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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28:07  浏览:81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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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等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交通肇事的补偿和抚恤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




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

你部5月7日险字第153号函收悉。
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的家属生活补助问题,我们考虑,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与因公、因病死亡不同,肇事单位给死者家属经济上的补偿,是表示对死者负责,也是精神上的安慰。因此,除了肇事单位根据肇事人所负责任大小发给一定的补偿费之外,原单位仍应按劳保条例规定发
给抚恤费。以上意见供参考。



196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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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农村能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抚政办[2007]10号

关于印发抚顺市农村能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农村能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九日



抚顺市农村能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农村能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能源建设和管理均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能源是指用于农村生活、生产的生物质能(沼气、秸秆、薪柴等)、太阳能等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四条 农村能源建设要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要与农村经济建设、环境建设等相结合。

第五条 各级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应将农村能源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扶持和推进农村能源事业的发展。市、县(区)的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工商、民政等部门要支持和扶持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工作,财政部门应将农村能源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能源建设与监督管理工作,所属能源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所属能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农村能源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编制农村能源建设计划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指导农村能源开发和技术推广,开展技术培训和服务;

(四)指导与扶持农村能源产业的发展,审核农村能源工程项目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 各级政府要逐步健全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机构,加强农村能源工作队伍建设,适应农村能源工作需要。

第八条 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对农民普及农村能源科学技术知识,加强科学用能教育与培训。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群众性科技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鼓励和支持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兴建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鼓励和支持用能单位和居民应用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和产品。

第十条 各级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应组织推广下列农村能源技术:

(一)沼气综合利用技术;

(二)太阳能综合利用技术;

(三)种植、养殖等方面的地热技术;

(四)生物质气化、固化、炭化综合利用技术;

(五)农村生产、生活节能技术;

(六)其他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

第十一条 在适宜发展户用沼气的地区,要将户用沼气池建设纳入村镇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要有计划地应用厌氧消化技术,兴建沼气净化工程,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

第十二条 对适合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的农村新建住宅,建设单位应将太阳能热水器输水管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

第十三条 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开发利用,示范推广秸秆气化技术。

第十四条 市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应协同市技术监督部门,制订和完善我市农村能源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能源利用工程建设要向县级农村能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六条 兴建下列农村能源利用工程,其技术方案和引进设备须经县级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涉及行业管理的,要严格遵守相关行业管理规定和专业技术标准:

(一)单池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

(二)日供气量300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气化工程;

(三)集热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供热系统;

(四)城镇生活污水沼气净化工程

第十七条 农村能源工程设计、施工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农村能源工程建设应签定工程建设、设备安装和定期维护合同。

第十九条 农村能源工程建设要接受农村能源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四章生产经营

第二十条鼓励发展群众性农村能源组织,逐步实现农村能源的民营、民管和市场化运作、物业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能源设备的生产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并报县级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能源工程要保证废水、废料、废碴的达标排放,对焦油等副产物要收集管理或综合开发利用,防止二次污染。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要加强农村能源安全使用技术的宣传,强化沼气池安全使用的技术培训。

第二十四条 秸秆气化站工作人员须经市级以上农村能源管理机构的专业技术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秸秆气化站要按照消防要求配备防火设备,设置相关安全警示标志。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经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的民间纠纷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经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的民间纠纷的通知
1993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各地普遍反映,一些地方的民间纠纷,是经乡(镇)司法助理员调解后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不成,而由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的,所制作的调解书或决定书,由司法助理员署名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印章。如果当事人不服上述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希望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明确。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依法、正确、及时地处理好民间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践,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民间纠纷未经司法助理员调解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不得以未经调处为由拒绝受理。
二、民间纠纷经司法助理员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如果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先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但不服处理决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依法受理,以原纠纷的双方为案件当事人。
三、人民法院对经司法助理员和乡(镇)人民政府调处的民间纠纷,在经审理后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制作调解书。法律文书的内容不应涉及是否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调处意见,但如果原来所作处理有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四、经司法助理员调解达成的协议或者经乡(镇)人民政府所作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