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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4:29:03  浏览:96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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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白城市人民政府令
  第17号

《白城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9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八年四月九日

  白城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加强政府宏观调控,根据《吉林省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下列财政资金:(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二)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六)彩票公益金:即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七)罚没收入: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收入、没收财产和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等。(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和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前款规定的收入属应纳税范围的,其依法纳税后的资金为政府非税收入。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含洮北区、开发区(园区)〕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统一管理。审计、监察、价格主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 票据管理

第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使用吉林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财政票据。
第六条 财政票据不得与税务发票或者其他票据互相串用,不得转让、转借、代开。财政票据由使用单位的财务机构,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持票据领购证到市财政部门领购财政票据。领购财政票据的单位必须是独立核算、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法人单位。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验旧领新、月清年结”制度。
第七条 财政票据使用单位首次领购财政票据时,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收费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单位介绍信,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同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分别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提供的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市财政部门应当核发《吉林省财政票据领购证》。
第八条 征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领用、保管、核销、审核等制度,登记台账,并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使用和结存情况,要确定专人和专库(柜)负责管理,保证财政票据的安全。
第九条 征收单位应按规定填写财政票据,财政票据有填写错误的,要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遗失财政票据的,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将书面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并由征收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公告作废。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十条 对于政府非税收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单位的,由规定的单位征收;未规定征收单位的,由市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征收单位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征收政府非税收入,需要委托代征代扣的非税收入,委托单位应当将委托情况及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政府非税收入(罚没收入除外)实行计划管理。征收单位于每年年初向市财政部门编报年度政府非税收入计划,由市财政部门批准并下达年度政府非税收入计划。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需调整收入计划的,需经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缓征、减征、免征,由缴款义务人向市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分离制度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将政府非税收入的执收与缴款相分离,即“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制度。征收单位不得当场征收现款,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在代收银行开设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活动。征收单位不得自行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账户。代收银行由市财政部门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缴款义务人应当按照征收单位规定,及时、足额将有关款项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征收单位或者受委托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个人帐户。
第十六条 征收单位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直接到代收银行缴款。使用专用票据和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收款的,由征收单位于发生缴款行为的当日汇总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其款项缴存代收银行。对收费时间较集中、业务量大且依照规定可以现金收取的,联系指定银行上门收款,或征收单位将现金集中,当日汇总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存开户银行。
第十七条 征收单位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出具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除国家、省财政部门另有规定使用税务票据的除外。
第十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属于缴纳后应当返还的待结算收入的,缴款义务人应当先到代收银行营业网点将款项缴入财政专户;符合返还条件的,由征收单位提出意见,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返还缴款义务人。
第十九条 依法确认为误收、多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直接返还缴款义务人。
第二十条 征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征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征收单位,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十一条 建立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考核和奖惩机制。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的日常检查和年度稽查,及时依法查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征收单位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监察、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账册、报表、票据等有关资料,真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征收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积极组织收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第二十五条 征收单位应当严格依照规定征收政府非税收入,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依据、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实行收费公示制,接受社会监督。缴款义务人应认真履行缴款义务,如发现征收单位有违反上述行为的,有权拒绝缴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二)对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三)超越权限或法定程序缓收、不收和免收政府非税收入;(四)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应当上缴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或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政府非税收入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收缴应当上缴的政府非税收入,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政府非税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政府非税收入;(二)截留代收的政府非税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政府非税收入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私存私放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政府非税收入过渡账户,转移、截留非税收入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撤销开立的账户。
第三十条 将政府非税收入直接或变相缴付上级单位或拨付给下级单位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或者应由政府职能部门收取的费用,转移到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责令纠正,所流失的政府非税收入由责任单位依法予以补缴。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扩大成本性支出,骗取财政分成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全部收缴财政。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2.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4.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5.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查实将给予奖励。对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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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市[2007]23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我部组织制订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依据《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申请材料内容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始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含所有附件)复印件;

  

  5、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6、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8、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10、评标专家库成员名单。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申请,需提供本实施意见第(一)条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2、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3、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报表说明)的复印件。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需提供下列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4、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5、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6、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及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7、工程招标代理有效业绩证明,包括: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招标人评价意见(中标通知书或评价意见应有主管部门备案章)的复印件;

  

  8、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确认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市场诚信行为信息档案情况。

  

  (四)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的,由建设部负责办理。机构应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有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或文件。

  

  上述规定以外的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具体办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其中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证书编号发生变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需报建设部核准后,方可办理。

  

  (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格的,除提供(一)、(二)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情况报告;

  

  2、上级部门的批复(准)文件复印件;或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或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复印件。

  

  (六)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应向拟迁入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除提供(一)所列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格变更的书面意见;

  

  2、资格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及资格变更后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复印件。

  

  其中涉及到资质证书中企业名称变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报建设部办理。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依法制定。

  

  (七)材料要求

  

  1、申报材料应包括《申请表》及相应的附件材料;《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业绩证明材料应独立成册),并注明总册数和每册编号;

  

  2、附件资料应按上述“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编制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3、附件资料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并逐页编写页码;

  

  4、专职人员资料的排列顺序,除按照 “申请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外,《申请表》中人员表格中名单的排列也应与上述顺序相同;

  

  5、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应当依照《申请表》中填报的项目顺序(按时间先后顺序)提供,同一项业绩的工程招标代理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招标人评价意见应当装订在一起,三项材料缺一不可;

  

  6、甲级招标代理资格申请,应登陆建设部网站(http://www.cin.gov.cn),通过建设工程资质审核专栏,填报申请数据,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审查程序

  

  (八)受理审查

  

  1、资格受理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资格申请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资格初审部门应当对申报的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各项材料与原件相符,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

  

  3、资格许可机关可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资格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提出质疑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予配合,做出相关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资格许可机关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审查记录和审查意见、公示、质询和处理等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等应归档并保存五年;

  

  6、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公告在建设部网站发布;乙级和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公告发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九)资格延续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于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如需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按首次申请办理;



  2、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申请,应当通过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3、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认定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条件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经原资格许可机关同意,可延续相应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不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资格延续。

  (十)资格变更、改制、重组、分立与合并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改制、重组后不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按其实际达到的资格条件及《认定办法》申请重新核定;资格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照变更规定办理;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按照《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

  三、资格证书

  (十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由审批部门负责颁发,并加盖审批部门公章。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资格证书编号规则,各级别资格证书全国通用。

  (十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包括正本一本和副本四本,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格证书副本数量的,应持增加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格证书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最多增加四本。

  (十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遗失资格证书的,可以申请补办,并需提供下列资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补办报告;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

  3、在全国性建筑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四、监督管理

  (十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认定办法》的规定,向资格许可机关及时、准确地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基本信息、完成的招标代理业绩情况、招标代理合同的履约、以及招标代理过程中有无不良行为等情况。

  (十五)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专职人员实际履职或执业情况、市场经营行为、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等信用档案信息状况,充分运用网络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动态管理。

  (十六)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对下级资格初审或审查部门的审批材料、审批程序,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等进行检查或抽查。

  (十七)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并完善代理机构信用档案信息的记录、汇总、发布等工作,建立跨地区的联动监管机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现《认定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后,将处罚情况记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将处罚情况通报相应资格许可机关,资格许可机关应对其资格条件情况进行严格核查。一旦发生不满足资格条件的情况,按照《认定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五、有关说明

  (十八)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以及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1、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出资;

  2、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3、法人代表或技术经济负责人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任命。

  (十九)注册资本金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实收资本和验资报告中载明的实际出资的注册资本金为考核指标。

  (二十)超过60岁的人员,不得视为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部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的专职人员,无社保证明的,需提供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内退手续的专职人员,需提供原单位内退证明及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二十一)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甲级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其注册人员的级别要求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注册人员,乙级、暂定级资格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级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一人同时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两个及两个以上执业资格,证书不能重复计算,只能计算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中的1人。

  (二十二)社会保险证明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颁发的代理机构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及对帐单;或该机构资格有效期内的含有个人社会保障代码、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缴费期限等信息的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和缴费凭证。

  (二十三)人事档案代理管理证明是指国家许可的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构出具的资格有效期内的代理机构人事档案存档人员名单和委托代理管理协议(合同)。

  (二十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代理工作规则、合同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等。

  (二十五)工程总投资是指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上的工程总投资额,含征地费、拆迁补偿费、大市政配套费、建安工程费等。

  (二十六)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中的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与地址;

  2、工程概况与总投资额;

  3、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间;

  4、代理酬金及支付方式;

  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情况;

  7、违约、索赔和争议条款。

  (二十七)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要求的“近3年”的计算方法:企业申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出具日期至该代理机构资格申报之日,期间跨度时间应在3年以内。

  六、分支机构备案管理

  (二十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3、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本机构不少于2名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中注册造价师不少于1人);

分支机构工作的本机构聘用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的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

  4、分支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5、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自有的只须提供产权证明);

  6、机构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一年内无不良行为的诚信记录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十九)分支机构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签订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出具中标通知书。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附件: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2、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样表)
附件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










申 报 企 业: (公章)

填 报 日 期: 年 月 日



填 表 须 知

一、本表一律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涂改。
二、本表用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
三、申请人要如实逐项填报有关情况,如有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表填列数据均用阿拉伯数字,除万元、%保留一位小数外,其余均为整数。
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表二填写近三年承担过的主要工程招标代理项目。
六、表六和表七中的技术经济人员名单,按工程、经济系列依序填写,同系列人员按高、中级顺序填写。
七、表五、表六、表七、表八、表九及表十栏目不足者可另附页。
八、兼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单位,在表中只填写从事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人员及机构的基本情况。
九、乙级、暂定级申请表填写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
企业名称 现资质等 级 批准时间
申请 类型 新 申 请□ 升 级□延续核定□ 重新核定□
指标类别 考核指标 审查标准 审查认定值 达标情况
综合指标 1、注册资本
2、机构章程 ――― ―――
3、财务报表、验资报告 ――― ―――
4、机构管理规章制度 ――― ―――
5、办公场所或房屋租赁合同 ――― ―――
6、技术、经济专家库 ――― ―――
7、升级年限
人员指标 1、技术经济负责人
2、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
3、标准要求的注册人数
4、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
业绩指标 代表工程业绩(亿元)
诚信记录 1、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2、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3、存在串通招投标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核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是□ 否□ 核验人签字:
(此栏内应填写明确意见)负 责 人(签字): 初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注:1、初审部门的印章应为本部门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部门内设机构印章无效;
2、对于甲级招标代理机构,本表综合指标和诚信记录涉及的纸质申报材料,经初审部门审查后,不再报建设部,由初审部门在有效期内保管;人员和业绩指标涉及的纸质申报材料初审后上报建设部审查。

机构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机构此次填报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同时企业也不存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材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申请提供的材料如有虚假,本机构愿接受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年 月 日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 联系电话 ×××××
经济性质 ×××× 成立时间 ××年××月
营业执照注册号 ××××××××××××× 现等级及取得时间
开户银行及账号 ××××银行×××××××
注册资金 ××××万元
详细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
××街(路、道、巷、乡、镇)××号(村) 邮编 ×××××××
法定代表人 ×× 是否本单位专职人员 是否 学历 ×× 电话 ×××××××
技术经济负 责 人 ×× 是否本单位专职人员 是否 职称和执业注册资格 ×× 从事工程管理年 限 ××年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 ×× 人,其中具有3年代理资格以上的人数 ×× 人 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人员 ××× 人,其中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 ×× 人
营业范围 主营:×××××××××(以营业执照为准)
兼营:×××××××××(以营业执照为准)
资金及经营 情 况 资产总额: ×× 万元 资本金: ××万元 流动资金: ××万元
所有者权益:×× 万元 法人资本金:××万元 所得税: ××万元
负债总额: ×× 万元 个人资本金: ××万元 净利润: ××万元
资产负债率: ×× % 营业盈余: ××万元 资本收益率: ××%
现资质等 级 证书编号 此次申请级别 新 申 请□ 升 级□延续核定□ 重组核定□
近三年内代理经营情 况 近三年内代理招标的工程累 万元计中标金额:

二、近三年内承担过的主要代理项目

序号 工 程名 称 委托单位 招标代理内容及代理起始日期 招标代理工程中标金额(万元) 中标通知书编号及发出时 间 委托单位联系人和电话 评价意见
1 ×××× ×××× ××××××年××月××日 ×××× ×××× ×××× ××
2 ×××× ×××× ××××××年××月××日 ×××× ×××× ×××× ××
3 ×××× ×××× ××××××年××月××日 ×××× ×××× ×××× ××
4 ×××× ×××× ××××××年××月××日 ×××× ×××× ×××× ××
5 ×××× ×××× ××××××年××月××日 ×××× ×××× ×××× ××
6 ×××× ×××× ××××××年××月××日 ×××× ×××× ×××× ××
7 ×××× ×××× ××××××年××月××日 ×××× ×××× ×××× ××
8 ×××× ×××× ××××××年××月××日 ×××× ×××× ×××× ××
9 ×××× ×××× ××××××年××月××日 ×××× ×××× ×××× ××
10 ×××× ×××× ××××××年××月××日 ×××× ×××× ×××× ××
11 ×××× ×××× ××××××年××月××日 ×××× ×××× ×××× ××
12 ×××× ×××× ××××××年××月××日 ×××× ×××× ×××× ××
13 ×××× ×××× ××××××年××月××日 ×××× ×××× ×××× ××
… …… …… …… …… …… …… ……

填表说明:1、“工程名称”一栏与中标通知书中工程名称一致;
2、“委托单位”一栏与委托合同中委托单位的公章一致;
3、“招标代理内容及代理起始日期”一栏与委托合同中载明的内容一致,起始日期指代理委托合同签订时间;
4、“招标代理中标金额”和“中标通知书编号”与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内容一致;
5、“委托单位联系人和电话”和“评价意见”一栏与业主评价意见中载明的内容一致;
6、附件材料中每项业绩的证明材料排放顺序同本表。
三、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简况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年××月×日 照片
职务 ××× 职称 ××× 文化程度 ×××
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 ××年××月毕业于×××学校××专业
工程管理资历 ××年 传真 ××××
区号及电话 ×××× 手机 ××××
工作简历 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在何单位从事何工作及任何职务
×年×月至×年×月 ××××××××单位工作任××××职务
×年×月至×年×月 ××××××××单位工作任××××职务
×年×月至×年×月 ××××××××单位工作任××××职务
×年×月至×年×月 ××××××××单位工作任××××职务
×年×月至×年×月 ××××××××单位工作任××××职务
身份证复印件
本人签字:×××                           ××年××月××日
四、招标代理机构技术经济负责人简况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年×月×日 照片
职务 ×××× 职称及注册资格 ×× 文化程度 ××××
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 ××年××月毕业于××学校××专业
工程管理资历 ××年 传真 ××××
区号及电话 ×××× 手机 ××××
工作简历 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在何单位从事何工作及任何职务
×年×月至×年×月 ××××××××单位工作任××××职务
×年×月至×年×月 ××××××××单位工作任××××职务
×年×月至×年×月 ××××××××单位工作任××××职务
×年×月至×年×月 ××××××××单位工作任××××职务
×年×月至×年×月 ××××××××单位工作任××××职务
身份证复印件
本人签字:×××                           ××年××月××日

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建设类执业注册资格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学历 职称及专业 是否离退休 身份证号 码 执业注册证书类别及等级 执业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 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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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政〔2008〕30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芜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3月30日召开的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OO八年四月七日

芜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九、市长在外学习、出国访问等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各委员会、各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对市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贯彻国家、省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政府依法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政府性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预算外重大资金安排以及其它重大事项,由市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及时向市委报告。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及时报市政府备案。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或规范性文件执行部门承办。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政府工作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其它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政协建议案和提案。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行政问责制度,推行绩效管理制度,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事务或专门问题。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通报市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至四次。根据需要,副秘书长,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和市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每次参加人员必须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报请省政府或市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四)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五)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重点工作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七)讨论决定市财政年度内预算执行中资金安排和市级财政审计报告;
(八)讨论需报国务院、省政府或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讨论决定需市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以及其它需市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
(九)讨论决定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决定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专项工作的考核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全市和行业性发展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除县城以外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十二)讨论决定主要行业体制改革和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革重组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权变更事项;
(十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十四)依法讨论批准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五)讨论决定或通报市政府工作中的其它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全市性重要工作情况;
(二)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召开或要求县区政府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研究成立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三)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其它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主持召开,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同志委托也可主持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四十三、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
提请市政府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并由分管副市长提出主导意见后,提请会议研究。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的市政府领导同志。
四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或市长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向市长请假;参会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席的应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由秘书长汇总后向市长报告。部门负责人不能出席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应向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请假。
四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同志委托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委托召开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贯彻精简、节约、高效的原则,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能合并召开的尽量合并召开,提倡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和网络视频会议。市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一般不扩大到镇政府负责人。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县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芜湖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八、各县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明确的拟办意见,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凡需要市长审批的公文,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副市长要有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四十九、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
五十、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由市长、分管副市长、秘书长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改进文风,控制规格,减少数量,压缩篇幅,提高质量;要加快推进网络化办公,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市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搞边界迎送。
五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活动服从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市政府活动服从市委的活动安排。各地、各部门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公务活动,一般应提前三天向市政府报送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发出邀请。
五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每周工作的预安排,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汇总后,提前通报各位领导同志。市政府组成部门和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每周工作的预安排,要提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六十、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或题词、题名,不发表书面讲话;不出席各类礼仪性、应酬性和商务性活动;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或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一、市政府实行领导工作岗位AB角制度。互为AB角的领导同志,其中一位出差、休假期间,由另一位代行职责。互为AB角的领导同志原则上不要同时出差,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出差的,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职责。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芜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市长和相对应的副秘书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芜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其中外出超过三天的,必须书面向市长报告。
市政府直属机构、议事协调及派出机构、部门管理机构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