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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1 00:12:55  浏览:92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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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大署办〔2010〕10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驻军各部队,地林直、中省直各单位:
  经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同意,现将《大兴安岭地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


大兴安岭地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做好驻我区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对于进一步稳定部队干部队伍,促进军队和国防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我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非经济组织等,均应遵照有关法律、政策和本办法,积极接收妥善安置随军家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符合总政治部规定的随军条件,并经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主要适用于在我区首次就业安置的随军家属。
  第四条 随军家属安置以部队现役军(警)官或文职干部工作所在地实行属地安置。
  第五条 随军家属安置根据所在地工作需要,参照其原从事的职业(即机关按机关、事业按事业、企业按企业进行安置),由部队与地方共同商定,给予对口安置。其中,地区所在地副团职以上部队干部的随军家属以及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副科级以上的随军家属经行署批准由地区安置,其他由加格达奇区负责安置;驻各县区(局)部队团职及团职以下随军家属由所在地负责安置。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的,不再给予安置。
  第六条 军分区和各部队政治机关对随军就业家属进行初审,提出当年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于每年年初报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档。
  第七条 随军家属安置实行指令性安置与自行安置、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相结合的办法。
  第八条 对随军前工作在党政机关具备干部身份的随军家属,在编制数额内对口安置。随军前工作在事业单位的随军家属,根据单位性质,安置到相同开资渠道的事业单位。随军前在企业工作的随军家属,安置到相关企业。对以上安置有困难的要通过公益性岗位和其他途径给予安置。
  第九条 对随军家属和所在部队自行联系接收单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对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优先考虑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工作。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随军家属自主创业,对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应享受地方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的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小额贷款等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经税务部门核准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对驻我区部队未就业随军家属发放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每人每月发放115元。申领生活补贴的随军家属必须是经批准已随军,办理大兴安岭地区常住户口,目前在部队中每月领取基本生活补贴,并出具未就业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促进随军家属就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服务力度,积极为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办理调动和做好就业服务等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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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司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公司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5月14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6月1日公布 1993年8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股 东
第三节 组织机构
第四节 财务与会计
第五节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第六节 合并、分立与变更
第七节 解散与清算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股份和股票
第三节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节 董事、董事会和经理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六节 新股的发行
第七节 公司债
第八节 财务与会计
第九节 合并与分立
第十节 解散与清算
第四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公司依法经营,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本省)设立的公司。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 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条 公司经县以上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而成立。
第六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第七条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

第八条 公司以其在本省内的主要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九条 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公司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接受政府依法进行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时,其出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但是以投资为专业的公司或者出于控股需要的除外。
公司的资金不得借贷给股东或者其他人。但是具有借贷专门业务的公司或者按有关规定融资的除外。
公司不得为股东或者其他人提供担保,但是公司章程规定可以或者股东会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给股东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公司负赔偿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对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公司登记机关、证券主管机关或者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
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专业评估人员和律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第十四条 外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省设立的从事经营的分支机构,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市政府规章设定的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核准等12项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认市政府规章设定的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核准等12项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的决定


(2004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23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确认市政府规章设定的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核准等12项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设定范围和设定权限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确认该12项行政许可事项在制定或者修改相关法规之前继续实施。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附:继续实施的市政府规章设定的12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

│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 │ 设定该项许可的市政府规章 │

├───┼───────────────┼───────────────┤

│ 1 │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

│ │核准 │理办法》 │

├───┼───────────────┼───────────────┤

│ 2 │公用岸段海塘使用的审批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 │

├───┼───────────────┼───────────────┤

│ 3 │使用海塘堤顶道路的审批 │《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 │

├───┼───────────────┼───────────────┤

│ 4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核│《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

├───┼───────────────┼───────────────┤

│ 5 │原水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实施建设│《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

│ │工程的审批 │ │

├───┼───────────────┼───────────────┤

│ 6 │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加工单位的确│《上海市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

│ │定 │理办法》 │

├───┼───────────────┼───────────────┤

│ 7 │航油管线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上海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保│

│ │构筑物前置审批 │护办法》 │

├───┼───────────────┼───────────────┤

│ 8 │航油管线保护范围内从事限制性活│《上海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保│

│ │动审批 │护办法》 │

├───┼───────────────┼───────────────┤

│ │城市化地区因地下管位等原因无法│《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办法│

│ 9 │埋设入地的架空线暂时予以保留的│》 │

│ │审批 │ │

├───┼───────────────┼───────────────┤

│ 10 │犬类养殖许可 │《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 │

├───┼───────────────┼───────────────┤

│ 11 │犬类销售许可 │《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 │

├───┼───────────────┼───────────────┤

│ 12 │犬类饲养许可 │《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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