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04:07:25 浏览:9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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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09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库[2009]94号
北京、山西、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江苏、江西、山东、广东、贵州、云南、青海省(区、市)财政厅(局),北京、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江苏、江西、贵州、云南、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山西、内蒙古、上海、山东、广东、云南省(区、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营业管理部,南京、济南、广州分行,太原、呼和浩特、哈尔滨、南昌、贵阳、昆明、西宁支行:
为推进全国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07]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5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92号)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推进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横向联网新系统测试范围及时间安排
为了解决横向联网系统存在的问题,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对横向联网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目前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已经完成。为保证新系统正式上线后运行顺利,确定北京市及贵州省的国税系统对新系统进行测试。
北京市、贵州省国税系统要按照《2009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新系统测试时间安排表》(见附件1)要求,做好系统测试前的各项准备,按时完成联调测试、软件定版等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2009年7月中下旬至7月27日,测试地区国税、人行国库、商业银行各单位完成实施方案和计划上报、软件开发及测试优化等工作。
(二)2009年7月27日至8月14日,测试地区国税、人行国库、商业银行各单位完成联调测试工作。
(三)2009年8月21日前,测试地区国税、人行国库、商业银行各单位完成接口软件定版工作。
二、关于2009年新增试点范围及时间安排
内蒙古、黑龙江、青海等3个省份国税系统,内蒙古、山东等2个省份地税系统作为2009年第一批新增试点单位;上海、江苏、江西、云南等4个省份国税系统,山西、上海、广东、云南等4个省份地税系统作为2009年第二批新增试点单位。上述省份应按照积极稳妥、分步推进的原则,先选择部分地(市)试点,再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新增试点地区要按照《2009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分批试点时间安排表》(见附件2)要求,做好系统上线前的各项准备,按时完成联调测试、业务测试、系统切换等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第一批试点上线时间安排。
1.2009年8月中旬至9月18日,试点地区税务、人行国库、商业银行各单位完成实施方案和计划上报、软件开发及测试优化、联调测试、软件定版等工作。
2.2009年10月19日至23日,试点地区税务、人行国库、商业银行各单位完成生产环境集成。
3.2009年10月26日,试点地区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上线运行。
(二)第二批试点上线时间安排。
1.2009年10月中旬至11月13日,试点地区税务、人行国库、商业银行各单位完成实施方案和计划上报、软件开发及测试优化、联调测试、软件定版等工作。
2.2009年11月16日至20日,试点地区税务、人行国库、商业银行各单位完成生产环境集成。
3.2009年11月23日,试点地区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上线运行。
三、关于财政部门与人行国库接口问题
试点地区财政部门与人行国库横向联网工作,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联网财政收入接口参考规范>的通知》(财库[2008]99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横向联网接口软件上线工作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8]100号)及《关于2009年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横向联网接口软件上线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9]5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人行国库、商业银行要成立跨部门的横向联网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各层级、点对点的联系机制,明确部门职责,落实负责人员,加强沟通,注意协调,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
(二)强化基础工作。新系统测试地区、新增试点地区要做好设备配置、网络联接、数据整理等准备工作,制定详细的应急处理预案。要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按照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业务需求书和技术方案要求,编写联调测试业务案例,及时排除测试中发现的问题。通过测试后,方可组织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三)注意跟踪反馈。新系统测试地区、新增试点地区要做好运行情况的跟踪记录,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细化操作规程,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四)加强宣传培训。新增试点地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开展好纳税人委托商业银行划缴税款的签约工作。加强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人行国库、商业银行业务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请新系统测试地区、新增试点地区的相关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做好横向联网工作。
附件:1.2009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新系统测试时间安排表
2.2009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分批试点时间安排表
附件下载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n9210704.files/n9211502.rar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二OO九年七月十七日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
定西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定政发[2008]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确保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维护法制统一,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计划、有步骤地制定规范性文件,根据《定西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5—2009)》,市政府对我市(含原行署、行署办)自1979至2006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08年1月10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文件内容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15件进行修改,对主要内容被新文件代替、执行时间过期或管理对象已消失的38件予以废止,现将目录公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定西市拟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2.定西市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2
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1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规划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87〕5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文件规定目标已达到、任务已完成
序号:2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暂行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89〕17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3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经济、科技管理人员评定技术职称试行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4〕50号
说明:文件规定的内容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序号:4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企业单位评聘内部有效专业技术职务试行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4〕50号
说明:文件规定的内容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序号:5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非在职“五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4〕51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6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财政增收节支奖励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5〕22号
说明:文件规定的内容不适应新的形势、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7
文件名称:关于建立对计划外生育者实行自费节育制度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5〕37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8
文件名称:“121雨水集蓄工程”庭院经济建设实施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6〕7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9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高产高效示范田建设实施方案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7〕12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管理对象灭失
序号:10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人才开发资金统筹和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7〕28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11
文件名称:关于加强中医药工作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1998〕8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12
文件名称:关于加快粘土空心砖墙体材料推广使用步伐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办发〔1998〕29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13
文件名称: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及引进人才户粮关系迁转落报问题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0〕17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14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社会运输车辆联营业户(车行)管理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0〕27号
说明:规定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不符
序号:15
文件名称:关于开展以计划生育合格村建设为重点积极推行计划生育村级自治试点工作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0〕33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管理对象灭失
序号:16
文件名称:关于做好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0〕36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17
文件名称:地县农业科技人员参与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暂行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0〕56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18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政府上网”工程总体规划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0〕68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19
文件名称:关于加快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14号
说明:文件规定的内容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序号:20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农业机械化发展“十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18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任务已完成
序号:21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献血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22号
说明:行署第3号令《定西地区公民无偿献血规定》替代
序号:22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31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23
文件名称: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34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任务完成
序号:24
文件名称:关于对全区未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工业企业限期治理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60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管理对象灭失
序号:25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2001一2005年)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61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26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中小学布局及教师结构调整实施方案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62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我市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结束
序号:27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中药材现代化研究与产业化开发项目的实施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63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28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81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29
文件名称:关于下达全区“十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111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
序号:30
文件名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制度建设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114号
说明:文件有效期已过
序号:31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三保一挂”激励机制暂行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1〕129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文件规定内容不符合新的形势需要
序号:32
文件名称:关于贯彻执行《甘肃省民工建勤修建养护公路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办发〔1992〕38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文件规定内容不符合新的形势需要
序号:33
文件名称:关于实施《定西地区人才工程规划纲要》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办发〔1994〕37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文件规定内容不符合新的形势需要
序号:34
文件名称:关于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办法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办发〔1998〕14号
说明:文件规定的内容不适应新的形势需要
序号:35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文号:定行署办发〔1998〕24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已于2005年结束
序号:36
文件名称:关于在全区部分中小学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布文号:定行署办发〔2000〕57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中小学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工作已于2002年结束
序号:37
文件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管理的意见
发布文号:定行署办发〔2001〕91号
说明:执行时间过期、文件规定内容不符合新的形势需要
序号:38
文件名称:定西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文号:定行署发[2003]86号
说明:市政府第49号令替代
关于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标准的公告
公告2012年第68号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146号)要求,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现就实施《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第五阶段排放限值”(以下简称“国五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五标准的要求,相关企业应及时调整生产、进口和销售计划。
二、生产、进口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的企业,应按国五标准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环保型式核准申请,并按时报送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年度报告以及车辆识别代码(VIN)信息。环境保护部对通过审核的车型颁发环保型式核准证书。
三、汽车生产企业作为车辆产品排放控制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和完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切实加强生产过程环保达标管理、环保关键部件质量控制、车辆产品排放自检等工作,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稳定达到国五标准要求。
四、环境保护部继续加大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力度,采取定期检查和抽查的方式,全面强化机动车生产企业的环保监管。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该车型的环保型式核准证书,并予以通报。
五、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在机动车尾气排放定期检验、环保合格标志核发等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排放标准规定。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各级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停止其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
对生产、进口、销售超标车辆的,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环境保护部
2012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