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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两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16:20  浏览:92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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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两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42号
 
 

《安顺市两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经2008年8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罗宁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四日



安顺市两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保护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西秀区、安顺开发区规划建成区集体土地范围内,进行征地、房屋拆迁和对被征地农民扶持扶助等事宜,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被征地超过60%(含60%)的农民(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

第三条 征地实行公告和登记制度。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城市开发建设的需要,积极支持征地和房屋拆迁工作,不得无理阻挠。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西秀区人民政府、安顺开发区管委会协调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章 征 地

第四条 西秀区、安顺开发区的征地分别由西秀区人民政府、安顺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凡在西秀区、安顺开发区规划建成区范围内征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征地面积是指被征地的正投影面积。征地中实行仪器丈量的方法,实地测量地亩图。

第六条 严禁各种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对发布征地预告通知后抢栽抢种的各种农作物、花木、苗圃,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鱼塘等各种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七条 拆迁村民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在规划中应当合理规划村民住宅房屋安置用地,安置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划建设。
第八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除房屋估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被拆迁人合法的房屋产权来源依据,由拆迁人在规划定点地区,按照住宅小区设计统一建造多层或者高层成套住宅用房,按下列标准进行产权调换:
安置房面积按原房建筑面积结算。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原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部分,被拆迁人不补款;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原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外,40平方米以内的,由被拆迁人按房屋开发成本价补款。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原房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外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补款。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原房建筑面积的,其不足面积部分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进行补偿。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合法手续住房的,合并计算其原住宅用房面积。

第九条 凡原住宅用房未经批准改作非住宅用房的,拆迁时仍按住宅用房安置补偿。租(借)住宅用房的,对承租(借)人不予安置补偿。

第十条 依法取得用益物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无条件拆除或依法强制拆除,一律不予安置补偿,对违法建筑界定办法另行制定。

对非农业人口及外来人口在西秀区、安顺开发区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购房、建房,未按法定程序审批取得合法建设手续,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在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翻建、扩建活动,对新建、翻建、扩建的部份,一律不予安置补偿。

第十二条 西秀区、安顺开发区两城区规划建成区范围内,修建用于安置村民的住宅房屋,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实行产权调换的村民房屋按私房办理。

第四章 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

第十三条 实行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制度。按城市规划集中开发的区域,集体土地经批准征收为国有后,可留给被征地村不超过被征地总量8%的用地,作为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问题。

按被征地总量的8%留有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仍有困难的区域,开发建设单位可以跨村异地安排或者以货币形式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的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的选址,既要服从西秀区、安顺开发区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又要有利于村集体经济发展,统一布局,合理安排,相对集中,集约使用,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要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用好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发展优势产业,培植稳定的收入来源,保障村民的生产、生活。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经营可以采取集体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方式。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转让。

(一)建设项目需使用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的,须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建设。

(二)留用土地必须作为村集体经济长期稳定来源之一。在符合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可以由村投资开发、建造综合用房或实行土地有偿出租。

(三)留用土地建设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必须落实建设资金,并在1至2年内按项目开工建设。

(四)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须按有关规定及法定程序要求,经依法许可并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转让、抵押和担保。

(五)被征地村如不需要留用地的,其应得留用地分别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安顺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依法组织出让。

第五章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第十七条 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资金,原则上个人缴纳和集体补助部分不超过筹资总额的60%,政府负担部分不低于筹资总额的40%。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按自愿原则参加养老保险。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具体参保办法、缴费标准、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养老保险资金的具体筹集管理、个人帐户和相关业务管理等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相关政策明确后,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章 村改居

第二十条 经依法批准征地的数量达到现有可转为建设用地总面积80%及以上的村,应按规定撤销村建制。居住集中的,在原村民委员会的基础上,组建新的社区居委会;居住分散的,可就近并入现有的社区居委会。

第二十一条 办理户籍“农转非”。撤村建居后,对原有建制村所有的农业户口人员,由公安部门统一办理“农转非”手续。

未撤村建居区域的被征地农民经本人申请,也可办理户籍“农转非”。

第二十二条 妥善处理集体土地资产。村级集体资产仍属原村村民所有,不得平分,严禁非法侵占、哄抢、私分和破坏。有条件的村要实行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改造。

第二十三条 合理处理集体房产和村民住宅。撤村建居后,原经批准建造的属村民委员会的用房或农民私房的集体土地,在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后,应给予房屋所有权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及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四条 农民转为居民后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按照城市居民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从撤村建居和“农转非”之日起,“农转非”人员在5年内可继续享受《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农民的生育政策,从第6年起执行城市居民生育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县、自治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办法或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在西秀区、安顺开发区规划建成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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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8〕71号


关于印发《“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以下简称“创模”)开展10年来,调动了许多地方政府努力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的积极性,对推进我国城市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在新形势下,我部将以更高的标准开展“创模”活动,继续培育城市环境保护典型,充分发挥环保模范城市的示范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和严格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创建工作,细化和提高各考核指标,指导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成为积极推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模范。我部组织修订了“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修订)》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已获得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和正在开展“创模”工作的城市,应当按照新考核指标要求,立足本市实际,及早准备,真抓实干,稳步推进“创模”各项工作,为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修订)

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修订)
“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修订)
一、基本条件
1、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
2、近三年城市市域注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事故,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定环境突发事
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3、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本省(自治区)前列
二、考核指标
(一)经济社会
4、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0000 元,西部城市8500 元;环境保
护投资指数≥1.7%
5、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
年下降
6、单位GDP 用水量<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7、单位工业增加值主要工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全国平均水平,
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二)环境质量
8、空气质量全年优良天数占全年天数85%以上且主要污染物年
均值满足国家二级标准(城区)
9、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
10、市辖区内水质达到相应水体环境功能要求,全市域跨界断
面出境水质达到要求
11、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城区)
12、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城区)
(三)环境建设
1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西部城市可选择人均公共绿地面
积≥全国平均水平)
14、36 个大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95%,其他城市生活污水集中
处理率≥80%,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
15、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16、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
17、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
1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19、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20、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
(四)环境管理
21、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
干部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22、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评、“三同时”,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
响评价
23、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达到国家标准
化建设要求
24、公众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满意率≥85%
25、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85%
26、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落实到位,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环境
管理符合要求
注:按照《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中定义,市辖区包括城区和郊区,全市域包括市辖区、下辖
的县和县级市。
“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考核指标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部分 基本条件
一、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
(一)指标解释
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是指:
1、城市政府已制定并在媒体上公告本行政区总量控制计划或实
施方案;
2、已将总量控制指标分配到重点排污单位,并在媒体上公告;
3、已向有总量控制任务的单位颁发了排污许可证;
4、已按时完成总量控制的阶段性目标。
(二)数据来源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上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下达的总量控
制指标文件和有关统计资料;环境保护部或上级环保部门核实的污染
物减排情况(结果)
(三)考核要求
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COD 和二氧化硫等总量削减任务。认真
执行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
实施方案和办法》规定,依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编制指南(试
行)》及《“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等考核细
则,达到环境保护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量办考核要求。
二、无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一)指标解释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国家大
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将考核标准定为“近三年
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Ⅱ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 级)
的事故”,具体要求详见上述预案。
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特指由环境保护部通报的重大
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
(二)数据来源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三)考核要求
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因企业违法排污引发的重大以上突发
环境事件(不包括受周边地区突发事件波及的环境灾害)。考核验收
前一年未有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及环境保护部通报和国内
外重要媒体曝光的、有严重影响的环境违法和环境污染事件;无重
大辐射事故。辖区内三年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有固定经费、应
急设备和队伍,纳入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一)指标解释
按国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要求,参加省、自治区
的考核。
(二)数据来源
省、自治区环保局(厅)公布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以
下简称“城考”)结果文件。
(三)考核要求
考核前3 年“城考”连续3 年名列本省、自治区前5 名(不含
已命名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排名)。如在国家考核指标基础上又
调整考核指标的省、自治区,按省、自治区考核指标的考核结果统
一排名,并有说明。
第二部分 考核指标
经济社会
一、人均可支配收入;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可支配收入是指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它非义务性支出以及
储蓄的总和。该指标考核对象是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环保投资指数是指城市环境保护投资占城市国内生产总值的百
分比。计算公式:
100%
( )
= ( ) ×
城市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城市环境保护投资万元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环境保护投资包括下述两方面:
1、环境污染治理投资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包括三部分:工业污染源污染治理投资、建
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
工业污染源污染治理投资是指没有被纳入建设项目“三同时”
管理的污染治理项目投资,按年度进行统计汇总。
建设项目“三同时”环保投资是指已经明确纳入环境保护“三
同时”管理的建设项目环保投资,这部分环保投资将在建设项目全
部竣工验收后汇总到当年“三同时”项目环保投资中。
2、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科技投入
环境管理投入,包括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部门环
境管理机构和各类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入。
污染防治科技投入,包括污染防治基础科学研究,应用技术开
发研究和环境软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
不包括环财发[1999]64 号中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投入。道路、
桥梁、路灯、防洪等市政工程及水利、生态建设投资不计入环境保
护投资。
(二)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和环境统计部门。人均可支配收入按照考核前三年统
计年鉴中“各地区城镇居民平均每人全年家庭收入来源”中“可支
配收入”一项进行考核。
(三)考核要求
考核前三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10000 元,西部城市
高于8500 元;
考核前三年环境保护投资指数≥1.7%。
二、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特指城市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能源消耗总量与城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的百分比。能源消费
总量包括原煤、原油及其制品、天然气、电力。不包括低热值燃料、
生物质能和太阳能等的利用。能源消费总量分为三部分,即终端能
源消费量、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和损失量。计算公式:
( )
( )
=
城市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万元
城市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耗总量吨标煤
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
(二)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计划及经济综合管理、供电、燃料等部门;或省统
计部门公布的统计结果
(三)考核要求
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降
低。(如国家统计部门尚未公布全国平均水平的,考核近三年逐年降低)
三、单位GDP 用水量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单位GDP 用水量是指城市地区总用水量与城市国内生产总值
(GDP)之比。
城市总用水量包括工业用水、生活用水,不包括农业用水和生
态用水。生活用水指供水量(不是售水量),包括居民用水和公共服
— 11 —
务用水,工业用水指新鲜用水量。
城市国内生产总值不扣除第一产业。
计算公式:
( )
( )
GDP =
城市国内生产总值万元
城市地区总用水量吨
单位用水量
(二)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水利、环保部门。
(三)考核要求
单位GDP 用水量<全国平均水平,且近三年逐年降低。
市政府采取的具体的节水政策、工程项目、措施及其定量效果
等。有城市水平衡图(或表)及其说明。
四、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系指每万元工业增加值
主要污染物(包括工业废水、COD、二氧化硫、烟尘)的排放量。
工业增加值是指全部企业工业增加值,不是规模以上企业工业
增加值。
计算公式:
工业增加值(万元)
某污染物的年排放量(吨)
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二)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环境保护部门。
(三)考核要求
万元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分别<全国平均水平,且近
三年逐年下降。
市政府采取的具体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削减
的各项措施、工程项目及其定量效果等。
环境质量
一、空气质量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该指标包括两部分内容①根据全年每日空气污染指数(API 指
数)统计,全年API 指数小于(含等于)100 的天数(即优良天数)
占全年天数的比例≥85%;②主要污染物(PM10、SO2、NO2)年日均值
满足国家二级标准。
每日空气污染指数(API)计算方法按照《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
术规定》执行。计算公式同“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指标。
(二)数据来源
环境监测部门。
(三)考核要求
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所有考核监测点位必须全部采用空气自动
监测系统,县级城市至少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监测点位,且采用
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全年API 指数≤100 的天数≥全年天数的85%。
要求城区环境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平均
浓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大城市增加臭氧监测,
大城市定义见《中国城市统计年鉴》。)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
(一)指标解释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是指“处于全市域范围内,并向市区内供水
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5.3 要求,即集中式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包括标准中基本项目(表
1)、补充项目(表2)以及特定项目(表3);湖库型水源地增加富
营养评价。地下水水源地主要指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中所有指标。
每年提供一次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监测结果,包括基本项目(表
1)、补充项目(表2)以及特定项目(表3)的所有指标。
基本项目(表1)、补充项目(表2)按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的
要求进行监测。特定项目(表3)检出的项目应纳入日常监测,每月
监测。
(二)数据来源
环境监测部门(有机污染物监测结果也可由其他部门提供)。
(三)考核要求
(1)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应达到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
源地水质的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
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III 类标准要求)。
(2)严格执行各项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有关法律、法
规、规划、标准、监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
下水质量标准》)等要求。全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地污染事故等。
(3)要求建立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
理的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必须具有与城市集中饮用水需求量相匹
配的备用水源地。如因地质原因或上游来水影响不能达标,考核第
二或多个水源地建设。
三、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指城市辖区地表水环境质量达
到相应功能水体要求,全市域内跨界断面出境水质达到国家或省考
核目标。
直排海企业,是指位于沿海陆域,通过管道、沟渠、设施,直
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考核其是否达标排放,与重点工业企
业达标排放的考核办法相同。
(二)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监测部门。
(三)考核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办法进行水质全达标核查(《地
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海水水
质标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
对市辖区内水体设有国控、省控或市控断面,要求提供常规监
测数据,进行考核,国家重点流域水体跨界断面达到责任制考核的
目标;对市辖区内其他水体要求提供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
生化需氧量和氨氮的监测结果,以证明其现状水质类别;对市辖区
范围内未划定功能水体要求应无黑臭现象;对全市域内跨界断面,
由上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
长江口、珠江口、黄河口、海河口、辽河口、九龙江口和鸭绿
江入海河流地区的河口城市暂不考核近岸海域功能区达标率,但其
直排海企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必须达100%。
四、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网格
监测的等效声级的算术平均值。计算公式同“十一五”城市环境综
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二)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监测部门。
(三)考核要求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
五、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是指城市建成区内经认证的交通干线各路
段监测数据,按其长度加权的等效声级平均值。计算公式同“十一
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二)数据来源
城市环境监测部门。
(三)考核要求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环境建设
一、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是指建成区内一切用于绿化的乔、灌木和多
年生草本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与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乔木树冠
下重叠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再重复计算。计算公式同“十一五”城
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城市人口平均每人拥有
的公共绿地面积。
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各类公园、
街旁游园,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其中居住区级公园应不小于1 万
平方米,街旁游园的宽度不小于8 米,面积不小于400 平方米。
计算公式:
( )
( )
建成区城市人口数人
建成区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二)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园林等部门。
(三)考核要求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西部城市可选择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全国平均水平。
二、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城市市区经过城市集中污水处理
厂二级处理的城市生活污水量与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和操作解释同“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是指以城市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污水为再生
水源,经再生工艺净化处理后,达到可用的水质标准(城市杂用水、
景观环境用水、补充水源和工业用水),通过管道输送或现场使用方
式予以利用的全过程。
污水再生利用率特指污水处理厂污水再生处理后回用总量占污
水处理厂处理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100%
( )
( )
×
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量万吨
再生利用量万吨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
(二)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环境监测和环境统计部门。
(三)考核要求
36 个大城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95%,其他城市生活污水集中
处理率≥80%,缺水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率≥20%。36 个大城市为省会
城市与计划单列市,缺水城市按《“十一五”水污染防治规划》界定。
按国家统一部署(《关于加强重点湖泊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8]4 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的通
知>的通知》(环发[2007]201 号)),对重点流域城市新建污水处理厂
要求配套建设脱氮设施;重点湖泊(“三湖”以及三峡库区、小浪底
库区、丹江口库区)内城市,新建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脱氮除磷设
施,保证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一级排放标准,已建污水处理
厂要在2010 年年底前完成脱氮除磷改造,出水水质达到规定排放标
准。环渤海等重点海域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脱氮除磷设施。污水处
理厂安装在线监测,再生水必须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标准(城
市杂用水水质( GB/T18920-2002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18921-2002)等)。
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废水、废气、污泥及产生的噪声必须满足《城
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城市污水处理
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3025-93)的要求,在污泥填埋、焚烧的
污染控制标准出台之前,污水处理厂污泥填埋、焚烧的污染控制参
照《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和《生活垃圾
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执行,禁止向法律、法规规
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污泥。污泥填埋、焚烧
的污染控制标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执行。
对城市污泥进行综合利用或妥善处理,原则上不进垃圾填埋场,
尽量焚烧处理或农用。用于农用的应达到《污泥农用时污染物控制
标准》;用于填埋的污泥含水率不能大于60%;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
处理处置相关政策、规范出台后,按照新政策与规范执行。统筹考
虑尾水再生利用系统及污泥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建设。
含重金属的工业污水必须经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方可进入城市
污水处理厂。
三、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重点工业企业”指标是指环境统计中的“重点调查工业企业”,
按“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说明”的解释界定。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
定达标是指主要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
(二)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部门。
(三)考核要求
所有重点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浓度稳定达到排放标准。
按照《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考核环境
保护部确定的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企业(包括废水
排放和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
按期完成强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与产品任务的要求。
考核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开展情况,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省市强制
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并按年度计划严格实施。
考核排污许可证制度施行情况,排污单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
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
四、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特指城市地区清洁能源使用量与城市地区
终端能源消费总量之比。能源使用量均按标煤计。计算公式和操作
解释见“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地级以上城市考核的“清洁能源”指除煤炭和重油以外的能源。
该指标考核上一年度的结果。
县级市考核的“清洁能源”按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
料的规定”的界定。其“清洁能源使用率”是指:城市辖区内所有燃烧
设备(锅炉、窑炉、茶炉、大灶)使用清洁能源的台眼数占燃烧设
备总数的比例。该指标考核当年度的结果。
(二)数据来源
城市统计、计划及经济综合管理、供电、燃料等能源部门。
(三)考核要求
城市清洁能源使用率≥50%。
市政府采取的具体的清洁能源的政策、工程项目、措施及其定
量效果等,有能源平衡表及其说明。
五、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是指在统计年度中全市实际进行机动
车环保检测的车辆数占全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数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和操作解释见“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二)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年报。
全市机动车注册登记数据由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提供。
(三)考核要求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80%。
市政府颁布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环保定期
检测不达标机动车上路行驶等。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采取具
体措施控制机动车、农用车污染。
六、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无害化处理的城市市区生活垃圾
数量占市区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和操作解释见“十
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
(二)数据来源
城市建设部门和环保部门。
(三)考核要求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5%。
卫生填埋场、焚烧厂、垃圾堆肥厂建设和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
必须满足《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1)、《生活
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
标准》(GB18485-2001)和垃圾堆肥的有关标准要求。不达标的,不
得认定为无害化处理。
城市政府积极推行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
垃圾渗滤液排放控制标准严格参照《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
准》(GB16889-2008)中“9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七、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指城市地区各工业企业当年处置及综
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包括处置利用往年量)之和占当年各工
业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之和的百分比。计算公式和操作解释
见“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二)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年报。
(三)考核要求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90%;
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八、危险废物依法安全处置
(一)指标解释和计算公式
该项指标分别考核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
用率。危险废物处置率是指危险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
物等)的处置量占总产生量的百分比。操作解释和计算公式见“十一
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
(二)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年报。
(三)考核要求
危险废物处置率100%,危险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
物等,详见《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符合国家规范
要求,且运行正常。现有遗留危险废物处置已列入专项经费计划和
时间进度,并开始实施。
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
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
治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
术政策》。
辖区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
均已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废旧放射源、放射性废物依法安全处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
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率100%。
城市“限塑令”宣传到位、执行有力。考核市政府采取的具体
限塑政策、措施、开展的宣传活动、取得的实际效果。
环境管理
一、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
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重
点项目落实
(一)指标解释
环保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环境指标已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
考核,是指要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将环境指标纳入党政领导
干部政绩考核,环保参与综合决策,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评优创先活动要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是指在创建工作初期,要组织制定
创模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以目标责任制方式分解落实,按期完成。
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是指: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媒体定期公布
有关环境保护指标,发布城市空气质量、城市噪声、饮用水水源水
质、流域水质、近岸海域水质等环境信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
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1、发布者:地方人民政府;
2、发布内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环境状况公报等规
定地方政府应当发布的环境信息;
3、发布形式:媒体公布(电视、报纸、政府网站、公益广告等);
4、发布频率:履行法定义务发布的信息,定期发布环境质量信
息,及时发布污染事故信息。
国家重点环保项目是指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流域、区域、海
域、危险废物处理等环境保护规划(或计划)以及国家环境保护、
污染防治计划中规定的并隶属创模城市负责实施的各项国家重点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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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

中国政府 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促进两国旅游事业的发展,便利两国公民的往来,决定签订本协定,议定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由各自指定的旅游部门组织的旅游团,经由对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或经双方同意的口岸集体进出对方国境,免办签证。参团人员应持有效的普通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证件,领队应持有对方指定的旅游部门出具的接待通知函电和旅游团人员名单。

  第二条 旅游团人员名单须备一式两份,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职业、出生地、出生日期、护照或证件号码、入出境时间以及对方旅游接待部门的名称,并加盖组团一方指定的旅游部门的印章,分别于入出境时交对方边防检查机关查验。

  第三条 旅游团人员应集体行动。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需离团者,应凭各自驻对方使、领馆的公函或对方接待的旅游部门出具的证明在当地主管机关办理居留手续或签证,所需费用由本人支付。

  第四条 中方指定的旅游部门为:国家旅游局、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中国旅行社总社、中国青年旅行社总社、中国康辉旅行社总社、中国职工旅行社总社、中国招商国际旅游总公司、黑龙江省旅游局、吉林省旅游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和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
  格方指定的旅游部门为:格鲁吉亚共和国旅游局、格鲁吉亚共和国旅游局第一旅游公司、格鲁吉亚共和国旅游局国家旅游商业公司“格萨”、第比利斯市旅游局、库塔伊西市旅游局、姆茨赫塔市旅游局、特拉维市旅游局、茨哈尔图博区旅游公司、阿扎尔自治共和国体育旅游部、阿布哈兹自治共和国旅游管理局。
  如有必要,缔约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以互换照会方式变更或增加被指定的旅游部门。

  第五条 本协定不限制缔约双方的如下权力:拒绝不受欢迎和不可接受的缔约另一方人员进入本国领土或者终止其在本国领土上的逗留,并无须说明理由。

  第六条 缔约双方应在本协定生效前三十天内交换本协定第四条所述各自旅游部门的印鉴式样。如需变更印鉴式样,应以互换照会方式确认。

  第七条 在启用本国护照之前,格鲁吉亚共和国公民可持用原苏联普通护照,但须注明系格鲁吉亚共和国公民。

  第八条 本协定无限期有效。
  如缔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应当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缔约另一方接到上述书面通知之日起第九十一日失效。

  第九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第三十日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五日在第比利斯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格鲁吉亚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在解释上发生分歧,则以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格鲁吉亚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王凤祥               亚历山大·齐克瓦伊泽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