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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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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5月16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养殖和捕捞
第四章 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五章 处 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开发利用渔业资源,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鼓励和扶持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规划开发荒滩、荒水资源,发展综合利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加强渔业技术培训,鼓励渔业科技单位和人员进行科技承包,实行有偿服务。
第五条 对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省水利水土保持厅是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渔业工作;市(地)、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各级公安、土地、交通、环境保护、林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协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本省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置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配备渔政检查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实施渔业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
(二)保护、增殖渔业资源;
(三)核发渔业有关许可证,并监督检查其实施;
(四)维护渔业生产秩序,调解渔业权益纠纷,查处渔业行政违法案件;
(五)协同环境保护部门搞好渔业水域环境保护工作;
(六)依法保护管理水生野生动物。
第九条 渔政检查人员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领取渔政检查证件,方可执行公务。执行公务时,必须统一着装,佩戴标志,出示证件。

第三章 养殖和捕捞
第十条 鼓励省内外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个人和外商、外资企业,在本省境内利用适宜于养殖的水面和开发荒滩、荒水发展水产养殖业。谁开发,谁使用,谁受益。
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水面,允许单位或个人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投资、联营、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水面的使用权和投资、联营、承包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发展渔业生产,在资金、信贷、物资、技术、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或优惠。
第十二条 对利用荒滩挖池造地的,计划部门应列入国土整治计划,财政部门应在资金方面给予扶持。
利用荒滩挖成的渔业养殖水面和建成的耕地,其渔业、农业收入按国家农业税条例有关免税的规定免征税收。
渔业苗、种的生产和经营,免征税收。
第十三条 利用先进技术,发展网箱、流水养鱼和从事名、特、优水产品养殖生产的,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商同省税务部门制定减免税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填毁渔业养殖场地。
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占用渔业养殖场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并按工程设施和生产损失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领取养殖使用证和承包水面养鱼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未从事养殖生产,或放养量低于所在县(市、区)同类养殖水域平均放养量的百分之六十,或养殖水面单产低于所在县(市、区)同类水面平均单产百分之六十的,视为荒芜。
水面荒芜满一年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开发利用,并向水面使用单位或个人按所在县(市、区)同类水面渔业平均产值的百分之十征收水面荒芜费,用于发展渔业生产。限期届满继续荒芜的,属于水面使用权所有者直接经营的,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养殖使用证;属于承包经
营的,发包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
第十六条 水生动物亲体和苗种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生产、销售须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许可证。
从省外、国外引进水生动物苗种、亲体,须经动植物检疫部门检疫;引进新品种的,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使用渔船的,应申请办理渔船牌照和签证手续。
省外从事捕捞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省管辖水域进行捕捞的,须持有原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捕捞许可证,经作业地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准,方可在指定水域从事捕捞活动。未经批准的,按无证捕捞处理。

第四章 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十八条 有经济和科研价值的水生动、植物的亲体、幼体、卵子等及其赖以繁殖生长的水域环境,均属保护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加强保护。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鱼、虾、蟹等主要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和洄游通道,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规定并公布禁渔区、禁渔期、不同网具的最小网目尺寸和其它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
第二十条 江河、湖泊、沼泽及大型水库的主要经济鱼类的最低起捕标准每尾重量为:鲤鱼五百克,鲢鳙鱼和草鱼七百五十克,鲂鱼和鳊鱼四百克,鲫鱼一百克;其它水生动植物的起捕标准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渔获物中幼鱼所占比例,按尾数计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第二十一条 湖泊、水库须保持鱼类生长需要的最低水位。最低水位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在最低水位线以下必须用水时,须经确定最低水位线的机关批准;给渔业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禁止炸鱼、毒鱼;禁止使用麻布网、密眼网具、电力、闸口套网等捕捞工具和方法捕捞;禁止擅自捕捞水生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禁止向渔业水域排放固体废物、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禁止在渔业水域内清洗、浸泡危害渔业的器具和物质;禁止生产、销售禁用渔
具。
未经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渔业水域设置排污口;未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捕捞和垂钓。
第二十三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或使用禁用捕捞工具和方法捕捞的,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限制使用的捕捞工具和方法,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拦河筑坝新建水利水电工程,应将渔业资源的保护利用工程及其投资纳入总体规划和工程总概算,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渔业资源有影响的,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在本省管辖水域内从事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交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处 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机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炸鱼、毒鱼的,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等规定进行捕捞的,使用禁用捕捞工具和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其作案工具、渔获物和非法所得,责令其赔偿损失,处以五十元至三千元罚款,并可吊销捕捞许可证;
(二)违反起捕标准的,无证捕捞或未经许可使用限制使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捕捞的,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鱼苗、鱼种的,未经批准或未经检疫引进水生动、植物亲体、苗种造成危害的,生产、销售禁用渔具的,没收渔具、渔获物和非法所得,责令
其赔偿损失,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并可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无养殖使用证进行养殖生产和经营的,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并根据不同情况责令其补办证件或限期退出非法占用的水面;逾期不补办证件或退出所占水面的,收回所占用的水面;
(四)毁坏他人渔业设施,或擅自填毁渔业养殖场地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按原造价的一至二倍收取修复费或开发建设费;造成养殖损失的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污染渔业养殖水域造成损失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十元至一千元罚款。
未经许可,在渔业水域设置排污口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给渔业造成损失的,责令其予以赔偿。
违反上述规定,需要限期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处罚时,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凡罚没款及没收物、暂扣物等均应开具凭证,并进行登记。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偷窃、哄抢或破坏渔具、渔船、增殖和养殖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渔政检查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陕西省水利水土保持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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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1998〕129号 1998年9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布以来,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随着车辆的增加,使用车用含铅汽油造成的大气污染
越来越严重,对人体健康特别是儿童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为了防治机
动车辆排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限期停
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车用含铅汽油,实现车用汽油无铅化。经国务院批准,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汽油生产企业一律停止生产车用
含铅汽油,改产无铅汽油。车用无铅汽油是指牌号90号及90号以上、含铅
量每升不超过0.013克的汽油。在生产无铅汽油的过程中,对无铅汽油的
其他有害物质的含量也应当控制,具体控制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国家
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并于1999年7月1日前公布,2000年1月1日
起实施。
二、自1999年7月1日起,各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沿
海开放城市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所有加油站一律停止销售车用含铅汽油,改售无
铅汽油。自2000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加油站一律停止销售车用含铅汽
油,改售无铅汽油。
三、自2000年7月1日起,全国所有汽车一律停止使用含铅汽油,改
用无铅汽油。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汽油生产企业应当逐步增加无铅汽油生产
量,减少含铅汽油生产,直到规定期限完全停止车用含铅汽油生产;要合理调
整汽油组份,安排高辛烷值汽油组份生产装置的改造、扩建和新建。汽油生产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汽油生产企业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无铅汽油生产的各项
措施到位。
五、自2000年1月1日起,汽车制造企业生产的所有汽油车都要适合
使用无铅汽油。新生产的轿车要采用电子喷射装置并安装排气净化装置。自本
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不适合使用无铅汽油的汽车(包括已出厂的和未出厂的汽
车),都要由汽车制造企业负责进行必要的改造。公共汽车要逐步采用天然
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在用汽车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废更新。
六、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要组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
气集团公司,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全社会成品油供需总量的平衡安排,
做好无铅汽油的产运销衔接工作。汽油销售系统要进一步规范汽油的运输、储
存和销售管理,保障供油质量;在汽油无铅化的过渡期间,实行不同牌号的汽
油、有铅和无铅汽油分别储存和运输,并合理设置销售网点,完善销售网络,
为用户提供更加便利的加油条件。
七、为保证淘汰车用含铅汽油工作目标的如期实现,自1999年1月1
日起,提高车用含铅汽油的消费税税率,调整车用含铅汽油的价格,使车用含
铅汽油的销售价不低于无铅汽油的销售价。税率调整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价格调整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
制定。
八、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
96〕31号),坚决取缔、关闭土法炼油企业,对逾期未按规定取缔、关闭
或停产的,要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及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九、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车用含铅汽油,实施车用汽油无铅化,是适应
环境保护要求的一项重要的产业政策,涉及面广,影响较大。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各司其责,密切
配合,抓好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质
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切实加强对汽油生产企业和汽油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对违
反本通知规定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1998年9月2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9年3月13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吴邦国委员长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高度评价全国人大常委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行使职权,着力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着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着力保障宪法和法律有效实施,努力把人大各项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各位代表:

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过去一年的主要工作

2008年,面对重大困难和严峻挑战,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同德、顽强拼搏,全面夺取抗灾救灾斗争重大胜利,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残奥会,圆满完成神舟七号载人航天飞行任务,隆重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经济保持较快增长,民生得到进一步改善,社会大局保持稳定,国际地位进一步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取得了新的伟大成就。

过去的一年,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的第一年。我们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抓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依法行使职权,积极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了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一年来,共审议15件法律案,通过9件,听取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3个工作报告,作出3项决议,检查5部法律的实施情况,决定批准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协定以及加入的国际公约20件,还决定和批准任免一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作出了新的贡献。

一、全力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

去年5月12日发生的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给灾区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也给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影响。灾情牵动着全国各族人民的心。全国人大常委会紧急行动,认真落实中央部署,从人大工作自身特点出发,加强监督和立法工作,全力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充分发挥了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

一是及时调整工作计划。去年5月22日,专门召开委员长会议,专题听取国务院汇报,为突出工作重点,支持国务院集中精力抓好抗震救灾工作,决定调整常委会工作计划,将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报告,以及2008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列入6月份常委会会议议程;决定将按惯例在6月份会议审议的中央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审查批准2007年中央决算等议程调整到8月份的会议。为有充分时间把这次抗震救灾、过渡性安置和灾后恢复重建积累的有益经验吸收到相关法律中,决定将原计划6月份会议审议的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调整到10月份的会议审议。

二是坚决落实党中央关于集中财力投入抗震救灾的决策。为确保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需要,5月22日委员长会议明确,要以保障灾区人民生活为根本,一切从抗震救灾实际情况出发,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建议从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调用大部分,建立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按基金实际收支情况列入和调整中央预算,依法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在预算调整方案批准之前,所需资金可先从中央国库库款中调拨,以确保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同时要求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并建议对下一步所需资金早做安排。6月份的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了2008年中央预算调整方案,同意建立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为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顺利推进提供了资金保障。还建议有关方面尽快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相关政策,多方位支持灾后重建和生产自救。

三是在全力投入抗震救灾的情况下,强调一手抓抗震救灾,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以确保全年任务的完成。6月26日,常委会专门作出决议,积极评价抗震救灾工作取得的显著成效,充分肯定国务院、地方政府和各方面的工作,要求继续全力抢救伤员、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扎实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和年初南方部分地区严重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给做好全年经济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在困难的形势下,更要按照中央的决策部署,一手抓抗震救灾,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高度重视、及时研究、切实解决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努力夺取抗震救灾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胜利。同时要精心做好北京奥运会各项筹办工作,排除干扰,确保把北京奥运会办成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

四是全面修订防震减灾法。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在10月份的常委会会议初审后,即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7300多件。有关专门委员会及时组织精干人员到灾区实地调研,充分听取抗震救灾一线干部群众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常委会对防震减灾法作了较大修改,提高了建设工程尤其是学校、医院等公用设施的抗震设防标准,完善了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加强了灾后过渡性安置和灾后恢复重建的制度措施。
二、积极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是常委会工作的一个重点。工作中,我们抓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加强跟踪监督,推动改进工作,完善法律制度,使人大工作更有深度、更具活力。

一是推动中央宏观调控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去年以来,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形势和国内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党中央审时度势,及时把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从年初的“两防”,即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调整为年中的“一保一控”,即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控制物价过快上涨。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快速蔓延,11月份又果断调整为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并采取了一系列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

为了确保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常委会除按计划听取审议加强金融宏观调控、稳定物价工作等报告外,面对国际金融危机新形势,12月份的常委会会议专题安排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确保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情况的报告。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国务院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同时指出,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继续蔓延和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不断加深,我国发展的外部经济环境日趋严峻。在有效需求不足的情况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也会更加凸显。要切实增强忧患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形势的分析判断和对工作的总体部署上来,全面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化严峻挑战为发展机遇,变市场压力为调整动力,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同时,切实把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作为主攻方向。大家强调,在许多行业产能过剩的情况下,贯彻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最重要的是严格把握政策和投资导向,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一轮城市盲目扩张。

为了保证积极的财政政策顺利实施,根据预算法有关规定,建议2008年新增投资从当年中央预算超收收入中列支,并依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同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2009年中央预算前,预拨一定比例的资金,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需要,预算批准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建议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代理发行的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批准。

二是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紧迫而重大的战略任务。12月份的常委会会议专题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中期情况的报告。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肯定成绩,客观分析问题,提出中肯建议并指出,从评估情况看,纲要确定的大多数指标达到预期进度要求,实施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但反映经济结构的4个指标中,服务业增加值、服务业就业、研发经费等3个指标没有达到预期进度要求;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等两个主要约束性指标与规划目标差距较大。这在很大程度上表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尚未根本转变,产业结构仍以工业为主导,需求结构仍以出口和投资为主导,资源环境压力加重、扩大就业难度加大、消费不足等问题依然突出。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存在的问题,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三个转变”,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实现“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常委会还通过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修改专利法,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报告、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法执法检查等方式,推动各级政府和有关方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三是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上一届常委会连续5年对“三农”问题进行跟踪监督,取得明显成效。去年,常委会在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稳定增收情况报告和相关报告中,都对做好“三农”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常委会在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执法检查中,深入了解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要求全面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通过人大的监督工作,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过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和广大农民群众共同努力,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在连续4年增量超过300元、增幅超过6%的基础上,2008年增幅达到8%,粮食总产和单产再创历史新高。截至2008年底,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超过11万个,登记成员140多万户,加入合作社的农户成员年收入比非成员农户高出20%以上。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要高度重视农民收入总体水平仍然不高、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继续拉大、农业比较效益还在下降、农业基础设施落后、农民务工面临新困难等问题,扎实推进农村改革,大幅增加“三农”投入,严格保护耕地,逐步理顺粮食等农产品价格,不断改善强农惠农的金融和科技服务,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和农民多渠道转移就业,保持农业稳定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三、着力促进解决民生问题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解决民生问题,是常委会工作的又一重点。工作中,我们注意把立法和监督结合起来,在推动改进工作的同时注重制定和完善法律,在加强立法的同时注重强化执法检查和工作监督,使人大工作更贴近民生、更具实效。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针对“三鹿问题奶粉”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常委会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食品安全法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一是,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确立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段监管的基础上,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指导食品安全工作;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是,为解决食品生产滥用添加剂等问题,本着不用、慎用、少用原则,明确规定只有在技术上确有必要、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的食品添加剂,才能允许使用;确需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品种、范围和用量;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三是,目前社会上名目繁多的保健品年销售额超过1000亿元,而监管不到位,产品真假难辨,老百姓无所适从。为解决这一问题,明确要求国务院抓紧研究制定相关规定,规范生产活动,整顿销售市场,加强监督管理,让消费者放心。

在上一届工作的基础上,去年常委会又对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展新一轮执法检查,并对新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进行执法检查。这三项执法检查,直接关系1.7亿中小学生、3.6亿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涉及的问题都是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我们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弄清法律实施中的突出问题,提出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增加义务教育投入,净化未成年人网络文化环境,重视解决拖欠职工工资尤其是农民工工资等重要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我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使法律得到更好实施、工作得到进一步改进。一是,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依法得到落实,义务教育经费大幅增加,全国小学生、初中生的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支出同比明显增长,中央财政还提高了中西部地区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标准。二是,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加强互联网管理,严厉打击毒害青少年的违法犯罪行为,网络文化环境有所改善,得到社会各界好评。三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全社会劳动合同意识普遍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上升,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3%,新签劳动合同的平均期限有所延长,就业再就业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企业职工尤其是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得到加强。针对劳动就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要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转型升级,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防止拖欠职工工资和大规模裁员,着力解决服务业和建筑业以及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等问题,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为健全社会保险制度,解除职工群众后顾之忧,常委会在上一届初审的基础上,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了较大修改,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个险种分章作出具体规定,对职工群众最关心的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引起社会广泛反响,目前正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常委会还修改了残疾人保障法,充实了禁止歧视残疾人的规定,并从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强化残疾人权利保障。

四、努力做好经常性工作

过去的一年,我们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重点,依照人大工作特点做好以上工作的同时,努力做好人大经常性工作,在立法、监督、发挥代表和专门委员会作用、开展对外交往等方面取得新成效,提高了常委会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水平。

  在立法工作方面,一是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召开立法工作会议,统筹部署立法工作。二是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法、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七)、循环经济促进法,修改了防震减灾法、残疾人保障法、消防法、保险法、专利法。针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中的突出问题,企业国有资产法确立了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基本原则,对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企业改制、关联交易、资产评估转让等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环节,规定了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和严格的监管程序。三是为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督促有关方面加强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制定有关工作程序,要求在确定立法项目、起草法律草案的同时,统筹安排制定配套法规,力争与法律同步实施。四是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委员长会议决定,凡是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原则上都在中国人大网上公布,重要法律草案还要在全国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使法律草案公布工作常态化。我们还就法律草案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并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与有关方面充分沟通协商,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完善法律草案。

  在监督工作方面,4月份的常委会会议,根据代表们的意见,增加安排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抗击南方部分地区严重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的报告,要求有关方面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应急机制,切实提高防灾减灾能力。8月份的会议,集中听取审议中央决算、审计工作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批准了2007年中央决算,提出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财政转移支付等重要建议。10月份的会议,听取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要求法院和检察院正确执行法律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证刑事审判和法律监督的公正高效,不断提高司法工作水平。一年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加强,共接收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475件,受理公民、组织提出审查建议86件。

  在发挥代表作用方面,一是认真办理代表议案,上次大会主席团交付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462件代表议案,已经全部办理完毕,其中,26件议案涉及的8件法律已经常委会审议通过,50件议案涉及的4件法律草案正在审议,126件议案涉及的38个立法项目已经列入立法规划。二是扩大代表知情知政渠道,组织代表开展集中视察和专题调研,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代表通报情况,继续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参加执法检查等活动。列席会议和参加活动的代表事先认真准备,会上积极发言,充分反映人民群众呼声,为提高常委会工作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认真处理代表建议,上次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6279件建议,所提问题已解决或计划解决的有4489件,占代表建议总数的71.5%。

  在开展对外交往方面,继续巩固全国人大与外国议会定期交流机制,分别与英国、法国、日本、韩国、埃及等国议会以及欧洲议会开展多种形式的对话。针对国外有的议会在台湾、涉藏等问题上挑起的事端,我们通过外事委员会负责人发表谈话等形式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捍卫国家核心利益。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和友好小组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形式,与有关国家议会领导人、议员和议员助手加强交流,增信释疑,推动互利合作,促进国家关系全面发展。积极参与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的活动,成功举办第五届亚欧议会伙伴会议。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人才荟萃、知识密集,具有经常性开展工作的特点。常委会注重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换届后及时与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进行座谈,就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特别是专门委员会工作深入交换意见,统一思想认识。各专门委员会围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中心任务,在提高立法质量、增强监督实效、发挥代表作用、开展对外交往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常委会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五、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自身建设,事关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的正确行使和作用的充分发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自身建设,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并以此引领人大各项工作。

  去年3月1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胜利闭幕的第二天,常委会即召开第一次会议,着重就把握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之后,又专门安排时间,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是十分重要的政治机关。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人大工作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要靠大家共同来把握。在人大工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进一步认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体的本质区别。

  一要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的本质区别。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是西方的多党制。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县乡人大代表是按选区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以上人大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参加代表大会。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中没有议会党团,也不以界别开展活动。无论是代表大会,还是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都不按党派分配席位。我们的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无论是共产党员,还是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肩负的都是人民的重托,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为人民服务,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二要充分认识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与西方国家国家机关间关系的本质区别。我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各国家机关分工不同、职责不同,都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宪法法律,为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不是西方的“三权分立”。人大根据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通过制定法律、作出决议,决定国家大政方针,并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各国家机关协调有效地开展工作,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三要充分认识人大代表与西方议员的本质区别。我们的全国人大代表,来自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至少有一名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像西方议员是某党某派的代表。我们的人大代表,生活在人民中间,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我们的人大代表,有各自的工作岗位,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宪法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体会最深刻,对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了解最深入。我们的人大代表,是通过会议的方式依法集体行使职权,而不是每个代表个人直接去处理问题,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是代表的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

  大家强调,坚持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只能加强,不能削弱。通过深入学习讨论,大家更深刻地领会了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必然四分五裂,一事无成”“中国由共产党领导,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由共产党领导,这个原则是不能动摇的;动摇了中国就要倒退到分裂和混乱,就不可能实现现代化”等重要论断,进一步增强了坚持党的领导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了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通过人大工作,确保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确保党组织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人大各项工作,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大家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选择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唯一正确道路,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唯一正确道路。我们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是不断推进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内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要积极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文明成果包括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照搬西方那一套,绝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三权分立”、两院制。

  一年来,我们在着重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同时,还抓了能力、作风和制度建设。一是加强履职培训。组织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集中学习人大的组织、职权、议事规则以及立法、监督工作的必备知识。每次常委会会议后都结合议程举办专题讲座,取得良好效果。在组织代表初任学习的基础上,重点开展了代表履职培训,先后举办8期培训班,1300多名代表参加培训。二是转变工作方式。本届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大部分长期在党政机关工作,到人大工作后很快进入角色,依法履行职责,花更多的时间、用更多的精力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并形成了一批有分量的调研成果,提高了审议质量,也为党和国家重大决策提供有益参考。三是完善工作制度。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委员长会议议事规则等4个工作文件,并着手研究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选举法以及常委会议事规则。

  全国人大机关积极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服务科学发展、努力提高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保障水平为载体,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改进工作的长效机制,以素质能力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努力创建学习型机关、和谐机关,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机关面貌发生了可喜变化。

  各位代表!

  过去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取得的成绩,是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领导下,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全国人大机关工作人员辛勤工作的结果,是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协同工作的结果,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衷心感谢!

  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需要改进的地方。一是如何进一步突出重点、抓住关键问题开展工作,提高人大工作的质量和针对性;二是如何进一步督促有关方面抓紧制定法律配套法规,切实解决因法律配套法规的缺失影响法律有效实施的问题;三是如何进一步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四是如何进一步协调专门委员会工作,更好地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五是如何进一步加强人大宣传工作,增强国家机关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我们将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虚心听取代表意见,认真研究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加强和改进常委会工作,更好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今后一年的主要任务

  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是应对国际国内环境变化重大挑战、推动国家各项事业实现新发展的关键一年。常委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行使职权,着力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着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着力保障宪法和法律有效实施,努力把人大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上迈出决定性步伐

  党中央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今年是实现这个目标的关键一年。我们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下,一手抓法律制定,一手抓法律清理,努力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上迈出决定性步伐。

  一要抓紧制定和修改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继续完善经济、政治、文化领域立法。今年计划安排的立法项目主要有:制定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侵权责任法、行政强制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精神卫生法、国防动员法等法律,修改国家赔偿法、保守国家秘密法、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邮政法、统计法等法律。要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加强立法调研和科学论证,广泛凝聚共识,提高立法质量。要继续督促有关方面抓紧制定法律配套法规,保证法律有效实施。

  二要完成法律清理工作。我国现行有效的231件法律中,有的法律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这当中大体分三种情况:一是有的法律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或九十年代初制定的,现在看来,有些规定已经明显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二是由于法律制定的时间有先有后,有的后法与前法的一些规定有不尽一致或不够衔接的地方;三是有的法律操作性不强,难以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针对这些情况,去年常委会组织部署了对现行法律的清理工作,今年要完成这项工作。要认真研究和全面分析有关方面提出的清理意见,区分轻重缓急,采取修改、废止、解释、配套等方式进行分类处理,促进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与和谐。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到十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以宪法为核心,以涵盖7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3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有力地保障和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文化生活的丰富多彩,和谐社会的积极构建,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课题新要求,立法任务依然繁重。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我们的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形成并完善法律体系过程中,必须把握好以下四点:一是不能用西方的法律体系来套我们的法律体系。外国法律体系中有的法律,不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我们不搞;外国法律体系中没有的法律,但我国现实生活需要的,要及时制定。二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用法律来规范尚不具备条件的,可依法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时再制定法律;对一些地方事务和具有民族地区特点的事项,可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进行规范。三是要区分法律手段和其他调整手段的关系,需要用法律调整的才通过立法来规范,以更好地发挥法制的功能和作用。四是我们的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本身就有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需要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加以完善。

  二、把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

  今年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既面临严峻挑战,也蕴含重大机遇,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十分繁重。为了做好全年工作,党中央明确提出,要立足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深化改革开放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和动力,加强社会建设加快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难点热点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并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号召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信心、迎难而上,团结一心、埋头苦干,不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推向前进。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把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全面贯彻实施监督法,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按照各自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做好工作,确保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全年经济社会发展任务的顺利完成。

  一要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计划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等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中央决算、审计工作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批准2008年中央决算,努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大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要加强对解决民生问题的监督。计划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就业再就业、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职业教育发展等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加强民事执行工作、加强渎职侵权案件检察工作的报告,检查工会法、食品安全法、畜牧法等法律的实施情况,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考虑到今年经济形势不确定因素较多,为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我们要着重加强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调查研究,深入了解实际,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二是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加强跟踪监督,抓住代表普遍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有关方面切实改进工作,建立健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的长效机制。

  这些年来,我们在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并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方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监督法将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更加规范化、程序化。监督法实施两年多来的实践证明,这是一部从我国国情出发、符合人大工作实际的好法律。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监督法,提高人大监督工作实效,这里需要强调三点:一是,监督权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不可替代的。人大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内容非常丰富,任务相当繁重,是大有可为的。二是,人大监督与“一府两院”的工作,目标是完全一致的,不是相互掣肘,不是唱“对台戏”。人大依法搞好监督,有利于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一府两院”依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有利于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三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关键在于突出重点、增强实效。一部法律的规定有很多,但群众最关注的往往就那么几条;工作中需要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会不少,实际上关键的问题往往就那么几个。抓住这些要害,人大监督工作就能以点带面、举一反三,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在发挥代表作用、开展对外交往、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取得新进展

  我们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9号文件精神,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出发,坚持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坚持为代表服务的思想,加强服务保障,扩大代表对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参与,认真听取代表的批评意见,提高代表议案办理质量,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开展代表专题培训,努力把代表依法履职的积极性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

  我们要继续加强和改进人大对外交往,巩固和完善全国人大与外国议会定期交流机制,认真筹办与有关国家议会的机制交流活动,广泛开展与外国议会友好往来,更好地发挥人大对外交往的独特作用。

  我们要加强和改进人大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网络媒体,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人大立法和监督工作的宣传报道,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

  我们要继续加强自身建设,牢牢把握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和法治观念。深入学习宪法,增强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完善常委会议事程序和工作规则,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办好专题讲座。加强专门委员会工作协调,进一步提高整体工作质量和水平。加强与地方人大联系,共同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全国人大机关要巩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不断完善工作体制机制,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能力,搞好服务保障,当好集体参谋助手。

  各位代表,责任和使命激励着我们,困难和挑战考验着我们。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万众一心,艰苦奋斗,扎实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奋勇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