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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2:23:07  浏览:90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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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法

(1991年5月20日 1991年市政府第156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对土地、基础设施、房屋等进行的配套开发建设。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包括下列范围:

  (一)新征土地和开发改造区的勘测、设计、拆迁、安置、土地开发等;

  (二)开发改造区内的道路、桥涵、给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住宅和构筑物、公共建筑等。



  第三条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针,实行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相结合;开发区内部建设与全市性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地面房屋建设与地下设施建设相结合;住宅建设与服务管理、环境保护等配套设施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是城市建设的主导方式。凡具备综合开发条件的建设项目,都应纳入综合开发轨道,统一征地拆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分散投资,分散征地,分散建设。



  第五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经营活动的单位,均需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银川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是银川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归口银川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领导,负责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进行行业管理。其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检查、监督实施情况;

  (二)负责组织实施由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负责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的招标或议标,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核定商品房成本价格和确定销售价格;

  (四)协调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活动中各部门间的工作关系;

  (五)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建设和经营活动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

  (六)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实施行业管理,负责企业资质审查和企业升级工作;

  (七)负责收缴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环境效益费,在市财政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城市的开发建设和补贴危旧房的改造;

  (八)其它有关工作。



  第七条 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建设需要,由市开发办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的数量和每个企业的年度开发规模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章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管理和经营管理





  第八条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企业,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经济实体。

  成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必须先由市开发办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企业成立的有关登记手续。



  第九条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企业,当发生法人名称、场所、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等变更或分立、合并、转产、关闭等情况时,必须报市开发办备案。



  第十条 凡在本市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活动的企业均应接受市开发办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必须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按规定缴纳税、费,严格按照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企业留利,有权拒绝不合理摊派。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的主要经营范围一般限于批准开发建设的土地及建(构)筑物。经营方式包括:经开发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建(构)筑物的出售、出租。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经营商品房必须按批准价格执行,非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不得经营商品房。



  第十四条 港、澳、台地区和国外的经济组织或个人购置、租用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和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必须由合法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承担,原则上由市开发办以招标或议标方式择优选定项目承担企业。

  市开发办应与承担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的企业签定书面承包合同。



  第十六条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的资金来源,一般有如下筹集方式:

  (一)预算内投资;

  (二)自筹资金,包括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区、市财政补贴;

  (三)银行贷款;

  (四)各种方式集资及预收购房款;

  (五)外资。



  第十七条 承担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的企业有权采用招标方式选择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有权对规划、设计方案提出修改建议;有权对施工组织、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在从事开发建设时,要统筹安排好配套设施建设。公共配套设施应与房屋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保证开发建设项目的整体使用功能。



  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改规划设计内容的,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报开发办备案。



  第二十条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竣工后,在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市开发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整体验收。



  第二十一条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整体验收合格后,由开发企业按有关规定向项目所在地辖区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移交。

第四章 奖罚





  第二十二条 对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经营的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开发办报请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予以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收入,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一)不服从市开发办行业管理的;

  (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未经整体验收而移交的;

  (三)未按规划设计内容完成配套建设的;

  (四)未按规定交纳环境效益费的;

  (五)未按批准价格出售商品房的。

  罚没款项一律上交财政,不得截留使用。

  被处罚单位,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第二十四条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未按合同规定完成综合开发建设任务的,由市开发办责令其限期完成,在此期间内该企业不得参与新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的招标或承接新的开发任务。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工作人员,在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活动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和银川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环境效益费的具体收交办法,由银川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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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

(1996年12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规范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司法部制定了《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
(试行)》,作为实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配套规章。请各地接此通知后,将此
文书格式下发至各律师事务所。各律师事务所应按此标准印制文书格式。1997
年1月1日起,各地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使用下发新文书格式。各地司法行政机
关应加强监督和检查,把这项工作纳入律师事务所管理范畴。各地在办案过程中,
发现问题的,请及时报部。

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

目录
一、律师事务所函
二、律师事务所函
三、律师事务所函
四、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五、授权委托书
六、接受指定辩护函
七、委托协议
八、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九、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十、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
十一、授权委托书
十二、取保候审申请书
十三、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十四、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一)、(二)
十五、调查取证申请书
十六、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十七、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十八、延期审理申请书
十九、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二十、刑事自诉状
二十一、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
二十二、刑事上诉状
二十三、刑事答辩状
二十四、申诉书
二十五、控告状
说明


存 根 │ 律师事务所函
律师事务所函 │
│ 【 】第 号

领函人: │___________:
│ 本所接受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律师,
交 付: │担任_______案件犯罪嫌疑人_____的律师。
│ 特此函告
事 由: │
│ 律师事务所(章)
批准人: │ 年 月 日

时间: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存 根 │ 律师事务所函
律师事务所函 │
│ 【 】第 号
│______人民检察院
领函人: │______人民法院:
│ 本所接受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律师担
交 付: │任你院办理的_______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______的辩护人。
事 由: │ 特此函告
│ 律师事务所(章)
批准人: │ 年 月 日

时间: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存 根 │ 律师事务所函
律师事务所函 │
│ 【 】第 号
│______人民检察院
领函人: │______人民法院:
│ 本所接受______的委托,指派____律师,
交 付: │担任你院受理的_______________案件的
│________的诉讼代理人。
事 由: │ 特此函告
│ 律师事务所(章)
批准人: │ 年 月 日

时间: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委托人________经与______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__律师为犯罪嫌
疑人________提供法律帮助。
二、委托律师权限: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______律师事务所缴
纳委托费用______元。
四、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五、本委托书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委托方: 受托方:
(签字)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为________案件的________的辩护人。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______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检察院或
人民法院一份。)



存 根 │ 接受指定辩护函
接受指定辩护函 │


领函人: │______人民法院:
│ 根据你院__________函,本所指派___
交 付: │律师担任_________案被告人______的辩
│护人。
事 由: │ 特此函告
│ 律师事务所(章)
批准人: │ 年 月 日

时间: │


委托协议

委托人________经与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
下协议:
一、_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律师担任______案件
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______的辩护人。
二、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__________向律师
事务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元。
三、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止。
四、本委托书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委托人: 受托方:
(签字)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存 根 │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 │ 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嫌疑人、被告人专 │ 【 】第 号
用介绍信 │

领函人: │__________: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
交 付: │九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条的规定,现指派我所_______律师前往
事 由: │你_____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
│,请予支持。
批准人: │ 特此函告
│ 律师事务所(章)
时间: │ 年 月 日

│(本介绍信有效期截至 年 月 日止)



存 根 │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
人的函 │ 【 】第 号
│ 公安局:
领函人: │______人民检察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以及
交 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所___
│律师拟前往_____会见______案的在押犯罪嫌
│疑人____。时间:_____年__月__日__时
事 由: │ 特此函告
│ 律师事务所(章)
批准人: │ 年 月 日

时间: │


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
委托人____________与________律师事务所达成如下协
议:
一、____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____律师为________案的
第_______审诉讼代理人,出庭代理。
二、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________律师事务
所缴纳委托费用______元。
四、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止。
五、本委托书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委托人: 受托方:
(签字)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十一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___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为委托人的诉讼代理人。
委托律师代理权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注: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十二

存根 │ 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
│ 第 号

│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______申请取保候审。
│ 理由: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因涉嫌
领函人: │____________一案,于__年__月__日经
│_______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羁押。根据
交 付: │_______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或其法定
│代理人、近亲属____)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疑人提出
批准人: │申请取保候审。其保证人是________(或保证金为
│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时 间: │、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 此致

│_________公安局
│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章)
│ 年 月 日

十三

存根 │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书
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用)
申请书(涉及国家秘│
密案件用) │
│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 申请事项:请求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_____。
│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因涉嫌
领函人: │____________一案被拘留(逮捕)。我接受犯
│罪嫌疑人的聘请,拟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_______。
交 付: │鉴于该案涉及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的规定,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批准人: │ 此致
│_________公安局
时 间: │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章)
│ 年 月 日

十四

存根 │ 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一)
提请收集、调取证据│
申请书 │
│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 申请事项:请求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向
│________收集调取证据
领函人: │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
│涉嫌_______一案的辩护人,本人认为需要向证人(
交 付: │有关单位、公民个人)___________收集、调取
│证据。因情况特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批准人: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特请贵院予以收集、调取。
│ 此致
时 间: │
│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盖章)
│ 年 月 日
│附:证人姓名_________
│ 有关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
│ 个人姓名_________,住址或通讯方法___
│____,收集,调取证据范围、内容:_______。

十五

存根 │ 调查取证申请书
调查取证申请书│


│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 申请事项:请求许可调查取证
│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
领函人: │的辩护人,因案情需要,本人拟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
│被害人提供的证人)_________________
交 付: │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特此申请,请予许可。
批准人: │ 此致

时 间: │_________公安局
│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盖章)
│ 年 月 日

十六

存根 │ 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
│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 申请事项:通知证人________出庭作证。
│ 申请理由:_______________系被告人
领函人: │____________被控____________
│一案的证人。作为被告人_______________
交 付: │的辩护人,本人认为需要该证人____________
│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批准人: │第一款的规定,特提出申请。
│ 请贵院通知。
时 间: │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盖章)
│ 年 月 日
│附:证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

存根 │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
│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 申请事项: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
│采取的强制措施。
领函人: │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
│因涉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
交 付: │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
│始被__________采取____________
批准人: │的强制措施,现已超过法定期限。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人)________委托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时 间: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特提出申请。请予解除对
│其采取的强制措施。
│ 此致

│_________公安局
│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_________人民法院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盖章)
│ 年 月 日

十八

存根 │ 延期审理申请书
延期审理申请书 │
│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 申请事项:延期审理。
│ 申请理由:作为________________案
领函人: │______________人___________
│委托的辩护人(代理人)。本人认为:
交 付: │

批准人: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提请法
时 间: │庭延期审理。
│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盖章)
│ 年 月 日

十九

存根 │ 重新鉴定、勘验申请书
重新鉴定、勘验 │
申请书 │
│ 申请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律师。
│ 通信地址或联系方法:______________
│ 申请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 申请理由:我作为_______________案
领函人: │____________人_____________
│委托的________________律师。认为关于
交 付: │____________的鉴定(勘验)存在以下问题:

批准人: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
时 间: │规定,特提请对_________事项重新鉴定、勘验。
│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 申请人: (签名)
│ 律师事务所(盖章)
│ 年 月 日

二十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
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
案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被控的罪名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及造成的
后果。有附带民事诉讼内容的,在写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之后写清。理由应阐明被
告人构成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
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细住址)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自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本诉状副本______份)


二十一
刑事自诉案件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
住址等)
被反诉人:(本诉自诉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等基本情况)
反诉请求
(反诉的具体请求内容)
事实与理由
(被反诉人的罪行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侵犯客体等具体事实要素,阐明被
反诉人罪行的性质及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来源,主要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
此处只需点明名称、证人地址)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反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附:本反诉状副本______份)

二十二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
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
本情况)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者不列被上诉人)
(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_人
民法院_______年___月___日( )字第_____号刑事判决(
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具体的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具体内容,阐明上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
代书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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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劳动部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应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银行应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于本机构经办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费及其它业务经费。管理费标准,各地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设置情况,由劳动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核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管理费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生育保险基金的百分之二。
生育保险基金及管理费不征税、费。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年度报告,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市(县)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定期监督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纳税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企业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生育医疗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