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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2:16:08  浏览:86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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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现将《葫芦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八年十月二日











葫芦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为改革开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建设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收集、报送、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城市建设档案馆(室)为中心,各有关单位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工作网络。凡形成城建档案的部门或单位,均须按规定移交城建档案及有关资料,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统一与安全,确保城建档案的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城建档案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收集和保管连山、龙港(市区)、葫芦岛市经济开发区、葫芦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及各县(市)、区(开发区)所在地的国家、省、市重点工程的城建档案。

兴城市、绥中县、建昌县、南票区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收集和保管本地区城建档案。连山区、龙港区负责收集和保管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的城建档案。

远离市区的各类经济开发区均应建立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收集和保管本地区城建档案。不能建立城建档案馆(室)的,可委托市、县级城建档案馆(室)代为收集和保管本地区城建档案。

第七条 市、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起草、制定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制度;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发展城建档案工作的长远目标和近期计划;

(三)对基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

(四)参加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验收。

第八条 城建档案馆(室)的主要职责:

(一)接收、收集需长期和永久保管的城建档案及有关资料;

(二)对所保存的城建档案进行科学的整理、鉴定、统计、安全保管和提供利用;

(三)根据本地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展技术咨询服务,为社会提供服务;

(四)开展学术研究与交流,组织城建档案专业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

第九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具备城建专业、档案专业和相关专业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城建档案编制与报送



第十条 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先到城建档案馆(室)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应签订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要作为规划管理审批部门和建筑管理部门办理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核验材料之一。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市、县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室)与建设单位签订《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后,应对建设、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档案监理和技术服务。派专业技术人员督促、协助其档案人员按施工进度编制工程档案,确保建设单位及时编制符合《科技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规定》和《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二条 城建档案馆(室)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建筑工程(包括厂区和各种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2、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建筑区域或小区的各种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4、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5、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

  6、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

  7、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

  8、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研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建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移交城建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的城建档案和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做到图表清晰,字迹工整,并应是原件;

(二)建设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工程实体相符,采用国家统一坐标系和高程实测数据(比例尺为五百分之一),加盖竣工图章,同时要有完备的签字手续,利用施工图改绘的竣工图必须使用图面清晰的新蓝图;

(三)档案材料的整理按照建设程序分别组卷,按照不同专业及工序排列,使用规格统一的档案装具,符合城建档案有关规范与标准;

(四)在编制成片建设的居住小区、住宅和成片工业、公用建筑的地上、地下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基础上,建设或开发单位还应当组织有关施工单位编制包括地上、地下管线在内的总平面竣工图;

(五)工程照片和实况录像等资料应反映工程立项到竣工的全部过程。

第十四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出具《竣工技术档案初验合格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竣工技术档案初验合格证》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竣工技术档案初验合格证》,如不能出具《竣工技术档案初验合格证》,不予办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城建档案主管部门不予发放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辽宁省城市建设档案合格证》,并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室)移交。

第十七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

第十八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按本办法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室)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接收进馆(室)。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按《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城建档案管理与利用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应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安全,保管城建档案必须专用库房。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应有防盗、防水、防火、防强光、防潮、防尘、防污染、防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等防护措施,具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其他自然灾害的能力。库房面积应当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建档案业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馆(室)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和装具;城建档案管理应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室)对接收或收集的档案资料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鉴定、统计、编研、保护和利用工作。对破坏或变质的档案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馆(室)及形成城建档案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严防档案散失和泄密。

第二十三条 城建档案馆(室)要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做好利用服务工作。根据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开展编研工作,主动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组织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持有合法证明,并不得损坏、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或销毁。

第二十五条 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范围和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7条规定,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葫芦岛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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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聘任专用集成电路与系统等国家及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批复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聘任专用集成电路与系统等国家及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批复


教技函[2004]94号

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部同意聘任周电等4位专家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张亚平专家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孔德领等4位专家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名单见附件1)。

  希望各有关学校大力支持,努力为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创造条件,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创新环境。各实验室要认真实施“开放、流动、竞争、联合”的运行机制,面向科技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加强原始性创新和战略高技术前沿研究,攀登世界科技高峰;大力培养优秀的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加强创新团队建设,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为更好地明确实验室主任在任期内的责任,加强对实验室的目标化管理和日常性监督,新上任的实验室主任应在本文下达后一个月内,将任期内实验室的发展规划报送我部科技司(内容要求见附件2)。

  附件:

  1. 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名单、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名单

  2.实验室近期发展规划提纲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1:

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名单

序号
实验室名称
依托单位
实验室主任
学术委员会主任
任期至

1
专用集成电路与系统
复旦大学
周电
———
2007年8月

2
综合业务网理论及关键技术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李建东
———
2007年8月

3
煤燃烧
华中科技大学
徐明厚
———
2008年8月

4
塑性成形模拟及模具技术
华中科技大学
李建军
———
2008年8月

5
生物防治
中山大学
———
张亚平
2006年8月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名单

序号
实验室名称
依托单位
实验室主任
任期至

1
生物活性材料
南开大学
孔德领
2007年10月

2
特殊地区公路工程
长安大学
沙爱民
2007年10月

3
现代分析科学
清华大学
江云宝
2008年10月

4
造山带与地壳演化
北京大学
张立飞
2009年10月



  附件2:

实验室近期发展规划提纲

  1.实验室近期重点发展方向及发展目标

  2.研究平台、学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的规划及措施

  3.加强对外开放和国际交流的措施

  4.提高管理水平、优化创新环境和完善激励机制的措施

  5.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工作设想

  格式要求:
  
  字数不少于2000字,用A4纸打印,盖实验室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土库曼斯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以下简称?双方?),

  基于巩固和加强两国关系和两国人民之间传统友谊的共同愿望,

  深信进一步发展中土友好合作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维护亚洲的和平、稳定与安全,

  重申恪守1992年1月6日中土建交联合公报、1992年11月21日中土联合公报所确定的各项原则及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声明如下:

  一、双方决心在平等、公正、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基础上并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发展长期稳定的友好合作关系,并认为,两国具有进一步扩大全面合作的政治意愿和必要的潜力。

  二、双方将继续保持包括高层互访内的各个级别的接触和对话,就双边及共同感兴趣的地区和国际问题进行磋商。双方同意在联合国及其它国际组织范围内加强合作,协调立场。

  三、双方将进一步加强在科技、文化、教育、卫生、新闻、旅游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两国政府将为此创造相应的条件。

  四、双方将努力为密切两国人民之间的联系提供必要的条件,促进扩大两国公民、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间的联系。同时,保障一方公民在另一方境内的合法权益。为此,双方将加强在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合作,并商签有关协议。

  五、双方重申,进一步发展中土经贸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积极推动两国在经贸领域合作的不断扩大,并认为双方在轻工、家电、农业及农产品加工等领域的合作具有巨大潜力和广阔的前景。

  双方将进一步完善双边经贸关系的法律基础,保证两国经贸合作的顺利开展。

  双方积极鼓励两国企业建立直接联系,开展多种形式的贸易往来和经济技术合作,其中包括建立合资企业、开展合作生产、补偿贸易、承包、租赁业务等,并为此创造有利条件和提供必要协助。

  六、为促进经济互利合作,双方将在海关领域内开展合作。

  七、双方认为,发展能源领域合作对两国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同意扩大在能源开采、生产和向国际市场输送方面的合作。

  为利用土库曼斯坦的能源潜力,双方应在互利基础上采取必要步骤,以进一步签署该领域合作协议。

  八、为扩大过境交通运输合作,提高本国交通路线的经济效率,双方将为对方利用本国空港、海港、铁路、公路及输油管道进行运输业务创造有利条件。

  双方将就有关具体合作问题另行协商。

  九、双方将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并考虑各自的实际能力,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消除生态破坏事件和自然灾害的后果、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以及荒漠化防治等领域进行合作。

  十、双方将加强执法合作,打击经济领域犯罪、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及易制毒化学品和非法出入境等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

  双方将在交流法律信息、制定和运用法律文件方面进行合作。

  双方各自主管部门将就上述问题商签相应的协议。

  十一、双方反对任何形式的民族分裂主义,反对煽动国家间、民族间矛盾,不允许任何组织和势力在本国境内从事针对对方的活动。

  十二、土库曼斯坦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确认不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和进行任何形式的官方往来。

  中方重申,支持土库曼斯坦为维护国家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和巩固民族经济、保持国内稳定的努力,尊重其中立地位。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发展友好合作关系不针对任何第三国,不妨碍双方根据同其它国家签署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所承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土库曼斯坦总统

      江 泽 民            萨·阿·尼亚佐夫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