名录》适时进行修订变更,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各区县政府和环保、水利、规划、国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重要渔业水域环境、功能和水质的保护,严格各项管理措施,减少在天然水域内(包括河流、湖泊、水库等)网围等人工养殖行为,属备用水源地的水域和水库禁止人工放养。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重要渔业水域的义务,有监督和检举违反重要渔业水域管理规定行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对违反渔业水域管理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南京市渔业资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编制名录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0日起施行。

  附件:《南京市重要渔业水域名录》


http://www.nj.gov.cn/zwgk/xxgk/fggw/nzgn/201206/t20120613_11223382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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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池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池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政发〔2010〕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河池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河池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规范和完善考试招聘工作,保证新进人员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第6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桂政发〔2005〕45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桂人发〔2006〕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原则;

(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各类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法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要补充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时,都要面向社会通过考试、考察的方式实行公开招聘。

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管理权限调任及特殊岗位等确需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是:(一)编制招聘计划;(二)制定招聘工作方案;(三)发布招聘信息;(四)报名和资格审查;(五)考试;(六)考察;(七)体检;(八)公示;(九)审核备案;(十)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落实、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审核备案和检查监督;同时,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编制使用计划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增人计划内进行。

第九条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事业单位使用编制的控制和管理工作。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核定的编制数、编制结构、经费核拨方式、聘用人员控制数以及现有人员结构情况对公开招聘的编制使用计划进行审批。

第十条 市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编制使用计划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编制使用计划,制定公开招聘工作方案,并与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协调、监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 



第三章 公开招聘的基本条件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履行聘用岗位职责的文化程度、知识、能力,具有应聘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执业(职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三)具有正常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年龄为三十五岁以下,特殊情况者,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五)具备应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因行业、专业或岗位对受聘人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事先在《招聘简章》中明示,但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要求。


第四章 公开招聘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可根据岗位的不同性质和特点,采取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或特殊招聘两种方式,通过笔试、面试等方法进行。
  笔试主要测试应聘人员的职业道德、职业规范以及岗位所需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掌握及运用能力。
  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的业务素质及潜在能力,包括应聘者的专业知识、综合分析、言语表达、计划组织、人际关系、应变能力以及自我认知程度、实际操作能力等;对操作性较强的岗位,要突出对应聘者实际操作能力的测试。
  一、公开考试招聘
事业单位招聘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的新进初任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采取公开考试招聘的方式,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工作方案。招聘单位于每年元月底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当年编制使用计划,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制定本单位当年招聘计划,填报《招聘计划申报表》,送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招聘计划于2月底前报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当年本地区事业单位招聘计划,按规定报批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下达当年招聘计划。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进行审核、汇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

市直属事业单位招聘计划,经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编制办审核盖章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汇总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区)、市直属事业单位招聘计划,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编制本年度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并制定招聘工作方案。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的内容包括:

1.用人部门的编制数、空编数和拟招聘人数;

2.拟招聘职位名称、专业、人数以及所需的资格条件;

3.招考的对象、范围和采取的考试方法。

(二)发布招聘简章。经审定的招聘信息应于公开招考前1个月,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河池人才网、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等网站及我市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同时,各主管部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招聘单位也可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发布。

招聘信息应当载明招聘单位情况、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应聘条件、报名方法;考试考核时间(时限)、内容、范围;考察、体检的要求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报考市属事业单位人员的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报考县(市、区)事业单位人员的报名及资格审查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应聘人员,发给《应聘人员登记表》,由报考者如实填写,招聘单位不得拒绝其报名。报名结束后,由招聘单位填写《应聘人员考试报名名册表》,连同《应聘人员登记表》报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对不符合资格条件而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组织获得相关资格的报考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报考资格。

(四)笔试。招考岗位与报名人数的开考比例不能少于1:3。个别岗位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确因需要在当年补缺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方能开考。
笔试科目一般分为《公共基础知识》和《职业能力倾向测试》,每科分值满分为100分。笔试以闭卷方式进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统一命题,并组织有关人员集中阅卷,统一设定合格分数线。 

(五)面试。在笔试成绩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基础上,按招聘职位人数与笔试成绩由高分至低分按1:3的比例进入面试;达不到面试比例,又确实需要进人的,必须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才能进入面试程序。

市直属事业单位的面试工作,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招聘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事业单位的面试工作,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需制定面试工作方案,由招聘单位根据招聘岗位设置情况制定,经主管部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报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面试工作方案内容包括:面试的组织机构,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面试形式、内容及命题,面试程序,面试时间及地点、纪律监督。

面试方式可采取答辩、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可进行专业理论知识笔试,其分数按30%比例计入面试成绩。面试结束后,当场公布面试成绩。面试分值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得确定为考察人选。
  面试考官由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招聘单位、专家和主管部门的代表组成,招聘岗位专业性较强的,专家成员的比例不得少于考官总数的二分之一。

(六)考察。招聘单位根据招聘职位人数,按应聘者的笔试总成绩+面试合格成绩由高分至低分以1:1.2-1.5比例确定考察人选。考察内容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勤政廉政等情况,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结束应形成书面材料,确定考察意见为合格或不合格。如考察中出现考察意见为不合格者,可从面试合格人选中按笔试总成绩+面试合格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排序依次递补。考察工作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七)体检。经招聘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根据考试、考察结果按招聘职位人数1:1比例确定体检人选,到县级以上具有相当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执行,有行业体检标准的按行业体检标准执行。如体检中出现身体不合格者,可从考察合格人选中按笔试总成绩+面试合格成绩的排序依次递补。体检所需经费由应聘人员承担。

(八)公示。根据笔试、面试、考察、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对拟聘用人员要在河池人才网、河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等网站和当地主要媒体及招聘单位工作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九)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有异议的,应当及时进行复查。公示无异议的人员,招聘单位根据考试、考察、体检、公示结果,撰写招聘工作情况报告,填写《拟聘用人员名册表》、《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名单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审批。市直属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名单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呈市人民政府审批。

(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岗位建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候聘人员信息库。对进入面试而未被聘用的应聘人员分岗位按笔试、面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候聘,自成绩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如有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选聘,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免笔试,直接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进入面试、考察、体检、公示,合格者可办理聘用及相关手续。

二、特殊招聘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由招聘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经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市直属事业单位,由招聘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呈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采取特殊方式或直接进入面试、考核等方式进行招聘:

(一)事业单位中,某些职位由于工作性质特殊,对任职人员的要求也特殊,不宜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的;

(二)招聘单位通过各种渠道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高技能人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三)在各类高校应届毕业生双向选择会或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组织的人才招聘会上,与用人单位签订意向协议的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专业对口,属用人单位急需引进人才范围的应届毕业生;

(四)乡镇以下艰苦、边远山区的特殊岗位;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五章 聘用管理


第十四条 招聘单位要与新进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聘用合同文本采用国家人事部印发的《事业单位合同(范本)》。聘用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受聘人员各执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一份。双方自愿,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对聘用合同进行鉴证。

第十五条 首次聘用一般签订短期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考察合格,单位可以续签合同。

第十六条 新进事业单位人员在聘期内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本单位同类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受聘人员为初次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试用期在同一聘用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新进人员辞职、招聘单位辞退新进人员以及招聘单位与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秘书、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与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岗位。

单位负责人和负责招聘工作的人员在办理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受理有关投诉或者举报。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有关招聘规定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一条 各招聘单位在招聘期间应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公开招聘有关工作。招聘领导小组由招聘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负责人和群众代表组成,对招聘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察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察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私自聘用工作人员的;

(六)在招聘工作中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招聘有关规定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对有关领导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后勤控制数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印发市政府政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市政府政务工作规则的通知

                      佳政发〔200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政务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政务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市政府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的各项决策,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受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二章 组成人员

  第四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委、办)局长(主任)。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第六条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工作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外出期间,受市长委托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常务副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全面负责市政府机关工作,协调市政府与部门、单位之间的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章 重大决策

  第九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一般应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政府顾问、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相关部门和县(市)区或企事业单位的应事先征求意见。
第十条 凡以市政府名义签订合约、合同、协议等涉及法律方面的政府行为均须经市政府法律顾问审核把关。

  第四章 会议办理

  第十一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
  (一)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参加,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会议次数。
  (三)会议内容: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及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通报、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总结和部署市政府工作;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稳定的实施意见。
  第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
  (一)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法制办公室、监察局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及科室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会议必须有常务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到会方能举行。
  (二)会议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减会议次数。
  (三)会议内容: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及市委、市人大的决定、决议和会议精神并提出贯彻意见;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审议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组织实施的政策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和重大规划、计划等重要工作;讨论上级政府委托研究确定和向上级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讨论需要提请市委常委会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研究和审议的重要工作;研究下级政府和部门提报的重要工作和需常务会议讨论的其他问题。
  (四)议题提报程序及议题审定。
  1、提请单位将议题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审阅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属于政策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应先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再转报市政府办公室;《政府工作报告》、重大规划、计划等重要议题,要在会议讨论前将有关材料送达市政府领导成员和列席会议人员。
  2、市政府办公室对提报的议题进行综合汇总,报市政府秘书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3、提请讨论的议题和需要决策的事项,涉及两条战线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原则上上会前要达成一致意见。属同一战线中部门意见不一致的,由战线副秘书长或主管副市长协调;属跨战线部门意见不一致的,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常务副市长协调。部门意见基本一致后方可上会讨论,部门意见严重分歧,沟通难度大又必须上会讨论的事项,须经市长同意。
  第十四条 市长办公会议
  (一)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会议由市长或委托分管副市长主持。
  (三)会议根据研究内容需要由主持人确定参会人员。
  (四)会议内容:传达省政府及其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事项;研究战线的专项工作;讨论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讨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需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但需市政府领导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组织,会议通知、会场安排和纪要整理、校对印发、登记、存档等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制度,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市政府秘书长告知或请假。部门参会人员必须是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向市政府秘书长请示同意后方可由其他了解相关议题内容的领导同志代替参会。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协调会议。
  第十八条 市政府或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
  (一)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由市长主持,市政府全体成员、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参加。会务工作由市政府秘书长负责,市政府办公室承办。会议经费按程序审批。
  (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战线会议。战线会议需报市长审批,由主管副市长主持,参加会议人员根据需要确定。会务工作由战线分管副秘书长负责,战线主管部门承办,经费原则上由部门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和秘书长签发;市长、副市长主持召开的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长或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协调会议,一般情况下不发会议纪要,确需发会议纪要的,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第二十条 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工作会议,要履行审批程序。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专业会议,承办部门要按程序申报,经市政府办公室初审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要求县(市)、区长参加会议的,须由市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上级领导机关及部门召开需要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各类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协调落实参会领导,市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报名。

  第五章 公文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市政府秘书长提出拟办意见,分送市政府相关领导审批。市政府领导不受理和审批非正常程序传递的文件,严格控制逆行文。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重要文件,向市委、市人大呈报的公文,向省政府报送的公文及向省政府领导报送其批示(交办)事项办理结果的公文,由市长签署意见。
  第二十四条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或转发的涉及某一战线或某一方面工作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常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签发;文件内容涉及两位副市长以上的,须由常务副市长审批签发;市政府制定的政策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秘书长按程序签发。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制发或转发的属于传达市政府决策事项或内容重要、涉及面广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上报或下发的常规性文件,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发。
  第二十六条 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及其各部门发给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秘书长审阅,呈报市政府主管副市长阅批后,转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办理情况报送市政府。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时,对于告知性公文,如无不同意见,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请示性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
  第二十八条 部门联合发文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意见分歧,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要列出各方理由及依据,提出建议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由上述领导指派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各部门参与协调的人员意见即代表本部门意见。对协调的结果,各有关方面要认真落实。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计划,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除市政府领导在市政府召开的重要会议上的讲话外,在会上已经印发或在报刊上已发表的讲话原则上不再发文。
  第三十一条 各类领导小组、指挥部、组委会等常设、非常设临时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项,需要发文时(政策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除外)一律自行行文,文件内容不得与市政府文件相抵触。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下发文件的印制由市政府办公室承担;部门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转发或印发的文件印制由部门自行承担。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不得擅自编辑出版各类《简报》、《情况》和《信息》等,未经审批报市政府领导的刊物市政府办公室不予转呈。经审批的刊物确需报市政府领导的,参照文件报送程序上报。
  第三十四条 加快电子政务系统和办公自动化建设,以实现公文网上审批、传递,提高公文传输效率。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除涉密以外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按有关要求和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涉密文件实行专人管理,专室阅文,严禁随意传阅。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印鉴须由市长、常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字方可使用。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办公室印鉴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字方可使用。
  第三十八条 市委、市政府或市委办、市政府办同时用印时,市委或市委办用印后方可使用市政府或政府办印鉴。

  第六章 政务公开

  第三十九条 落实《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公开规定》,积极推进政务公开。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发布政务信息,切实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市政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新闻发言人、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市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畅通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渠道。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及其组成人员要采取多种形式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协,司法、审计、新闻部门舆论和社会舆情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第四十三条 开展经常性民意调查,完善民情民意调查网络。坚持市长信访电话和市长电子信箱制度,建立市政府领导同群众直接对话机制。

  第七章 请示报告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成员对分管战线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工作负总责。
  第四十五条 请示报告形式和程序
  (一)请示报告形式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
  (二)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原则上不得越级请示报告。主送市政府的书面请示报告报市政府办公室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参照文件审批程序及时转报有关领导;口头报告直接请示市政府秘书长或主管副市长。
  (三)特别紧急的重大情况,可直接向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市长报告。
  (四)重大事项和需要市委掌握的其它事项由市政府秘书长转报市委秘书长。
  第四十六条 向市政府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要简明扼要,事由清楚,并提出明确意见。接受基层口头请示报告,要做好记录,备档留查。对重大事项报告不及时或隐瞒不报的要追究责任,造成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第四十七条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范围:(一)全市性计划、规划的制定和市级以上管理的物价项目、收费项目的出台和调整;(二)对企业处以万元以上罚款,对在建项目予以封停处罚,对大中型企业予以停产、停业和吊销营业执照处罚;(三)大中型企业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含招商引资项目);(四)重大市政建设项目;(五)上报国家和省的涉及全局性的重要数据;(六)重大刑事案件、经济案件、治安案件、信访案件和涉外案件;(七)重大火灾事故、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建筑事故、中毒事故和重大灾情、汛情、疫情等;(八)公安、司法机关拘传和拘留政府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和相应级别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九)全市性活动方案;(十)省和国家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十一)省政府领导和国务院领导来我市检查工作或路经我市到其它地市检查工作;省和国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来我市中省直单位检查指导工作;国务院部委办局和省政府委办厅局副厅级以上领导来我市或路经我市探亲、走访、慰问等公务和私人活动;(十二)省和国家领导机关反馈的重要信息;(十三)报送上级新闻单位的重要报道和向上级领导机关反映的重要情况;(十四)以市政府名义出访和国外政府代表团、重要经济代表团和国内兄弟城市政府代表团来访及其他重要外事活动;(十五)副市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副市级以上离退休干部住院、辞世;(十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对重大公共突发事件实行应急管理。有公共突发事件和紧急事项时,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按《佳木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整体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
  第四十九条 副市长出差(出访)或休养,应向市长报告,并将外出时间、前往地点和联系方式通报市政府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外出直接向市长和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报告;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出差(出访)或休养,应向主管副市长报告,并通报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因事外出,应向主管副市长或秘书长报告,出国(境)应向市长报告。上述各级领导外出返回后,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同志报告。

  第八章 公务活动

  第五十条 市政府领导成员要转变工作作风,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程序。要减少应酬和一般性活动,原则上不出席由县(市)区、部门、地方和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庆典、剪彩及地方节日等活动。
  第五十一条 需市长出席的各项会议、活动,由市政府秘书长协调安排,副市长出席的政务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安排,需新闻报道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通知新闻单位,新闻报道内容要经协助工作的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审定。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或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和活动,需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参加的,由市政府秘书长负责沟通确定;以市政府副市长为主的政务活动,原则上不邀请市长和其他副市长参加,需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出席的政务活动,由市政府秘书长沟通协调。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成员因公离境出访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报批。领导出访每年要统筹安排,注重出访的实际效果,出访结束后要形成出访报告。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成员会见来访的外宾,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意见,会见台湾政要及其他各界要人,由市台办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呈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核,报送有关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安排会见。

  第九章 督办检查

  第五十五条 督办检查工作要依据《佳木斯市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实施办法》严格执行。
  第五十六条 督办检查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市政府各战线工作由主管副市长负责。市政府秘书长要协助市长、副市长抓好工作落实。对情况复杂、落实难度较大的重要工作,跨部门或职能交叉的重要工作,分管领导难以协调解决的,应及时提交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长或有关会议协调解决。
  第五十七条 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牵头。重点建议和提案由主管副市长审批后转承办单位办理;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在市人大专题会议、市政协常委会议上报告建议和提案办理情况。
  第五十八条 市行政效能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落实市政府决策的情况进行督促监察,对工作不力,顶着不办等行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制定本部门的工作制度。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政府政务工作规则>的通知》(佳政发〔200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