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
(1995年12月15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1997年1月13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根据2002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批准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规范征地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征地系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安置,办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征地应当遵守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地涉及的有关各方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征地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市规划、建设、房产、农业、财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及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实施征地的有关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合法的征地拆迁机构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第五条 征地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实施需要为依据,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以及发展经济与稳定农业基础的关系。
第六条 征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的原则。
第七条 征地必须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并对被征地的单位给予补偿、安置。
第八条 征地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受委托的征地拆迁机构对建设项目组织征地调查,编制征地方案;
(二)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在收到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发布征地公告;
(三)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供集体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效权属证明资料,由当地村委会汇总,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确认;
(四)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和被征地单位的补偿登记情况或调查登记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予以公告;
(五)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告情况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逾期应当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九条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提请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条 超过公告规定或裁决的搬迁期限,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条例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因征地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人。
第十一条 征地时,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的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还可采用货币补偿、留地安置、实物补偿、养老保险以及其他方式补偿安置。留地安置方式一般适用于边远地区。
第十二条 征地所需的各种费用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或用地单位统一收取。需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应当按征地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汇入被征地单位开设的征地补偿费银行专户,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征地搬迁住宅用房,可采用统一建造住宅、货币补偿、产权置换等方式,对被拆迁人实行住房安置。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般不再安排新的宅基地。
第十四条 土地被征用之日起,市财政部门应当在三个月内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农业税。
第十五条 市辖县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其安置方式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09〕9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高效利用国内外资本,大力引进优质产业项目,加快建设我市现代产业体系,根据《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责任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按照建设法治、服务、责任、效能政府的要求,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责任目标管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优化引资结构,加快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步伐,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日常工作与半年检查、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组织与考核对象
第四条 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工作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贸工局,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审报告、听汇报、查资料、专项调查和实地核对等方法,对考核对象提交的考核报告进行审查,开展年终考评。
第五条 考核对象为各具体项目的责任单位和配合单位。
责任单位包括:市贸工局、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高新区、保税区等园区管理机构以及市发展改革、科技信息、旅游、金融、物流、文产等产业主管部门。
配合单位包括:市教育、公安、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土房产、建设、规划、水务、卫生、环保、税务、工商、外事、海关等其他部门。
第三章 考核方法、考核内容及考核结果
第六条 市贸工局、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及高新区、保税区等园区管理机构等责任单位的考核采用评分制,由基本分与重点工作附加分两部分组成。其中,基本分满分100分,重点工作附加分满分20分。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设置如下(具体计分标准见附件):
(一)基本分。
1.组织领导(20分)。主要考核责任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资工作部署,在明确落实领导分工责任制、组织专门工作力量、拨付专项经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制定重点事项协调推进计划等方面的工作完成情况。
2.项目推进(50分)。依据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的年度招商引资计划和目标,主要考核各责任单位推动重大招商项目取得的实质性进展。
3.活动组织(15分)。重点考核各责任单位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工作方面的实际举措,主要包括组织有规模和影响的推介活动、产业专题招商活动、重大宣传推广活动以及创新方式方法的招商引资探索实践等。
4.日常管理(15分)。主要考核各责任单位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工作日常信息报送情况、专项材料报送情况,重大招商项目信息共享情况,以及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投资推广署组织的各项招商工作开展情况等。
(二)重点工作附加分。
1.凡实质性引进单个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加计5分;实质性引进单个投资额在3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加计10分。
前款所称"实质性引进"指项目"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2.凡与国内外500强企业和国内产业50强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协议的加计5分,项目落户加计10分。此项加分与第一项可同时使用。
前款所称"国内外500强企业和国内产业50强企业"分别为:商务部公布的"《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500强企业"、"服务业500强企业"。
3.考核各责任单位日常接待企业来访和为企业服务的情况,全年无投诉事件发生,加计3分。
第七条 市贸工局、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及高新区、保税区园区管理机构等采用评分制考核的责任单位,总分达到85分及以上为优秀,总分在60分-84分之间为合格,总分不足60分为不合格。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科技信息、旅游、金融、物流、文产等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领导小组分工,完成了《深圳市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责任制》规定的相关职责的,考核即为合格;除完成规定的职责,积极主动配合招商部门开展工作、主动提供招商项目信息的,即为优秀。
第九条 市教育、公安、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国土房产、建设、规划、水务、卫生、环保、税务、工商、外事、海关等其他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配合工作,年内未接到投资者有效投诉的,考核即为合格;积极配合招商部门开展工作、主动提供有关招商引资信息的,即为优秀。
第四章 考核责任与奖励办法
第十条 各被考核单位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定期、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具体情况,如实提供考核所需资料和数据,不得弄虚作假。对提供虚假认定材料和数据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年终考核为优秀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通报表彰。
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高新区、保税区等园区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招商引资绩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有条件的可以安排一定数额的奖励资金,用于保障招商引资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二条 考核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次年1月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考核计分标准
附件
考核计分标准
考核分项
考核内容
分值分配
组织领导
(20分)
明确落实领导分工责任制
4分
组织专门工作力量
4分
拨付专项经费
4分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4分
制定重点事项协调推进计划
4分
项目推进
(50分)
完成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和实际利用外资增长率
20分
完成落户重大项目数
15分
完成重点跟进重大项目数
10分
完成一般联络重大项目数
5分
活动组织
(15分)
组织产业专题招商活动
5分
组织重大宣传推广活动
5分
创新方式方法的招商引资探索实践
5分
日常管理
(15分)
日常信息报送情况
5分
专项材料报送情况
4分
重大招商项目信息共享情况
3分
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投资推广署开展工作情况
3分
附加分
(20分上限)
实质性引进单个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并完成前期工作
5分
实质性引进单个投资额在3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并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10分
与国内外500强企业和国内产业50强企业签订合作协议
5分
引进与国内外500强企业和国内产业50强企业项目落户的
10分
全年无有效投诉事件发生
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