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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54:39  浏览:89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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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财预[2011]2412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绩效管理和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53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预算绩效管理,建立规范、科学、高效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管理中融入绩效理念,将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以提高预算的经济、社会效益为目的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市财政局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市级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管理原则。预算管理要围绕绩效目标来进行,事前设定目标、事中跟踪监控目标实现进程、事后评价目标完成情况。

(二)绩效导向原则。预算管理的各环节、每项工作都要以绩效为核心导向,将绩效管理贯穿于预算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实现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管理效益最大化。

(三)责任追究原则。预算管理强调各部门的预算支出责任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责任,实行绩效问责。对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四)信息公开原则。预算绩效信息要逐步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拟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办法,统一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绩效目标的形式性审核、事前绩效评估;跟踪预算执行;具体实施财政评价和再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整改建议;指导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指导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配合财政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绩效跟踪,并按规定及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绩效自评工作,并配合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评价和再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加强资金管理,改进绩效管理工作。

第七条 预算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本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规定编报绩效目标,配合财政部门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工作;对预算的执行进行绩效跟踪,并按规定及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报主管部门;配合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本单位绩效自评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加强资金管理,改进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章 预算编制管理

第八条 预算编制时,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申报绩效目标,并按规定配合财政部门实施事前绩效评估工作。

第九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的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包括绩效内容和绩效指标。

绩效目标要与部门职责相吻合,目标设置应科学可行、准确具体、简洁明了。

第十条 绩效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分为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产出指标反映与目标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情况;效果指标反映与目标相关的预算支出预期结果的实现程度。

绩效指标要与绩效目标密切相关,要尽量使用反映最终结果的指标,指标设置应科学合理、量化可考。

第十一条 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在预算编制时,由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项目内容等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评估建议,作为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主管部门、预算单位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形式性审核,符合要求的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经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较好的项目优先安排预算资金;不按规定要求编制绩效目标或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项目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投资评审工作,财政投资评审有关事项按照《北京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加强资产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相关配置标准编制资产购置预算。

第四章 预算执行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对绩效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要及时统计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中有关的绩效数据,按要求编制年度预算运行半年报告,并于半年终了一个月内向财政部门上报部门和项目绩效完成进度情况。

当预算执行绩效与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采取矫正措施。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中,主管部门、预算单位提出的预算调整事项,要严格按照绩效管理的要求,重新上报绩效目标,并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涉及的政府采购有关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国库执行管理,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年度预算执行中涉及的国库执行有关事项按照《北京市市级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加强资产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依据绩效目标,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对预算支出效果和管理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比较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分类:

(一)按照预算级次,绩效评价分为本级部门预算资金绩效评价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

(二)按照组织实施部门,绩效评价分为财政评价和部门自评。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的方法:

绩效评价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等。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部门预算和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立整改机制。财政部门要根据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部门预算支出管理的意见,督促部门整改。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积极落实整改,提高绩效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评价结果要逐步公布,以加强社会公众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建立预算绩效问责机制,具体按照《北京市预算绩效管理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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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春播春管科技服务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春播春管科技服务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文件
农办科[2004]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农业科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部科技发展中心,中国农学会:

  为进一步贯彻《农业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意见>的意见》(农办发〔2004〕1号),落实全国农业科教工作会议提出的相关任务和要求,做好春播春管科技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抢农时,抓紧组织农业科技人员进村入户。一年之计在于春,科技对农业生产的支撑作用关键在春播春管的 技术服务上。各省农业科教管理部门,要增强紧迫感,抢抓农时,抓紧组织本省各级、各类农业科研教学单位的科技人员进村入户,在3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掀起春播春管科技服务的热潮。各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要发挥优势,根据农时播出和发放农业科技音像资料,更迅速、更大规模地开展春播春管技术培训和政策宣传。中国农科院、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中国农学会要以“科技之春”大型推广活动为重点,根据自身特点和基层需要,抽调精干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宣传农民增加收入的政策,创造性地开展区域性技术咨询和指导。

  二、抓落实,着力完成计划任务。在春播春管期间,各省农业科教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动员和支持相关单位参加科技服务活动。各省动员深入一线的科技人员应不少于100名,重点服务粮食大县不少于10个,直接接受服务的农户不少于1万户,科技人员在基层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1周。同时,落实全国农业科教工作会议部署的相关措施,重点把50个主导品种、10项主推技术的推广和四大作物综合生产能力提升科技试点行动的相关工作抓紧抓好,把计划任务落到实处。

  三、求实效,切实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各单位要发扬求真务实精神,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对深入农业生产第一线的科技人员要进行事前培训,明确任务和要求。通过发放“明白纸”、科技书籍、VCD光盘和运用农村“大喇叭”、科技“大篷车”及广播电视等有效形式,把科技信息送到千家万户,落实到田间地头。要切忌形式主义,不走过场、不摆花架子,要立黑板、发资料、放光盘,真正使农民看得见、问得着、学得会、用得好。

  四、讲奉献,建立农业科技项目择优支持机制。各相关单位和科技人员要大力宏扬奉献精神,急农民之所急,克服年初资金紧张的困难,要千方百计先做事,不折不扣抓落实。我部科技教育司将于近期组织人员赴有关省开展督导,调查掌握各地进度和效果。对于春播春管科技服务工作组织好、效果显著的省份,将给予一定的 “后补助”,并择优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予以倾斜。

  请各省农业厅、农科院和部属有关单位分别于2004年3月5日之前将落实方案报送我部科技教育司,分别于3月15日、25日和4月5日、15日、25日分期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科技教育司E-mail:gaoshb@agri.gov.cn。

二〇〇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1年11月30日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11月30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12月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2月12日










  哈尔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以下7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

  一、哈尔滨市林地林木管理条例
  删去第四十二条。

  二、哈尔滨市河道管理条例
  1.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前款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后,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暂扣的采砂设备。”
  2.删去第三十九条中“强制改正,并”一句。

  三、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删去第四十一条。
  2.将第四十七条“对建设工程予以查封”一句修改为“责令其改正”。

  四、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
  1.将第五十三条第(八)项中“逾期拒不改正的,暂扣其洗车设备”一句修改为“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市或者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洗车设备”。
  2.将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中“逾期仍未补办手续的,扣押或者回填其取水设施”一句修改为“逾期仍未补办手续的,由市或者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扣押或者回填其取水设施”。
  3.将第五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取水设施停用未按照规定期限报封停,或者报废水井和建设工程疏干降水井未按照规定回填的,按照每处取水设施或者每眼井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市或者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封停或者组织回填,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4.将第五十四条第(八)项修改为“未办理《凿(修)井施工证》擅自施工的,处以施工单位每眼井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市或者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施工机具”。

  五、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将第四十四条中的“市规划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一句修改为“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

  六、哈尔滨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船客运管理条例
  将第六十五条中的“90日”修改为“30日”。

  七、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将第五十九条中的“90日”修改为“30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