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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2:21:38  浏览:84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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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煤行〔2010〕178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和发展改革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实施小型煤矿(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下煤矿)安全技术改造,不断提高小型煤矿机械化程度,逐步解决小型煤矿规模小、工艺落后、技术装备条件差、安全保障能力低等突出问题,全面提高小型煤矿生产力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煤炭工业转变发展方式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炭工业的安全与发展,对煤矿机械化、现代化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明确要求小型煤矿要依靠科技进步,实行机械化开采,走规模化、现代化发展之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和落后技术、工艺、装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小型煤矿等中小企业机械化提升改造等制度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深刻领会和全面把握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产业结构和淘汰落后产能的重大意义,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抓住机遇,大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鼓励和引导小型煤矿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装备,大力推行机械化改造,坚决淘汰落后生产方工艺,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二、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
  (二)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以人为本,依靠科技进步,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典型带动、技术服务等多项措施,推动小型煤矿加快技术改造步伐,推进机械化开采,提高装备水平,改善作业条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小煤矿生产力发展。
  (三)工作目标。小型煤矿采煤机械化和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到2012年底分别达到45%和70%以上,到2015年底分别达到55%和80%以上。
  1.厚度≥0.8米、地质条件简单到中等复杂的水平、近水平、缓倾斜、倾斜煤层必须实现机械化采煤;鼓励具备能力的煤矿企业在地质条件复杂、急倾斜煤层等困难条件下,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推进机械化采煤。
  2.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机械装载(自溜、高突矿井及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煤巷、半煤巷实现机械化掘进,鼓励在岩石巷道采用机械化掘进。
  3.运输长度超过1500米的平巷、垂深超过50米的斜巷,必须采用机械运送人员;采区实现带式(或刮板)输送机运煤,减少串车运输;逐步实现辅助运输机械化。
  三、基本要求
  (四)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产煤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将小型煤矿机械化纳入本地区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组织制定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编制说明见附件)和实施方案,确定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重点企业,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有关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于2011年2月28日上报国家煤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国家能源局。
  (五)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内煤矿的开采条件、灾害种类、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找准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技术难点,以推行采煤、掘进和运输机械化为重点,坚持综采优先、推广普采、限制炮采,全面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开采方法改革,提升开采技术水平。
  (六)充分调研,科学论证。各小型煤矿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针对煤层厚度、倾斜角度、走向长度、地质构造、顶底板岩性等煤层赋存条件以及矿压显现规律、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周边采空区、废弃巷道情况等,进行科学论证,积极探索适合自身条件的开采方法及工艺,确定实施机械化开采的方案,选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装备,确保机械化改造实现预定目标。
  (七)强化管理,确保安全。各地有关部门要发挥科研煤机制造单位及辖区内大型煤矿企业的技术、管理优势,建立技术服务和指导体系,组建专家队伍,定期研究分析小型煤矿在机械化改造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指导小型煤矿及时调整方案和改进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机械化改造顺利实施。要结合机械化改造,对矿井通风、供电、运输、排水等系统进行同步优化改造。同时,要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现场管理,确保机械化改造在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四、工作措施
  (八)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产煤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管负责人和业务部门;建立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工作机制,并明确职责,实行目标管理。各产煤市(地)、县(市、区)也要明确负责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部门或机构,建立完善责任制和奖惩制度,严格监督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机构)要加强督促指导,为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创造有利条件。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分工合作,沟通协调,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抓好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
  (九)政策支持,保障投入。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前期投入大、周期长,各地区要按照“企业负责、市场运作、政府支持、部门协调”的原则,不断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为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提供资金保障。各地要制定政策,加强引导,鼓励小型煤矿通过股份制改造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争取金融机构对小型煤矿的信贷支持;采取大型煤矿企业兼并、托管等方式,解决小型煤矿技术力量薄弱的难题。各小型煤矿要注重发挥投入主体的作用,提足用好安全费用,保投入、保工期。对于因实施采煤机械化改造而提升的能力,可通过能力核定予以认可。
  (十)机制约束,强力推进。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政策措施,从产业调整、资源整合、资金扶持、人员分流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相关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于具备条件并已列入规划而不进行机械化改造的小型煤矿,禁止其整合其他煤矿或者扩储煤炭资源;对于具备条件而没有采用机械化开采的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不得进行项目核准(审批);对于不实施机械化改造、通过增加采掘工作面数量盲目扩大规模的煤矿,在生产能力核定时要严格予以限制;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不符合有关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开采技术、采煤工艺和装备,予以强制性淘汰。
  (十一)加强培训,提高素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帮助小型煤矿集中培养一批与机械化装备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各煤矿企业要结合机械化改造需求,采取“自身培养、校企联合、企企联合”等多种方法,有针对性地对职工进行培训,提高职工的操作技能。鼓励具备能力的企业组建综采工作面安装、试采、回撤专业队伍,为实施机械化改造提供服务。
  (十二)加强交流,典型引路。各地区要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新形势下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的重要意义,增强煤矿开展机械化改造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注重学习借鉴成功经验,加强交流,取长补短;注重培育先进典型,选择有条件的小型煤矿先行试点,树立一批机械化改造成功的样板,及时总结推广,通过典型引路,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召开现场会,组织学习参观,促进全国小型煤矿机械化工作全面开展。
  附件:小型煤矿机械化发展规划编制说明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小型煤矿机械化发展规划编制说明

  为合理有序、积极稳妥地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工作,各地要根据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调整产业结构的要求,结合全国小型煤矿机械化规划目标及各地煤矿开采条件、煤炭储量、管理水平等实际情况,编制小型煤矿机械化发展规划。为保证规划编制的科学合理、切合实际,特作如下说明:
  一、规划编制依据
  1.张德江副总理2008年5月在太原召开的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座谈会上提出的争取利用三年时间,小型煤矿机械化、半机械化程度达到40%以上的要求;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中关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小型煤矿等中小企业机械化提升改造等制度规定,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的要求;
  4.煤炭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实施的《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标准、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规划编制原则
  1.要体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产业升级的要求。通过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逐步淘汰落后生产方式和落后产能,加快推进本地区煤炭工业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升级步伐,坚定不移地走机械化、规模化道路,显著提高产业层次。进一步缩小小型煤矿与大中型现代化煤矿的差距,加快推进小型煤矿发展方式由落后粗放型向先进集约型转变,管理方式由传统经验型向现代科学型转变。
  2.要体现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要求。要在充分调研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结合淘汰落后产能和小型煤矿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统筹制定小型煤矿机械化发展规划。坚持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各地要结合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将小型煤矿机械化发展规划纳入本地区煤炭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组织实施。
  3.要体现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要求。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内煤矿的开采条件、灾害种类、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找准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切入点,以推行采煤、掘进和运输机械化为重点,确定重点地区、重点工程和项目,坚持综采优先、推广普采,全面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开采方法改革,提升开采技术水平。
  4.要体现科技创新、政策驱动的要求。充分发挥科技对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的支撑作用,积极选用先进、适用、成熟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各地要制定鼓励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政策措施,支持小型煤矿通过机械化改造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积极协调、争取信贷支持,指导小型煤矿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
  5.要体现教育培训、典型引路的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指导和服务作用,采取多种方式,帮助小型煤矿集中培养一批与机械化装备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同时要注重培育先进典型,选择有条件的小型煤矿先行试点,树立一批机械化改造成功的样板,及时总结推广,通过典型引路,以点带面、逐步推进。
  三、规划主要内容
  1.小型煤矿机械化现状、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面临的形势。主要包括小型煤矿安全生产现状、事故特征及主要原因;地质条件及自然灾害状况;采煤、掘进、掘进装载、运输等主要生产系统机械化现状和程度;存在的突出问题;面临形势分析。
  2.小型煤矿机械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规划目标。规划目标应包括本地区规划总体目标;采煤、掘进、掘进装载、运输等主要生产系统机械化程度。
  3.小型煤矿机械化的实施步骤和具体安排。要分列出2011~2015年分年度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煤矿名单,以及改造的具体内容、预期效果。
  4.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包括将小型煤矿机械化纳入当地煤炭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建立工作机制,落实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主体责任;拓宽融资渠道,保障资金投入;依靠科技进步,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培育先进典型,发挥引导作用等内容。
  5.重点工程。结合辖区小型煤矿实际,选择一批具有代表性和示范作用的小型煤矿,列入机械化改造的重点工程,分期分批组织实施,以点带面,总体推进。
  四、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小型煤矿机械化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和业务处室,落实责任,明确任务,按时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2.做好调查研究。各地在编制规划之前,要组织开展相关调研工作,通过现场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掌握本地区小型煤矿机械化的现状、开采条件、灾害程度、技术难点等,确保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加强规划目标的研究和测算。要结合实际,研究提出本地区小型煤矿机械化发展的主要指标,特别是采煤、掘进、掘进装载、运输等系统的约束性指标,以更好地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指标的设置和测算要兼顾全面和重点,兼顾需要和可能,既要适度超前,又要实事求是、切实可行。
  4.按期完成规划编制。请各地抓紧编制小型煤矿机械化发展规划,并于2011年2月28日前以纸质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和国家能源局煤炭司。
  联系人:肖同社,王素锋,纪庆磊
  电话:010-64464294(带传真),64464017,68555086
  E-mail:hgsjcc@163.com,jiql@ndrc.gov.cn
  附表:1.小型煤矿机械化现状调查表(表1-4)
     2.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规划表(表1-2)
     3.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示范矿井(重点工程)规划表
     4.小型煤矿机械化改造示范矿井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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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各部门后勤机构改革实施后意见》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各部门后勤机构改革实施后意见》的通知
中编办[1993]33号

国务院各部门:


现将《国务院各部门后勤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
1993年9月7日


国务院各部门后勤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以社会化为方向,改革现行的机关后勤管理体制。现就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机构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机关后勤机构改革的必要性和指导思想
  机关后勤工作是政府机关开展职能活动的重要保证。长期以来,机关后勤部门担负着繁重的行政管理和生活服务任务,在保障机关工作、改善职工生活、稳定职工队伍、管好资产和节省开支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机关后勤部门以社会化为方向,积极探索改革,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了政府机关职能活动的顺畅进行。但是,现行的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是在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的环境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供给制、福利性、“小而全”、封闭式的自我服务特征和运作方式,造成劳动生产率和服务质量不高、经济效益低、行政管理负担过重、人财物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等问题愈来愈出,已经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也束缚了机关后勤事业自身的发展。因此,必须以机关后勤管理科学化和后勤服务社会化为方向,改革机关后勤管理体制和机构。
  机关后勤机构改革是政府机构改革的组成部分,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促进后勤事业自身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根据党的十四大提出的要求和政府机构改革的总体目标,机关后勤机构改革也应以转达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为指导思想,贯彻积极稳妥,实事求是的精神,并坚持如下原则:一是坚持政事职责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行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分开,精简行政机构和编制;二是坚持为机关服务的宗旨,正确处理内外两面服务的关系,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机关职能活动的开展;三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以社会化为目标,转换后勤服务单位运行机制,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二、机关后勤机构改革的步骤及主要内容
  按照党的十四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机关后勤机构改革要以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为目标,分三步推进:第一步,将后勤服务部门从机关行政序列中划出,改为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列支机关事业经费,与机关行政序列脱钩。后勤服务以本部门为主,与机关建立经济核算关系,实行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独立核算。第二步,经过过渡,服务机构在保障机关服务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可实行定额补贴,对机关进行有偿服务。第三步,各部门的经营服务实体打破部门分割,进行区域性联合,逐步实现机关后勤服务的社会化,有条件的可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
  当前,要按照“小管理、大服务”的思路,改革机关后勤机构,其主要内容是:实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分开。将现在统一由机关后勤机构承担的行政管理和服务两种职能分开,分别由两种不同性质的机构承担。其中,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指机关财务管理、房产管理、基本建设管理、物资设备管理、环境秩序管理、后勤服务的规划、协调与监督管理。
  目前,由机关承担的人防战备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应列为机关行政管理职能。各部门的老干部、绿化、计划生育、爱国卫生、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社会事务管理工作,以及文印室等,从现实出发,也列入机关行政管理职能。老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和编制实行单列,具体办法将另行发文。
  机关后勤机构的服务职能,是指为保障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各项劳务和技术服务的职能。主要有: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技工班、电话班、传达室、服务班、浴室、理发室、锅炉房、洗衣房、小卖部、生活福利科(处)、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幼儿园、疗养院(休养所)、宾馆招待所、房屋修缮队(修建队)、印刷厂、修理厂、礼堂等方面的服务工作。
  行政管理职能由机关行政机构承担,服务职能由机关相应的服务机构承担。
  改革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机构。各部门原则上不单独设置专门的后勤行政司(局),个别人员较多、后勤行政管理任务重,以及需要承担驻外机构后勤管理工作的部门除外,后勤行政管理职能并入办公厅(室)。个别机关人员较少,且又单独在一地办公的部门,其后勤行政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可以不分设机构,由办公厅(室)按照行政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分开的办法,对其所属的后勤服务单位进行分类管理。
  后勤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机关行政序列,使用机关行政编制,其编制数应能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由各部门根据内设机构限额提出意见。
  单独设立的后勤行政管理机构要转变职能,精兵简政,集中精力,抓好各项后勤行政管理工作,提高后勤保障能力,促进后勤服务单位经营机制的转换。
  改革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机关后勤服务职能从机关行政序列划出后,设立服务机构,承担各项服务职能。服务机构称“***机关服务中心”(对外开展工作可使用“***机关服务局”的图章)。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差额预算管理,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并按机关内设机构确立相应级别,机关服务中心的主任(经理)、副主任(副经理),由机关任命(行政机关干部不得兼任)。“中心”所属部门的设置,由“中心”自定,不相应对照行政级别,干部实行聘任制,工人实行合同制。机关服务中心实行单独核算,与机关建立经济核算关系,可以对外开展经营服务和兴办经济实体。
  在同一地点办公的两个以上单位,成立一个联合机关服务中心,统筹负责有关单位后勤服务工作。
  改革机关后勤服务机构的编制管理。机关服务中心使用事业编制。原使用的机关行政附属和后勤事业编制统一改为事业编制,并从严控制在国务院机关精简后的行政编制的15%左右。机关服务中心所属的事业单位,按照中发[1992]5号文件和中编办[1992]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核定编制。
  改革机关后勤经费预算管理。一是国家财政按行政在编人员经费标准拨付机关后勤服务费;二是机关财务对机关服务中心按编制逐步实行定额补贴,1994、1995两年内暂按机关行政在编人员的个人经费预算标准拨付,第三年起按比例逐年递减,争取在三至五年内减拨完。对机关服务中心的定额补贴列入“机关事业经费科目”核算。三是机关服务中心采取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与机关建立经济核算关系,具体承包定额标准由机关后勤行政管理部门与机关服务中心商定。
  机关服务中心使用机关资产对外开展经营服务,按有关规定,应向机关上交资产占用费,具体比例由机关后勤行政管理部门与服务中心商定。
  机关服务中心要深化改革,逐步向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方式过渡。
  三、机关后勤机构改革需要解决的相关问题
  机关后勤机构改革是一项艰巨的任务,直接关系着政府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并关系着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以及职工队伍的稳定。因此,必须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第一步的改革,即机关后勤服务部门与机关行政序列脱钩,与国务院机构改革同步进行。为此,要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相关问题。
  第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指数的增长,国家财政需相应提高现行的行政经费预算标准,理顺经费关系,以促进机关服务中心与机关有偿服务机制的逐步建立。
  第二,鼓励和支持机关服务中心兴办第三产业。机关服务中心办实体要与党政机关经商、办公司从性质上区别开来,在其起步阶段,对确有困难的单位由财政借款和部门自筹经费方式给予必要扶持,以促进机关服务中心向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过渡。
  第三, 对机关服务中心对外开展经营服务和兴办第三产业,要在工商、税收、物价、金融、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给予一定的鼓励和扶持。
  第四, 机关服务中心开展对外经营服务和兴办经济实体,应按有关规定,将其收入的一部分按一定比例上交机关,纳入机关基金管理。
  第五, 按照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有关条款,对机关服务中心的工资分配制度进行相应改革。差额预算单位,执行国家制定的事业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工资经费由国家财政和单位分别负担,单位在不突破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计划和包干基数前提下,扩大内部分配自主权;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可给予较大的自主权,其工资增长应参照企业的办法,随经济效益好坏浮动。
  四、加强机关后勤机构改革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机关后勤机构改革方案,与工商、税务等部门协调解决机关后勤服务部门对外开展经营服务的有关问题,并会同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等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机关后勤改革中的有关政策性问题。


关于加强春节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春节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办质电[2006]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交通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天津市建委,重庆市建委、市政管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切实加强春节期间城市安全运行和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做好城市运行安全和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城市安全运行和建筑安全生产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对城市运行安全和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深入安全生产第一线,全面履行职责,努力促进全国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好转。

  二、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抓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2号)和《关于认真抓好建设领域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质电〔2005〕95号)要求,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定实施节日期间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和公共交通,特别是城市轨道交通等方面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城市运行安全。

  三、各地要加强对春节期间施工工程的监督管理,要求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值守在工地。对于春节期间停工的项目,复工前要督促施工企业全面对现场安全条件进行检查,并对新进场工人进行安全教育。施工单位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下发复工通知后方可复工。对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及时予以公示,并依照国办发明电[2005]32号文件要求严肃处理。

  四、各地要尽快建立或明确应急管理机构,制定本级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五、节日期间,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实行领导值班制度,对各类事故及隐患要及时处置、及时报告,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全、祥和的节日。

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