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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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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6]0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宜昌市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宜昌市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城市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包括城市交通、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生态环境保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的城建项目,包括政府以货币、实物和无形资产投资,以国有资产担保承担风险的借贷投资,以及利用政府优惠政策和政府信誉实施的城建项目。

第四条 本市城区城建项目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市、区分级负责;
(二)集中财力、确保重点;
(三)项目选定实行部门提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定;
(四)项目布局、用地、选址、设计统一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
  (五)公开透明、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区城建项目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在各区和宜昌开发区的派出机构,统一负责城建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城建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六条 城建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依照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城市规划,选取符合城市建设发展战略和建设规划的城建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需要,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超前做好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并会同市、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筹措能力拟定年度城建项目及资金计划,报市、区人民政府审议。

需应急建设的城建项目,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按程序追加年度项目及资金计划。

第八条 建立城建项目前期工作周转金制度。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区财政部门编制城建项目前期工作及资金计划,报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区财政部门设立城建项目前期工作周转金专户,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城建项目的前期工作。

从城建项目前期工作周转金中支出前期工作费用的项目列入年度城建项目及资金计划后,所支出的前期工作费用由市、区财政部门从该项目资金计划中扣回至城建项目前期工作周转金专户,滚动用于城建项目前期工作。

第九条 重大城建项目决策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性质,分别从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建立的专家库中确定人选对项目进行咨询论证。

重大城建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广泛听取部门、公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年度城建项目及资金计划经市、区人民政府审议批准后,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招标确定项目法人。

属政府投资的城建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市、区人民政府可指定项目法人。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城建项目建设合同。

第十一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城建项目建议书,组织城建项目法人按有关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城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年度城建项目及资金计划进行建设,依法办理规划、用地、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城建项目,项目法人应根据批准的年度城建项目及资金计划、项目建设合同、初步设计及概算等,编制年度施工预算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和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施工预算及施工进度,将建设资金拨付给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设备材料供应商。

第十四条 城建项目建设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施工图设计;
(二)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招标活动;
(三)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消防、园林绿化、市政、环
保、水电、土地、拆迁等工程开工前的有关手续;
(四)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管理;
(五)组织协调参建各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对工程质量实行终
身负责制;
(六)定期报告工程进度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七)组织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决算报告进行审
计,其中重点工程决算报市、区审计机关组织审计;
  (八)组织竣工验收。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
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九)本办法规定履行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五条 城建项目建设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都应依法实行招标。

城建项目建设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以控制工程投资、安全、工期和质量。

  城建项目建设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政府投资的城建项目,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的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依法签订合同。项目法人不得在其负责的城建项目中承担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工作。

第十六条 城建项目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建设。

因下列情形确需调整初步设计和概算的,项目法人应会同原设计单位提出方案,报原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准单位批准后方可调整:
(一)不可抗力因素影响;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施工过程中因地质等自然条件影响需作重大技术修改的。

第十七条 城建项目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现场质量保证体系和目标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和文明、安全施工。

第十八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城建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审计后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城建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按规定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接受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城建项目工程保修期内由项目法人负责保修,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

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阶段档案管理制度。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移交工程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城建项目涉及的地下管线施工应当与城建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各管线管理单位承担下列责任:
(一)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的统一协调和指挥;
(二)配合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前期工作,
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三)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工期进度组织管线施工;
(四)工程竣工后,向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管线档案资料。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参与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四条 城建项目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应当向市城建档案机构提供本部门管理的城建项目资料,由其分项目汇总、整理、保存城建项目建设全过程档案资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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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4〕7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已经2004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八月四日

成都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处理信访问题的程序和信访人依法信访的行为,增强信访工作的透明度,加强监督,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四川省贯彻国务院〈信访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听证,是指信访部门或其它各级行政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以会议的形式,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听取听证参加人陈述、申辩和进行质证的程序。

第三条信访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守法原则;
(二)公正合理原则;
(三)公开透明原则;
(四)证据确认原则;
(五)有错必纠原则;
(六)分级负责原则。

第二章听证受理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设立信访听证委员会。听证委员会由信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听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信访办。
听证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信访人要求听证的书面申请;
(二)决定是否对重大信访事项举行听证;
(三)审定听证方案;
(四)组织听证实施;
(五)监督听证程序;
(六)对下级错误的听证结论进行纠正;
(七)监督各方对听证结论的执行。

第五条听证由信访听证委员会指定做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本级政府信访部门或其它各级行政机关组织实施。

第六条上级主管部门可受理下级信访听证事项。

第七条 下列情形可受理听证:
(一)信访人对原办理机关做出的处理决定或复查意见不服,要求举行听证的;
(二)原办理机关认定原信访事项处理意见适用法律、法规、政策得当,信访人仍坚持信访,需要举行听证的;
(三)上级政府信访部门或主管部门认为原承办单位处理不当,需要举行听证的;
(四)大规模群体性上访,经多次处理仍未息访,需要举行听证的;
(五)多次联名写信经处理仍未息诉,需要举行听证的;
(六)对于可能出现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越级访苗头,需要以听证形式化解的信访事项;
(七)情况复杂,处理有争议,需要举行听证的;
(八)其它需要举行听证的。

第八条 对已经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及其它不需要听证的信访事项,不再举行听证。

第九条 信访部门或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做出处理决定时告知信访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十条 信访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3日内向信访听证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上要写明申请内容、相关事项并附上证据,如有证人,需提供证人名单及证人住址,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

第十一条信访部门或其它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在同意信访人书面申请后30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信访人需要准备的相关书面材料书面通知信访人。

第十二条在举行听证之前,信访人提出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允许;对一方未按时参加听证,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由听证主持人视情况决定听证是否延期、中止或终结。

第十三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访事项,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三章听证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十四条 听证的组成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或信访人委托的代理人、听证员、记录员及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旁听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由听证委员会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的职责:
(一)制定听证方案,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终结;通知听证参加人;
(二)询问听证参加人;
(三)接收有关证据;
(四)维护听证秩序;
(五)宣布经合议后的听证结论;
(六)本办法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六条信访事项承办人包括做出原处理决定的承办人、做出原复查决定的承办人及正在进行调查或复查的承办人。

听证会上,做出原处理决定的承办人或做出原复查决定的承办人必须如实说明原处理决定或者原复查决定的事实、证据和政策、法律依据;正在进行调查或复查的承办人负责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信访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

集体访举行听证的按《信访条例》规定选派代表参加听证。

信访人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申请与听证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回避;
(二)有权对信访事项涉及的事实、政策、法规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有权对信访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四)如实陈述信访事项的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五)对自己的权益主张举证;
(六)遵守听证会的纪律。

第十八条听证员由听证委员会根据信访事项的具体情况,临时邀请相关专家、学者、记者、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其他社会人士参加。
第十九条信访人不承担听证费用。

第四章听证程序

第二十条 听证会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信访事项承办人、信访人、听证员和其他应当参加听证会的人员是否到齐,并向主持人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
(二)听证主持人公布听证事由,介绍参加听证会人员的有关情况,并询问信访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
(四)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陈述信访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
(五)原信访事项承办人提出处理信访问题的证据和运用政策法规的依据以及处理意见;
(六)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原信访事项承办人就有争议的事实、依据、处理意见进行答辩;
(八)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九)原信访事项承办人作最后陈述;
(十)听证员就信访事项的某一事实、证据发表意见,但不能在此就如何处理信访问题发表结论性意见;
(十一)主持人宣布休会,并组织听证员就听证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政策、法规等对信访事项处理发表听证结论意见,经合议后形成听证结论;
(十二)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继续进行,并宣布听证结论和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二条听证结论为本级处理终结意见,由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在15日内送达信访人或委托代理人。

第二十三条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制作听证笔录,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字,并经听证参加人阅后分别签名或盖章;拒绝听证签字或盖章的,在听证笔录中应予以说明。听证资料(包括听证笔录、录音、摄像、有关证据)由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组织写出听证报告(包括听证事由,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听证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实及处理意见和建议,听证结论),报送听证委员会、举行听证的部门或单位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信访听证后做出的听证结论,将作为处理该信访问题的唯一依据。

第二十六条信访听证后,信访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而再次信访的,信访部门或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参与式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2008〕43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参与式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桂林市参与式扶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桂林市参与式扶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全市参与式扶贫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实现财政扶贫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提高农村贫困群众的综合素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管理进程,加速农村贫困群众稳定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2﹞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贫困村扶贫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桂财农﹝2000﹞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参与式扶贫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式扶贫是指以扶贫项目为载体,以贫困村为平台、以贫困群众为主体,行政管理部门充分赋予贫困群众知情权、发言权,充分激发贫困群众的参与意愿、参与热情、参与动力;有效组织贫困群众平等参与扶贫项目开发的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全过程;切实提高贫困群众自主脱贫、自我发展能力,在实施整村推进扶贫项目开发中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

第三条 实施参与式扶贫的项目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主要包括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产业开发项目以及技能培训、劳务输出、异地搬迁等;实施参与式扶贫的区域是自治区确定的分布在我市12县及雁山区109个乡(镇)中的286个贫困村。

第四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外资扶贫项目、社会组织扶贫项目均适应本办法。



第二章 方案与职责



  第五条 实施参与式扶贫要以切实可行的方案为基础。县、村均要结合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实际,制定参与式扶贫工作方案,明确各级职责。

  第六条 县扶贫部门制定的参与式扶贫方案,应包括实施范围、重点、目标、工作步骤、要求、服务管理、监测评估等。贫困村参与式扶贫方案要具体、可行,其内容包括:本村基本情况、贫困现状、目标任务、扶贫项目与资金公示、村民组织管理、监督、评估等。县制定方案,报市批复备案,村制定方案,由乡(镇)初审,报县批准与批复备案、公示。

第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贫困村参与式扶贫负总责。主要职责:落实整村推进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参与式扶贫实施方案,安排扶贫资金,指导项目实施,组织社会帮扶,提供社会服务,搞好参与式培训,抓好检查监测,挖掘和培育典型等。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贫困村参与式扶贫的主要职责是:动员和组织贫困村群众按参与式扶贫方案实施扶贫开发项目并经常指导、检查落实情况;抓好对贫困村群众的培训,协助贫困村项目功能组织处理矛盾纠纷,按照上级的要求,审核、汇总和上报贫困村参与式扶贫开发的各种基本数据。

  第九条 村委会主要职责:组织召开群众大会、村民小组会、村委会确定通过参与式扶贫实施方案,确立申报项目、选举产生项目实施管理小组、监督小组、财务管理小组或村民理事会等项目功能组织。协助项目功能组织抓好扶贫项目实施、管理、监督工作,引导农户自愿投入资金、劳力,配套扶贫项目,开展实用技术培训;负责单据汇总、核定、上报和报帐;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汇报和向全体村民公布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情况。村支书和村主任是实施参与式扶贫直接责任人。

第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本着足额配套、量力而行、列入预算、增加投入的原则,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2﹞52号)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在每年初按上一年度本县分配到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总量的3%-5%的比例,从县(区)本级财政中安排扶贫项目管理费,由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中央和自治区安排的扶贫项目项目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 参与式扶贫的实施与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做好扶贫项目的申报、公示、实施、管理、监督、评估等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由项目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组织召开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会议,依据十年规划项目库内的项目,结合本地实际,进行选择排序,初步决定年度要上报和要做的项目。会后,村民代表和组长向全体村民通报会议内容,征求群众意见;再次召开村民代表、村民小组会议,集中群众意见,最后确定申报的项目。按照既定统一格式填报项目规划申报表,报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立项, 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就项目点所在乡/镇申报的项目,依照上级扶贫系统的要求予以审查,并及时上报争取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公示。所申报的项目一经批复,县(区)扶贫办应及时将项目批复情况以文件形式下发到项目点所在的乡(镇),并用协议的形式将项目移交给村委,协议明确村委与县扶贫办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角色定位、责任以及行为、工作范围等,由村委组织召开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会议,通报项目批复情况。同时将项目直接交给项目覆盖区,并要求村委与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将项目名称、规模、资金、实施和验收时间按既定格式张榜公布,同时以口头形式传达到项目区全体群众。

第十四条 项目招标。财政扶贫资金的道路建设项目、饮水工程项目原则上均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如资金量比较小,也可采取邀标、议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如需招标,项目区所在的村委会干部代表和村民代表要参与招投标的全过程。参加招投标的单位达到3个以上投标方算有效。产业开发项目资金数额较大的要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数额较小的由县(区)扶贫办、乡(镇)干部、村委会干部和群众代表联合选购。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

  (一)成立项目功能组织。由村委组织项目覆盖区群众召开会议讨论(会员人数、标准、妇女比例等)选举产生相应的项目实施小组、监督小组和财务管理小组,明确小组职责,进行人员分工。

  (二)培训。县(区)扶贫办负责对各项目点所在乡(镇)分管领导、村委干部集中进行参与理念和项目手法培训。乡(镇)、村委负责对项目覆盖区实施小组、监督小组成员和群众进行培训。

  (三)制定实施方案。由项目点所在乡(镇)、村委协助项目实施小组组织召开群众大会讨论、决定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实施计划、办法、纠纷处理、山林水利关系协调、集资、投工投劳等,制定物资保管、财务、会议、监督制度和项目后续管理制度。

  (四)组织实施。由项目实施小组按照制定的方案、制度组织群众实施项目,县(区)扶贫办、项目点所在乡(镇)政府、村委引导、协助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扶贫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财政扶贫资金使用与管理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桂财农﹝2000﹞43号)和《广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桂财农﹝2001﹞141号)之规定,坚持社区支配,合理使用,公开透明,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财政报帐制度。

  (二)报账。财政扶贫资金报帐采用实施小组、监督小组组长、县扶贫办分别签字的程序进行。

  (三)扶贫资金的结算办法。对于投入数额较小的项目,采取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结算。对于投入数额较大的项目,实行分期报帐、分期支付的办法,项目竣工经过群众和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后,进行项目终期结算。

  (四)财政报帐需提供的资料。项目立项批准书、项目实施计划书、报帐申请单、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费用支出明细和有效的支出凭证等。

(五)项目资金公示。项目资金必须定期或按照工程进度进行公开、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资金的情况、开支情况、节余情况等。特别是要求公布到细目,不能笼统了事。资金使用情况公布3天后,80%以上群众无异议,方可申请检查验收、报帐。资金使用的原始票据必须由项目实施小组长、监督小组长和一名群众代表签字,方可作为报帐的依据。

(六)责任追究。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桂财农﹝2000﹞43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的行为,要如数抵减下一年度财政扶贫资金,并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监测与评估



  第十七条 从市到县(区)要建立健全贫困村扶贫资金和项目监测与评估网络,全面跟踪贫困村参与式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要成立由市、县、乡、村干部和贫困村贫困群众组成的监测与评估小组,对扶贫项目开发的效率、效益和可持续三方面进行监测评估。

  第十八条 参与式扶贫的监测应做到贫困村屯屯参与、户户参与。村(屯)要围绕整村推进目标任务包括人均收入、基础设施建设(屯级道路、人畜饮水、沼气池、茅草房改造等)、产业开发、培训等情况制成《整村推进目标监测表》,每年年底由村委会填写逐级汇总上报。贫困农户要根据家庭人均收入、种养项目效益等填写《整村推进农户监测表》,每年年底由农户自填,各自然屯监督员进行统计,然后逐级汇总上报。

  第十九条 项目评估、验收。项目评估验收分为阶段性和终期评估、验收。各乡镇、村委要协助项目实施小组汇总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形成书面汇报材料。阶段性评估验收由村委、项目实施小组申请县(区)扶贫办、乡/镇政府进行评估验收,并作为报账的依据。终期评估验收由县(区)人民政府、县(区)扶贫办、乡(镇)人民政府、村委、项目实施小组和群众代表组成评估验收小组在项目覆盖区群众自我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评估不过关则不能通过验收。

第二十条 市、县(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每年要组织一次对贫困村参与式扶贫实施管理工作全面检查。由市人民政府将监测评估与检查情况,通报给各县(区)人民政府。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 对实施参与式扶贫开发管理工作做得好、成效明显的县和贫困村,在资金扶持方面予以倾斜和通报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实施参与式扶贫管理工作组织不力,弄虚作假、只搞形式参与,实质不赋权,致使群众积极性不高,项目进展缓慢和效益差的县、贫困村要通报批评,并建议自治区扶贫办调减有关县(区)、贫困村下一年度财政扶贫资金投入总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