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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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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的通知  

安府发〔2010〕1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省驻安单位:

《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十六日




安顺市行政效能监察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效能监察,提升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履行职责的效率与质量所实施的检查、调查、纠正、问责等活动。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坚持行政效能监察与行政效能建设相结合、预防与治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机构

第五条 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建立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从有关行政机关、新闻单位抽调人员开展工作;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行风评议员等有关人士参加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三章 行政效能监察职责

第七条 行政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二) 监督检查、考核评价机关行政效能和软环境建设情况;   
(三)受理涉及行政效能和发展软环境问题的投诉举报;
  (四)检查、调查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和问题;
  (五)根据检查、调查或评议考核结果,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行政问责或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行政效能监察制度

第八条 着力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制度建设,主要建立健全以下制度:
(一)首问责任制。首问责任制是指行政机关首问责任人对办事人的来电、来信或者来人咨询、办理业务进行认真登记、及时办理的制度。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承办事项,应在规定办结时限内办理;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认真解释和答复,按时限帮助引导到相关单位、部门办理。
(二)限时办结制。限时办结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提供审批、审核或其他服务事项时,必须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办结或予以答复的制度。
(三)服务承诺制。服务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职能分工和工作要求,对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的制度。
(四)软环境建设监测制。软环境建设监测制是指在重点部门、企事业单位、便民服务机构和群众中建立一批监测点,对软环境建设、效能建设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督促有关部门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的制度。
(五)一次性告知制。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管理相对人到行政机关和政务大厅办事或咨询,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要件、程序、时限等全部信息材料的制度。
(六)效能监察投诉制。效能监察投诉制是指在行政监察机关建立效能监察投诉机构,开通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举报邮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效能投诉的制度。

第五章 行政效能监察重点

第九条 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时,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和事项:
(一)对中央、省、市推动科学发展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不落实、不按时落实的;
  (二)工作“庸、懒、散”,无正当理由上下班迟到、早退;工作时间玩游戏、打麻将等无所事事、有工作不干等行为的;
(三)在办理行政审批(许可)事项中,擅自设立审批许可条件、增加行政相对人办事难度的;
(四)利用行政审批权对行政相对人吃、拿、卡、要等行为影响群众办事、损害发展软环境的;
(五)不按规定时限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损害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
  (六)不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故意设置障碍,增加行政相对人办事成本、办事难度、延长办事时间的;
  (七)应当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不纳入、或者在窗口职责权限内应办理而不办理的;
  (八)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九)其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损害行政效能的事项。

第十条 行政效能监察以日常监察和专项监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监察方式包括受理投诉和检查、调查、暗访、评估,以及运用电子监察系统实时监控等方式。行政效能监察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启动;涉及重要的效能监察事项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建立行政效能考核评估制度,由行政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选择一批行政机关进行考核评估,选择面不低于当地行政机关总数的30%。

  第十二条 实施专项效能监察,应当向被监察的单位发出行政效能专项监察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主要内容、时间安排和具体要求。通知书由监察机关负责人签发。

  第十三条 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应当全面客观地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查清问题及原因,听取被监察单位和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实事求是地提交行政效能监察报告。

行政效能监察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检查或调查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被监察的单位和人员的主要责任,处理依据、意见,以及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十四条 效能监察结果处理。监察机关根据效能监察结果,开展行政效能问责。重要的行政效能问责决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行政效能问责方式

  第十五条 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共安顺市委关于开展警示诫勉工作的实施意见》、《安顺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规定,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或监察机关采取以下方式实施问责:
(一)行政效能告诫;
(二)警示诫勉;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组织处理(含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七)予以辞退。
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监察机关在实施效能监察中发现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效能问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效能问责救济。被问责人员对行政效能问责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行政效能问责的执行。

第七章 问责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受到行政效能问责一次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两次问责的,年终考核为不合格,所在单位(部门)年终目标考核不能评为一等奖。单位(部门)受到行政效能问责一次的,年终目标考核为末等奖,同时取消主要领导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应当将行政问责结果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机关,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问责结果抄送同级监察机关。

对省驻安单位的行政效能问责,由市级监察机关将问责情况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建议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顺市监察局、安顺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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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

(农办机[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农机局,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技术是2006年我部发布的20项主推技术之一,其示范培训工作已纳入我部“九大行动”之一的农业科技提升行动中,亦列为今年我部为农民办的“15件实事”之一。为规范技术要领,加强技术指导,做好水稻育插秧机械化技术的示范推广工作,我部制定了《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技术要点(试行)》,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运用。

  附件: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技术要点(试行)


农业部办公厅  
二OO六年四月十日


  附件:

  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技术要点(试行)


  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技术是采用规范化育秧、机械化插秧的水稻移栽技术,主要内容包括适合机械栽插要求的秧苗培育、插秧机的操作使用、大田管理农艺配套措施等。采用该技术可减轻劳动强度,实现水稻生产的节本增收、高产稳产。

  一、规范化育秧
  规范化育秧是实现机械化插秧的关键,常用的方式有双膜育秧、软盘及硬盘育秧三种。规范化育秧的显著特点是密度大、省秧田、秧龄短、秧苗成毯状。要求播种均匀、出苗整齐、根系发达、茎叶健壮、无病无杂。
  (一)技术工艺流程(图略)
  (二)育秧前期准备
  1. 床土准备
  床土宜选择菜园土、熟化的旱田土、稻田土或淤泥土,采用机械或半机械手段进行碎土、过筛、拌肥,形成酸碱度适宜(pH5~6)的营养土。培育每亩大田用秧需备足营养土100㎏,集中堆闷。
  2. 种子准备
  品种选择:选择通过审定、适合当地种植的优质、高产、抗逆性强的品种。双季稻应选择生育期适宜的品种。每亩大田依据不同品种备足种子。
  种子处理:种子需经选种、晒种、脱芒、药剂浸种、清洗、催芽、脱湿处理。机械播种的“破胸露白”即可,手工播种的芽长不超过2mm。
  3. 苗床准备
  选择排灌、运秧方便,便于管理的田块做秧田(或大棚苗床)。按照秧田与大田1:100左右的比例备足秧田。苗床规格为畦面宽约140cm,秧沟宽约25cm、深约15cm,四周沟宽约30cm以上、深约25cm。苗床板面达到“实、平、光、直”。
  (三)播种
  为了确保规范化育秧质量,保证播种均匀、出苗整齐,宜采用机械或半机械播种方法。
  1. 工艺流程
  铺放育秧载体   装床土  洒水   播种   覆土
  2. 确定播种期
  根据适宜机插的秧龄,参照当地常规栽插时间倒推适宜播种期。
  3. 铺放载体
  育秧载体有软盘、硬盘和有孔地膜。根据不同水稻品种,每亩机插大田约需15~25张软(硬)盘。双膜育秧按每亩大田准备长5m左右、幅宽1.5m的有孔地膜,孔距一般为2×3cm,孔径2~3mm。
  根据不同育秧方式铺放不同载体。软(硬)盘紧密排放于苗床上。双膜育秧将打孔地膜平铺于苗床上,四周用木条固定,以控制床土厚度。
  4. 装床土
  在育秧载体上铺放床土,土层2cm左右,表面平整,并使床土水分达到饱和状态。
  5. 播种
  规范化育秧需精量播种。根据品种和当地农艺要求,选择适宜的播种量,要求播种准确、均匀、不重不漏。双膜育秧由于要切块切边,用种量略高于盘育秧。
  6. 覆土
  播种后要覆土,覆土厚度0.3~0.5cm左右,以不见芽谷为宜。
  (四)覆膜
  根据当地气候条件,搭拱棚或覆盖农膜后加盖稻草进行控温育秧。
  (五)秧苗管理
  1. 立苗
  立苗期保温保湿,快出芽,出齐苗。一般温度控制在30℃,超过35℃时,应揭膜降温。相对湿度保持在80%以上。遇到大雨,及时排水,避免苗床积水。
  2. 炼苗
  一般在秧苗出土2cm左右,揭膜炼苗。揭膜原则:由部分至全部逐渐揭,晴天傍晚揭,阴天上午揭,小雨雨前揭,大雨雨后揭。
  日平均气温低于12℃时,不宜揭膜。
  温室育秧炼苗温度,白天控制在20~25℃,超过25℃通风降温;晚上低于12℃,盖膜护苗。
  3. 水肥管理
  先湿后干,秧苗三叶期以前,保持盘土或床土湿润不发白。移栽前控水,促进秧苗盘根老健。
  根据苗情及时追施断奶肥和送嫁肥。
  4. 病虫害防治
  秧苗期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做好防治工作。同时,应经常拔除杂株和杂草,保证秧苗纯度。
  (六)秧苗标准
  适宜机械化插秧的秧苗应根系发达、苗高适宜、茎部粗壮、叶挺色绿、均匀整齐。参考标准为:叶龄3叶1心,苗高12~20cm,茎基宽不小于2mm,根数12~15条/苗。

  二、机械化插秧
  机械化插秧具有定苗定穴,栽深一致等特点。
  (一)大田质量要求
  机插水稻采用中、小苗移栽,耕整地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机械化插秧作业质量,要求田块平整,田面整洁、上细下粗、细而不糊、上烂下实、泥浆沉实,水层适中。
  综合土壤的地力、茬口等因素,可结合旋耕作业施用适量有机肥和无机肥。
  整地后保持水层2~3天,进行适度沉实和病虫草害的防治,即可薄水机插。
  (二)秧块准备
  插前秧块床土含水率40%左右(用手指按住底土,以能够稍微按进去为宜)。
  将秧苗起盘后小心卷起,叠放于运秧车,堆放层数一般2~3层为宜,运至田头应随即卸下平放(清除田头放秧位置的石头、砖块等,防止粘在秧块上,打坏秧针),使秧苗自然舒展;并做到随起随运随插,避免烈日伤苗。
  双膜育秧应按插秧机作业要求切块起秧,将整块秧板切成适合机插的标准秧块,宽为27.5~28cm、长为58cm左右。
  (三)插秧作业
  1. 插秧前的准备
  插秧作业前,机手须对插秧机作一次全面检查调试,各运行部件应转动灵活,无碰撞卡滞现象。转动部件要加注润滑油,以确保插秧机能够正常工作。
  装秧苗前须将空秧箱移动到导轨的一端,再装秧苗,防止漏插。秧块要紧贴秧箱,不拱起,两片秧块接头处要对齐,不留间隙,必要时秧块与秧箱间要洒水润滑,使秧块下滑顺畅。
  按照农艺要求,确定株距和每穴秧苗的株数,调节好相应的株距和取秧量,保证每亩大田适宜的基本苗。
  根据大田泥脚深度,调整插秧机插秧深度,并根据土壤软硬度,通过调节仿形机构灵敏度来控制插深一致性,达到不漂不倒,深浅适宜。
  选择适宜的栽插行走路线,正确使用划印器和侧对行器,以保证插秧的直线度和邻接行距。
  2. 插秧作业质量
  机械化插秧的作业质量对水稻的高产、稳产影响至关重要。作业质量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漏插:指机插后插穴内无秧苗。漏插率≤5%;
  伤秧:指秧苗插后茎基部有折伤、刺伤和切断现象。伤秧率≤4%;
  漂秧:指插后秧苗漂浮在水(泥)面。漂秧率≤3%;
  勾秧:指插后秧苗茎基部90°以上的弯曲。勾秧率≤4%;
  翻倒:指秧苗倒于田中,叶梢部与泥面接触。翻倒率≤4%;
  均匀度:指各穴秧苗株数与其平均株数的接近程度。均匀度合格率≥85%;
  插秧深度一致性:一般插秧深度在0~10mm(以秧苗土层上表面为基准)。

  三、大田管理
  根据机插水稻的生长发育规律,采取相应的肥水管理技术措施,促进秧苗早发稳长和低节位分蘖,提高分蘖成穗率,争取足穗、大穗。
  (一)施肥
  肥料种类和施肥量与当地的常规栽插相似。基肥为有机肥和无机肥结合施用;分蘖肥宜分多次施用;穗肥以促花肥和保花肥相结合,以促花肥为主。
  (二)管水
  栽后及时灌浅水护苗活棵,栽后2~7天间歇灌溉,扎根立苗。活棵分蘖期浅水勤灌,促根促蘖;有效分蘖临界叶龄期及时晒田,以“轻晒、勤晒”为主;拔节孕穗期保持10~15天浅水层,其它时间采用间歇湿润灌溉;抽穗扬花期保持浅水层;灌浆结实期干湿交替,防止断水过早。
  (三)病虫草害防治
  与其他小苗栽插水稻病虫草害防治的要求基本相同,根据当地植保部门预测和提供的药剂配方,有针对性的防治。


医药购销领域贿赂犯罪的预防对策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殷继东


近几年来,医药购销领域的贿赂犯罪案件屡屡发生,仅江苏省某市两级检察机关自去年以来就共立案查处此类犯罪案件30余件,因医药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因而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党中央、国务院也给予了高度重视,今年中纪委二次全会继续强调要重点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各地随即开展了大规模的专项治理活动,也取得明显的战果。但是,笔者认为,打击固然重要,而要真正遏制医药购销领域中的贿赂犯罪,则应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为达到治本之目的就要求包括检察机关在内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多管齐下,采取切实措施加强预防工作。

一、医药购销领域贿赂犯罪中贿赂多以回扣的形式表现,回扣有明扣和暗扣之分,明扣给医院,暗扣给个人,而且,回扣的名目也很多,有处方费、统方费、宣传费、点子费等等,回扣成了药品代理商和医药代表走进医院的"敲门砖"、"杀手锏"。 "医药回扣"现象的普遍存在说明目前我国的药品这一特殊商品有着巨大的利润空间,而这部分利润当中有相当一部分可以说是不合理的。因此,通过各种手段在各个环节上最大限度地压缩药品不合理的利润空间,相对来说就可以大大提高行贿者的成本,行贿者在行贿前就可能考虑到其利益问题而放弃行贿的念头。压缩药品的虚高价格就必须对目前的医药销售市场秩序进行整治。
(一)健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机制。笔者认为,一是成立独立与医疗卫生系统之外,由卫生、药监、物价、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机构,负责本地区医保定点医院药品的招标采购工作。二是建立评标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专家经常替换,每次集中采购开标之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必须严格遵守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关的各项规定,按照统一制定的评标程序、评标办法进行封闭式评标,整个招投标活动由纪检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和群众代表予以全程监督,中标结果进行公示,确保招标结果的科学和公正。三是原则上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所有药品(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除外)都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其它临床应用普遍、采购量比较大的药品也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以外的其他医药材料也要列入招标范围。四是要进一步完善招标采购的外部环境和条件,有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与药品招标相关的数据库,为招标采购提供权威高效的信息服务;培育中介代理机构,形成竞争,防止垄断;不断研究和完善有关政策,合理调整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患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五是要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由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督网络,依法加强政府、社会和舆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对通过违法手段中标的要依法坚决废标,并限制其在今后一段时间、一定范围内的进入医药市场的准入资格。
(二)整顿和规范医药价格秩序,努力降低药品的虚高价格。在这一方面主要是进一步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管。一是要切实规范药品招投标价格行为。各地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招标药品价差分配原则、零售价作价原则及让利于民的原则,及时制定中标药品的零售价,其中,药品的中标价格与国家规定零售价格之间的价差,在扣除医疗机构应得的药品差价收入后,要有不低于60%的比例让利于患者,其他医药材料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的指导价,所以,它们的中标价格与招标之前的零售价格之间的大部分差价也要让利于民,使患者真正得到集中招标采购所带来的药品价格降低的实惠,同时,落实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公示制度,让全社会对招标药品零售价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二是要完善药品政府定价管理体制,建立灵敏的价格反馈机制。物价部门在定价过程中,应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加强自身廉政建设,切实按照《价格法》规定的定价原则,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做到质价相符,继续降低政府定价药品的虚高价格;同时,要深入开展对市场调节药品价格如何进行监管的研究,条件成熟时,逐步减少政府定价的药品种类和数量,直至建立公平竞争的、合理的、反应灵敏的药品市场价格形成和管理机制。三是继续把医药价格作为价格监督检查的重点,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三)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从源头上规范药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经营行为,促进企业自律机制的建立。药监部门要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清理整顿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派出机构,积极推动药品生产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批发企业过多过滥问题的解决,积极稳妥地淘汰一批不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加快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的步伐,使各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在一个相同的平台上竞争。在药品流通方面,要鼓励药品销售企业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参与竞争。另外,还要尽快建立起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誉档案,记录医药企业的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形成市场诚信机制,在企业市场准入环节上把关,在市场退出环节上及时清理,增强企业诚信风险意识和公平竞争意识。

二、医药贿赂犯罪现象突出与我国目前的医疗体制也有很大的关联。长期以来我国对医院的投入不足,医疗机构为弥补空缺,就在药品收入上下工夫,客观上造成了"医药养医"的体制,这一体制的存在,势必使医院成为药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兵家必争之地",在药品销售过程中给医院明的让利,给医务人员暗的回扣成为推销商们营销的有效策略,因此,必须对目前的这种医疗体制进行改革。
(一)提高医院企业化运作程度,除将少数医院设为非营利性医院以外,将其他医院逐步改为营利性医院,鼓励成立非公有制医院。将营利性医院推向市场,国家就可以腾出更多的经费投入到非营利性医院的医疗事业中,另外,要培养专业的医政管理人才,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
(二)逐步弱化药品收益对医院的补偿作用。完善和落实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等办法,严格控制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的比重,实行"超收上缴,合理返还"的办法,同时加快进行门诊药房从医院剥离,成为新的药品零售企业的转制工作。
(三)在降低药品差价收益、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的同时,对照社会平均成本,逐步提高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与降低药品收益相同步。
(四)在改革过程中,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收支返还部分不足以弥补医疗成本时,政府要努力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认真落实政府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

三、预防医务人员在医药购销环节上受贿,必须使医务人员对药品销售商的贿赂产生免疫力。首先,要加强卫生系统的行业作风建设,使广大医务人员坚持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的宗旨,以病人为中心、全面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其次,严肃查处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抓典型、抓查处、抓曝光,决不手软,不仅要查处直接责任人,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特别要对与违纪违法分子相勾结,直接参与或包庇、纵容违法活动的有关人员依法严厉查处,以打促防。再次,我们检察机关可以结合办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利用典型案例进行法律教育和警示教育,筑牢医务人员的思想防线,促使其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还可以针对医疗机构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医疗机构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四、长期以来,有关部门对医疗机构的购销活动缺少有效的监督,客观上也是造成医药回扣现象泛滥的原因之一,因此,各地各部门要把监督工作摆到重要日程上来,特别要重点抓好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行为、招标活动、中介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及中标药品质量和价格的监督。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关键环节,避免出现诸如形式上进行招标、实际上暗箱操作,表面上有监督检查、实际上流于形式的现象,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专项检查,继续与新闻单位密切配合,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和宣传好的典型,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对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对于问题严重的地区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建立与司法机关的案件查办协作、移交等机制,使此类犯罪行为得到及时追究。

五、对医药购销领域中的贿赂犯罪的预防不是一个部门的事, 需要各部门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整体合力。各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充分认识做好预防医药购销中贿赂犯罪现象是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重要举措。要建立既要各司其职,又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形成整体合力,促进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